公款资助科研成果资源合法存放的国际政策调查与借鉴分析_开放存取论文

公款资助科研成果资源合法存放的国际政策调查与借鉴分析_开放存取论文

对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资源实行法定交存的国际政策调查与借鉴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成果论文,政策论文,国际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财政资助基础性研究与试验(R&D)是世界各国科研制度的发展趋势。各国普遍设立科学基金组织,并划拨经费支持研究与试验发展。这些科学研究项目对人类的科学进步、健康、环境乃至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各国都极其重视研究与试验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资源的公共利用问题。法定交存制度是保证这些科研成果得到高效利用的关键。国际上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而我国在国家资助的基础性研究与试验成果保存方面的政策还有待完善。本文着重调查了国际上科研成果保存政策的实践,力图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

1 研究过程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研与网络访问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取国际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科研组织作为样本(美国的NSF和NIH,加拿大的CIHR、NSERC和SSHRC,英国的研究理事会及其下设机构),对其在国家资助的研究与试验成果法定交存方面的政策应用进行了考察与实际获取试验。分析比较了各个机构的具体的政策规定与应用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未来发展的可借鉴之处。

2 文献综述

所谓法定交存,是一个类似“出版物法定呈缴”的概念。目前多国(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已在法律中确立了出版物的法定呈缴[1],而研究与试验成果的交存更多采用在现行法律上的延伸,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

目前在我国对国际上国家资助的研究与试验成果保存方面的研究主要以美国的相关政策研究为主,比较侧重开放存取政策研究。而结合国际范围内的法定交存政策借鉴研究的文献比较缺乏。罗云峰等学者分析了美国NSF在资料和成果共享方面的做法,并提出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增设“科研支撑条件建设”板块,建立科学设备和资料中心的建议[2]。何燕统计发现,截至2008年8月,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63家大学、科研机构和基金组织制定了强制执行或建议执行的自存取政策。她认为,自存储对学术信息交流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直接提高文章的引用率,并由此提高文章的影响力和作者的学术声誉。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自存储政策[3]。

我国在国家资助的研究与试验成果法定交存方面的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84年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4]。该文件规定所有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其第三条为专门的科技成果报送程序规定,内容涉及分级管理、报送材料和具体程序。并要求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随后在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针对“863”计划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5],规定代表国家投资的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但这两项规定目前已失效,分别被《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所替代。《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中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6]。另两项部委规定主要明确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和保护问题[7],以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进行引导、保障和激励[8]。可以发现,《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相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更加宏观和概括。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则更加倾向于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对研究与试验成果的保存并未提出明确规定。在2007年,我国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借鉴了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9],规定国家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但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10]。目前我国在关于国家资助的研究与实验成果的知识产权保障以及激励引导方面的法律及部委规定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强调了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地位,但比较忽略国家资助这一属性,对国家资助产出的成果公共获取政策规定比较缺乏。

3 国际上资助机构的政策实践

3.1 美国政策调研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是美国独立的联邦机构,其任务是通过对基础研究计划的资助、改进科学教育、发展科学信息和增进国际科学合作等办法促进美国科学的发展。NSF对于其资助下的科研成果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定交存措施,涵盖了从科研项目申请到完成的整个研究周期。

在申请阶段,NSF规定,所有科研项目申请文件中需含一份信息管理计划,负责说明项目如何切合NSF在科研成果传播和共享方面的政策[11]。包括:(1)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类型、案例、物理模型、软件等;(2)元数据格式及数据所使用的标准;(3)在隐私权、机密、安全、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保护和共享方面的态度;(4)对其科研成果的再使用、再传播和再创造方面的政策和保护;(5)对于数据和其他研究成果的保存和使用限定方面的计划。

由于该计划为经费审核的一个方面,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申请者的重视,从而确保其在申请之初就对科研成果的保存和共享持明确态度。

在结题阶段,NSF的《提案与奖金政策及程序指南》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一章,涵盖发明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二者相关的特殊情况、研究成果的传播和共享以及有形资产这五方面[12]。在专利权方面,NSF的原则和基础是《拜杜法案》和1983年出台的《政府专利政策》。其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都适用专利政策法案。如被资助人选择放弃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则NSF可以选择让研究成果的发明人保留专利权。如被资助人和发明人都放弃专利权,则NSF可以选择通过科学期刊来发表其发明。如联邦政府其他部门对该研究感兴趣,则NSF可以在不影响该研究成果在学术领域传播的前提下,允许联邦政府部门申请该项发明专利。在著作权方面,NSF通常仅享有出于保存资助性科技成果的目的或为遵守政府政策和国际条约而使用享有著作权材料的权利。为了保护并鼓励个人传播,发展科研成果激励机制,NSF不会限制或获取任何由著作权所产生的收入,但特殊情况下可限制受资助人对其资助下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及其收入。NSF声明对其资助的科研成果并不享有任何的知识产权,但美国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其资助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简称NIH)隶属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署,是世界上从事生命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机构之一,在美国联邦政府研发经费中的份额仅次于国防部。NIH对其资助的医学研究项目成果采取的是保护与共享双重政策。

在信息保护方面,NIH向政府方面倾斜,其资金政策中专门设立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一章[13],规定对所有包含联邦政府数据的系统、电子或纸质版本都予以保护,避免无授权获取。这项保护措施也同样适用于NIH资助的所有研究项目。该项政策从政府层面为NIH资助的研究成果提供了法定保护。

相较NSF,NIH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共享传播和公共存取。其设立了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负责处理对NIH所拥有的信息数据的获取请求,工作的依据是美国信息自由法案[14]。该法案授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获取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数据的权利。该法案还详细规定了提供的信息类型,以及收费的细节。同时也规定了九种不适用公共存取的特殊情形,如处于国家安全防护和对外政策角度考虑而不予提供信息,某一单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商业机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件等。在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的信息服务中,除了信息自由法案,还需使用联邦条例第45号第五部分和1974年隐私法(及其修正案)。前者为单独的信息自由条例,包括:(1)基本概述,如条例目的、适用范围、与隐私法之间的关系、名词界定;(2)记录获取,包括如何申请获取记录、申请转交外部门处理的细节以及申请者应承担的责任;(3)记录的公开和保密,包括指定授权官员、申请的拒绝、期限限定;(4)费用;(5)对公众开放的记录;(6)记录保密的原因,主要对美国信息自由法案规定的九种特殊情形进行具体阐述[15]。可以看出,联邦条例第45号比信息自由法案更加具体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可直接用于指导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而1974年隐私法规定了个人或独立机构所享有的信息隐私权,即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个人或机构所拥有的记录信息[16]。值得一提的是,联邦条例第45号中明确说明了信息自由法案与隐私法并不冲突。因为,信息自由法案适用的范围为政府拥有的信息,而隐私法适用的范围是个人和独立组织的信息。如申请获取自己科研成果的数据信息,则按照隐私法来处理,如申请获取他人的研究成果,则按信息自由法案处理。

除了设立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NIH还出台了公共存取政策[17],除了保障公共获取权力,这也是一项明确的法定交存政策。该政策要求被资助者向NIH下属的国家医药中心图书馆提交一份已被录用发表的最终研究成果的电子稿件,并在十二个月内面向公众发布。公共存取政策适用的稿件必须满足:(1)经过同行评议;(2)2008年4月7日当天及之后录用刊发;(3)该稿件来自:①直接从NIH或在2008财政年度及以后的合作协议中获得资助的研究;②直接从与NIH在2008年4月7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中获得资助的研究;③NIH的工作人员。NIH仅收录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从而保护科研者的知识产权。

3.2 加拿大政策调研

加拿大政府认为加拿大健康研究协会(CIHR),加拿大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SSHRC)作为加拿大最重要的研究和奖学金资助政府机构,应积极促进合作,推动充满活力和创新力的研究事业。科学研究成果尽量广泛地被获取和使用就是其重要的一项内容。为此,制定了研究成果开放存取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推动知识发展,减少学术抄袭,最大化研究效益,推动研究完成[18]。并据此原则出台了关于出版物和研究资料开放存取的政策概述,便于研究机构寻找开放存取的实现方式[19]。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加拿大各协会开展了研究成果法定交存的具体工作。

CIHR颁布了研究结果获取政策[20]。规定被资助者须承担以下责任:(1)确保协会资助的研究论文在出版后十二个月内能够通过出版者网站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免费获取;(2)研究成果一经发表,则立刻在相对应的公共数据库中存入生物信息,原子或分子数据;(3)保留研究原始数据至少五年;(4)在发表的期刊上标明健康研究协会的资金编号。CIHR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研究成果的获取:一是直接在即时开放存取的期刊上或在六个月内提供在线阅读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二是可以在不提供开放存取的期刊上发表文章,但该期刊允许在六个月内将该文章存储到一个信息中心或机构的数据库中。

SSHRC在2006年决定通过提高意识,教育和鼓励的方式来推行开放存取[21]。作为第一步,SSHRC建议其资助下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上。SSHRC在研究数据法定交存方面,制定了研究数据交存政策[22]。SSHRC认为在公共资金支持下产生的研究数据应归属整个社会公众。因此,其资助下的研究数据必须在两年的时间范围内完好保存并能够被其他研究者获取。

NSERC制定了融合开放存取与隐私权的政策[23]。开放存取法案授予公民获取政府保存的数据的权利,而隐私权法案则授予公民取得政府保存的公民自身拥有的信息的权利。NSERC的所有研究成果信息都依照这两项法案进行处理,所有公民都可申请获得NSERC资助下的研究信息,如该信息为本人产生,则依照隐私权法案,无需支付费用,如非本人产生,则依照开放存取法案,支付每次5加元的申请费用。可以发现,这种做法与NIH较为类似。

3.3 英国政策调研

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是英国政府重要的资助与研究机构,包括医学研究理事会(MRC)、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BSRC)、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ESRC)、艺术与人文科学研究委员会(AHRC)、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EPSRC)、科学和技术设施理事会(STFC)7个机构,资助范围广泛,重在支持基础科学。其在研究与试验成果法定交存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开放存取政策和数据政策。

理事会认为必须确保资助的研究成果不仅能被其他研究学者,经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用户获取,也能够被社会公众获取。因此在2006年,理事会联合7个分理事会发布了研究成果开放存取的声明,陈述了研究成果开放存取的四项原则[24]:(1)从公共资助研究中得到的思想和知识必须尽可能广泛而高效的被公众获取,以便于使用、质疑和检测;(2)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有效的同行评议机制,以便进行质量监控;(3)必须注重公共资金的高效利用和成本效益;(4)当前和未来的研究成果必须确保能被后人保存和获取。在科研成果的保存上,理事会要求被资助者向相应领域分理事会的收藏机构提供其研究成果,并在所有的论文书目元数据中提供出版者的网站链接。理事会在其开放存取政策中承诺,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能够被社会公众获取,同时也能够很好的保存以便于服务未来的科学研究[25]。7个分支机构也依照总声明框架,颁布各自独立的开放存取声明,并对各自领域的科研成果进行相对独立的保存和公开。

在2008年,理事会资助了一项关于开放存取的独立研究,以便确认开放存取的影响和效果,包括对学术成果(特别是期刊论文)的质量和效率的影响。基于研究结果,理事会提出了继续支持开放存取的举措[26]:(1)制定具体政策确保被资助者在一定时间内向相应收藏机构上交科研论文;(2)增加对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支持,包括直接向期刊出版方付费。

在数据政策方面,理事会认为将其资助的研究数据提供给用户是其重要职责。理事会致力于提高科研数据的透明度,并出台了系列原则作为数据政策的框架基础,具体包括[27]:(1)政府资助的研究数据是一项为了公众利益的公益事业,应尽可能少的限制开放存取,同时需要不损害知识产权;(2)数据管理的具体政策计划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标准。如果数据确认拥有长期保存的价值,则应确保能够被未来的科学研究获取和使用;(3)为了确保研究数据能够被其他研究者发现和有效使用,必须存储和开放足够的元数据,以便于研究者理解他人的研究并再次利用有潜力的数据。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包含如何获取其支撑数据的信息;(4)为了确保研究过程不会因不当的数据泄露而受到损害,在制定政策时需考虑研究过程各阶段中的相关限制;(5)被资助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使用他们收集的数据的权利,来支持他们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6)为了表彰生成、保存和共享其关键研究数据的研究人员,所有使用者需承认其数据来源并在遵守相关条款的前提下使用这些数据;(7)使用公共资金来支持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是合理的。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获得的利益,应注重使用效率和成本效益。

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的数据政策与开放存取政策相辅相成,并更加侧重研究数据存储和保护的具体操作。

4 法定交存政策的应用实践

NSF为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法定交存设立了两个系统:审核/申请文件和相关记录系统,首席研究员/申请文件和相关记录系统。由于NSF对其资助下的科研项目成果通常不享有知识产权,因此档案系统中的内容更偏向于项目申请信息的保存。NSF为上述两个系统出台了专门的系统说明文件,对系统的运行和信息的存贮进行了规定,如各条记录中包含的字段,系统的运行目的,采取的安全措施等[28-29]。这两个系统主要用于支持NSF对资助项目的决策判断,也为申请者提供一定的帮助。申请者可以据此了解NSF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和申请时间。

根据NIH的公共存取政策,其研究成果主要收藏于国家医药中心图书馆,一个关于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期刊论文的全文数据收藏机构。该图书馆的著作权声明中表示所藏资源的著作权属于各个出版者或作者,该图书馆仅收藏并允许用户在线阅读[30]。与NSF类似,NIH建立的专门数据库Research Portfolio Online Reporting Tools(RePORT)不仅收录项目申请信息,还整合了美国健康及卫生中心的ERA数据库、美国国家健康组织的Medline数据库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iEdison数据库[31]。

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在法定交存方面出台了专门的科研成果计划[32],目前正在与科研协会商讨允许理事会在资助协议界定的时间段内公布资助的研究成果,从而改变过去必须到研究结束再公布研究成果的做法,并已在短期科研中开展试运行。而对科研成果保存采取分散建库。医学研究理事会、科学和技术设施理事会使用eVal系统,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使用Research Outputs Database,艺术和人文科学研究协会、生物技术和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和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正在开发Society Today系统。

5 借鉴与思考

5.1 以政府政策为主导,通过立法使成果资源交存常态化

由于国家资助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划拨,而科研机构大多也为政府所属公共部门,因此政府政策往往会成为各个科研机构制定本机构政策的基础和指南。如NSF基于《拜杜法案》和美国政府专利政策制定专利权政策,NIH的工作基础为信息自由法案、联邦条例第45号第五部分和1974年隐私法。加拿大政府的开放存取指导原则更是CIHR、NSERC和SSHRC的政策起点。

此外,在制定机构政策时需注重与现行法的关系,因为相关法律能够为机构政策的实行提供法律依据。如NIH和NSERC很好的融合了开放存取与本国的隐私权法。只有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才能够减少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阻力,协调资助机构和被资助研究者之间的关系,使研究者更乐于接受法定交存政策。

我国2012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首次超过万亿元,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科技投入大国。我国科技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实施过程中产出的丰富的成果资源缺乏有效积累。这些资源包括观察、调查、检测等数资料,以及科研、设计、工程、实验数据,失败与成功的记录等。调查显示,这些知识资源有效积累利用不足。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积极推进符合我国科研管理需要的法定交存政策。由于我国主要的基础研究机构为政府所属公共部门,在政府资助下获得的研究成果资源也就具备法定交存的合理性。如有完善的政府信息开放获取政策,则科研机构也可更好的实现开放存取。在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机构具体情况的研究与实验成果交存政策,才能固化政策,推动落实。

5.2 以机构政策为依托,通过机构政策实现法定交存政策目标

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规定往往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性。因此,各个科研机构在制定自身政策时,往往更加注重与法规的结合和可操作性。如NSF的《提案与奖金政策及程序指南》的“知识产权”一章,较好地细化了《拜杜法案》和美国政府专利政策,明确了在专利权和著作权方面NSF享有的权利以及赋予被资助者的权利。CIHR的《科研成果开放存取政策》也融合了加拿大开放存取法案和隐私权法案,从而制定公民获取研究与试验成果的具体处理办法。因此,机构政策往往能够实现现行法的具体化,更好地达到立法目的。这也是我国的科研机构在未来制定自身政策时值得借鉴之处。反之,政府也可通过机构政策来推动法律的施行。

5.3 以开放存取为载体,实现政府资助成果的公共受益

由于国家经费资助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具有公益属性,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其成果的公共受益,这直接关系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效益。开放存取正是实现公共收益的有效手段。而科技成果的保存与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前提。如果科技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则公共获取就无从谈起。因此,NIH、CIHR和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都在其政策中规定了提交研究成果的时间期限,都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授权访问、获取程序等进行了说明。在成果保护的基础上再发布开放存取政策。如NIH的公共存取政策、CIHR的研究结果获取政策和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颁布的开放存取四项原则等都就如何推动研究成果的开放存取提出了具体的举措。这些政策的提出,为其他研究者,经济、政府和公共机构,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获取研究与试验成果数据提供了依据。

5.4 以数字化交存为突破点,提高法定交存政策的前瞻性

数字化的保存方式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传统方式中存在的数据损毁风险,如火灾、破损等,从而延长数据的保存寿命。同时通过对数字化资源访问权限的限制,能够较好地实现对隐私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各个研究组织都选择了将科技成果数字化与建立专题数据库的方式对研究成果进行保存,并为不同用户对象设置相应的使用权限。此外,一些研究组织如NIH和英国科学研究理事会都很注重对原始科研数据的保存。因为这些原始数据的价值很有可能并未在一次科研中得到全面开发,其保存也更有利于对科研成果进行检测。这也就要求科研机构在数据保存方面要尽可能做到细致而完整。数据的数字化又能够极大地减少存储的物理空间,实现高效存储。因此,数字化保存不仅是研究成果长期保存的重要方式,也是科研数据增值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从公共信息获取途径调查得知,数字化搜寻、查找与采纳是公众科学成果资源利用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信息化向纵深推进,科研资源的数字化代表着未来科技资源公共获取的发展趋势。

收稿日期: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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