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中的产权制度变迁&以30年来三村为例_农民论文

农村改革中的产权制度变迁&以30年来三村为例_农民论文

农村改革中的财产制度变迁——30年3个村庄的案例介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庄论文,财产论文,案例论文,农村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背景: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是改变财产关系的“存量改革”①

(一)“大包干”=“均分制+定额租”

农村改革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后来“大包干”(亦即家庭承包制),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制度变化,是新中国半个多世纪农村制度变迁的一个部分,它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突发的。

首先,中国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改承认了按照社区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对外排他的土地村社产权的边界,并且也是在国家权力侵入的条件下造成了“农地产权残缺”(周其仁,1994)。这是新中国与旧中国在农地制度方面显著不同的两个新特征。

其次,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确定“队为基础”为内容的人民公社政策调整也实际上重新承认了自然村社的地缘关系就是土地产权边界;同时,国家给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体制下部分退出的权利。自那以后,各地农村生产队内部的包工包产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②。

再次,被无数文件长期肯定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改称“家庭承包制”)的概念,与农村1982年以后实际推行的分田到户的“大包干”实际上根本不同。前者不破坏“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只是改变了生产队内部结算方法——把“秋后算账”改为“春前算账”(类似于明确了农户对集体上缴的定额租)。而后者作为一种“存量调整”的财产制度变化,却是把土改形成的土地均分的制度遗产和20世纪60年代“调整”时期形成的“队为基础”的制度遗产结合在一起,演变为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小农村社制”。

由于大部分农户土地规模细小、地块分散、农业剩余太少,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懂得并且试图维持“轻徭薄赋”;民国以来的近现代则强调减租减息和减轻农民负担。例如,“大包干”以后规定税费负担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实际内容类似于解放前减租减息之后相对稳定的定额租,也就是国家权力介入村社自治制度,强制性地统一规定了村社集体这个土地所有者的定额“地租”最小化比例。事实上,“大包干”以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一直处在变动之中③。

总之,在中国这种资源环境制约下,经过近百年制度变迁进程中政府和农民的反复“谈判”终于稳定下来的“家庭承包制”,在基本的财产分配关系上的实际内容是“均分制+定额租”。

(二)社区内部化的“成员权”

历史上体现中国农民“均平理念”的农地初始产权的配置,要么通过战争,要么通过政府“改良”来实现;中国农村历来也并不存在完整意义的、完全排他的“私有”产权。这其实是农业社会稳定的内在原因,也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国家所有制经济和中央集权政治的基础。

由于国家半个世纪以来难以完全承担对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义务,事实上,农民只能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生存基础。而农村土地客观上又是以血缘、地缘关系维系的村社边界作为产权边界的。村级集体组织由这个产权边界内部所有现实的、潜在的成员结合而成。因此,以村社为产权边界的集体共有制是村社内部组织成员权的集合。村集体作为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客观上也承担了对农民的基本保障职能,这种保障又是通过有实际约束力的“非正式合约”——集体对村社内部按照人口变动分配土地的方式来具体体现的(温铁军,2008)。

有鉴于此,在1995-1996年完成的“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研究”课题报告提出,在中国的小农村社制经济条件下,农村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有的、内部化的村与户分享的“产权两级构造”(温铁军、朱守银,1996)。

进而,乡土中国之不同于城市中国,主要在于大多数传统农区的非正式制度、非规范契约至今仍然是维系农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文化基础。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一方面,由于中国是在20世纪前半叶的三次土地革命战争中催生了当代土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家权力侵入农村土地产权形成过程,客观上不仅使土地“产权残缺”不可避免,而且还恰恰由于这种先天的残缺,预留了国家和集体权力再次进入的制度条件。另一方面,体现“社区成员权”和福利原则的土地均分制以及历史上长期就有的土地“两权分离”,是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的自主选择,这使农村最主要财产的产权在农村社区内部也不可能是完全排他的。

相应地,以此为基础的村社组织的制度安排也只能是内部化的。而本文要讨论的内部化,是指在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当产权不可能完全排他时,如何将外部的市场关系改变为内部化的合作社(企业)制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三)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义与内涵

基于以上与现实问题相关的理论解释,本文提出了符合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现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义,即在一定的宏观制度环境的制约之下,以小农村社内部化的财产权益关系为前提的产权制度、积累和分配制度、管理与服务制度,以及对外能够与市场相适应、对内能够整合资源和收益的组织载体。

上述定义的基本内涵是:在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和城乡对立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的双重制约下,改革开放后农村基层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为基础,形成了相对合理的财产关系,农村今后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在这个前提下,建立有利于扩大小农经济内部规模和村社经济外部规模的一整套积累、管理和分配制度(即致力于解决市场化改革后农村“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以及相应的结构合理的组织载体,诸如满足农民经济或社会综合需求的专业或综合的合作组织。这不仅涉及对旧体制的改革,而且要求国家在整体上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之中对现有利益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二、早期农村改革中的股份合作制④

(一)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概念

如果从经验层次来归纳,近代以来的所谓发展,无外乎是资源向资本转化的过程。而如果从经济基础来看所谓改革,则无外乎是在资源资本化的发展过程中生成的巨大增值收益怎样合理分配的问题。

(二)中国乡镇企业的基本属性

应该认识到,初期乡镇企业的真正作用并不是创造工业产值,而是“就地化”(localization)创造社区内部的就业机会,解决农村约2亿过剩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所以,“乡镇企业问题从来就不是企业的微观问题”,而是如何让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和小农村社经济制度下的农业获得反哺的问题⑤。

本文认为,由于乡镇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具有对社区内部土地无偿占有和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从而可以不对劳动力支付任何社会保障开支的特殊条件,因此,乡镇企业占用本地劳动力越多,其收益中来自社区的转移收益就越多,从而自然地形成了吸纳过剩劳动力就业的内在机制。而且,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利润中隐含了被企业占有、但一向并未计入的、占企业资产高达70%(温铁军,1998)以上的社区土地和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转移收益。这种源于地租和劳工福利的转移收益,只能在社区化的乡镇企业以追求社区整体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之下,才能顺利实现。如果不顾基本国情,也按照城市企业“资本密集、排斥劳动”的办法发展乡村工业,就会使乡镇企业已经吸纳的非农就业的过剩劳动力再度失业。这也就最终危及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幸的是,这种不顾事实上的二元结构体制约束而照搬城市企业制度的政策,确实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早期经验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早于企业股份制,发源地在1984年的山东周村试验区⑥。

周村的股份合作制有“先有长行村,后有王村镇”的说法。长行村是在1984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的时候,就把当时集体积累的几百万元固定资产做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王村镇是在1992年按各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让镇内所有的村按股占有镇级企业的资产。这种做法初步解决了镇级企业产权不清的问题,是农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创新。周村试验说明,首先要承认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把价值形态的集体财产做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才能够使作为财产主体的农民通过委托社区集体代理的方式,重新建构社区集体共有的产权,从而使农民作为社区成员能够通过股份合作制来实现对社区财产享有的收益权。

三、改革中期广东南海的股份合作制试验

在全省范围推广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发生在1994-1996年的广东。广东南海试验区的农村基层已经把包括工业固定资产在内的所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并且实行了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允许继承、流转的方法。这种新的财产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实物形态的土地不再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不必再无限细分,因此,南海试验区具有了完全按照市场机制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可能。

(一)南海股份合作制的一般经验

南海是在1987年列入试验区的,主导试验的是隶属于广东省政府的农研中心。

案例:南海的农村股份合作制

20世纪90年代,南海利用广东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的有利时机,加快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兴起的“开发区热”因大规模占地而引发冲突,南海地方政府肯定了基层群众为保护土地增殖收益而创造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并以此作为新的改革试验项目的主要内容,以便既保证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也保证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统一规划。其具体做法是:区别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折价形式,把土地和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股,无偿量化给农民,以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在获得承包权后,再区别土地用途和收益折价,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集体,纳入股份合作组织统一使用,以达到规模经营和统一规划的目的;试点村(里水镇草场村)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这样既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又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

南海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其制度绩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市对农村土地、财产进行估价折股,将总额130多亿元的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配置给76.6万农民,并发放了股权证书,确认了农民在集体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农民成为集体财产真正的主人;打破了集体收益按人均分的旧机制,形成了按股分配的新机制,在完成改制的1996年,全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共有再分配款4.08亿元,人均分红578元;实现了对土地的区划化管理,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

(二)分析

南海案例说明,以交易成本决定制度安排已经逐渐成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前提。这是因为,南海实行的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在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下成功实现了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赢”的结局。其中的制度成本清晰地表现为外部性问题——农业用地仅余约1/3,其他土地由村社自主开发并占有增殖地租收益(俗称“小产权”);时至今日,80%以上的农村工商业用地都属于这种性质⑦。这事实上放弃了土地对粮食安全体系的基础作用和农业的生态环保等功能。

珠江三角洲这种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地区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拥有土地开发权但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当地称为“管理区”),在乡镇企业发展态势最好、工业资产价值最高的时期,以两级配股的办法,由管理区(行政村)向生产队(自然村)让渡了工业资产的股权(受益权),再由生产队向农民以股份分红的方式分配。这样,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生产队用工业资产的股权换得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向管理区入股。而农民交出了土地之后,获得了按照人口分配、既体现了土地农转非增殖收益又体现了社会保障的股权。同时,地方政府则由于可以直接与既有行政职能又有资产权益的管理区(即村集体)打交道,从而降低了在土地征用上与高度分散的农民进行交易的制度成本。

(三)草场管理区的“增人购新股,减人不减股”⑧

南海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把社区内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给社区内全体成员、农民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财产制度。这种内部化的财产制度在明晰产权,建立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有效激励、监督和积累机制,克服集体经济自身存在的某些制度性缺陷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这种产权是通过内部交换形成的,亦即行政村和自然村这两级集体以自己控制的企业资产与农民交换土地使用权。但是,这种交换并没有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因此,在大部分村内农民拥有的股权还是“虚股”。无论是分配所得还是低价买得(实质上也类似于分),一方面,它是对社区成员或企业成员以往劳动价值的承认;另一方面,它又带有强烈的福利性质。因而这种“分”得的股份,又会因其具有福利性质而受到种种限制,诸如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和“人去股消”等。

有鉴于此,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1993-1996年几次对南海试验区进行调研之后提出:“虚股”折实,深化试验。其中,里水镇草场管理区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做法有相当的意义。

案例:草场管理区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

草场管理区将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现有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以股份的形式全部折股量化。股权有三种形式:一是基本股,每个成员可分得3股,配置对象为1995年12月31日前户口在该区的农业人员;二是承包权股,每个成员3股,16周岁者以下配2股;三是年龄、劳动贡献股,按承包责任田的不同情况和年龄为依据计算,足股有9股。这部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农民,以后不再调整,新增人口不再分配股权。股权以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运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动。

对于新出生人口和结婚迁入的人口通过定期扩股来配售新股,其中,新出生的配售5股,新嫁入的配售6股,配售新股有优惠,即按照当时股值的30%计算。这种做法虽然仍没有完全把虚股折实,却适合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股权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可在本社区内流动,允许股权转让、赠送、抵押、继承。为保证股权正常、规范和健康地流动,草场管理区在股份合作社中建立了管理机构,统一发放股权证书,一人一证,凡进行转让、赠送、抵押或继承的,必须到股份合作社、管理区有关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否则不予承认。

(四)小结

对比20世纪90年代其他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制度创新,草场管理区案例意义重大。这是因为,一方面,草场村的做法可以说是在目前维持小农村社制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最为彻底的、体现了初始财产占有平等原则而且相对公平的产权改革,对于中国农村地区大量出现的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不愿放弃土地的问题,也许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解决之路;另一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草场村案例对于乡土中国那些工业化的村社中体现恰亚诺夫“生存小农”假说,即内部化处理负外部性的机制,起到了客观上的解构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农村生产力诸要素的配置已经日渐取决于社区之外的外部市场。

四、新世纪的农村改革:霍家沟案例及分析

对于当代中国农村改革具有示范意义的是山西长治霍家沟村的改革。霍家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工业化起步,2003年即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了全体社区成员全额占有集体企业资产。这个由农民自主创新所推行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不在于把土地和企业资产通过做股的形式进行资本化,建立了“社区产业资本集团”这种内部共有制的财产关系,它与周村和南海曾经进行的农村改革几乎具有相同的形式和内涵;而在于聚落而居的中国农民对各种资本利益集团的自发反抗;在于那些非规范制度之下的农村仍然会继续产生自身能够防止负外部性最大化的理性改革。

诚然,20世纪80~90年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形成的产权制度,可以验证“不同的原始积累方式形成不同的制度,并且导致其后的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理论。即使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改制以后,农村中仍然有体现社区成员权的内部化的产权制度创新发生。

(一)霍家沟村:社区化的产业资本集团

案例:2004年开始的山西省长治市霍家沟村股份合作制改革⑨

霍家沟村坐落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北部,紧邻潞安矿务局⑩石圪节煤矿,全村面积5平方公里,191户,776人。1993年村里实行退耕还林,当时村里有耕地1014.4亩。早在1964年,“四清”工作队就帮着村里搞起了副业——给潞安矿务局加工豆腐、粉条,用剩下的渣子喂了500多头猪,这一项的年收入有1万~2万元,约占村集体总收入的20%,还带动30多个劳动力从事副业。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和放开农产品市场,霍家沟养殖业也就逐渐停止了。

霍家沟村地理条件不好,村民种地以玉米为主。上党地区地下矿藏种类达40多种,素称“煤铁之乡”。霍家沟境内仅有一些小的边角煤矿,成了社区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主要资源。

1.乡村工业起步——社队工业

1971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要求发展“五小”(11)工业,会后全国社队企业以年均24%的速度发展。就在1971年,霍家沟村开始挖小煤窑。

农村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开始时,种粮食不挣钱(12)。而小煤窑工人每天挣15个工分,相当于一个半工,下坑给0.2元现金补助,相当于国有煤矿井下工的20%(13)。按月发工资,挖一吨煤给提成0.1元,每吨售价3元,下坑的工人一个月能挣100元,井上的最多挣60、70元。当时,在煤窑工作的基本上都是那些家里孩子多又比较困难的村民。1985年,霍家沟用大队的自有资金大概4万元挖了新井,完成了原始积累。

1987年石圪节煤矿着大火影响到了村里的小煤矿,因此,1987-1990年,霍家沟村的发展进入低谷,村里进入最乱的时候。当时村里虽然没有负债,但村民上访问题很严重,直到1990年还是乡里重点整顿的落后村。这年村委会改选,选上了26岁的霍松勤。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发生。

2.资源资本化(工业起步)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对全国的乡镇企业予以肯定。霍家沟就利用国家金融扶持的机会快上项目,但同期也有依靠当地资源资本化起步的农村工业化的“外部性”代价——抓住国家对小型“三高”企业还没有明令禁止之前迅速上马项目,但产生利润之后立即利用积累投入产业升级、改造。待国家禁令下达时,这里已完成了产业改造,进入了良性循环。

1992年,石圪节煤矿要付给霍家沟村一部分道路占地补偿费,霍松勤没要现金,而是用这笔补偿费换了该矿的边角煤田。煤挖出来后一斤没卖,都存了起来。由于当时煤价是每吨50~60元,而焦炭每吨能卖到200元,所以,霍家沟村1993年开始利用本村最大最平的一块40亩耕地建起了焦化厂,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总共投资1400万元左右。其中,第一期工程启动资金不到2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一是自有资金70万元(其中,融资20万~30万元(14),再加上村里将一个煤矿转让给西白兔乡的晋鑫公司,大概收入40万元左右);二是向银行贷款80多万元;三是1992年长钢焦化厂还了霍家沟村10万元的欠款;四是邻村瑶山煤矿因为违法挖了霍家沟村的煤,赔偿给了村里40多万元。1994年,焦化厂第二期工程启动时就没有融资、借款,仅靠滚雪球式的自我积累完成。这意味着:起步3年之后霍家沟村的产业资本已经形成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更为重要的是,霍家沟村在很短时期内就完成了足以构成产业内部循环的结构调整:1995年,霍家沟村上了活性炭纤维项目,投资300多万元,项目是环保产品,就是市场打不开,最后厂子不得不关闭。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焦炭滞销。霍松勤利用这个“空闲”时机投资建了洗煤厂,用洗精煤炼焦炭,提高了焦炭品质,打开了市场。接着再投资建电石厂,用自己的焦炭和石灰炼电石。之后又投资建了自备电厂,用洗煤后的中煤、焦化厂的煤气作能源发电供电石厂用。1997年建电厂的时候遭遇困难,企业的工人10个月没有开支,合计90万元,确定年利息为13.6%,1999年投产后,到2000年才还清这部分工资。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当时工人的95%为霍家沟村民,只有不到5%为外来工人。

3.初始产权配置——企业转制

2004年12月霍家沟村进行集体企业改制时有资产近5亿元,净资产近3亿元,企业净资产的33%留在村集体,其余的67%变成股份分配给村民,村里户均得到了超过百万元的资产,并开始拿到股金分红。67%的村民股份创造性地分成三部分:人本股、工龄股、职务股。股份总额为17178.86万元。其中,人本股为15382.64万元,占总额的89.54%;工龄股为1588.39万元,占总额的9.26%;职务股为207.83万元,占总额的1.2%。

村集体留下的33%股份是对有利于本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投入的回报,对于社区化的、长期承担“以工补农”职能的乡镇企业而言,无论哪种改制,都应留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股,或者规定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用于乡村两级的公共开支和支农投入(温铁军,1998)。正如领导改制的霍松勤书记所说的:“集体经济就是管理人的手段,没有集体经济就没有集体功能,农村必须得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就是自己给自己找了个财政。”

到2005年,霍家沟村的工业产值已经达到9亿元,依靠在本村得到的工资和股息,村民的人均收入达到1.5万元,是1993年工业化再次起步时的24倍,村民股份随着企业的发展还在不断增殖。这时,该村已经质变为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化的产业资本集团。”

(二)分析

山西霍家沟村,这个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开始农村工业化起步、1987年中辍、1993年再次以社区资源资本化为实质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社区产业资本集团,由于社区资源资本化的初始投资人是全体成员,由此产生的产业资本集团就如同传统农村社区不能解雇其社区内的农户那样不能解雇其成员,于是,最终被资本化的资源由社区成员共同占有,因而形成了如下不同于西方个人化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

1.乡土中国的产业资本主要形成于本地资源资本化。该村1964年开办副业和养殖业,1971年开始挖煤,并且利用20多年来为国有煤矿长期提供副食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推进了社会资源转化为资本——把应该得到的国有煤矿企业支付的道路占地补偿款折换成边角煤田资源的开发权。本村把最好最平整的土地无偿用于建立煤炭资源转化增值的焦炭加工企业,使其呈几何级数增长的级差地租转化为企业资本。本村劳动力早期下井挖煤仅仅得到相当于国企职工20%的工资,而剩余价值转化为企业资本,并且本村的集体积累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企业投入。

2.产业形成之中的风险由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该行业的其他负外部性则由社会承担。例如,该村煤矿1987年受到火灾影响而停产;1997年建电厂的时候遭遇困难,工人10个月没有开支工资,拖欠合计90万元;2003年活性炭纤维项目投资300万元失败而倒闭,等等。这表明,工业化进程中的风险皆由社区全体成员承担,客观上表现为村内失序,矛盾复杂。而该村规避国家对小型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关闭政策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则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推给全社会承担。

此类乡土中国的经济主体的资产来源,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承担风险损失”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主体,也不同于斯大林模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凭借官方垄断地位直接占有全民资源资本化收益的企业主体;那么,以小农村社制为经济基础、内部化产权制度为特征的中国现代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经验,也就顺理成章地应该被列为另类发展模式了。

五、结论

发源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改革开放至今已经走过了30年,对于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乡土中国来说仅仅是一瞬间。然而,这3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带给乡土中国的影响却是巨大的。2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和异地非农就业,给农业带来的影响复杂而剧烈,许多传统的价值观和制度安排正在经受着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的冲击和考验。

但是,中国特有的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和城乡对立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却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无法回避的问题。也因此,中国这个正在快速进入工业化的农业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独特的,其解决之道没有现成的国外经验或理论拿来证明或证伪。

然而,走入新世纪的乡土中国从来没有停止过农村财产方面的制度创新和自发的制度变迁。从1984年、1994年到2004年,从山东长行村、广东草场村到山西霍家沟村,都是30年间中国农村制度变迁的鲜活案例和精彩表达。这些村庄所提供的经验各不相同,有的是通过体现社区内部“成员权”平等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实现了村庄所有成员共享产业资本或土地级差收益,并实现了股权的流转;有的则是在村庄集体参与工业化的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并最终由社区成员共同占有被资本化的资源。这3个村庄的财产制度变迁,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村庄内全体居民共享产业资本收益的、初次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也因此成为农村社区和乡土中国的本土经验,对于解决中国目前农村、农业和农民所面临的困境,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注释:

①本文的背景部分由第一作者综合1987年以来从事农村改革试验区研究、1995年以来承担的多个课题的研究报告以及2004年以来所承担的国家985“中国农村发展试验创新基地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等研究成果,结合课题组成员的讨论意见成稿。鉴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20世纪90年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2000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及2004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含下属单位志愿者)先后参与这些课题调研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在此一并致谢。

②关于20世纪60年代农村社区内部生产方式的调整,可参阅温铁军(2000)第三部分的论述。

③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政策的指导思想脱离实际,导致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不得不长期化。

④早期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已经有很多著述予以归纳总结,本文不再赘述。可参阅温铁军(1997)。

⑤本文第一作者在1993年立足安徽蹲点调查基础,指出农业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农业之外(参见《汝果欲支农,功夫在农外》,《经济日报》,1993年5月);接着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例如《粮食是问题,但不是粮食的问题》,《调研世界》1995年第4期)。

⑥早期社区股份合作制试验区的经验材料可查阅温铁军(1997)。

⑦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这种全省推广的土地制度改革是“违法的”;但事实上只能“法不责众”。

⑧本文作者于2008年5月组织了对草场村的后续调查。由于长期以来没有调整股权,社区内部股权分配收益差别日益显著,主张按照家庭人口重新调整基本股的村民日益增多。遂借村民委员会选举形成两派。“台下派”人选以调整基本股作为竞选纲领并最终获多数票当选村主任。是故,其后的股权调整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

⑨本案例由石嫣执笔起草,庄莎莎参与调研;感谢霍家沟村霍松勤、张武芳以及所有接受访谈的村民。

⑩潞安矿务局是一家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设多家企业,石圪节煤矿为其中一家。

(11)“五小”工业指:小钢铁、小煤窑、小水泥、小机械、小化肥。

(12)霍会计讲的故事:当时,他承包了一些地种玉米,当年收了1万斤,当时为了卖掉这些玉米,他还给粮站人送了4吨炭(一车)。1斤玉米卖了0.12元,一共才卖了1000多元。

(13)据老会计霍汉来回忆,当时的国有石圪节煤矿给下坑的工人每天补助0.8元。

(14)这其实是向村民借的高利贷,年利率40%,并配20%股份,五年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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