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看当前科学伦理问题论文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看当前科学伦理问题论文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看当前科学伦理问题

李东风

(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摘要: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归纳了科技界对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讨论的基础上,对涉及人类安全新技术的应用如何监管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基因编辑,人类生殖细胞,伦理,制度

一、背 景

2018年11月26日,一则新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对外宣布,该团队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贺建奎声称:“这对双胞胎的CCR5 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1]。消息立时掀起轩然大波。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陈凌懿认为,“CCR5 承担着重要的生物学功能,通过对小鼠进行实验证明它对心血管、造血系统、免疫系统等都可能带来重大影响,敲掉它甚至导致一些病毒的感染更严重,孩子的健康将会受到严重威胁。除此之外,由于艾滋病病毒的高变性,很多变种不依赖于CCR5,也就是说敲除了CCR5 的基因编辑婴儿只能防御部分艾滋病病毒变种,而无法达到所谓天然抵抗艾滋病的目标”[2]。随即,广东省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

德国联邦《调解法》第1条规定:“调解是具有私密性和结构性的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在自愿且愿意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人为独立、中立且对争议事件不具有裁判权的第三人,透过本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⑰德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以自律性为前提,在中立第三人的主持下解决纠纷。该模式重点在于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把控以及责任的自我承担能力,在调解人的主持和斡旋下,最终以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最终“裁判”结果。

2019年1月21日,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宣布,现已初步查明,该事件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据调查组介绍,2016年6月开始,贺建奎私自组织包括境外人员参加的项目团队,蓄意逃避监管,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技术,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贺建奎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 对夫妇志愿者(艾滋病病毒抗体男方阳性、女方阴性)参与实验。为规避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实施辅助生殖的相关规定,策划他人顶替志愿者验血,指使个别从业人员违规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并植入母体,最终有2 名志愿者怀孕,其中1 名已生下双胞胎女婴露露、娜娜,另1 名在怀孕中。其余6 对志愿者有1 对中途退出实验,另外5 对均未受孕。该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贺建奎及涉事人员和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出生婴儿和怀孕志愿者,广东省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等工作[3]

同日南方科技大学决定解除与贺建奎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其在校内一切教学科研活动[4]

机器人辅助前列腺癌根治手术和腹腔镜前列腺癌根治手术的长期治疗效果已经被国内、外广泛认可。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机器人手术已经逐步取代了腹腔镜手术和传统开腹手术。但是,在国内,受设备和技术原因的限制,目前,前列腺癌微创治疗仍然以腹腔镜手术为主。多项研究显示,腹腔镜前列腺癌根治手术,具有术中出血少、术后疼痛较轻、术后恢复快等优势[13-14]。因此建议,将腹腔镜微创技术与加速康复外科理念相结合应用于临床。

在新的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的今天,科技应用于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动物实验与人体实验规范监管的差别在哪?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道德?如何让公众有更多的科普知识?怎样才能在科学家,学术共同体和政府之间真正达成共识?这些都有待于有关部门、科学共同体一起努力,及早建章立制、细化标准规范,同时加强监管,在全社会普及科学伦理意识,让公众对科学伦理问题有知情权,选择权和讨论权。有效的教育与示范作用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扼制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确保科技成果造福于人类。

二、有关基因编辑伦理的讨论

基因编辑技术可能被用于突破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给大众带来了恐慌。尤其是使用CRISPR/Cas9 操作人类胚胎的第一篇报道在2015年4月发表后[11],更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关于该技术在编辑人类基因组中潜在应用的争论。2015年12月由美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和中国科学院联合主持的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科学、伦理和监管发表声明。该声明指出,基因编辑技术不应用于准备建立妊娠的人类胚胎。推进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使用是“不负责任的”,除非安全和效率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相关应用得到了广泛的社会共识。该声明并未禁止编辑胚胎或生殖细胞的基础研究,涉及人类胚胎、精子和卵子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应当继续前行。强调了体细胞基因组编辑作为一种治疗工具预先存在监管框架的重要性,同时承认在治疗和改善之间划清界限的困难。还强烈建议社会各界参与相关政策的讨论,以及就什么是符合伦理道德但超出了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限制范围的问题达成具有共识性的一致。[12]

加强党建工作,企业思想上重视是前提,人财物的投入是保障。目前,基层党支部建设思想上不够重视,人财物投入不足。因为用人投入不足,党支部书记党务和行政一肩挑,日常行政工作繁忙,没有精力开展党支部工作。

该类森林古道大多是其附属设施(人文古迹)被破坏或损毁。对于基本完好的附属设施,以日常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对于存在残损的,应安排修缮工程,并设置信息标识予以说明。修缮工作所采用的材质、施工技术等应与原有附属设施保持一致,尽可能按照史料记载恢复原貌。

自上世纪50年代DNA 双螺旋结构被揭秘以来,科学家已经开始探讨如何操作和编辑DNA,特别是如何在基因组上特定位点进行有目的的改造。20 世纪70年代,随着在酵母和细菌中发现DNA 修复和同源重组机制,基于DNA 同源重组技术的基因打靶策略孕育而生,使得靶向的基因修饰成为了可能。1981年,第一株小鼠胚胎干细胞系建立,科学家获得了靶向基因编辑动物模型成功。1997年,体细胞克隆羊多莉问世,使产出靶向基因编辑的动物模型成为可能。2018年11月15日,研究人员在Genome Biology 杂志发表了利用双生病毒(BSCTV)自身存在的一类病毒诱导型启动子,构建了一套新型的病毒诱导型基因组编辑系统VIGE,以期避免Cas9 的持续表达,从而降低脱靶事件的发生[10]

人类早期胚胎发育的特异性和遗传突变修复的必要性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生殖细胞中的应用成为必然。基因编辑技术问世以来,在是否可以对人类基因进行编辑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基因编辑技术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对基因组靶位点精确修改的效率,但这既是个科学问题,同时也是个社会问题。对人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因此涉及到伦理的部分需要考虑。

2018年12月14日,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联合美国国家医学院院长Victor J.Dzau、美国国家科学院院长Marcia McNutt 在Science 上发表一篇题为《来自香港的警示》(Wake-up call from Hong Kong) 社论,呼吁全球各国科学院携手努力,就基因编辑研究及临床应用所应遵循的准则达成广泛的国际共识。文中提到:“我们迫切需要加快就更具体的准则和标准达成国际协议,而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被可允许操作之前,必须要满足这些准则和标准。我们坚信,在这样的基因编辑标准方面达成国际共识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能够避免研究者为操作危险和违背伦理的实验寻找借口,或寻找方便的实验室。仅仅建立标准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建立一种国际机制,使科学家能够对不符合公认原则或标准的研究提出关注。40 多年前,当DNA 重组还是一项革命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时,其安全性和效果也曾引发关注,为此科学家召开了阿希洛马会议。在那次会议上,科学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公开的讨论和辩论,最终,他们就一系列研究指导原则达成了共识,这些原则最终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阿希洛马会议的模式至今仍然能为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我们需要就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的具体标准及准则达成广泛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仅涵盖科学和临床医学的共同体,也应当将全社会考虑进来”。[13]

对不能成活的人类胚胎开展的研究也因研究人员发现他们在临床环境下使用这种技术面临严重障碍而被叫停。2015年3月,在Nature 杂志发表的一份公开信提出“严重担忧”编辑人类基因“种系”产生的道德和安全影响。

科学伦理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时对于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学家及其共同体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从本质上看,科学伦理道德源于对世界的科学认知,体现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是科学界应该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恪守的行为规范,是科学界继承、发展的文明传承,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科学伦理道德是科技创新的现代文明理念,是科学创新的精神动力[6]

基因编辑是对目标基因进行编辑的一项技术,可实现对特定DNA 片段的敲除或加入等[7]。常用的基因编辑技术包括锌指核酸酶(ZFN)、类转录激活样效应因子核酸酶(TALEN)、规律成簇间隔短回文重复序列(CRISPR-Cas)等,以CRISPR-Cas9 技术最为简便、快捷,该技术自2012年问世以来,已经在从细菌到人等各物种中生命科学研究的发挥了重要作用[8][9]

主流科学家对此持反对态度是基于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未知风险及有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支持者则是基于人类某些遗传疾病的需求和不能因有风险就不去尝试的理由,认为风险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来回避。也有人认为,在有自愿者的情况下,时机成熟后可以进行。可谓众说纷纭,意见不统一。但慎重者占多数。欧美国家中有完全禁止进行人体基因编辑的(如加拿大),也有在一定限定条件下允许的(如英国,瑞典)。

三、反思与建议

基于上述反思,提出如下建议:

2018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公开信:“我们一贯主张,与基因编辑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严格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必须接受科学伦理的监管和约束;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以任何形式在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违反科学伦理规范的情况下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类胚胎操作及临床应用。科学伦理永远是科学研究不容触碰和挑战的底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伦理建设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挑战,我们要以对人类和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践行科学研究中的伦理规范”[14]。在使用人类胚胎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规则和法规上存在着分歧,尽管在人类胚胎中进行体外基因组编辑可以有助于获取有关人类遗传发育的新知识。可遗传的编辑必须考虑在目前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来预防潜在的发育、生理缺陷问题,必须在相关法规下进行实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以确保执行中的风险管控。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时,尤其是与基因相关的研究,因其涉及人类的繁衍与生存。科技是把双刃剑,造福人类与毁灭人类的钥匙掌握在人类自己手中。科技这把钥匙,既可以打开天堂之门,也可以打开地狱之门。近年在食品添加剂,农药,保健品,疫苗等领域出现重大事故给我们带来很多隐忧。

科技部于2019年1月22日做出回应:该事件性质恶劣,科技部对此坚决反对,已全面暂停相关人员的科技活动,并将依据调查事实和事件定性,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事人员及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5]

尽管近年来国际上对人类基因编辑制订了一些规范,但尚未形成一套可行的制度并为各国共同遵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科学伦理的滞后导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不得不说建立完善的科学伦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生物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需要全球各国协同一致,共同制定并遵守科学伦理。科学家自律与制度约束并行不悖。

将大数据应用到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实施效果好。无论电力企业领导,还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要明确大数据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优势和可行性,分别将大数据应用到电力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人才选聘和培养、薪酬绩效管理、组织机构和用工管理优化等方方面面,实现大数据信息平台构建,使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达到良好的人人力资源管理效果,提高电力企业综合服务质量及市场竞争力。

(1)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伦理委员会。从国家行政部门,高校,到科学院系统都要建立完善的科学伦理委员会。科学伦理委员会应该由本专业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审批涉及敏感伦理问题的科学研究的立项,检查,验收和推广。对重大问题允许展开广泛讨论达成共识。基因进化伴随着生命进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自然选择与人为改变不是一回事。欲速则不达。有时好的愿望未必有好的结果。一旦出现意外,谁也无法承受后果。在已有无风险的可替代的成熟选项的情况下,不能允许冒险行为的发生。

(2)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防患于未然。对涉及人类安全的重大领域(药品,食品,医疗)实施有效监管。世界各国在生命医学伦理建设方面已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法国颁布了全球首个《生命伦理法》,从国家层面对生命科学伦理进行规范;英国的《人体医学临床试验法规》(2004)要求设立“英国伦理委员会管理机构”(UKECA)负责英国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美国以《贝尔蒙报告》和联邦法规为基础建立了联邦水平和机构水平的伦理审查制度等。不应等问题发生了找不到执法依据。应大力加强国际合作,划定应用于人类研究的禁区。像禁毒一样,严禁利用第三国开展违背科学伦理的任何实验。监管科技部门有责任共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包括生命科学在内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今后凡是涉及整个人类的基因研究必须在科学共同体达成共识下进行,为基因编辑研究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

多年来,何王庙故道一直是周边40万人口、200多户渔民、80万亩农田的水源地。为给江豚提供一个舒适的生存环境,监利县对保护区水域的渔业捕捞、网箱养殖、洲滩放牧和农业污水排放等方面进行了综合治理,并赎买了核心区渔民的捕捞工具,杜绝核心区捕捞活动。

(3)加强科研人员科学伦理,科学道德教育。每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需要大量详实的科学验证方可推广。在风险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急于求成。对科学家一方面鼓励科研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科学伦理教育,提高风险意识。科研成果转化到人类时要有社会责任感和担当。不能为了名利而不计后果。科学家必须做到敬畏自然、敬畏生命!这是不可推卸的生命伦理责任!正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指出,广大科研人员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弘扬科学精神,规范科研行为,在项目立项、评审和实施等过程中严格恪守伦理原则,开展负责任的研究活动;各科研机构要切实履行科学伦理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提高科研人员在科学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一旦发现有违科学伦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效阻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加强科学伦理研究和道德建设。科技伦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凸显科学伦理研究的重要性。科学技术的进步应造福于人类,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安全。我国从事科学伦理方面的队伍薄弱,应加强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农学,食品学,哲学,法律,社会学科的联系,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建设中国特色的科学伦理体系。定期研讨相关领域的重大伦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决策提供依据。在高校开设科学伦理课程,普及科学伦理知识,提高科学素养。

参考文献

[1]中华网.世界首例!一对双胞胎在中国诞生能天然抵抗艾滋病.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81126/34513762.html.[2018-11-26].

[2]今晚报.科研伦理高压线不容触碰.http://epaper.jwb.com.cn/jwb/html/2018-11/28/content_5_1.htm.[2018-11-28].

[3]科学网.广东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9/1/422313.shtm.[2019-01-21].

[4]科学网.南方科技大学解除与贺建奎的劳动合同关系.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9/1/422349.shtm.[2019-01-21].

[5]科学网.科学技术部关于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的回应.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9/1/422376.shtm.[2019-01-22].

[6]中国网.关于科学伦理道德的思考.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3-03/04/content_5286110.htm.[2003-03-04].

[7]梁普平,黄军就.推开人类胚胎基因研究的神秘大门.生命科学,2016,28(4):420-426.

[8]李劲松.基因组编辑技术——后基因组时代生命科学研究的助力器.生命科学,2015,27(1):1.

[9]李广磊,曾艳婷,刘见桥.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生殖细胞中的应用研究.生命科学,2018,30(9):932-938.

[10]Xiang Ji,XiaoMin Si,Yi Zhang,HuaWei Zhang,Feng Zhang And CaiXia Gao.Conferring DNA virus resistance with high specificity in plants using virusinducible genome-editing system.Genome Biology,2018,19:197.

[11]Liang P,Xu Y,Zhang X,et al.CRISPR/Cas9-mediated gene editing in human tripronuclear zygotes.Protein Cell,2015,6:363-372.

[12]李卓,吴景淳,裴端卿.人类基因编辑的前景与挑战.生命科学,2018,30(9):911-915.

[13][美]Victor J.Dzau,Marcia Mcnutt,ChunLi Bai Wake-up call from Hong Kong.Science,2019,362(6420):1215.

[14]光明网.科学伦理永远是科学研究不容触碰和挑战的底线.http://news.gmw.cn/2018-12/01/content_32084040.htm.[2018-12-01]

Views on the Current Scientific Ethical Problems from the Gene Edited Infant Event

LI Dong-feng
(School of Life Sciences,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Gene Edited infant event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disputes of gene edited ethics in the scientific circles,this paper reflects on how to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related to human security,and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Keywords: gene editing,human germ cells,ethics,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9.02.023

作者简介: 李东风,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神经生理学。

(责任编辑 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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