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党的宗教政策实践与基本经验_新疆历史论文

新疆党的宗教政策实践与基本经验_新疆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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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迈向新世纪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提出的奋斗纲领,必须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新疆的宗教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解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及基本经验进行回顾与总结。

一、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

解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

1.从新疆和平解放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任务,新疆的宗教问题更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宗教格局没有改变,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的状况继续维持,旧的宗教组织制度、宗教上层人士的地位、职权原封未动,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反动势力继续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而对这种复杂情况,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政府就明确宣布以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指出必须很好地宣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上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为此,党、政领导人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在各族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深他们对宗教政策的了解,消除反动势力散布的“共产党是消灭宗教的”谣言,在宣传中特别说明,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不信教也有自由,这是可以说也是应该说的,但不必强调。提出在干部中进行宗教政策的教育,说明共产党人不信仰宗教,但必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次,省(区)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伊斯兰教界成立了新疆伊斯兰教协会。第三,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这一精神,在减租反霸、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等运动中,对有关问题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①本着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把宗教人士和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开来,并根据其政治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②保护清真寺、喇嘛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损害或破坏。机关、部队、各群众团体,不得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聚居区养猎。③各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对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均需按照各民族节日放假的规定给予放假。④建立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工矿的民族食堂。⑤对遗产分配及离婚等问题,皆仍按各兄弟民族的习惯办理。⑥吸收一定宗教人士作为各级土改委员会成员。⑦在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中暂不提出宗教改革问题。⑧严肃、认真、有区别地处理宗教界的违法活动。⑨不能强迫宗教职业者入社和参加生产劳动,对宗教人士中代表性大的、不能劳动的、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这一系列宣传工作和实际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宗教界的疑团逐渐消除,认识了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信教群众由于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物质和文化生活逐年有所改善,加之寺院和正当的宗教生活得到保护,因此同党和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956年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新疆亦跟全国一样,进入了社会主义道路探索时期。探索初期,针对新疆实际,对宗教仍采取慎重稳进方针,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如:①宗教寺庙的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林和寺庙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用。②农业合作化后,寺庙土地私有制仍可不变。③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④宗教人士的生活主要应依赖本人从事生产劳动和正当的宗教活动收入来解决。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得强迫。代表性较大、失去劳动能力者可予以生活补贴。⑤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等等。

为了顺应少数民族要求,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1958年底着手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工作。这场宗教制度改革的内容涉五个方面:①废除一切宗教特权,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狱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阿訇,给“口唤”,〔1 〕歧视压迫妇女,干涉婚姻自由和文化教育事业等。②废除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但在处理寺庙财产时,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维持生活。③不得利用宗教巧立名目强迫摊派、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废除“乌守尔、扎卡提”,〔2 〕但群众自愿的布施不加干涉。④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念经和上经文学校,更不得强迫青少年当满拉、喇嘛,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行制止。⑤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能参加劳动的一般要参加劳动,都要履行公民义务。总之,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和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宗教制度和陈规陋习,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均应改革。在改革中,还提出注意方法的问题。到1960年,宗教制度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

经过宗教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中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二是实现了政教分离。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权利。三是原来基本上全民信教的民族中,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所改变。四是在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宗教制度的改革,使少数民族的宗教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民族、国家和宗教自身都是有利的。

1957年以后,党内出现的“左”的思想也反映在宗教问题的处理上,使这次宗教制度改革出现了一些偏差,犯了一些“左”的错误。自治区党委对这场改革予以高度重视,半年以后,1959年下半年,在自治区党委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宗教制度改革,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不专门搞运动,不要乱改,并提出以下要求:①必须充分认识宗教的“五性”,保障信教自由,寺院不能拆除和占用。②关于无神论教育,先在党内、大专院校、县以上干部中进行。共青团内是否进行可考虑,但不能乱讲,不要刺激太大。③把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区别开来,如肉孜节、库尔班节、穆斯林忌食猪肉、给小孩割礼等,已变为民族习惯,不提倡改革。1961年,在自治区第九次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①纠正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占用寺庙和拍买寺庙财物。②对宗教界人士要采取争取、团结、教育的政策。③宗教制度改革只是针对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不能随意扩大。④对宗教人士不提出改造世界观的要求,但立场必须站在劳动人民方面来。⑤任何人不得借用宗教掩护反动分子。1962年以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民族宗教工作“左”的错误随之进一步发展,但仍强调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如1965年2 月召开的地州市委统战部长会议上,一方面针对违法宗教活动较为突出的情况,强调坚决巩固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又强调对宗教采取自然消亡办法,不能随意拆除寺庙,不允许挖麻札,〔3〕对宗教人员参加劳动要量力而行。

由上观之,这17年间,我们的宗教工作尽管发生过某些失误,但主流是健康的,政策是正确的,工作是稳健的。

2、“文化大革命”时期。

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肆意践踏党的宗教政策,妄图消灭宗教于一旦,使新中国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正确的宗教政策难以得到贯彻,新疆的宗教工作跟全国一样,遭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此期间,宗教工作部门被撤销,各爱国宗教团体被迫停止活动,寺观教堂被查抄、关闭甚至摧毁,宗教界人士受到迫害,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这种极“左”行为严重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了我们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威信,破坏了党同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关系。林彪、“四人帮”在宗教问题上所犯的罪行,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它破坏了“文化大革命”前17年我们在宗教工作中奠定的良好基础,给新疆宗教工作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导致了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一段时间内,宗教出现了严重的“反弹”现象。

3、新时期新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从1978年开始,新疆的宗教工作同全国一样进入了全面的拨乱反正。首先,批判了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归结为阶级斗争的错误提法,端正了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其次,恢复了正确的宗教政策。第三,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落实了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房产政策,爱国宗教组织开始恢复和建立,开展了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截止1984年,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基本结束。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改善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增进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维护了全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我们党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于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之后,以全面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精神为标志,新疆与全国一样,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宗教界爱国人士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宗教活动基本趋于正常,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出现了建国以来第二个比较协调时期。但在落实宗教政策过程中,一度放松了管理工作,一些地区的宗教急剧升温,非法宗教活动日益突出。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新疆的宗教状况和宗教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等现象愈益突出,有的地方早已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二是国际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对新疆进行分裂的活动日益加剧。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江泽民等领导同志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作了许多重要论述,其核心内容是:①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②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上述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继1988年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于1990年同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在总结几年来执行上述三个《暂行规定》的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新疆做好宗教工作,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政策和法制轨道提供了保障。1991年,自治区在全区推广伊宁市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简称“双五好”)活动的经验。自此,每年自治区、地州市、县开展“双五好”达标评比活动,各级召开表彰大会。

建国40多年来,随着“三座大山”被推翻,各族人民政治上的翻身解放,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新疆的宗教状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首先,宗教摆脱了国内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其次,佛教、伊斯兰教和其它宗教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形式也有了很大变化,具有新的特点。各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教职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爱国守法的道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信教群众也和其他人民群众一样,成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建设者,是国家的主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教徒都愿意用新的眼光,积极的态度去理解和体会教义的精神,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相当一批宗教界代表人物参加了各级人大、政协参与国家大事的协商和决策。宗教界通过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对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维护世界和平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

解放40多年来,新疆宗教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1、必须反对“左”、右两种错误倾向。

(1)坚持不懈地清除“左”的思想影响, 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前提。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4 〕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宗教工作的严重损失,从反面证实了这些论断是何等正确,也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宗教工作中反对“左”的思想和行为,是何等必要。在宗教问题上的“左”倾思想共同的思想原因,是对于宗教产生和消亡的规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于宗教长期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于反映这些客观规律的我们党的宗教政策的精神实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对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这也看不惯,那也想不通,认为宗教工作是烧香引鬼,落实宗教政策是支持发展宗教;认为宗教和“四化”事业是对立的,把落实宗教政策看成是拉“四化”的后腿;把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任务混同起来,想通过宗教工作去直接解决群众的信仰问题。应当明确,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仍将长期存在,那种企图过早地解决群众的信仰问题,或者认为宗教工作的任务就是解决群众思想信仰问题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宗教工作的任务不是要解决群众的信仰问题,而是要解决属于政治方面的问题,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至于群众的宗教信仰,那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同团结一致共建“四化”大业比较起来,是第二位的问题。只要正确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就可以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投身于“四化”建设。那种认为宗教与“四化”建设对立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我们一定要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必然长期存在的实际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疆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稳妥地处理好宗教问题,严禁用强制手段去压制、消灭宗教的事件发生。

(2)在反对“左”的错误倾向的同时, 应当时刻防止和纠正右的倾向。历史证明,在反对“左”的错误的时候,往往容易产生右的倾向。有这种思想倾向的人认为,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既然长期存在,宪法也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就不需要对宗教事务实行管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宗教活动放任自流,各种不正常的宗教活动以至非法宗教活动泛滥。当前,农民教徒是信教群众的主体。农村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迷信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宗教信仰,实际上是一种低层次的精神追求。城镇基层居民和社会闲散人员的宗教信仰也基本上如此。这种低层次的宗教信仰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狂热性,一旦被反动势力利用,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对新形势下国内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搞渗透和破坏活动的必然性和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注意防止和克服对非法宗教活动放任不管的右的错误倾向。

2、对宗教问题既要高度重视,又要特别慎重。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它是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的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阶级敌人和国际反动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意义。”〔5〕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 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既然有宗教影响存在,就必然有宗教问题。它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努力才能解决好。当前所进行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处理好许多重大问题,其中就包括宗教问题。在新疆,宗教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宗教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做群众工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宗教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还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在利用宗教作为其对我们实行“西化”和“分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少数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和我们争夺宗教活动场所的主持权,并通过非法开办经文班(点)和我们争夺青少年,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行政、教育和婚姻的情况。另一方面,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因宗教问题或对宗教问题处理失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重视宗教工作,关键是党政领导要重视。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3、 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表现在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一般来说,在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往往易于产生麻痹思想,对隐藏的敌我矛盾不大容易发现;一旦发生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利用宗教煽动闹事以至策划反革命暴乱时,又有将敌我矛盾扩大化的可能。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的问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对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坚持团结的方针,采取民主和教育的方法,要团结和依靠宗教界爱国力量,分化、瓦解敌对势力,把受蒙骗的群众争取团结过来。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要坚决制止和打击。但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广大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爱国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就怀疑党的宗教政策本身的正确性。

4、要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们处理好宗教问题, 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基本矛盾,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新的历史时期,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都必须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思想,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做好工作。宗教工作也不例外,要自觉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的原则,立足于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新时期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判断宗教工作做得好与坏的主要标准。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背离这一基点。

5、 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句话”的要求去做好宗教工作。

江泽民同志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讲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历史经验基础上的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结论和重要法宝。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因为,这一政策是以遵循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的科学政策,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政策。我们党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左”的教训证明,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是唯一可行的对待宗教问题的正确政策。其次,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几十年的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实施了对宗教事务有效的科学管理,公民信教自由的权利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力保障,就能保证宗教活动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正常进行,反之,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难免导致宗教活动越出法律的轨道,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危害。第三,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句话”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宗教政策与依法管理,分别从政策和法制角度,表明了党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思路,其核心内容是保护合法,制止和打击非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过程,宗教的法律、法规是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可见,宗教政策与依法管理,表现形式有别,但实质是完全一致的。“积极引导”则是今后宗教工作的方向,也是我们处理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基本办法。“三句话”体现一个原则,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突出一个重点,即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准一个目标,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必须把“三句话”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割裂甚至对抗起来,是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必然走入误区。那种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问题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也不闻不问,任其作乱的态度;那种一讲管理宗教事务,就不讲政策,甚至不分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还是违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或取缔的态度,都会给党的宗教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而贯彻政策,依法管理,如果忘记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把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一目标上来,我们的宗教工作就会失去目标,迷失方向。

注释:

〔1〕这里指伊斯兰教教门及其支派中, 教主的口头命令或指示等,被认为是胡大的语言,教徒必须无条件服从。

〔2〕乌守尔、扎卡提:即宗教课税。

〔3〕阿拉伯文Mazār的音译,意为“圣地”、“圣墓”。 主要指伊斯兰教显贵的陵墓。

〔4〕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5〕江泽民同志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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