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寻求保险业与网络产业的结合_保险产品论文

网络保险:寻求保险业与网络产业的结合_保险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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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兴起,一种全新概念的保险——网络保险应运而生。所谓网络保险是一种与现代网络密切相关的保险理念,即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开展投保、理赔、投资等业务活动或进行内部管理,产品的推广宣传,内部信息交流以及与保险监管当局、商业伙伴、保险中介机构、保户等进行联络和沟通。

一、全球网络保险发展趋势

网络保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保险业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全球保险业因此而日新月异呈现蓬勃发展生机。以美国为例,1997年美国网上保费收入达到3.97亿美元,目前约有670万人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保险产品,预计2001年其网上保费收入可达11亿美元,据sigma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绝大多数的符合标准的个人保险业务都可以通过网上销售赢得可观的市场份额。预计到2005年,在个人险种方面网络保险在美国市场可获得5%-10%的市场份额,在欧洲市场可获得3%-5%的市场份额。①而美国独立保险协会预测:未来10年寿险的18%和个人险种的37%都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可见网络保险,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潜力及市场份额,全球保险业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二、网络保险对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

1、降低了成本,缩减了费用开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主要是靠当面访问、电话访问以及在各地设点等形式,收集和反馈信息也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询问等方式,不仅工作最大、耗时长、费用高,而且效果差,被拒绝的概率大。这是因为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一般商品可以通过外观、功能测试、感官尝试等直接迅速地了解其功能和实用性,在短时间内做出购买决定,保险产品则必须依靠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的反复宣传、讲解,并依据消费者的不同情况设计保险方案,还要通过与被保险人的反复交流和讨论,使其对保险方案有深入的了解和思考才能达成交易。而网络保险就相当于为保户提供了一个网上保险广场,使保户能更方便、更快捷、更详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背景与其所能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内容及费率等全面信息,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投保申请和索赔申请,从而精简了业务环节,为保险公司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一般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当于开设营业网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都大大减少。据瑞土再保险公司的估计,长期来看,从美国经营个人险业务的保险商通过网络展业所节省的销售、管理、理赔方面的费用开支可达150亿美元,约占全部开支的12%,而在企业险方面可节省的费用约为110亿美元,占全部开支的9%。①

2、开辟了新的营销渠道,拓宽业务的时空范围。保险行业是天生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建立在大数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经营要求将风险尽可能的分散到更为广泛的范围,而互联网的特点恰恰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到全球的任何地区任一台上网的电脑,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居民也能享受到保险服务,实现“3A”化服务(anytime、anywhere、anyway),使得保险业务的开展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最终获得规模效益。

3、促使管理技术水平的飞跃。众所周知,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是一项长期连续性的事业,其保户档案、业务资料、人员管理都十分复杂,作为产品的保单也和其他商品不同,一般都具有长期性,甚至是终生享用。加上在这期间出现一些情况如地址变更、欠缴保险费、生病住院等,手工作业是非常繁琐复杂的,而且管理起来也费时费力。而建立Internet后,借助电子邮件、公告板、信息共享等手段,管理人员都可以实现对数据库资料的共享,不同的管理阶层根据授权查看相应的数据,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从而使财务、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管理规范化、集中化、标准化。

(二)保险经营透明化,健全了竞争机制

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得各种保险产品费率的选择,保险公司保单条款执行的方面“裸露”于网络系统之内,从而避免了各家保险公司相互“克隆”产品,以降低费率和降低产品价格为代价来相互竞争的类似于“自杀”的行为,而不得不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优质服务以及公司信誉方面实施差异化战略,分别拥有各自的“目标市场”和“主打产品”,形成自己的“相对优势”,来吸引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更好地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网络保险在我国尚属发展初期,不存在一般网络销售所面临的商品配送问题,另外也避免了消费者同销售人员面对面的尴尬和其他销售形势带来的强行推销的感觉,可以让消费者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并且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和多种产品之间实现多元化的比较和选择,而且由于网络保险经营成本较低,使得保险费也相对有所下降。这样一来,网络保险对消费者将更具吸引力。

三、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可行性研究

首先,从我国的上网人群和接受保险人群来看。某一社会调查发现:不同工作方式、不同年龄的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态度上有很大的差别,其中经常使用电脑等现代化通讯设施的被调查者对网络保险的接受程度(69%)明显高于很少接触电脑的被调查者(24%),年龄在25岁的被调查者(73%)对网络保险的兴趣远远大于年龄在45岁以上的被调查者(29%),而且18岁—34随这一年龄阶段的人最有可能利用互联网选购保险。①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虽说电脑普及率较低,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有1000多万人次,且多集中在18岁到40岁之间,这一年龄阶段人群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和接受保险的主要消费者年龄阶段刚好吻合。

其次,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在我国,网络保险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今年3月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开通了保险销售专业网站“网险”并试运营已初获成效。据初步统计,登录该网站查询访问并发出投保意向的网民已有1600余人次,并有部分网民选择了网上投保和保费的信用卡支付方式,截止到6月底已收取保费180余万元。7月份又有两家由国有保险企业投资的商务网站:平安保险公司的PA18新概念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泰康在线”陆续开通。目前国内保险市场各类保险网站纷纷亮相,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最后,从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前景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历史短,没有太多包袱,而消费者对服务渠道的需求又增长特别快,我国发展网络保险能发挥的附加价值将会比国外更大。从长期来看,网络保险一定会成为我国保险业的主要服务渠道,而保险产品也必会成为网上销售最具潜力的产品。正如全球保险协会主席STORM先生在2000年温哥华年会上说:“中国保险业的电子商务技术暂时显得慢了些,但我们坚信聪明智慧的中国人将来实现中国保险业电子技术的重大突破时,一个令人振奋的场面将在中国出现。”

四、对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认清形势,抢占先机。在网络经济下,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证券机构或商业网站都能向消费者提供一些标准化保险产品如定期寿险、机动车保险等,而传统保险业仅能在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资金投资管理方面显出其优势。因此,在网络保险业日益发达的今天,专业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发挥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投资型年金产品、健康保险产品、企业保险产品以及有快速增长的综合风险产品的网络开发,才能保持自己的相对优势。因为这类产品本身需要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来提供,并且由于产品本身是按照保户要求量身定做的,难以单纯的通过价格来比较其竞争力。第二,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入关之后,我国民族保险业被推到面对国际资本竞争的前沿,在入关和逐渐失去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竞争将是十分激烈和残酷的。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的竞争最终将归结到服务、销售渠道拓展、管理水平以及成本控制的比拼上。而外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是我们有目共睹的,外资保险公司不仅资本雄厚,而且其网络保险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颇有成效,这对我国正逐渐壮大和完善起来的民族保险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可以预见,未来几年,谁能最早建立电子化网络保险服务体系,谁就能最快确定自己的保户市场,谁采用的技术最先进,能最简便、最有效地满足保户需求,谁就能成为保险业界的优胜者。

(二)提高双向认知度。第一,要提高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认知度。目前在国内,已经能够看见保险网站的身影,但细心留意就会发现它们大多用作信息发布的门户或简单的交易平台,仅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的网险进入了实质性的建设,而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险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专业性的保险网站大多仍属纯内容和社会性质,没能从国内网络保险发展现状、自身能力、目标市场等方面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潜在电子商务市场,为我国的网络保险提供巨大的商业机会,保险公司更应该快速反应,积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举措,同时应认识到网络保险并不是传统保险的简单移植,要根据客户需求和不断变化的竞争前景,开发出适应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从而建立最终业务模型,而非仅仅建立几个网站了事。第二,提高我国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知度。在我国网络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消费者对它还不甚了解。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SSlC)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哈尔滨、广州六大城市对1000人做的专项调查显示:35%的人知道网络保险,而46%的人不知道网络保险,另外19%的人的态度不明确。②网络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保险学习网页,加大宣传力度以及网络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使“网络保险”逐渐成为更多的消费者所认同的事物。

(三)构建信息化基础,完善保险销售和管理环节。SSIC做的社会调查还发现:消费者希望通过上网投保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人寿险(31%)、机车险(40%)、儿童险(19%)、医疗险(46%)、家财险(30%)。②而我国目前所开设的保险网站主要对旅游险和定期寿险等一些标准型的险种进行直接销售,大多数寿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这类需要更多说明,涉及较高金额的产品只能有限的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因此,为了早日将消费者需要的保险产品搬上网络销售平台,保险公司应主动寻求和应用相关的科学技术产品和方法,利用精确度极高的生物指纹鉴定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等高新科技,以确保网络保险销售中被保险人资料保密性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解决大多数消费者需要的保险产品却无法实现网上销售的“瓶颈问题”。除此之外,待网上医院、网上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网站技术成熟以后,保险公司可与这些机构相互连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从而落实中介机构的评估(产险)和定点医院(寿险)的管理。

(四)建立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不管是在网上投保与否,客户投保是为了满足一种需要,这种满足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而信赖最终靠的是服务,优质的服务永远是保险业的生存法则。虽说网络保险精简了业务环节,但保险公司对保户的服务决不能松懈,不管是在提供网上服务还是售后服务上,都应向更高的目标看齐,形成高效运作的服务互动局面。

(五)完善法律环境。由于网络保险的特殊性,它涉及多个方面的安全性问题如网络保险销售中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安全性、投保后支付保费的安全性及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等,虽说一些高新科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但只有建立和健全了配套法规、法令,才能使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获得更全面的保障,保证网络保险安全、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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