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论文_曹康蓓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论文_曹康蓓

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 浙江省台州市 317203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已成为当下每个人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提高我国经济市场的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信用还是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是提高民商法体系规范化、科学化运作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经介法;民商法;价值;变迁;整合

引言

经介法与民商法同样是帀场经介的产物,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州屑和区别呢。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的发展历史,从而引申出经介法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性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分析出法律的价值和制度变迁是具有互补性的。同时笔者还认为,民商法的高度繁荣是现代经介法产生的前提,而经介法正是以对民商发进行补充为己任。随着经介的腾飞和发展,经介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仍然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模糊不凊的边界,尤其是民商法。因此,经介法具有模糊性。法律方面的学者们从价值取向、概念等多方面论证民商法与经介法的独立性。而他们对于民商法与经介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州屑这一点却著述甚少。本文试图理凊经介法和民商法两者之间即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关系,分析出两者在法律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1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与活动进行制约,提高了市场发展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有效避免了因市场经济事故的出现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其次,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提高各企业与经营者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减少了经济活动中欺诈行为等情况的发生,使市场经营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着重要作用。同时,除了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活动产生约束外,对消费者信用方面也有一定的控制约束作用,是经济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再次,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激发企业对自身信用的建设,对其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最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司法公正、有效的具体体现,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

互补性价值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目前不同的价值形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广泛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所谓法的根本目的,其实是指社会正义的实现,当然民商法和经济法也同样如此。虽然正义就是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然而正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部门法所能达到的只是一定层面上的正义。民商法把重点放在个人权利的实现上,可见其对个体私利的关怀;但是经济法则以社会的利益为基础,对社会整体经济有着终极关怀。形式公平正是民商法所体现和追求的他使所有主体拥有均等的机会,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经济法的侧重点则在于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是两个单个部门法,那么他们的价值只有配合其他部门法的价值,与其他法律共同融入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才有意义。民商法与经济法从诸多方面体现了他们的亲缘性,因为两者均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体系。两者价值体系的结合正是所谓的“二元互补体系”,以满足人类社会经济生活需要为共同指向。

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民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也在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经济生活的演进在民法发展过程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因此,民法价值体系的这种自我完善是以承认个人利益最大化需要并优先满足这一点为前提的有限自足。然而,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性质以及它对个人利益的关注程度来看,它只能以服从社会基本需要为前提经济法所固有的精神决定了经济法并不能充分的满足个人需要而忽视了社会利益。第二,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法律价值定位上的差异,所以二者具有各自较为明显的价值取向。换言之,二者在法律理念上存在差异。也是由于这种差异使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存在构成一种互补规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经济秩序”,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经济自由”,二者共同完成人们对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需要。正是由于这两个独立的法律在价值体系方面的这种“二元互补结构”能够最终形成使得人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调整最终理想化。

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相关策略

3.1对信用原则建设给与重视

想要建设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就要对信用原则建设给与重视,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首先,要对民事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尽的责任义务给与明确;其次,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减少政府干预市场或参与市场等情况,从而使市场得到有效拓宽。同时还要针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企业进行合理引导,为企业的自身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在制定司法中的相关条例时,要做到公开、透明,为民商法的基础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整个法律体系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推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由此看来,重视信用原则的建设,可以帮助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实现最大化,减少了参与交易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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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对信用权的建立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还需要从加强信用权建立为入手点。而信用权的建立通常都是由以下两点来完成的。第一,通过专门的立法机构建设信用权。第二,将信用权作为个体独立出来,使其作为新型的人格权而存在。从整个社会来讲,只有使每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个体权利得到有效保证,才能更好的进行市场经济行为。而法律法规中针对信用权又对其内容给与了明确,因此在后续建设信用权建设过程中便能够有法可依,提高了我国信用权体系建设的完善性。3.3建立政府引导机制

建立完善的政府引导机制,可以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进而对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构建提供相应的帮助。同时,由于政府的信用价值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价值,因此,还需要以政府为对象建立信用经济评价体系,以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带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讲,政府工作人员要对政府信用价值的重要性进行深刻认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提升自身信用价值。此外,政府在相关工作过程中,还要对一系列的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约束,提高其规范性与信用等级。针对部分不当的行为活动进行严厉惩罚与打击,以政府内部的稳定来对整个市场经济产生影响。由此可见,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可以使政府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对促进市场经济各参与者的竞争平衡、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4建立市场信用体系

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的核心部分,是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依据。而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下市场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设。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因此市场信用体系要根据整体市场发展态势不断做出相应的优化与完善,使其作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此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发展也会受到当下市场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想要获得长久稳定发展,就需要从自身信用承担能力入手,提高对企业债权人信用的重视程度,并定期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进行良好把控,从而有效避免企业因信用下降而带来的损失。

4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制建设从无到有的过程,正是法律制度长期以来随着社会发展,经济腾飞,以及人们思想和认识的变化而变迁的结果。例如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整合与重构即是经济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囯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变迁是调整范围从小到大的变迁。因为民商法的出现要早于经济法,那么经济法出现的意义就是为了补充民商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而在我囯,民商法与经济法产生时间相近是在完善民商法的同时对经济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位。我囯的经济法与西方囯家的不同,他所填补的并不是民商法的法律空白,而是新生空白或分配空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计划和商品经济相结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日渐清晰发挥作用的同时逐渐减少了囯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原了经济法的本来面目。

由于我囯选择的是社会主义市场道路所以与西方囯家不同我囯在建设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本着与时倡进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发现政府推进型模式更符合中囯的囯情。但是,如果由于一些特有的因素(经济发展、集团分化、利益冲突、价值观转变、民众参与期望提高等)导致社会制度的承受能力崩溃就会造成社会的紊乱。另外,民商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具有非导向性和事后性的特点原因在于市场秩序和商法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发现这些法则是便利的、符合自己需要的,所以做了这样的选择它是人们按照个别意志自发行动的结果。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我囯这样的发展中囯家中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等到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市场无法调控的地步时再去纠正,将会是徒劳无功的,经济法应主动出击、与民商法积极响应互相配合两者同步发展,这样经济法才能随时补充民商法的缺陷发挥他本身的作用。

总结: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人们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不但要从内部提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水平,还应该注重相关行业的建议和意见,使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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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曹康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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