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面临六大风险_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业面临六大风险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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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四家银行资产约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四家银行份额约占80%;在国有重点建设贷款中,四家银行份额约占70%。

尽管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随着中国银行业整体改制上市进程的加快,社会信用水平不高、综合税收负担率较重、利率市场化、中小存款机构改制、金融机构业务交叉、银行准入等一系列风险不容回避。

社会信用状况不良的重大风险

渐进改革进程中,社会信用体制的发展一直迟滞不前,信用关系的扭曲直接导致了银行信贷征信体系无法有效确立,可以说,银行业不良资产高等一系列问题,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居民信用水平欠佳的一个浓缩。社会信用水准是银行业整体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国有和外资银行在中国不同地域及城市的经营状况直接体现了社会信用水平对银行业风险的重大影响。在浙江杭州等城市,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不甚完善的各类银行经营绩效都不错,而在社会信用水准不良的一些城市和地域,即便是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整、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外资银行,也同样面临严重问题。因此,增强政府和企业的信用,降低其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是商业银行独自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借助社会信用系统来实现。

如果说社会征信体系是中国银行业难以独自确立的,那么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匮乏就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业的风险。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对贷款普遍采用传统的“打分制”评级方法,这种方法淡化了信贷员的责任。中国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分析技术重贷款企业盈利能力而轻企业关联交易,重资产规模而轻资产质量,也缺乏对企业现金流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等。目前人民银行开始新设社会征信局,展开信用体系建设,商业银行也加速改制并努力完善信贷征信管理,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政府和企业违约率的控制,仍然是非常艰难的工作。

简要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风险可以视为社会信用程度欠佳的一个浓缩,如果中国银行业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少可以在信贷征信体系方面完善管理框架,应对已有的信用风险和新巴塞尔协议推出后带来的新风险。

过度银行化带来的综合风险

在中国,银行业不仅仅和企业关系密切,同时也是推动以企业为微观基础的工业化进程的支撑者,在较低的现代化水平上推进工业化,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政府层面能够直接影响的,无非是三类,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资金,三是税外加费形成的苛捐杂费。在财政性资金有限,赤字率趋升;国有企业加速转轨、预算软约束问题未完全解决的背景下,银行资金,以及杂乱的行政收费和摊派,是各级政府财力的重要补充。

应该看到,财政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赤字压力。到2001年,累计发行国债5100亿元,加上银行配套资金,累计投资超过25000亿;元到2002年,上述数字分别为8000亿和32000亿,下表列出了一些财政债务指标。

表1:近年来国债余额及相关指标 单位:亿元

年份国债余额GDP国债负担率(%) 财政赤字 国债偿还率(%)

1996

436467885 6.4 530 17.7

1997

551174463 7.4 582 22.2

1998

78397834510.0 922 23.8

1999 106078191113.01744 16.8

2000 136748940415.32003 15.1

2001 156189593316.32583 12.2

2002 16177

10350015.62482 12.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版整理而成,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目前的债务负担率比国外发达国家确实低一些,如美国为52.0%(1992年)、日本为52.7%(1992年)、德国为25.8%(1991年)、英国为37.2%(1991年)、法国为29.6%(1992年),而中国约为18%(2001年)。但必须注意到,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经济基础有相当大的差距,财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从总体来讲,中国财政的综合负债能力要弱一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集中财力促成现代化就必然导致除对第一类财政性资金的支配外,还必须追求对第二类资金即银行资金。以及第三类资金即杂费的依赖。这引发了政府和国有企业对银行的过度依赖,实际上,这是国家利用“金融剩余”来做自己想做的事。银行成为促进工业化的工具,资金市场化配置的工具。必然导致中国的“过度银行化”,风险由企业领域转向银行领域以及相关的金融领域。

简要的结论是:过度银行化的风险体现在,银行风险和财政风险、国有经济转轨的风险是“三位一体”的,鉴于在2004-2008年间,中国银行业的改制和上市工作将加速,因此不能不前瞻性地看到,银行业的风险将有可能最终“外溢”到财政上,迫使财政风险显性化。

银行治理结构不善带来的现实风险

中国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困境,脱离产权改革是不能的,但产权改革并非万能,治理结构的改革同样重要。

第一,我国银行业是脱胎于传统体制下政府主导型的银行体制,银行机构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四家国有银行,长期以来扮演着第二财政的角色,政银不分,官本位盛行,基本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所有者缺位和职业银行家缺位。

第二,官本位长期困扰治理结构的确立,而官本位和党纪约束却反过来构成了国有银行在缺乏公司治理结构时唯一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银行自身长期不能解决的痼疾。

第三,国有银行除了治理结构方面的差距,有的还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国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困境,在于银行高管人员往往于银行家、官员、党员三个角色之间飘忽不定。美国曾经有研究人员对1979年以来出现问题的163家银行进行了统计,结果是81%的问题银行缺乏良好的信贷政策或者即便有好政策也形同虚设,63%的问题银行对关键部门及其高管内部监管不力,59%的问题银行没有对其贷款逐笔进行有效的事先、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中国银行系统中人的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操作风险只会比上述统计情况更糟糕。

简要的结论是:治理结构的欠缺显示出用官本位和党纪约束,已经不足以约束现代银行发展进程中决策多头、监督无力、内部人控制难以遏制的恶果。

税负过重带来银行自我积累能力弱化的风险

中国国有银行税负过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体现在多方面:

第一,对国有银行的税率过高。1997年以后,国有金融企业除了享受到将营业税渐进地降到5%的优惠以外,需要以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所得税的税负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中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而OECD成员国对金融业采取了普遍优惠税收的办法,对存贷款等核心业务都是免税的。

第二,国有银行的实际税负远远超过了工商企业。以2001年为例,当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全部增加值为1714亿,实际增值税率为22%,这比当年其他工商企业17%的增值税率,实际征缴为10%的增值税率相比,无疑是很高的。

第三,国有银行在税收方面的歧视性待遇。目前外资银行在华享受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除所得税的附加项目;设立在经济特区之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5年的免税优惠;外资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在年末贷款余额3%以内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国有银行的税前扣除比率只有1%;外资银行还在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可进行所得税抵免等方面有优惠。

税负过重和过度银行化是互为因果的,一方面由于国有银行业税负过重,政策性负担过重,因此才使得银行资金具有准财政资金的性质;另一方面,对银行业竭泽而渔造成其自我积累能力弱化,反过来也导致政府必须为国有银行提供隐含担保这一结果。

简要的结论是:银行业税负过重给政府带来的有限的财力汲取的好处,远远不如银行业因此而严重丧失的自我积累能力的恶果来得大。

利率市场化的转轨风险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从2004年开始。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将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新风险。

第一,利率市场化将导致竞争加剧和银行破产。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美国从1982年开始到1986年3月,大约用了5年的时间完成了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的初期,美国每年倒闭的银行达两位数,1985年达到了三位数,此后则急剧增加,在1987-1991年每年平均倒闭200家,最多的一年竟然有250家银行倒闭。其他国家也不乏利率市场化失败的例子,日本、韩国和印尼都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发生了严重的银行业危机。

第二,利率市场化可能恶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在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通过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得以满足,而直接融资则通过店头市场来实现,此外,非正式金融安排(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和地下金融活动)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源泉。但在中国,中小银行基本空缺,店头市场形态的资本市场不允许存在,非正式金融安排遭严厉打击和取缔,这使得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举步唯艰。中国银行业缺乏多层次体系,利率市场化需要“草根金融”的发育。

第三,利率市场化也有可能带来一些恶性竞争和政策套利。举凡利率市场化拖延得太久的经济体,利率市场化基本就失败了,例如日本和韩国,日本利率市场化一拖20余年,经济拖成了泡沫经济,银行体系拖成了坏帐堆积如山的坏典型;韩国则是利率市场化完成不久就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利率市场化不能是冗长而缓慢地不断试验的过程,这将导致资金供求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双轨制”,长时间的双轨运行只能导致出轨。

简要的结论是:利率市场化并非单纯只有收益,而同时将带来多种风险,利率试点的时间也不宜拉得过长,为屏蔽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银行破产和存款人利益损害,中国需要存款保险机制。

以金融控股为特色的中国渐进金融混业风险

目前中国银行业出现的另一种新风险,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对银行内外部监管带来的一系列冲击。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处于有实无名的阶段。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越来越多的银行,对投资、保险和信托类业务表现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不断尝试进行业务渗透、交叉。

第二,外部监管缺乏有效配合。从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分工来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密切合作。但目前央行和三会还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有效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协同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如果长期如此,必将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

第三,内部监管松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是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导致银行自身业务没有办好,投资设立的其他自办公司等也没有取得成功。尤其目前的控股公司大部分从国有金融机构脱胎而来,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严重弊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尚待改善。

简要的结论是: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组织模式、发展战略等原因处于低效运转状态的不在少数,只不过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不高,而使诸多弊端隐而未发。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已经使得内外部监管的脱节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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