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发展探析

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发展探析

徐晓棠[1]2002年在《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发展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税收制度一直困扰着税收政策制定者。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保险会计决定了如何进行恰当的征税并非易事。保险公司的税制不仅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在一国内部也与其他行业的税制不同。不完善的税制将影响一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保险公司税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刺激保险需求,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还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立足于保险公司,从我国保险公司税制现状出发,对国际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保险公司税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了在开放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的具体思路及应解决的相关问题。全文由前言和正文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的概况。首先界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两个税种:所得税和营业税,并结合历史背景回顾和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的演变。之后对我国保险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得出了两个税种的不合理之处。其中所得税的弊端表现在:1.所得税的计征不合理;2.寿险公司被定为免税有悖商业性和税收原理;3.所得税待遇不同,有悖公平原则;4.计税工资不合理,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5.巨灾准备金在税法上没有规定。营业税的弊端表现在:1.营业税税基不合理;2.税率太高;3.税率单一,未考虑不同险种的性质。接下来分析了税收制度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由于保险税制会通过影响保险市场主体行为选择来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所以保险税制的合理与否对保险市场的兴衰具有重大影响。现行的保险税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如下: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影响了总准备金的积累,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障碍;2.不公平的所得税税制破坏了<WP=3>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3.高税负不利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4.寡头竞争使税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统一的营业税税率不利于保险公司产业政策的发展。第二部分着重于保险公司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在此将保险公司按非寿险和寿险公司划分,分税种(所得税和保费税)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比较,并归纳总结了非寿险和寿险公司的税收征收特点及两者的不同之处。各国对非寿险公司通常像对一般类型公司那样征收所得税,在纳税人的界定和税率的确定上与之相同。税基的确定因保险公司自身的特性所以和一般公司不同,如可扣除赔款支出,德日等国还允许扣除巨灾准备金。不同类型公司税制存在差异,如美国对小型相互公司免税,英国对小型公司适用低税率。对寿险公司而言,通常有税收政策倾斜。如美国有小型寿险公司减免,其减免额最多可达公司应税收入的60%,澳大利亚对寿险公司开展的年老退休业务课以15%的税率。这些对我国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的完善有很大的启示。本部分中所提国家均将寿险公司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我国对寿险公司不征税,既违背了税收原则,又与国际惯例不符。一些特殊类型的保险机构享有非常优惠的税收待遇。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会出现这些类型的保险公司,有必要以此为参考去研究它们的税制。另外国外盛行对小型保险公司的扶持,对我国中小公司进行税收减免也应提到日程上来。保费税是以保费收入为征收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依管辖权和承保风险类型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费税税率较低。许多国家对寿险公司不征收保费税,征税的国家也会对寿险公司有税收政策倾斜,如美国绝大部分州规定合格的年金保险免交保费税,加拿大对人寿、伤残和疾病的保费收入不纳税,只就其投资所得征税等。保费税税制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就是要对营业税重新定率,按险种计税,重新确定税基等。第叁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部分。在此首先论述了税制完善的原则:1.政策目标。保险税收制度应达到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实现的目的。2.公平原则。它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WP=4>公平原则。3.效率原则。它体现在征税费用低和额外负担小两方面。4.要符合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落后的国情。5.与国际接轨原则要求本着“渐进、优化、迫近”的原则优化保险公司税制。总之考虑到以上各项原则,在中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中国税制在保护民族经济的同时必须主动修改和删除与WTO规则明显不符的成分。在所得税的改革方面应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制度,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将寿险业务纳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对西部和小型保险公司实行所得税优惠等。在营业税方面,要改变目前营业税统一税率的做法,借鉴国际经验,按险种重新确定税率。在此笔者用平均扣减率的方法为短期保险产品计算了一个税率。此外,还要合理确定纳税基数,如将赔款支出和退保金从税基中扣除。第四部分对一些前瞻性税收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阐述的是专业自保公司及相互保险公司的税收问题。笔者认为专业自保公司如何征税,主要看自保公司是否将风险转移出去,有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就可视同保险公司征税。相互保险公司税制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保单红利的处理上,该红

李平[2]2011年在《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发展探析》文中指出在过去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显着的成就。在此期间,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又将我国的金融市场推向了另一个高度。作为金融市场分支的保险市场,自加入世贸之后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速度,保费收入和覆盖率逐年攀升。保险市场在金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也越来越强。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来看,两者联动的方式比较多样化,从融资角度看比较常见的有保险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等。相比之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其提供的投资和融资机制更加具有创新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资金渠道的放宽和本身企业财务的改善需要,资产证券化引入保险行业已经是大势所趋。所以,本文就如何在中国保险行业特定的国情之下引入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首先界定了“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对一般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和机制等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在此基础研究之上,具体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类: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和寿险保单证券化。接下来,基于财务视角,针对我国保险业引入保险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财务制度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或可行的解决建议。在这一章节中,主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国自身国情进行类比分析。最后,针对引入保险资产证券化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对或可选择的证券化方案进行了设计和探索。论文的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叙述,并且诠释了保险资产证券化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意义。本章节是全文的理论基石,贯穿始终。首先,本文对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概念做出定义,同时衍生出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接下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全面分析,如特征和运行机制等。最后,从发起人和投资人的角度,笔者通过模拟案例诠释了保险资产证券化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第二章,具体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部分进行证券化的研究。在此笔者将保险资产证券化分为叁类:保险增量资产证券化、保险投资证券化和保险存量资产证券化。鉴于国内外对保险增量资产证券化即保险公司上市融资部分研究较多,本文在此仅研究后两者。保险投资证券化很好的诠释了保险公司承保和投资业务之间的关系,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的直接体现。保险存量资产证券化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其原理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是大致相同,即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但是未来现金流又比较稳定和可预期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组合成资产池,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达到融资目的的过程。因此,找出适合保险公司证券化的资产是关键所在。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来看,笔者认为保单质押贷款和寿险保单均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理想特征,即违约率低,现金流稳定等特点。第叁章,为我国保险公司引入资产证券化所做的相关铺垫,主要是对相关财务制度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即会计和税收制度层面。会计层面,笔者从确认、计量和合并叁个方面来解析我国目前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现状和问题。税收层面,从发起人、SPV和投资人叁个角度来解析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叁者的影响。此章节采用了类比分析的方法,即通过国外成功的会计、税收处理规范分析和经验分析,对应地分析我国目前现状和面临的障碍,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第四章,如何将资产证券化引入我国的保险市场。首先,笔者对引入此项创新制度作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适合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即离岸SPY模式和准表外SPV模式。同时,对我国保险公司可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进行了探索,包括前文提到了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最后,笔者对我国引入保险资产证券化需要完善的各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在于:其一,本文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纵观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多数文章将重点倾向于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高速公路收费权益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保险资产证券化研究非常少。保险行业方面,风险证券化即负债证券化的研究文章比较多,对保险资产类的证券化研究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其二,选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研究,将之运用到我国保险市场。通过文章最后二章的分析,得出了相关指导性的实施意见,对我国以后发展保险资产证券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存在的不足:文中多为定性分析,缺乏专业的分析工具进行定量分析,未能充分体现处理的影响力度。另外,本文模拟的财务案例较为简单,不够具体和全面。

陈红兰[3]2007年在《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现代保险在风险防范、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方面有突出的功效,税收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正是由于保险行业既涉及到金融稳定,又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保险会计制度造成的税款征纳难度,使得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一直困扰着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所谓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用来规范保险活动的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一般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基本形式。保险业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较大,西方国家多通过完善税制来刺激国内保险需求,提高社会福利,壮大保险业,并促使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但国内保险业尚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税收负担比较重,自身竞争力不强,特别是加入WTO后,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可以说,我国保险业既面临着机遇又迎接着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保险业发展,研究如何构建和完善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该部分从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现状入手,在总结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以期明确我国保险税收立法和制度设计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鉴于保险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与之配套的各国宏观调控政策和保险监管措施也在不断趋同,故我国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完善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孤立,相互吸收借鉴很有必要。该部分从保险业较发达的英美两国和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相似的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的保险税收规定中选取几个主要税种进行比较,分析了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异同,阐明了这些国家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构建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下保险课税中的问题,以税法调控的目标和原则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与保险税收有关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一是合理选择保险税收立法体例,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二是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规范;叁是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执法,优化保险业税收行政效益。

王悦[4]2015年在《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我国迎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截至2012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如何缓解“老龄社会”带来的养老压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已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相对于发展较快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激发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蓬勃发展的中枢,本身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自2008年以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支持在我国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尝试。尤其在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务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要在我国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同时,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期间所作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在我国适时推行“所得税延迟缴纳型养老保险”,这都说明了在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已是“板上钉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作为刺激公民消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主要手段,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阪上走丸”的关键。这表明要在我国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必须要合理设计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同时,十八届叁中全以来“税制改革”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只有合理设计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才能够促进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压力,更好的解决养老问题。也只有完善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才也能够刺激国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除绪论与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的概念,阐述了在我国开展该制度的必要性。旨在厘清相关概念,阐明在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现实基础以及在我国开展该制度会带来的效益。第二部分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考察、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介绍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在我国开展的现状,通过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税法的角度阐释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第叁部分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路径优化。本部分分析、借鉴了美国、德国的相关成熟经验,在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宏观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其次从构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制度和健全配套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罗超[5]2010年在《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寿险是人寿保险的简称,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现代经济中,寿险是对人民生、老、病、死等各种各样的人身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是构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寿险自身的显着特点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例如寿险业的公益性、经济补偿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核算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经营活动具有特殊性和风险性,使得寿险税收制度成为了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我国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寿险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和长足进步,但弊端也日益显现。2008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寿险业的经营发展出现了暂时的困难,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如何改进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不足之处,发挥税收制度对寿险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这是笔者所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本文对于寿险税收制度问题的探讨,将从税收对寿险需求、供给以及市场均衡的影响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出发,在总结我国寿险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海外寿险税收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市场供求理论和弹性分析方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国际与国际两个视角出发,注重静态分析、比较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全文内容结构安排是: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税收对寿险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包括税收对寿险供给的影响、对寿险需求的影响和对寿险市场均衡的影响。第叁章是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现状分析,论述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并指出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海外寿险税收制度及启示,按照寿险公司的税收制度和个人税收制度两个层面,对海外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寿险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经验借鉴。第五章是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构想,提出了寿险税收制度改革的标准和目标导向,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曹勇[6]2009年在《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方向研究》文中指出保险产品是保险的基本元素,也是保险服务的集中体现。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对于人寿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产品的保障与投资作用角度,可分为保障性和投资性两大类。在人身保险的发展中两类产品之间存在着协调发展关系,正确处理好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协调关系,对保险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致力于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结构及其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是从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障性作用和投资性作用角度研究产品结构。主要包括: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与投资性人身保险产品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与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发展的关系;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金融市场、传统文化、消费习惯、风险意识等的发展关系;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建议等。论文共分十章,由叁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导论、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导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了概括说明。第一章基本理论部分,分析了人身保险本质理论、供求关系理论和科学发展理论。第二章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类,在对人身保险产品一般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保障性产品、投资性产品的本文特殊分类标准,并明确提出了保障性产品占主导地位的含义。为本文之后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由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构成。基于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实践,分析发现目前行业存在“以投资性产品发展为主”的现象,并提出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金融市场、传统文化、消费习惯、保险意识与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即保障性产品占主导地位的主张。第叁章提出目前行业存在“以投资性产品发展为主”的现象,这一现象造成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并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对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影响,提出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性产品应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导产品。第五章分析了社会保障状况及其对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影响,社会养老保障为养老保险发展提供巨大空间,社会医疗保险“低水平”原则为商业医疗保险留出了巨大发展空间,农村缺乏社会保障为农村保障性产品发展创造优越条件。第六章分析了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对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影响,我国保险业不适合过多大量发展投资性保险产品。第七章分析了传统文化、消费习惯、风险意识对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影响,不利于投资性产品发展。第叁部分由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组成。此部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城镇养老保险、城镇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保障性人身保险的重点和难点业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发展建议。提出了农村小额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是重要发展方向,并创造性的提出了小额保障性人身保险发展的模式和产品方案建议。论文主要结论如下:1.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中国国情出发,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应以保障性产品为主导,即以保障性产品为主,投资性产品为辅的产品发展结构。2.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当前现实情况是投资性产品占了主导地位,而保障性产品处于辅助地位,而且投资性产品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已经产生了一些系列问题。这种状况造成保险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保险供给和需求的不匹配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3.中国保险产品发展应扭转目前不合理的产品结构,朝着保障性产品为主导,投资性产品为辅助的方向发展。

田东霞[7]2005年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的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经济繁荣时期,还是经济萧条时期,中小企业都活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他们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起,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增加就业机会,活跃地区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出口创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和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借此历史机遇,改变观念,勇于创新,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大部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大企业相比,它们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都存在着制约和障碍,加之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规范,技术开发水平低,产品竞争能力弱等因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弱势地区的弱势群体,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扶持。 中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适宜的规模,较低的管理成本,较强的应变能力等特点,因而更能适应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对培育西部地区市场主体,推动西部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国家以及西部地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以引导、鼓励、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己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当务之急。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虽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问题引起的,也可能不是仅有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是其中确有不少法律问题,或者这些问题最终只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得以解决。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提出并研究解决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本文选题最主要的目的和动机。 我们过去对市场经济法制的研究,多着眼于如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和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和改组,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研究,一直未能借助经济立法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本论文的选题,即是适应这种需要,定位于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或小企业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应借鉴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有许多视角,但大都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融资政策、技术进步、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问题,见诸报刊的文章大都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呼吁在某些方面对中小企业从政策措施上给予扶持;而从法律学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系统研究者很少,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系统研究,更为少见。本论文最大的特点,是从法律学角度出发,系统有机地结合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学方面研究成果,来构建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期在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这一新的经济法研究领域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并使其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_本论文分别从中小企业理论概述、国外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借鉴、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概述、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法律保障等十一个方面研究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较全面地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问题及其内在关系进行了归.纳和探讨。 论文在对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分别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文件提供借鉴和思路。尤其是对当前经济和法律学界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利用二板市场,融资的信用担保,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热点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探讨。关键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汤晓梅[8]2008年在《我国人寿保险税收制度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人寿保险作为保险之一,具有分散风险、经济补偿和金融融资等功能,从而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此外,人寿保险还具备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功能:人寿保险能为个人或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及扩大投资;能减少或稳定企业的支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人寿保险尤其是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具有长期储蓄性质,日益丰富的创新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则兼具保险、储蓄和投资叁重功能,因此可积聚成巨额准备金,并投资于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发展人寿保险还是筹措生产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正因为寿险产品的特殊功能,才使得其需求量不断增加,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日趋加重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不足,以及未来遗产税的开征使得富裕阶层利用寿险逃避遗产税利息税等,所有这些进一步扩大了寿险的需求空间。但寿险的有效需求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税收就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税收影响着寿险的需求和供给,从而对寿险业的发展构成制约。由于寿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寿险会计制度造成的税款征纳难度,使得寿险税收制度的制定一直困扰着税收制度的制定者。寿险业发展受税收制度的影响和制约较大,西方国家多通过建立完善的寿险税收制度来刺激国内寿险需求、提高社会福利及发展壮大寿险业。显然,我国寿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国内寿险业尚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自身竞争力不强。且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日益激烈的内外资寿险公司以及寿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业务竞争,中国寿险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寿险消费者有效需求的实现和促进寿险业的发展,研究如何完善寿险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国内与国际两个视角出发,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具体逻辑思路上遵循了相关原理概述→研究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现状分析→制度完善之建议的主线,从寿险公司和寿险消费者的两个角度对本文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人寿保险与税收的一般原理。该部分首先对人寿保险和税收制度进行概述,简单介绍了人寿保险的特征、功能和分类以及税收的特征、税收的职能和税收原则。接着从理论上阐述寿险与税收之间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制约,寿险能保证及扩大税源,税收则影响寿险需求和供给,其中税收对寿险需求的影响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来表现,对寿险供给的影响则从影响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两方面体现出来。第二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大力发展寿险业的紧迫性进行论证。一方面,我国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压力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不断加重,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已无法满足我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以分流日益增长的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养老压力,充分发挥人寿保险的保障补充功能,因此我国寿险养老市场亟待大力开发;另一方面,未来遗产税的开征也将刺激寿险的需求,人们将利用寿险来实现合理避税。接下来说明完善的寿险税收制度如何能对寿险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文章从刺激寿险需求、增加寿险有效供给和促进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叁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现状,从营业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叁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然后重点对我国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明确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寿险税收立法层次低且存在诸多缺陷,二是寿险税收制度设计粗糙、欠合理,如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整体上过于笼统,寿险客户保费支付的税收优惠片面,保险金给付税收规定欠缺,寿险营销员税收负担偏重,创新型寿险税收支持缺乏,区域支持性寿险税收缺失等。第四部分: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完善。鉴于保险业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完善就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孤立,相互吸收借鉴很有必要。故该部分首先展开对寿险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从保险业较发达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寿险税收规定中选取几个主要税种进行比较,努力从中获得启示与经验借鉴。然后针对我国现行寿险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作出了具体设想:一是合理选择寿险税收立法体例及完善相关立法;二是完善现行有关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规范,从寿险业者和寿险消费者两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的法律建议;叁是完善寿险税收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益。这是本文的难点及创新之处。最后则需要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寿险精算制度及信用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李瑞跃[9]2004年在《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在介绍国际项目融资及其运做程序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对项目融资进行研究。在项目融资中,由于成功项目融资的标志在于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合理分配,而风险分配又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风险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融资的成败,因此,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始终把握“风险及其分担”这一主线并予以展开。本文共分为十章,第一章、国际项目融资概述,第二章、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简析,第叁章、国际项目融资组织形式的法律研究,第四章、国际项目融资模式法律研究,第五章、国际项目融资担保法律研究,第六章、国际项目融资合同法律研究,第七章、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法律研究,第八章、国际项目融资的税法研究,第九章、国际项目融资中国际私法研究,第十章、中国项目融资现状及评价。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主要从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运作程序入手,对国际项目融资作一简单分析,以求对国际项目融资的重要法律问题——项目风险以及分担有一总体把握。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对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渊源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项目融资法律分析重要性的结论。为了下文对项目风险法律对策研究打下基础,在第二章中最后,还专门就国际项目融资风险逐一列举。本文的第叁章到第九章是本文对国际项目融资法律思考的重要部分,作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国际项目融资风险的法律对策进行分析。在第叁章,主要从国际项目融资组织形式角度进行研究,试图从投资结构的角度探讨如何分散项目风险,顺利地安排项目融资,认为首要的任务就是须依照准据法的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等投资结构形式中,选择适当的投资结构,使得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第四章是对国际项目融资模式的法律研究,由于国际项目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又是项目融资中实质性的一个环节,关系到项目的资金能否按时出资到位,关系到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义务能否按时履行,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等等。因此,融资模式的慎重选择、确定,是项目融资整体结构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其他环节的顺利进行与否。因此,作者在本章中以较重笔墨对不同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探讨研究,希望通过对不同融资模式的研究,抽象出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些共性,即项目风险的分担、有限追索的实现、成本最优等特征,以便项目发起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环境,准确识别项目法律关系,采取法律手段,恰当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将风险在各个当事人之间分配。<WP=5>第五章是关于国际项目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项目融资不是风险投资,贷款人仍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构建起可靠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债权实现,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本章主要就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担保法律制度加以研究,通过多种法定形式和创新形式的担保,将各种法律关系稳定化,以维持项目融资动态平衡。同时为了客观认识担保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本章也对担保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一些消极作用做了说明,以求更加全面合理地认识该法律制度的作用。第六章是对国际项目融资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在项目融资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必将带动项目融资的不断创新,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示出来。合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项目融资当事人之间平衡彼此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手段,各种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协调需要通过合同来实现。本章对合同的结构、合同的类型等加以归纳分析,充分认识到合同作为国际项目融资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器的作用。第七章是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在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的功能本身对于项目融资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另外,保险资金对于项目融资具有重要补充作用,这一点也在越来越成为项目融资发起人关注的资金来源。根据本文写作要求,本章着重对保险资金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运用加以研究。本章最后还从国际私法角度对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八章主要研究国际项目融资有关的税法问题。本章并不是就税法进行的泛泛研究,而是紧紧抓住与国际项目融资有关的、对国际项目融资影响重大的问题研究,如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税目、融资结构模式设计对避税影响以及国际避税的法律研究等。在深入分析项目融资所涉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的合理税务安排,降低融资成本,对项目融资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第九章是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际项目融资,作者认为这是一个较新的视角,是对一般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的补充。传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法院判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等问题,对涉外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而言,国际私法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对项目融资风险而言,导入国际私法制度,是对项目融资风险问题研究的有效方法之一。由于对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明确约定,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充分考虑,可以在争议出现后,避免对上述问题的摸棱两可,快速公正解决争议,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及时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对风险出现后?

费友海[10]2009年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文中提出制度变迁和制度演化一直是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演化经济学开创了一种新的研究经济发展的方法和范式,提供了一个解释经济增长源泉的动态制度演化框架和技术变迁范式。制度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创新、新奇、学习、选择、变异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的制度演化框架的基础,而耗散结构理论(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的产生及其发展夯实了演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借助这些分析工具,演化经济学对制度动态演化、技术与制度的协同演化、制度与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阐释。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农业保险既具备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具备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长期以来,关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及其机理,却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系统的研究,运用演化理论系统研究农业保险制度,至今还仍然是空白。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要么仍然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范式,要么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于交易成本的比较静态分析范式。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等单项制度安排的分析和机制构建分析,却忽略了对农业保险制度系统以及制度系统与制度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研究。由于缺乏一个动态演化的理论框架,现有的农业保险理论还难以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提供更为系统、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和阐释,现有理论体系的缺陷和研究方法论的滞后致使其难以为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中国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厚实的理论支撑。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人们已经熟悉和习惯运用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工具、分析范式来研究农业保险,但这种熟知、认知惯性却局限了人们的视野,无法跳出现有理论体系的窠臼,以获得对农业保险新的认识。因此,跳出现有分析范式的局限和限制,从一个新的视角,或许能获得对农业保险及其制度全新的认识。因此,本文从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制度演化切入,将制度演化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运用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和分析工具,探究和分析中国农业保险演化的轨迹、动力机制、路径和趋势,阐释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机理,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开拓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保险试点和未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发挥理论前瞻性的导向作用和建设作用。本文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二元社会经济背景,以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制度为分析单位,以制度演化为研究切入点,综合演化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保险学等学科理论,基于跨学科的分析视野,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行为决策层面,探究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演化的过程、本质和机理,以获得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演化的系统、全面的认知和理解。本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农业保险制度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框架结构,论文的创新、研究难点和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相关理论。本部分对本研究所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如制度演化理论、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农业保险理论等,进行了介绍和评述,从而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本部分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发展的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轨迹。运用变迁的关键节点、演化的分叉点,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历程划分几个前后递进、相互关联的历史阶段,探讨不同历史阶段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方式的差异,以及制度分叉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非平衡的、曲折的演化轨迹的影响。并对中外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轨迹进行比较,探析农业保险演化轨迹形成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均衡、非均衡及其演化。本部分运用制度均衡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从制度供给一需求的角度,对农业保险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深入探析了供求互动下的制度均衡到非均衡的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机理;阐析了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农业保险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互动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变迁的,并探讨了农业保险制度路径依赖的产生原因和形成机理。第五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自组织过程。本部分运用演化经济学重要分析工具——自组织理论,从系统自组织视角,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和自组织演化本质,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阶段、自组织性、演化机制、动力和过程等做了详尽的分析。第六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本部分运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了主体间重复博弈过程,深入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探析了具有学习能力和适应性特征的制度主体的认知、行为决策和战略的不断调整和改变是如何影响动态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即主体间的重复博弈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动态演化的轨迹、路径的。第七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实践:以沪、苏、湘、川四省市的试点为例。本部分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江苏、湖南、四川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试点实践为例,管中窥豹,通过对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演化的实践的分析来透视和把握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全貌。第八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本部分分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和演化规律,探讨了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路径中的作用。探析了创新一扩散机制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过程和演化路径的形成。第九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其演化趋势。本部分在前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保障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沿着高绩效轨道演化的创新机制、创新路径进行了探析,并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未来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和展望。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制度演化的视角,基于跨学科的融会贯通与综合分析,尝试性地初步构建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理论体系;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主体决策层面,运用自组织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前沿分析工具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过程及其本质进行了分析,将历史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辨证及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机理;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轨迹、动力、过程、路径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大胆预测了其未来的演化趋势与发展走向。第二,本文首次从农户、保险公司、政府叁者的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导向入手,分析了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安排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关系,即从内因——制度主体和外因——政策导向、制度环境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和机理,深入地探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把握了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内因—外因”双因素论,深化了对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及其机理的认识,为后面的政策分析和制度建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在对农户的认知特征和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农户的行为特征不是完全理性,也不是有限理性,而是制度理性。农民行为是嵌入到制度环境中的,制度在不断地型塑着农民的心理、认知和行为,农民的行为也在不断创造和改变着制度,形成了人与制度相互影响、相互适应、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农户的风险认知、投保行为、风险决策都是基于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理性决策,即农民的行为与制度是相适应的,农民具有制度理性,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农民决策都是理性的,导致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制度环境。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内部、制度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彼此之间的相互复杂关系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呈现出自组织演化的不可预测性、稳态性与偶然性、渐进性与突变性、均衡性与非均衡性、线性性与非线性性等特征;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多维空间上展开的复杂性活动,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方向、路径是多样的、不确定的,农业保险可能会沿着高效路径发展,即制度进化,也可能锁定于低效甚至无效的路径上,即制度锁定、制度退化;农业保险制度的内因——制度主体,即政府、农民、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互动是决定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的动力,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外因——制度环境通过对农业保险制度主体的作用、影响,而构成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重要外部约束,制度主体以及制度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影响着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轨迹、路径和方向。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整体制度安排、制度环境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主体权力结构、目标函数、偏好特征及其博弈地位的变化,创新周期的波动,对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产生更复杂、更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发展探析[D]. 徐晓棠. 西南财经大学. 2002

[2]. 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发展探析[D]. 李平.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3].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陈红兰. 安徽大学. 2007

[4].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 王悦.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我国寿险税收制度研究[D]. 罗超. 北京工商大学. 2010

[6]. 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方向研究[D]. 曹勇. 南开大学. 2009

[7].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D]. 田东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8]. 我国人寿保险税收制度法律问题探讨[D]. 汤晓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9].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D]. 李瑞跃.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D]. 费友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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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税收制度完善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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