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理论的内涵及促进教育平等进程的策略分析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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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伴随一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向前发展的。西方国家多在19世纪时提出,二战后被广泛重视,并积极探求解决对策,我国情况迥异。以前有人认为,不平等是资本主义的产物,社会主义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社会主义不存在不平等,表现在教育领域亦然。因此,教育平等问题成了禁区,这方面的研究成为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一些学者终于从这一观念上的误区中走出来,大胆探讨教育平等问题。由于教育平等问题是和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和发展背景密切相关,在有些国家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教育平等的内涵理解还存在模糊认识,由此制约了对教育平等问题的深层分析与对策的制定。教育平等究竟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促进教育平等进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一、教育平等理论内涵

教育平等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其内容不断变化,人们对教育平等的追求也在逐渐深化。一直作为热门话题的“教育平等”,其含义几经变化,其进程是:

(一)教育权利平等

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的权利,是相对于经济上、政治上平等的权利而讲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17世纪即有此种意向的反映,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更基于“天赋人权”的思想,赋予“教育平等”以人权的意义。经过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终于在法律上否定教育特权,确认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6款对这个观点作了很好的概括,它宣称,“不论社会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三卷,第432页。)。为了使法律认可的平等的教育权利得以兑现, 19世纪出现了“公立学校”,并陆续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和“世俗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施是在法律上对“教育平等权利”的补充。在私有制下,由于家庭是社会消费的基本单位,受教育遂成为家庭私事。“教育权利平等”包含着受教育的平等权,但当个人无力或无意享受教育的自由权时,普及教育就会落空;然而在生产社会化以致整个社会生活社会化的背景下,个人是否受教育不仅同个人利益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有关。在法律上明确一定年龄阶段的人有受教育的义务,是对公民受教育自由权的必要限制。它否认教育单纯属于个人私事,同时,正是由于受教育自由权同社会利益有关,又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作为一种社会权利,也就是国家、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公立学校”和“免费教育”都作为国家、社会履行义务为个人受教育提供的一种保证。“世俗教育”则是为了排除教派纠纷对普及教育的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其实,近代西方从高级到低级下延式教育系统的发生路线以及双轨制的学校格局,都足以表明在法律上确认的平等教育权利只对有产者才有实际意义。于是,“教育机会均等”的口号应运而生。

(二)教育机会均等

教育机会是指对个体在受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诸种条件的总和。其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有注重均等的特殊意义。随着工业革命的来临,机器大工业代替工场手工业的结果,要求社会成员必须接受教育,公共教育便于19世纪初于欧美问世。从而,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的观念便得以形成并不断发展。

“教育机会均等”这个概念的含义是:“社会的责任是想尽一切办法,保证使合适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均等地得到质量均等的教育条件”(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三卷,第436页。)。 作为迈向教育平等的第一步,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提出有一定意义。但是,由于个体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这就或明或暗地承认对教育机会的利用是不均等的。这个概念暗中假定了所有适宜个体都是同等自由的,即能够有效地利用或放弃教育机会。但大多数个体并不完全是自由或独立的力量,有同等的能力来评价和利用机会的。相反,大多数人主要是依靠其家庭条件和更大范围的社会群体来获得知识,形成定向,得到指导与支持的,而在所有这些方面,家庭之间是很不一样的。天资不均等,环境不均等,在这种条件下提供出来的均等机会不仅会使现有的不平等模式永远存在下去,而且也会使现有的不公平模式永远存在下去。因为在给定的一套标准上,均等是能够对机会做出不均等的反应的,这是由环境的不均等所造成的。由此可见,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如果社会只给个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不注意个人怎样利用这个机会,那么,教育不平等现象仍然不会得到改善。

若干年以来,就教育问题进行讨论,“平等”已成为一个关键词。在给教育平等这个概念作界定之前,我们首先应对平等有个认识。平等问题是私有制形成,社会划分为阶级后出现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阶级的平等观是不同的。亚里斯多德认为平等有二类:一类是“数量相等”,即“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另一类是“比值相等”,即“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 第234页。)。 他认为在某些方面应以数量平等为原则,而另些方面则应以比值平等为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冲破经济范畴,逐渐形成为政治平等的要求。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在当代,平等的涵义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力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的、相同的权力;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当代美国学者J.B.罗尔斯把社会平等表述为“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三是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劳动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分配(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199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85页。)。简言之,平等就是人与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力。由此,我们可以对教育平等加以概括如下:

“教育平等”就其含义来说,包括教育权力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即教育的平等和平等的教育,前者相对于经济和政治的平等,是“平等”的外延向教育领域的扩张,它的基础在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从质上规定了是否可能受教育;后者相对于不平等的教育,是“教育”内涵的深化(注:郭齐家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787页。)。它的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问题在关键在于后者,即平等的教育。

对教育平等作动态考察,可以看出,教育平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起点上的平等。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即入学机会的平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但规定了这种机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真正享有这种平等权利。许多儿童从起点上便开始受到极不相同的对待,连机会都没有,也就谈不上平等。可见,起点上的平等是最低层次的要求。

二是教育过程的平等。即考虑以平等为基础的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情况。它表现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等方面。客观因素是指资源投入,包括师资力量,学校外部的各种因素,学校内部的各种物质设施等。主观因素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由于教育过程中所包含的条件之多和某些主观因素的不可控制性,就决定了教育过程中不平等的广泛性和深刻性。

三是教育效果的平等。指最后目标而言,要求学生走出校门时获得相同的学业成就,从而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在起点上的差别得以消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以说,这一更加激进的观念包含着效果平等和终身教育双重意义。

教育平等内涵演变的三个阶段实际上也是指的平等这一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即由最初的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进而发展到资源投入,教育产出的平等。这诸多情况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的不同学校间各不相同。现在世界各国已普遍趋于把这三个阶段结合起来,全方位系统地考察教育平等问题。

二、促进教育平等进程策略

现代社会,世界各国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教育改革,其中,追求教育平等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教育平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际上可借鉴的经验

1.义务教育方面,用法律保证实施,实行免费制度。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许多国家都实行过只有少数统治阶级和富家子弟才有上学机会的英才教育。随着产业革命的推进,国外各工业化国家相继提出并逐步实施了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需要指出的是先期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在他们提出这一目标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很高。例如日本,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强制推行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业化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选制和法制的推行,也需要普遍推行公民教育,使国民具备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公民意识。而在现代,普及教育已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和重要内涵。

普及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平等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都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颁布义务教育法为保证。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1982年世界教育统计概述》介绍,在世界199 个国家和地区中,宣布实施义务教育的有168个,占84.4%,在这168个国家和地区中,实施4~6年义务教育的占29.7%,7~9年的占43.5%,10~12年的占26.8%。19世纪欧美各国制定了强迫义务教育法,发展一套免费的初等教育体系。在19世纪末普及了义务教育,消灭了文盲阶层,本世纪中叶以来,已进一步向终身教育发展。

美国1825年颁布了普及义务教育法,使美国教育迅速发展,在各国初等教育中后来居上。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作为美国政府向贫穷开战总计划的一部分,增大教育投资,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和改善教育条件,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大力提高全民素质。由于该法案在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改革方面的作用,赢得美国教育界的支持,一直生效到现在。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规定,如果父母违背法律规定,无故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地方当局就要发出通知,直至处以罚金和监禁,迫使家长送子女上学。

教育立法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发达国家,可以看到许多重视教育立法的事例。在20世纪40年代和90年代掀起了两次世界性教育立法浪潮。当教育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求诸法律,法律已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基本措施。这些国家重视教育立法,全面实行以法治教,根据法律、法规处理教育事务。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教育和科技发展程度不一样,因此都有不同的教育法应运而生,而恰恰是一部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带来了这个国家教育的阶段性显著发展,促进了该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发展。

2.中等教育方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日益综合。

随着双轨制的废除,中等教育尤其是高中教育具有了双重任务,即为升学和就业同时做准备。近几十年来,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综合起来,为学生提供了多种社会选择的渠道,避免了由学校制度本身强加给学生的分化。采取把各类中学合并,建立综合中学,普通教育职业化,职业教育普通化,共同完成双重任务。

3.特殊教育及处境不利群体教育方面,日益引起世界的特殊关注,实行“教育优先区制度”。

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全民教育宣言》明确宣布,“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儿童、青年还是成人都应能获益于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不同种族,不同性别,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与教育机会。处境不利群体教育不平等问题日益引起世界的特殊关注。各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如对偏远和不利地区筹拨专款补助的“教育优先区制度”,以及对低收入家庭学生提供足够维持其学习的奖学金等,努力克服种族之间、男女之间、贫富之间、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的不平等因素。例如,韩国在经济发展阶段曾面临过教育发展与经费不足以及地区差距问题,为保证低收入阶层子女就学,在普及义务教育时,采取了先免收落后地区子女的一切学杂费,再免收大中城市子女学杂费的逐步免费措施。这一灵活措施使韩国在经费短缺情况下,保证了义务教育的高就学率和巩固率。

(二)我国应采取的策略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制定争取教育平等的策略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不能简单摹仿发达国家,盲目追求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层次。目前,我们追求教育平等,必须着眼现实,从现状入手,选择可行性策略,针对问题进行改革,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使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决策者及公民了解在教育平等方面现存的问题及性质,从而做到解决问题有方向性和针对性。

1、重视教育立法,加强教育督导,全面实行以法治教。

在教育管理工作中,通过教育立法,外治社会,内治自己。教育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法制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最富有效率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我国教育工作开始走上依法治教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相继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中国教育工作从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文件轨道开始转入依据法律法规的轨道。但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满足不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法律研究与宣传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还不能像国外发达国家那样处处有法可依,还远不能满足“依法治教”的要求,还需要大量的单项法和地方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有关促进教育平等的很多方面,如教育投入、高等教育、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扫盲教育、业余教育等,都急需教育法律予以规范和管理。真正做到依法治教,还必须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因此,加强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显得非常必要。通过严格的监督,强化教育法规职能和执法力度,有力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2.在各级各类教育方面,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现教育平等的目的。

(1)增加基础教育投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改善教育条件。 我国的义务教育并非免费,为早日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基础教育机会均等,应先从初等教育开始实行免费制度,分步到位,属于基础性质的义务教育需要从社会范围来统筹安排。任何国家内部都有贫富差别,义务教育关系每个人生存发展基础和公民的素质,只有免费才能不分贫富为人人所享有。为此,国家应增加基础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以保证学生具有获得学业成功的平等条件。因为教育平等的原则恰恰强调的是教育条件的平等和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如果学校教学活动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匮乏,不仅影响儿童的入学率,而且也影响到学生学习的成功率。

(2)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使中等教育的机会多样。 在教育还是一种谋生手段时,择业需求将是学生发展自己的个性与才能的强大动力。目前中等教育的结构、培养目标等给予学生的选择余地太少,对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实现及高中教育的普及带来很大困难。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提高普及率,均等中等教育的机会有积极作用。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不仅指发展专业、职业技术性的学校,还应突出职业技术教育在普通教育中的渗透。

(3)构建以学习化社会为背景的终身教育,实施补偿教育。 终身教育是7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股世界性教育潮流。它具有摆脱时空限制的开放性,不强求学历、年龄的非制度化和教育教学内容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等突出优点,被世界各国作为实现教育民主及教育平等的主要对策。

我国还存在着一个超大规模的待教人口,包括7000万青壮年文盲,农民和个体劳动者4亿多,职工1.4亿,干部2000万,他们具有多种多样的教育需求,如提高文化程度、职业培训、知识更新以及自我提高和满足各方面兴趣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成人继续教育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这类需求,正规的学校教育是无力满足的。尽管我国的成人教育已有相当规模,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存在追求学历化的倾向及规模、效益低之类的缺陷。我们应从实施终身教育的战略高度着眼,构建以学习化社会为背景的终身教育体系,为成人创造更为充分、多样的教育机会。

(4)完善高等教育的自费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学、助学、 贷学金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承担学习费用是应该的,这符合国际惯例。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实行自费制度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使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以保证体现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5)改善处境不利群体受教育处境,发展特殊教育。 实现教育平等的关键在于改善处境不利群体的教育处境,我国每年400~500万失学儿童绝大多数来自处境不利群体:农村、女童和家庭贫困人口。当务之急是解决他们的入学问题。贫困地区师资普遍缺乏,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任教,增加女教师人数是解决少数民族女童入学的有效途径。发展特殊教育是教育平等所必需的,残疾儿童有权享受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完善人格,自食其力,这是实现教育平等的有效保证。

3.在各地区教育条件差异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发展农村教育,逐步消除城乡教育不平等现象。农村教育,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农村教育,在我国是个薄弱环节。无论是正规的中小学教育,还是成人教育,无论是普通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无论在入学机会上还是教育条件和学生学习的成功率上,农村教育是牵动我国教育事业的重点所在。在教育上仅靠落后地区自救,只会造成恶性循环,而且会进一步拉开不同地区在教育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国家应对边远地区和落后地区拨出按人均计算比发达地区多得多的教育经费,使这些地区的教育发展具有较发达地区更大的加速度,才有望缩短不同地区在教育上的差距,求得地区间的教育条件平等。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完善农村教育机构和教育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是实现教育平等的重要一环。

4.在教育系统微观方面,重视教育平等理论研究,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平等意识。

由于社会的权力意识、经济意识等已渗透到教育领域,某些从教人员存在着对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施以差别对待,尽管是少数人,但仍不容忽视,任其自由,无疑会造成教育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因此,应重视对从教人员平等意识的培养,教学过程中,注意对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的对待。从而达到教育过程的平等,即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

教育平等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教育政策,它对满足个人的自我实现,进而促进政治民主、社会的安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平等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教育系统的内部状态,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教育改革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协调一致。我国的社会主义平等的政治制度为教育平等创造了前提条件,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我们必将向着人类教育平等之梦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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