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权利与工作标准初探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国际劳工权利与工作标准初探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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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间相互依赖的日益加强,国际法由过去研究战争、中立及主权等问题,逐渐向谋求经济发展、保护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福利等方面迈进。作为国际法重要分支的国际劳动法,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门新兴科学。

国际劳动法所研究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国际劳动法的实体问题,同时也包括某些程序性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是影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资共同研究。

一、关于国际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的争议简介

关于国际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由于各国经济政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上,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形成共识。由于对国际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存在着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常常引起国际间的纷争。例如美国国会差点没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议员认为,在墨西哥,劳工权利受到普遍侵犯,并且他们还担心由于墨西哥的劳动标准十分宽松,许多美国公司会因此转移到墨西哥去,从而使美国丧失许多工作机会。即使在该协定通过后,有关劳动权利的争论依然没有平息。又如,有关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马斯特里赫条约》(简称“马约”)也曾由于英国拒绝接受保证劳工权利的“社会宪章”(“Social Charter”)而面临危险。其它一些欧洲国家指责英国企图利用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弱小的工会来吸引欧洲大陆的企业。

在国际投资的贸易中,从投资者追求最大利润的角度来看,对劳工的强有力的保护会妨碍有效地利用劳动并且降低投资积极性,增加成本费用。这些费用在对劳动权利、工作标准要求不那么严格的国家中能降到最小限度甚至完全避免,这些国家对以节约生产成本为目的投资来讲十分具有吸引力,因而许多跨国公司把其生产经营转移到劳动工资更低、工会力量更弱、行业管制更少的国家。这类转移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但在发达国家之间也时有发生。如德国的宝马汽车公司(BMW)认为德国汽车联合工会力量过于强大,造成德国汽车厂劳动工资成本高昂,于是决定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建立一个制造厂,因为该州允许工厂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经营,并且劳动力成本较低。不少西方经济理论认为这种转移是有益的,因其反映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相对优势,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尽管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动荡,但从长期来看,它会促进经济增长。

但工会和劳动者往往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高工资和强有力的社会保护标志着发达的经济、稳定的民主、完善的法制、可靠的基础设施、熟练的劳动等。从长期来看,这些条件更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增长。

从两个极端上讲,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不妥之处,把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保持在过低的水平,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允许没有劳动保护的资本随意流动还会加剧恶性竞争:为了鼓励外来投资,每个国家都想把自己国家的劳动成本降得低于其它国家,而要获得这一优势的唯一途径在有些国家看来似乎就是一再降低工作标准。如果这种情况加剧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一场恶性竞争。从另一个极端上讲,高工资并不见得就是高生产能力的表现,超过社会实际的严格的劳动保护,随意限制资金的流动性,也会降低生产能力和减缓经济增长,最终亦不可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标准。

在现代国际投资和贸易中存在着对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认识上的矛盾(差异),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各国工业化程度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程序和民族传统各异,个人所归属的社会阶层不同。这种矛盾使得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问题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在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方面的差异对国际投资的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所阻碍;另一方面,缩小这种差异又必须依赖国际投资和贸易。解决此问题的重要方法是建立一套公平的、强有力的、具有可执行性的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作为各国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尽管由于前述的原因,这样一套标准是很难制订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但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和一些国家的政府和法律机构已为此作了不少基础性的工作。

二、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渊源

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渊源,也就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就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多边人权文件

国际劳动权利的基本出处是有关基本权利的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人权宣言”及附属的两份协议书,一份是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另一份是关于民事和政治权利。美洲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和欧共体的地区性人权文件也包含了同样的内容,如结社自由、公平和有利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等。联合国和这些区域性组织都设有人权法院和人权委员会接受工会或工人当其劳动权利受到损害时提起的诉讼。不过这些法院更多地是接受一般性的侵犯人权的诉讼,具体的劳动权利方面的申诉通常是向国际劳工组织提出。

2.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劳工组织的174个公约和178个建议书(至93年底为止)。在以上众多的文件中, 为了加强对国际劳动权利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给予某些核心的权利公约以优先权。如《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保证工人和雇主有自主选择建立和参加各种组织,不受政府干涉的权利;《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1957年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要求废除5种目的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等。除此之外, 还有其它规定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卫生、禁止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权,它不能强迫成员国执行其指令,也不能对侵犯劳动权利的行为进行直接的制裁。其处理国际劳动权利和标准问题的力量来自于它广泛的监督权能。无论一个国家是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都会定期报告该国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标准的情况,公布对劳动申诉的答复。该组织还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对严重侵犯劳动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发表调查报告。尤其是在结社自由权、组织谈判权和强迫劳动方面。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以上方法成为一支保护劳动者的国际道德力量。

3.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

关于国际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的规定还出现在某些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当中,因而也成为它们的重要渊源。例如,本世纪初意大利和法国曾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对到另一方国家就业的工人的工资和退休金的汇出作了规定,迫使意大利建立了低于法国标准的退休金制度。

欧共体拥有最发达的有关劳动权利的行政机构,从布鲁塞尔的欧洲委员会到卢森堡的欧洲法院都可接受被侵害一方的申诉。此外,劳动者还可援引《欧洲人权公约》请求欧洲人权法院给予保护。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谈判中, 当时的美国政府坚持认为贸易协定不是社会契约,拒绝将劳动权利条款纳入“NAFTA ”中。后来美国政府增加了协定中关于劳动和环境的附加协议,其中有关劳动方面的补充协议未赢得大多数美国工会的支持,因为它对三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劳动标准,并且未纳入结社自由、保护组织权利和谈判权的内容。

1948年,“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曾首先把劳动权利条款纳入该协定的前身——“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章程中, 然而美国拒绝加入ITO,使得劳动权利条款未能出现在“关贸总协定”的条文里。 近年来,有些发达国家已提出建议在“关贸总协定”中恢复劳动权利条款,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一种保护主义措施而加以反对。

4.自愿的指导性准则

国际投资和贸易实践中已出现了好几种指导性准则,有些准则是由企图影响跨国公司行为的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有些是由行业协会,还有些是由个别公司提出的。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订了一套详尽的调整劳动权利的自愿准则,该准则内容包括:保护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要求雇主向工人代表提供公司的有关信息,以便让工人代表能够对公司行为形成公平和真实的看法,禁止就业歧视,要求辞退职工前提前通知,与工会合作以缓减辞退职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要干涉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国际劳工组织也有指导跨国公司活动的指导性准则,其履行主要是依靠动员国际舆论,遣责侵犯劳动权利的行为来实现的,一般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国际劳工组织的准则的范围很广,涉及创造劳动就业机会、国际工程承包及转包、国际投资等等,并专门设立了一个“跨国公司事务委员会”,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对跨国公司违背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5.判例

这主要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随着国际投资和贸易中公平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广泛提倡,一些国家开始接受有关劳动权利和标准方面的涉外诉讼,随着劳动权利和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的关注,这类诉讼有增加的趋势。

1990年韩国一家工会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纽约一家跨国公司在1989年突然关闭其在韩国的工厂并将其迁往台湾,违反了原来签订的劳动协议,造成三百多工人失业,这些工人不但事先未得到通知,而且他们最后几周的工资也未得到。

另一案例是哥斯达黎加农场工人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起诉DOW 化学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工人声称由于使用“美国环境和工作安全法令”所禁止的杀虫剂,造成许多工人丧失性功能和生育能力。DOW 化学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在美国联合生产杀虫剂DBCP,再出口到哥斯达黎加并在香蕉园内使用。DOW 化学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以及农场主都没有向工人提出警告或提供保护设备。

前一个案例的结果是驳回起诉,后一案例中工人们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可以相信,法院在今后全球经济中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上将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些法院处理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方面的判例也将成为其一个重要渊源。

三、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

从国际和地区间的人权文件、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所规定的情况来看,关于国际劳动权利和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社自由、组织权、进行集体谈判权和参与社会民事和政治事务的权利。

(二)就业的自由选择权、禁止强迫劳动。

(三)禁止童工和限制年轻劳工的使用。

(四)消除就业歧视。

(五)合理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限制、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

下面分别就其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影响作简要说明。

1.结社自由、组织权和谈判权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影响。

这几项权利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对国际投资和贸易有深远影响。工人运动的结果使工资增长较快,一些企业将经营向马来西亚、泰国、中美洲和其它低劳动成本的出口加工区转移。

限制工人组织和集体谈判权的政策对出口加工产业有特别的影响。而这些产业在许多国家的发展计划中是关键性的。许多分析家认为独立的工会将向传统的投资环境观提出挑战。

2.使用童工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影响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及同名的建议书的规定,准许就业的年龄一般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15岁,对发展中国家放宽至14岁。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现世界贸易发展的一个原因是剥削童工。该组织声称一些国家使用年龄为10岁左右的儿童制造手工羊毛地毯,结果这些羊毛地毯的出口受到有些国家的抵制。

3.就业歧视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影响

按照《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反歧视公约》(第111 号)及同名的建议书(第111号)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 民族血统等原因而实行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差别、排斥或优惠。歧视在全世界可说是普遍存在。南非的种族歧视是其曾长期受到贸易制裁的重要原因。

当前一些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是把生产装配线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管理和研究开发仍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在发展中国家的装配工厂里广泛存在着对工人,尤其是对女工的歧视。装配工作由于需要灵巧的手部动作、敏锐的视觉和仔细认真的习惯,常常雇用女工。但极差的工作条件、重复单调的紧张动作使得几年后这些女工的视觉和灵巧性都受到损害。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德和北欧一些国家长期使用大量南欧和北非的工人,加上东欧剧变给欧洲西部带来大量劳动力,使欧洲的歧视现象增多。

4.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卫生对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影响。

围绕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的冲突是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吸引美国投资,中美洲一些国家在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竞相降低标准。

对工作时间不加限制,每天工作12—14小时,两班倒、晚上加班以应付紧急订单以及其它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比较普遍。在法国,一家电子产品出口厂商同工人签订协议,规定三班倒、允许妇女晚上工作。结果工厂负责人受到起诉,因为法国禁止妇女到工厂上夜班。该厂商把此案转移到欧洲法院,而欧洲法院认为法国的规定违背了欧洲议会关于工作场所内不得歧视的原则,允许工厂继续保持劳动时间安排不变。

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是影响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另一个劳动问题。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局与环境保护局在工作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规定比墨西哥严格得多,这相当大地影响到制造行业在两国之间的转移。

综上所述,国际劳工组织、欧洲共同体及各国都在劳动权利、工作标准方面建立起了广泛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劳动权利的标准不只是一个经济的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根本的人权问题。当前,国际劳动权利和标准在基本权利方面各国认识上差异不大,但在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权利和标准方面则尚有相当大的差异,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这对国际劳动立法工作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公平、可行的国际劳动权利和标准尚处于发展阶段,需紧跟全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国际劳动权利、阐释国际劳动标准是一项复杂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各国对人权的认识差别较大,制订的法律、政策又各不相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主要参考书目:

1.《世界劳动立法》任扶善著,中国劳动出版社

2.《外国劳动法和劳动行政管理》张伟主编,中国劳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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