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视角看地方治理的发展趋势_治理理论论文

从全球视角看地方治理的发展趋势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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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都在推进政府再造和治理变革。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性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再造运动,各国地方治理普遍呈现出地方分权和自治、府际合作及多中心治理等发展趋势。地方治理是现代社会多中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还涉及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民间社会组织、营利性企业以及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理论界,地方治理已成为公共管理研究的新领域。本文主要关注于地方治理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方式,探讨全球视野中的地方治理发展趋势。

一、推行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是指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或国家授权,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地方管理模式。地方自治是相对于中央政府对全国各地事务的绝对控制而言的。当前,地方自治与宪政、民主、法治等制度建构一起,已经成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可以依据三个标准对地方是否自治进行判断:从地方政府的产生方式看,地方自治是在国家监督下,由地方自行组织政府机关并行使自治权力。如果地方行政首长系由当地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所任命产生,地方政府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力,不必凡事都奉上级命令行事,则为实行地方自治。从地方政府的基本使命看,如果地方机关主要对当地社区和居民负责,人民可以参与地方重大决策,则是实行地方自治。从地方机关的权力划分看,凡实行制度性地方分权而非临时性或原则性地方分权者,则为实行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不同于地方自决。在地方自治制度下,国家允许地方自行处理本地事务,但地方的事权须由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且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处理地方事务,虽然可以自行制定规章,但这些规章不能违背国家法令,且以国家授权范围为界限。因此,地方规章制定以后,一般还要报请上级政府核准或备案,使上级政府理解地方自治团体的所作所为。而地方自决却未必依照国家法令,甚至不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地方自决是地方割据、独占一方的产物。有些地方自决政府也可能尊重民意,推行政治民主化,但长期维持地方自决的后果,很可能使国家走向分裂之途。

地方自治通过参与选举、直接请求、实施请愿、居民诉讼和信息公开等方式,保障了基层政府的自组织性及其与居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同,各国的地方自治制度,大体可分为先天自发型和后天习得型两种模式。先天自发型模式是地方居民自发行使自治权的结果,地方政府普遍拥有广泛的自治权。后天习得型模式不是建立在市民自治意识基础之上,而是国家有意推行民主自治的结果。先天自发型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它最初创制于英国,后传入英国的殖民地和受英国政制影响较深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后天习得型模式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该模式。

世界各国的地方自治制度各有特色,但透过复杂多样的具体形式,仍可总结出许多共同之处。概而言之,各国地方自治制度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通过宪法或法律明确划定地方自治的范围和职权。在地方自治制度下,地方政府的权限是由宪法或法律规定,非经法律允许,中央政府不得干涉地方政府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地方自治法律。地方自治法律规定了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机构和自治权限。(2)地方自治机关的议会议员和行政首长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居民参与选举并有权决定地方代议机关和行政首长人选,这是地方自治的最显著特征。直接选举可促使地方官员对地方居民负责,促使地方政府贴近民众,能够对地方居民需求及时作出回应。(3)地方自治机关负有推行地方自治和执行中央政令的双重职责。地方自治机关既承担着地方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也承担一部分中央委托的事项。(4)地方自治机关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抵制中央政府的越权干预。当地方自治机关认为中央政府干涉其自治事务时,可以向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或普通法院提出诉讼。这一制度安排是地方政府维护合法的自治权限的有效保障。(5)各级地方自治政府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地方自治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的自治权限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彼此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

二、扩大地方分权程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潮在世界各地大行其道,地方分权可谓是天下大势、浩浩荡荡。新自由主义与地方分权是一对孪生姐妹,其基本政策立场是“小政府”和地方分权。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中央政府因推行凯恩斯主义和福利国家政策而导致财政赤字急剧增大,从而使中央政府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新自由主义主张,减少中央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财政支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美国里根政府的还权于州与地方改革,法国于1982年启动的地方分权改革,就是典型的例证。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和州之间实行纵向分权体制。但罗斯福新政中止了政府间彼此独立的二元联邦主义,转而实行合作联邦主义。在合作联邦主义下,联邦政府通过实行分类补助、管制和无预算项目等方式,经常将触角伸向州与地方政府,使州与地方政府成为联邦政策的执行工具。[1](P62)为此,州的领导人经常抱怨首都华盛顿对下面管得过多,而地方政府领导人又越来越多地抱怨州政府对下面管得过多。[2](P259)还权于州与地方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1980年里根当上美国总统以后,面对庞大的联邦财政赤字,开始向各州下放权力,重新确立自己照料自己的联邦主义。

1982年,法国密特朗政府制定了《权力下放法案》,并以此为据推动地方分权改革,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进入90年代以后,韩国、泰国等新兴现代化国家,前苏联解体后的新独立国家,以及东欧剧变后的新东欧国家,都开始推进地方分权改革。20世纪90年代前期,为了应付“泡沫经济”造成的困难局面,日本政府采取扩大公共投资、降低利率等政策措施,这种带有凯恩斯主义色彩的经济政策,使财政赤字迅速膨胀起来。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实行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美国经济出现了持续繁荣景象。于是,日本各界开始高喊“遵守国际标准”。在此背景下,日本桥本内阁重新推行地方分权改革,并使地方分权改革成为行政改革的主旋律。

伴随着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分权改革,世界各国的地方治理呈现出趋同的发展趋势。不仅联邦制国家尊重地方自治和实行法定分权,许多单一制国家也朝着准联邦制的方向发展,地方政府的权力自主性明显增强。不论是美国的竞争型联邦制、德国的合作型联邦制,还是英国的完全地方自治、法国和日本的不完全地方自治,经过历史的演变,目前已经成为越来越类似的地方治理制度。概言之,地方分权的好处主要在于:(1)有利于促进居民参与当地公共事务。地方居民可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各自的利益偏好,地方自治还可提升居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从而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奠定基础。(2)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负责。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首长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它迫使地方政府必须尊重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必须成为地方利益的真正代表者。(3)有利于减轻中央政府的治理负担。现代国家治理如果事事都依赖中央政府,将会导致效率低下和治理不善。(4)有利于促进地方治理的制度创新。在地方分权制度下,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政策试验和制度创新,容易形成各种新思路和新做法。(5)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斯蒂格勒的最优分权理论表明,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本地居民,更了解辖区居民的效用和需求,对本地事务更加具有信息优势,地方分权具有内在合理性和必要性。[3](P213—219)(6)有利于缩小地方政府的总体规模。地方分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工作机构,而不必片面地追求与中央政府对口设置机构,可以缩小地方政府规模和抑制财政支出的上升。

三、建构政府间合作机制

传统的政府间合作建立在行政等级制基础上,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具有不平等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正在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即在地方自治和法定分权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性的政策协调和财政补贴建立伙伴合作关系。随着现代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都越来越繁重。中央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许多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通过地方自治政府才能更好地执行和实施。可是,这些事项并不属于地方自治政府的份内职责。加之地方自治政府的财力和人员有限,无力履行自身职责之外的其他事项,无法承担社会发展所额外附加的政府职能。为此,中央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支持并执行中央政策。

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大城市超越了原有的地域界线向周边地区扩展,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融为一体,形成了大都市地区和大都市复合体。大都市地区的形成,客观要求各个地方自治政府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互相配合。然而,西方国家现行地方政府格局是在19世纪形成的,许多地方自治政府的管辖范围十分狭小,彼此之间的横向协调又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纽约大都市区内的政治小单位多达1400个。[4](P52)这样多的独立而平等的政治小单位使合作非常困难,这种情况被称为大都市区治理的“巴尔干化”。[5](P52)随着大都市在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央政府难免要关注大都市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行政指导等多种途径,促成中央与地方合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以更好地解决大都市管理所面临的卫生、住房、供水、污水处理、照明、交通、教育、道路和财政等问题。

近年来,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关系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根据尼古拉斯·亨利对美国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从1789年到1940年间,美国各州只签订57项州际合约,但接下来的50年,另外就有122项州际协定出现。平均而言,每个州签订了20项州际合约,许多州与州之间的协议已经演化成为跨州机构。[6](P641)除了州际合约外,美国还有许多诸如政府间协议、地方政府协会、市自治团体协会、县议会协会、城区议会协会等合作机制。由于地方政府的多中心体制存在碎片化问题,难以解决跨区域的垃圾处理、环境污染、公共交通、土地利用、社会治安等问题,地方政府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成立联合委员会,可以协调解决跨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已经不仅局限于协调地方政府间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横向联合形成政治力量,对中央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例如,1976年,美国东北部7个州组成东北部州长联盟,凭借统一的政治联盟在国会争取更多的联邦补贴资金。

四、发展多中心治理体制

近年来,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的地方治理都呈现出明显的多中心治理趋向。所谓多中心治理,就是在地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区域同时进行调节,由多个主体同时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看来,集体选择问题应当尽可能在较低的治理层次得到解决,更高的治理层次主要承担着辅助性功能。为此,要尽可能地把事权下放到最贴近民众的基层政府,强化和完善基层政府的治理权力。在多中心体制下,地方政府不论辖区大小,彼此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它们并不依赖传统的官僚科层和等级体制进行运作,而是分别自主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政府善治的立场出发,多中心治理是人类值得珍视的宝贵财富。近年来,在竞争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挑战和压力下,一股强大的多中心治理运动正蓬勃兴起。多中心治理的基本目标是,拉近地方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恢复草根民主和公共精神,尽可能地实行多层次的地方自治,依靠多元治理主体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地方性问题。

发达国家的大都市地区治理是地方治理多中心化的一个缩影。大都市地区包括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中心地区以及与该中心有着高度的社会经济联系的若干个临近社区。以美国为例,由于郊区化的快速蔓延,形成了许多布局庞大且分散的大都市区。[7](P113—114)每个大都市地区都存在着大量独立的、平等的公共管辖机构,许多新兴城镇纷纷设置自治区域并成为相对独立的自治市。大都市区不仅包括中心城、市镇和特别区,还包括县政府。大都市区包括着大大小小多个地方自治单位,其中,没有一个地方自治单位能够在区域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各个自治单位彼此合作、共同治理大都市地区。相对于单中心的市政管理体制而言(即在统一的大都市政府的领导下,大都市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实行统一计划和协调管理),这种多中心体制由于政府较小,弹性较大,能够更好地回应公民的多样化需要,更有效地满足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

近年来,发达国家将地方自治政府的部分权力向基层社区下放,由社区居民组成的各种社会团体(邻里法人、邻里协会、邻里社区协会等[6](P662—663)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指出,“我们的各级政府开始把公共服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从官僚和专业人士手中夺回来交给社区。”[2](P30)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看来,地方治理不仅依靠政府部门,而且依靠社会团体、基层社区和居民个人。在政府部门之外,社会上还由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8](P5)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地方政府部门应该更多地向社区授权,将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和控制权交给社区,政府部门不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而主要执行掌舵、监督和筹集资金等责任。通过授权社区组织进行自主管理,社区将从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的地位中解放出来,转而成为真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美国,许多社区组织积极行动起来解决面临的公共问题,如组织居民进行治安保卫和卫生维护,提供就业技能训练,组织杂活服务队,组织男童子军油漆房屋,组织青少年修剪草坪,付钱给小孩让他们给老人干杂活,组织本地区护士提供护理服务,等等。一位社区服务组织者指出,“我们的做法是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是政治家们做不到的事,也是市议会的议员做不到的事。”[2](P53)

在地方治理的多中心发展进程中,经济学家蒂博特提出的“用脚投票”机制开始发挥作用。该理论指出,在允许自由迁徙的前提下,企业和公民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将会不断地寻找合适的地方政府并在其辖区内居住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居住在某个地方政府的管辖区域内,是由于他们在这里找到了公共服务与所征税收之间的最合理组合。[9](P416—424)在多元地方政府并立情况下,为了使本辖区对企业和居民具有吸引力,每个地方政府都有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的动机,都想方设法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选择,它有助于形成竞争性的地方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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