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渊源与发展趋势_刑事犯罪论文

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渊源与发展趋势_刑事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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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行刑社会化是当前我国行刑学领域的热点问题。所谓行刑社会化,概而言之,就是为 了缓解监禁刑对罪犯再社会化的负作用,一方面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尽可能把罪犯放 到社会上接受矫正;另一方面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其尽可能接近于自由社会,并 扩大社会力量对矫正事业的参与,以利于罪犯重归社会。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 国际趋向,也是我国行刑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拟对行刑社会化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略 做探讨。

一、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发端:近代学派的观点

行刑社会化是立足于监禁手段同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之间的悖论而展开的,这一思想的 形成是人们对罪刑现象的认识达到一定深度的结果。从刑法思想史看,正是从19世纪中 叶开始,随着刑事近代学派将研究聚焦点由犯罪转向罪犯,同时对刑罚功能的认识趋于 理性,才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确立开辟了空间。

在此之前的刑事古典学派,虽然提出了刑罚人道和监狱改良的思想,但由于其关注的 中心是抽象的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的犯罪人,因而对罪犯的矫正和再社会化问题未给予足 够重视。古典学派高度推崇监禁刑的作用,将其视为一个完美的刑种,但在报应性行刑 观导向下,监狱行刑的主旨在于对罪犯的消极隔离和管束,而非培养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的素质和能力。

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在深刻反思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缺陷 基础上,深入到犯罪行为背后去研究犯罪人及其犯罪原因。他们看到了刑罚功能的局限 性,对古典学派过分崇尚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刑罚的目的不 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 正以防卫社会。

龙勃罗梭曾长期担任狱医,他通过对监狱的实地考察,对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提出了具体设想。首先,他剖析了监禁刑存在的弊端,“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 增犯罪之事。”(注: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57.)为此,他主张慎用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并且提出了刑罚替代物的概念, 即尽可能适用各种非监禁措施来代替监禁刑的执行,如法庭警告、训诫、善行保证、罚 金、赔款、缓刑等。其次,龙勃罗梭也看到了监禁刑的存在价值,并没有将其完全加以 否定,例如,他主张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人实行不定期刑甚至终身监禁。龙勃罗梭还 十分重视监狱改革问题,反对将罪犯一关了事、单纯隔离的旧式监狱,而倡导对罪犯进 行教育感化,使监狱从原来的封闭式逐渐转向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由此使监狱真正成为 救治犯罪人的医院。

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竭力呼吁关注罪犯人格问题,反对把犯罪当做抽象的法律现象进 行研究。基于对犯罪原因的深入认识,菲利指出刑罚并非对付犯罪的万能的灵丹妙药, 刑罚替代措施应当成为防卫社会的主要手段,刑罚尽管是永久的但却要成为次要的手段 。菲利力主改革现行刑罚制度,主张在量刑和行刑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 。在揭示当时监狱存在的种种流弊基础上,菲利主张应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有效的 矫正,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关押和隔离。

李斯特是近代学派的又一杰出代表。目的刑和教育刑论是李斯特刑罚理论的核心。他 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在报应之外,刑罚应该还有另外的目的,即 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达到预防犯罪的目 的。李斯特也注意到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张采用缓刑和累进制,提倡使用罚金刑和设 立刑务委员会,对少年犯、精神病犯罪人采取特别处遇等。(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 [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336.)李斯特还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 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强调社会本身对于预防犯罪的责任,不能专用刑罚来遏止犯罪 ,改善社会环境对防止犯罪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刑事近代学派的刑罚思想对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催生了缓刑、假释、累进处遇等现 代行刑制度的诞生,也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根基。在肯定近代学派对行 刑社会化思想的发育做出的贡献同时,应当看到,在近代学派那里,行刑社会化思想尚 处于萌发阶段,尚不系统、成熟和完善。总体而言,近代学派的刑罚观更强调对社会利 益的保护,罪犯的矫正和社会化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防卫目的的;他们虽然注重犯罪人人 格的研究,但对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关注不够,在防卫社会的旗帜之下,剥夺罪犯再犯能 力的需要往往压到了教育和矫正的目标。

二、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演进:社会防卫学派的贡献

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兴起了一个以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 化和实行人道的刑事司法的一个理论流派,被称为社会防卫学派。社会防卫学派的兴起 ,也是行刑社会化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的标志。

社会防卫学派的前期代表是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格氏因其彻底解构传统刑法的激 进观点而受到许多人,包括来自社会防卫学派内部的批评,但他是最早赋予行刑社会化 思想现代意蕴的学者之一。格氏认为,社会防卫的本质目的在于“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 ”,使之回归社会。国家担负着拯救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新 人的义务,这是最高尚的人道主义。他反对以牺牲个人来保护社会的做法,主张采用一 系列预防性、教育性和感化性的措施来代替刑罚。

继格拉马蒂卡之后,法国人安塞尔成为社会防卫运动的领军人物。安塞尔修正了格氏 的某些极端观点,使社会防卫运动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之上,而进入所谓的“新社会 防卫论”阶段,安塞尔则自己将其学说概称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安塞尔坚 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积极主张刑法应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提高人类价值。他 从刑事政策的高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使这一思想融入民主、人道 和法治的现代精神,并得以基本定型。他认为,犯罪人具有再社会化的权利,刑事政策 的目标不是要把犯罪人排斥在社会之外,而是应当尽一切努力将犯罪人重新纳入社会, 同时,对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只能通过增加刑法的人道化来实现,刑法必须在确保犯罪 人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权利基础上,积极唤起犯罪人的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恢复犯罪人 的自信和个人责任感。

安塞尔主张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以对犯罪现象和罪犯人格的科学理解为基础,在诉讼 过程的各个阶段上,在量刑和执行判决时,都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格,这是对犯罪人重 新社会化的出发点。(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883.)

安塞尔对监狱和监禁刑的功效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认为事实上的监狱与人们所期 望建立的监狱相去甚远。18世纪末人们在建立严格监狱等级制度的同时希望监狱成为惩 戒性刑罚;19世纪末,人们要求监房关押能使罪犯悔过自新;20世纪人们则企图将监狱 作为一个帮助罪犯重归社会的场所。但事实证明,监狱这一抗制犯罪的主要工具反而成 为重新犯罪的学校。监狱里的种种限制、混杂的人群及其所内含的暴力导致罪犯人格异 化,使人陷入一种盲目的服从或畸性的反抗状态。监狱还使罪犯与正常生活、家庭、工 作、朋友完全隔离,监禁刑影响罪犯亲属,常常导致家庭破裂,使人处于一种非常态的 状态,确切地说,处于一种反社会的环境中。

在剖析监狱及监禁刑弊端的同时,安塞尔并没有主张彻底放弃监禁刑。他认为监禁刑 对某些严重犯罪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打击”的手段,但它只能是在所有其他方式 都行不通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手段,监禁刑目前还不能废除,但应将其从常用 的刑罚变成一种例外的刑罚,即只有在极其严重和极少量的情况下才适用。新社会防卫 运动的努力方向应是“摆脱监狱”。为此,安塞尔提出以下监禁刑替代方法:

(1)在保留传统的监禁制度前提下改变绝对的关押方法。如建立“开放监狱”(没有围 墙和栅栏的监狱)、实行周末监禁等。

(2)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

(3)推广前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

(4)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禁刑。(注: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23—325.)

三、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国际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精神

二战后,刑事执行和罪犯处遇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 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性文件中,都可以找到蕴含行刑社会化思想 的一些规范、指导原则和标准规则等,这意味着行刑社会化已经取得了国际准则的权威 性。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法体 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确立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些最基本的人权标准。该《公 约》第十条对被剥夺自由人的处遇作了专门规定,该条第一款首先指明所有被剥夺自由 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二款确立了已决犯和未决犯、成年 犯和少年犯分别关押和处遇的原则,第三款则直接规定了监狱制度的宗旨,即应以争取 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尽管《公约》只是纲领性的规定,但由此可见其对行 刑社会化是持肯定立场的。

2.《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虽然不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约束力,但提供了一个具有示 范意义的监狱管理和罪犯处遇方面的国际标准,对推动各国的监狱立法和监狱改革、促 进罪犯的人道待遇产生了积极作用。该《标准规则》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 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因此,应 该尽可能请求社会机构在恢复囚犯社会生活的工作方面,协助监所工作人员。第六十四 条进一步指出:社会责任并不因囚犯出狱而终止。所以应有公私机构能向出狱囚犯提供 有效的善后照顾,其目的在于减少公众对他的偏见,便利他恢复正常社会生活。上述两 个规定,鲜明地体现了《标准规则》对于行刑社会化的倡导。为了使囚犯顺利重返社会 ,《标准规则》还设计了一系列相关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如保障囚犯同外界的正当接触 的权利、有关分类和个别处遇的规定、有关监狱劳动及出狱人保护的规定,等等。

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还通过了另外一个集中体现了行刑社会 化思想的国际性文件,即《关于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建议》,该《建议》首先对开 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特点做了描述,即没有防止囚犯逃跑的物质措施和人员措施(如 围墙、门栓、武装看守等),是建立在囚犯自觉遵守纪律和对其所在群体生活负责的基 础上的一项制度。《建议》认为,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标志着当代监狱制度发展到了 一个重要阶段,是执行旨在使囚犯重新适应社会的刑罚自负原则最适宜的做法之一。同 时,开放式监所和矫正制度有助于减少短期监禁的缺陷,因此,建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 情况下,把开放式监狱制度扩展到最高限额的囚犯。(注:张燕玲.联合国预防犯罪领域 活动概况及有关文件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3.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有关决议中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1980年,联合国以“减少关押的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为主题,在委内瑞拉首 都加拉加斯召开了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中指 出,刑事司法要尽量减少关押人犯,因为,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 在矛盾性。监禁违反了人类的本性,监狱则使囚犯的人格感削弱。现在我们更加清楚地 了解到,监禁不可能促使犯罪人过一种守法生活,也不可能减少犯罪率。我们应当寻求 在“狱外”或“不用监狱”来改造罪犯。(注:谢望原.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 历程[J].政法论坛,2001.(2).)

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中,进一步发展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在《制定青少年罪犯审 判和司法最底限度标准》的决议中,倡导严格限制对青少年犯的监禁刑适用,提出:任 何青少年犯不得被关进监所,除非被判情节严重。在《制订囚犯社会改造措施》的决议 中,针对如何增加囚犯与监外的社会接触,以减少监禁的不利影响,对各成员国提出以 下建议:

(1)努力提倡将涉及剥夺自由的刑期尽可能缩短的措施,同时注意尽量保护公众。

(2)保证建立各种各样的监狱,以便按囚犯的需要可以将他们分别收容,使他们或者从 开始服刑时或者在服刑期间尽可能监禁在开放的拘所。

(3)放宽通信、访问及准假外出的规定,从而力图维持与发展囚犯的个人和社会关系。

(4)与各种教改机构和社会机构密切合作。规划和执行便于犯人在释放后适应社会的种 种措施。

(5)保证尽最大的可能让囚犯有机会通过教育发挥他的潜力,以及有机会接受社会技能 和工艺技能训练,并且努力促使囚犯利用这种机会。

(6)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训练和教育,使他们能够积极有助于执行这些措施。

(7)将这些改造措施的目的告诉公众,鼓励公众接受这些措施。

4.《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了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大会通过的 《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东京规则》),为非拘禁措施的适用和执行提 供了基本的国际准则。该《规则》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管理工作,特 别是在罪犯处遇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规则》将采用非拘禁 措施看做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部分,倡导各国在本国法律制度内采用非 拘禁措施,从而减少使用监禁办法的程度。《规则》提出应根据尽少干预的原则应用非 拘禁措施,同时积极鼓励公众参与,认为这是改善接受非拘禁措施的罪犯与家庭及社区 之间联系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四、行刑社会化思想面临的冲击及其趋向

行刑社会化思想在二战后蓬勃发展,对各国行刑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从20世纪70 年代中期开始,这一思想也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这在美国表现尤为明 显。在20世纪的前2/3的时间内,以“矫正”和“更新”为核心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在美 国行刑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刑事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 ,强调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应的新古典主义抬头,并逐渐左右了美国的刑事决策与实践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也波及行刑领域,使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和实践都受到一定冲击。 曾广泛适用的缓刑、居住方案、工作释放、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尤其是限制假释适用的倾向极为明显,甚至有个别州,如迈阿密州、缅因州等,一度废 除了假释制度。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法》,该法令指明从1992年起 开始对联邦监狱的犯人取消假释。下面一组关于美国监狱人口变化的数据,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刑事执行由社会化向监狱化的转轨:在伊利诺斯州,1983年较之1979年,监狱 人口上升了10.3%;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升的比例为18.4%;在阿拉巴马州,这一比例达 29.7%;而在印第安那州,上升的比例高达34.4%。(注: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M].长 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335.)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刑事政策的转向,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的一点,是美国社 会中的犯罪率激增,尤其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大幅上升,社会治安恶化, 民众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随之升高,使政治家们和整个刑事司法系统面临巨大的压力, 不得不采取加大惩罚力度这样较之教育改造更易操作和见效快的策略应对犯罪。另一方 面,美国行刑实践中一度盛行的康复模式和社会复归模式,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 取得人们预想的那样明显的效果,而滥用假释、不定期刑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刑法公 正性贬损和放纵犯罪的弊病,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加之不断升高的犯罪率和累犯 率,动摇了人们对于教育和矫正的信心,导致了报应和威慑思想的回潮。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刑事政策上的变化,是否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标明行刑社会 化思想开始走向衰落呢?(注: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0.)答案是否定的。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本国犯罪态势进 行的刑事政策调整,并不必然反映出世界刑法发展的整体趋向。从全球范围看,从历史 演进的大视野看,刑罚总体趋轻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 禁化是当代世界刑罚的主流趋向,由此派生出来的行刑社会化思潮,仍具有强大的生命 力,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

即使在当今美国,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也并未被行刑实践所彻底抛弃。例如,作为行刑 社会化重要途径之一的缓刑制度,并未因新古典主义刑罚思想的抬头而受到限制,反而 有扩大适用的趋势。据1982年美国司法部的报告,1981年全国被判处缓刑的人数达120 万,而当时各类监所的在押犯共54万。作为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罚金独立适用的比例 ,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对此,储槐植教授解释到,这是美国实行的“轻轻重重”的两 极化刑事策略的体现,“轻轻”,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重重”,即对严 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前更重,而“轻轻”和“重重”是有机联系、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 “轻轻”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重重”,使国家可以腾出有限的司法力量集中对付危害 严重的犯罪。(注: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69-177.)可见,即使在奉行严厉刑事政策的时期,行刑社会化做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 有其存在价值的。

另外,多年来实行对犯罪的高压政策的结果,并未遏止犯罪上升的势头,而监狱人满 为患的问题日渐突出。据美国司法部于1998年发布的犯罪统计数据,截止1997年底,美 国监狱中的在押犯已达120万,全美有15%至19%的监狱超过承受能力。为缓解监狱爆满 的危机,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扩大了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联邦和限制、取消假 释的州基本上都恢复了假释,最早取消假释的迈阿密州也于1983年对假释予以恢复。据 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止1997年底,全美被判缓刑与假释的成年男女人数超过390 万,这一数字超过了自1990年以来的每年2.9%的增长速度,创下新的历史记录。(注: 周振雄.美国司法制度概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84.)数据表明,美国近年 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有放松对假释等行刑社会化措施的适用限制的迹象,这既是形势所迫 ,也反映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生命力所在。

总之,断言行刑社会化已走向衰落,根据并不充分。同时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 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 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收稿日期:200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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