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财务指标比较_一般纳税人论文

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财务指标比较_一般纳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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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企业财务能力评价的要求,设计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八大财务指标。国家、企业的主管部门、工商、银行、税务部门通过这些指标,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依此作出相应的宏观政策调控及有关决策。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这些指标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但是,在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使得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成本中不含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成本中含有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这种成本构成项目的差异,导致两类纳税人在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一些财务指标不可比。这种不可比性显然会对企业的财务评价带来麻烦。

为了把两类纳税人财务指标上的差异说清楚,我们先看一个例子:

假设一般纳税人购进了100元原材料(含税),进项税率17%, 则一般纳税人进入产品生产的材料成本是85.47元, 若企业的购进增值率为63.82%(所谓购进增值率, 指的是以产品生产中可作抵扣的购进项目为基数计算的增值率,即增值率=增值额÷可作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则企业在将由85.47元原材料所形成的产品销售时, 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40元,价外再收17%的税,销项税额为23.80元,相应的应纳税额是9.27元(23.80-14.53)。若再假设生产包含85.47 元原材料的产品所耗的工资、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项支出是33.53元, 则企业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是119元(85.47+33.53), 企业相应的营业利润是21元。

如果前面谈到的这个企业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与销售,则其购进的100 元原材料(含税)只能全部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为该企业的生产条件并没有改变,其不含税增值率仍应是63.82%,则该企业在将购进的100元原材料所形成的产品销售时;其销售价格应为140+14.53=154.53元(将14.53 元的进项税通过产品成本转移出去),价外再收6%的增值税,即154.53×6%=9.27元。由于该企业的生产条件没有改变,其工资等项支出仍是33.53元,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该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是133.53元,其营业利润仍是21元。

同一个企业,由于纳税人身份的改变,导致其成本费用项目构成产生差别,并因此而引起其它财务指标的变化。

从企业垫付资金的角度来看,虽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不进入企业损益的核算,但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垫付的税金(进项税额)要等到企业销售产品时才能收回。这一点与小规模纳税人将进项税通过成本向购买方转移在资金投入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包含购进的100元原材料的产品的资金投入是133.53元, 一般纳税人的资金投入也是133.53元。所不同的是两类纳税人进项税额转移方式的差别使得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收回垫付的进项税额的时间要提前一些。从前面的例子我们看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由购进的100 元原材料所形成的产品时,只能转移相应的14.53元的进项税; 而一般纳税人销售相应的产品时,由于有23.80元的销售税额,他可以将购进材料中的23.80元的进项税拿来抵扣,即有9.27元的进项税得以提前抵扣。这使得一般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明显地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生产比较稳定且生产周期比较短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由于税款可以抵扣而减少资金占用的优势表现得更为明显。

1.产品销售收入

在前面的例子中,企业在财务上反映的销售收入分别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时为140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是154.53元; 含税销售收入皆为163.80。

2.成本费用利润率

一般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成本费用是119元。因此, 相应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是21/119=17.65%。 小规模纳税人在报表上反映的成本费用是133.53元,其成本费用利润率是15.73%。

3.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由于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其中“购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该指标的分子为不含税销售收入,而分母中的应收帐款却包含了相应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说,应收帐款周转率这一指标的分子和分母由于增值税核算方式的改变,使其具有了不相同的经济内容,不光两类纳税人之间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不可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这一指标也含义不清。

4.营业收入利税率

这一指标为企业的利税总额与企业营业收入之比。这一指标将具有不同经济含义的利、税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已有不少人指出其弊端。在财政部1995年上半年制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的十大指标中,已将这一指标改为销售利润率。同时,将企业上交给国家的税费及企业所创造的价值部分,通过“社会积累率”、“社会贡献率”两个指标进行反映。因此,所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与旧的财务指标相比,在对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评价上更全面、更明确,层次也更清楚。但作为“销售利润率”这一指标,在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是不可比的。用前面谈到的例子: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利润率为21

───=13.59%

154.53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利润率为21

───=15%

140

对两类纳税人之间由于税制的原因所产生的财务指标的不可比,是不是需要进行某种适当的调整呢?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特别是银行、信贷部门,在进行某种投资决策时,能够注意到这种差别的存在就行了。如果在行业管理中,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考评的需要,而要将两类纳税人之间财务指标进行比较时,若需要对两类纳税人财务指标进行调整,则总的原则当然是抽掉小规模纳税人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或者是增加一般纳税人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不过对应收帐款周转率这一指标,首先应该是在制度上使这一指标分子和分母的经济内容统一起来。或者在分子中增加与赊销收入相应的销项税,或者是在分母中去掉应收帐款中所包含的销项税。这两种方式得到的结果相同。比如在分子中增加与赊销收入相应的销项税额,则有:

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1+增值税销项税率)

=────────────────── ×100%

平均应收帐款

赊销收入净额(1+增值税销项税率)

=───────────────────────×100%

平均应收(销售额)帐款×(1+增值税销项税率)

赊销收入净额

=────────────×110%

平均应收(销售额)帐款

后面这个式子里已不含有销项税额。但若用后面这个式子定义应收款周转率,这又会引起两类纳税人之间这一指标不可比。因此,笔者建议应以增加分子中与赊销收入相应的销项税率的方式来定义应收帐款周转率这一指标。一方面使这一指标分子、分母的经济内容相同,另一方面也使两类纳税人在这一指标上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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