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乡镇企业不是来访者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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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本身不是目的,但破产能促使更多的企业上台阶。目前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已被最高决策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有关破产方方面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前不久刚闭幕的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鹏总理指出:“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配套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沿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继续前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有的直接依法实行破产,有的可以先停产整顿,再进行重组。”显然,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已经列入最高决策层的重要议事日程。

国有企业改革是重点,而破产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敏感问题。这个问题的展开,对乡镇企业有什么启发?乡镇企业又应当如何面对呢?

1995年对企业破产至关重要

任何事物生生灭灭,本来是自然规律。市场经济是竞争角逐的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既然我们为一大批充满生机的新企业一日千里的发展而欢欣鼓舞,那么对一些企业的“亡故”也就不应感到意外。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至深影响,我国社会从来没有“计划”过一个料理企业“后事”的社会系统工程。许多企业亏而不破,“死而不葬”。

企业“死而不葬”原因复杂,但最基本的有两条:一是进没有路。主要是人员安置难,稍有不慎,则影响社会稳定。二是退有依靠。据报道,1979年,国家对国有亏损企业的补贴为90亿元,而到了1988年,这笔补贴已猛增到446.5亿元。国家财政背上了越来越沉重的大包袱。

现在这两方面的改革都已经有了相当的进展:

在对破产企业的“后事”料理方面,中央已经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障改革的措施。最近,国务院对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提出了具体办法。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政府按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济金。对于依靠企业生存的离退休人员的安排,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考虑设立一个类似“社会保障部”的机构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在克服破产企业的依赖性方面,承担着维持亏损企业生存重头任务的银行,自1993年以来,加快了银行商业化的步伐。银行自己将要承担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把贷款主要投向经济效益好、经济信誉高的企业。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信贷原则下,银行向亏损企业“输血”的渠道将日渐干涸。亏损企业可以亏损而不破产的体制基础被“破”掉了。

我国现有约1/3的国有企业不能自负盈亏,在对外开放的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严重地拖了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后腿。有学者建议,若想走出窘境,办法一是使破产国有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85%左右;二是以租赁、变卖等“嫁接”方式使10%左右国有企业的经济成分变为非国有的其他经济成分。

可见,1995年被舆论界视为对企业破产至为重要的一年。

乡镇企业发展形势喜人但破产隐忧不小

如果把我国乡镇企业比着一个朝气蓬勃的青春之躯,那么,在这个生命力涌动的躯体中,每天既有大量的新细胞诞生和成长,也有不少的细胞老化、死亡。

我国乡镇企业面广量大,不少发达地区在经济份额中已占到“半壁江山”。即使是经济较落后的地区也是“三分天下有其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乡镇企业将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的主力军。最新统计资料表明,1994年,在全部工业有关经济指标方面,国有企业增长5.5%(如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则增长6.8%);集体企业增长21.4%,其中乡办企业增长27.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增长28%。大中型企业增长12%。乡镇企业的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国有企业。

但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与国有企业的情况相仿,在有一大批企业发达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在困境中挣扎。

据了解,近期乡镇企业的亏损问题比较突出,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走到破产边缘。导致乡镇企业亏损的原因,从客观上看,一是资金紧张加剧。1993年以来的金融整顿,1993年国库券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乡镇企业的资金流量,使许多新上马的乡镇企业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而半途夭折;二是增本减利因素增多。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一些国家政策性因素,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也造成增本减利因素增多。从主观上看,一是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党政部门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企业领导调动频繁,不可避免地助长了承包人的短期行为;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空白点多与过剩产品多的现象并存;三是负债结构不合理。企业自有资金很少,一开始举债上马,继而再以“摊子已铺”为筹码来借贷维持经营,导致企业资金包袱沉重,生产成本加大,经营效益低下;四是产品结构单一老化,没有“拳头”产品;五是独立性差。许多乡镇企业依附于某个大企业生存,一旦大企业产品销路不好,便“殃及池鱼”;六是有的企业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七是不少企业缺人才,缺技术,企业整体素质较差。

毋庸讳言,虽然目前乡镇企业申请破产的还不多,但不少乡镇企业也存在着“死而不葬”的现象。

乡镇企业要当“明白人”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明确,今年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将依照《破产法》促使其破产。小型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仍以“改组、租赁、兼并、拍卖”等方式为主。其他地方也将大致如此。看来,在国有企业破产没有积累好成熟经验之前,还不打算在乡镇企业中推行破产。

这是否意味着,乡镇企业可以逍遥事外?笔者不这样认为。作为乡镇企业的各种“婆婆”,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从思想上、立法上、体制上、配套措施上,未雨绸缪。因为不管国家和地方今年有没有把乡镇企业破产问题列为重点,但这毕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而且对整个乡镇经济有很强的牵制力。作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家本身,也应当注意研究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学习必要的知识。目前,有几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是立法。有关人士建议国家修订《破产法》,制定单一的《乡镇企业破产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公布时指其适用于国营企业,其后有关法院又规定乡镇企业破产可以参照其执行。但是,乡镇企业从资金来源、政企关系、人员身份、产权结构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国营企业,所以在许多方面难于参照执行,因此,制定专门的《乡镇企业破产法》很有必要。

二是心理准备。据了解,目前乡镇企业的“当家人”和职工对企业破产心理准备不足。厂长经理对此有四怕:一怕丢“帽子”。破了产,自然削“官”为民,谁也不是了;二怕丢面子,怕背上“前人创业我败家”的骂名;三怕出乱子。企业职工大都参与企业内部集资,一旦破产,这些钱大多一笔勾销,厂长经理怕被人拓破头;四怕露“马脚”。破产过程中,企业清算将难免要揭露出一些隐秘问题。而职工主要是怕“丧家”。破了产,成了“没娘的孩子”,转移安置十分困难。即使安置到了别的企业,也担心是“后娘的孩子娘不亲”。

三是以死促生,加大改革力度。破产不是目的,破产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但这种措施对现有企业的生存有强大的反作用力:使他们不得不更痛切地对导致破产的各种“病症”加以切实地防治。据国家权威部门调查,1991年,造成企业亏损的政策性原因和宏观原因分别占19.4%和47.8%,而企业自身管理原因只占32.8%;但到1993年,造成企业亏损的政策性原因和宏观原因分别降到9%左右,而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原因已上升为81.7%。一批乡镇企业破产了,将会促使更多的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存、竞争能力上一个台阶。

四是乡镇企业要主动参与社会保障系统工程建设,不要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社会保障系统建设好了,企业破产引起的社会震荡,就会减少到最低程度。但许多企业对此意识薄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人向新闻界透露,截至1994年6月底,在正式开张营业的1084家三资企业中,仅有385家企业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在乡镇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更是不多,这一点务被引起重视。

五是农行、信用社要改革资产管理方式,消除养痈遗患的信贷“温床”。在当前乡镇企业的负债中,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所占比重普遍较高,一般在60-70%,尤其是那些行将破产的企业。银行、信用社要宣传自己是负债经营的,农行、信用社的钱是农民群众的钱,而不是什么“大锅饭”。对风险率高于70%的企业,银行坚决不予贷款。采用抵押或担保方式贷款,可以减少企业破产对银行、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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