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收益率与管理率分析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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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规范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和运作规则的重要文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年金受益人能够得到安全、稳定和尽可能高的收益。本文将影响企业年金成本与收益的主要因素——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率和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置于若干假设条件下加以分析,探讨现行制度下企业年金施行中的问题。

一、年金受益人可能得到的最终收益分析

(一)企业年金委托投资收益率分析

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7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实际,本文在以下假定条件下进行委托投资收益率框算分析。

假定1: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有效,企业年金能够取得稳定的收益,暂不考虑任何投资风险。

假定2:在规定比例的投资组合内,对高回报品种取较高比例(例如投资组合1,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占30%)和收益(例如预计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的年收益率为15%)框算。

假定3:在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的条件下,暂不考虑税收和运作成本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

表1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结合目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框算,得到加权收益率。将投资组合Ⅰ与Ⅱ加权收益率再次平均后,得到假定条件下的较低委托投资收益率3.62%,较高委托投资收益率5.97722%,平均委托投资收益率4.79864%。

(二)企业年金管理费率分析

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3至57条规定,按管理费上限进行管理费率的分析。

试行办法规定,除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外,其他管理费的取费均以基金净值计算(法人受托机构管理费不超过0.2%、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不超过1.2%、基金托管人管理费不超过0.2%)。将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以下假定条件换算为以基金净值取费,合并计算企业年金管理费率。

表1 委托投资收益率

注:1.表中有关银行活期存款收益(0.72%)、1年期存款收益(1.98%)、3年期国债收益(2.52%)、5年期国债收益(4.4164%)均取自2004年5月有关机构公布的数据。

2.加权收益率=投资比例×投资品种的收益率。

假定1:将账户管理人管理费换算为相当于基金净值的比例。例如,年金受益人若以每年24045元(北京市2003年社会平均工资)作缴费基数,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和职工缴费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即按2个月基数缴费(约4008元),每年所交管理费60元相当于基金净值(4008元)的1.497%,其中差异是:此基金净值为第N年的缴费额,并不含投资收益。

假定2:当账户管理人管理费率换算为以基金净值取费后,考虑年金受益人缴费水平差异的影响,设定以下三种账户管理费率进行框算。

账产管理费率Ⅰ:按假定1基数缴费(年缴费约4008元),拟代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平均缴费水平,费率为基金净值的1.497%。

账户管理费率Ⅱ:考虑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收入人群缴费水平,按假定1基数的2倍缴费(年缴费约8016元),费率为基金净值的0.7485%。

账户管理费率Ⅲ:考虑中西部省区的高收入人群缴费水平,则按假定1基数的1.5倍缴费(年缴费约6012元),费率为基金净值的0.998%。

假定3:以N年累计缴费额替代基金净值计算管理费率。也就是忽略受益人N年累计缴费额与基金累计净值差额(基金累计净值=受益人N年累计缴费额+(N-1)年投资收益之和)。

一般说来N-1年投资收益之和应该大于零,当以缴费额替代基金净值计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费率,是提高了费率,但其在全部管理费率中比重小。当以缴费额替代基金净值计算其他管理费率(受托、投资和托管费率),却是降低了费率,而其在全部管理费率中比重大。因此表2、3、4框算的管理费率.应该小于实际平均管理费率。

表2、3、4说明,随着年金受益人年缴费水平的降低,管理费费率将上升,管理成本呈升高趋势。在以上假定条件下,年金受益人所交管理费的费率分别为相当于基金净值的3.097%(受益人年缴费4008元)、2.3485%(受益人年缴费8016元)、2.598%(受益人年缴费6012元),三者的平均值(平均管理费率)是2.681%。

表2 企业年金管理费率Ⅰ

年金市场化运作参与者 管理费比例(%) 备注

法人受托机构 0.2基金净值

账户管理人1.497 按年缴费4008元,管理费60元相当于

基数净值1.497%

投资管理人1.2基金净值

基金托管人0.2基金净值

合计 3.097 相当于基金净值

注:假定年缴费4008元,代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平均缴费水平条件下的管理费率。

表3 企业年金管理费率Ⅱ

年金市场化运作参与者 管理费比例(%) 备注

法人受托机构 0.2基金净值

账户管理人0.7485 按年缴费8016元,管理费60元相当于

基数净值0.7485%

投资管理人1.2基金净值

基金托管人0.2基金净值

合计 2.3485 相当于基金净值

注:假定年缴费8016元,代表经济发达地区高收入人群平均缴费水平条件下的管理费率。

表4 企业年金管理费率Ⅲ

年金市场化运作参与者 管理费比例(%) 备注

法人受托机构 0.2基金净值

账户管理人0.998 按年缴费6012元,管理费60元相当于

基数净值0.998%

投资管理人1.2基金净值

基金托管人0.2基金净值

合计 2.598 相当于基金净值

注:假定年缴费6012元,代表中西部省区高收入人群平均缴费水平条件下的管理费率。

(三)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率分析

除去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人各方外,发起企业年金的企业是企业年金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年金市场运作的受益主体,而我们最关注的是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可以表述为: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委托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率。表5、6、7按3种平均缴费水平所支付的管理费率分析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问题。

表5 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分析Ⅰ

注:此表为假定年缴费4008元(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平均缴费水平),即管理费率Ⅰ的条件下,年金受益人对两种投资组合所取得的最终收益率,并且与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收益对照比较。

表6 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分析Ⅱ

注:此表为假定年墩费8016元(经济发达地区高收入人群平均缴费水平),即管理费率Ⅱ的条件下,年金受益人对两种投资组合所取得的最终收益率,并且与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收益对照比较。

表7 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分析Ⅲ

注:此表为假定年缴费6012元(中西部省区高收入人群平均缴费水平),即管理费率Ⅲ的条件下,年金受益人对两种投资组合所取得的最终收益率,并且与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收益对照比较。

综上所述,在取得无风险的较高收益和按上限支付的管理费率(框算的管理费率,应该小于实际平均管理费率)的假定条件下,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率大部分低于直接存银行或购国债的投资收益率。只有在高回报投资组合取得高收益情况下,并且受益人年缴费额在6012元以上时,最终收益率才可能高于直接存银行或购国债的投资收益率0.2%至0.5%。显然,如果实际的平均缴费水平低于假定条件,则平均管理费率更高,受益人可能得到的最终收益更低。

将采取算术平均得到的委托投资加权平均收益率4.79864%(见表1)、平均管理费率2.681%(见表4)与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的平均收益率3.1982%(见表7)进行比较得到表8。

表8 平均收益率与平均管理费率比较

从平均收益率与平均管理费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即使经过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得到高出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平均收益率50%的收益,受益人最终平均收益率(2.11764%)也可能低于受益人直接存银行购国债的平均收益率(3.1982%),原因是平均管理费率超过了全部收益率的55%(平均管理费率/委托投资平均加权收益率)。

假定条件的置信度,本文未做统计分析,但从假定条件的描述看,其可信度是显而易见的。

二、如何保障年金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呈现投资收益净值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和国债利率的趋势。其症结在于制度设定的管理成本偏高,或者说基金运营收益的分配办法偏离了“保障年金受益人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当市场化投资运营的成本过高而影响年金受益人的收益时,势必挫伤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受益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既然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首先应该是政府财税政策的引导推动发展;其次是倡导全社会的优惠扶持。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应该是公平竞争,但在企业年金初步建立时期,完全可以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和规定(例如:管理费率和管理费取费机制等),要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宗旨应该是让年金受益人和发起企业年金的企业成为最大的受益人;第三,管理费取费机制和市场化运营的管理规则中,应看不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分担投资风险的措施,如果投资风险完全由年金受益人和委托人(发起企业年金的企业和所组成的年金理事会)承担,感到有失公平;第四,是要研究适合企业年金这个特殊基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和具体金融产品,例如:要实现收益安全稳健、监管简化可靠和合理降低成本,可以利用现有管理渠道发行特种国债解决。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完善发展阶段,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后安全的保值增值空间十分有限,既要使企业年金在规范的市场化运营的管理监督框架下运作,又要让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作的各方有合理的收益,更要保障年金受益人的最终收益,必须合理兼顾几方面的利益才能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否则,年金受益人和发起企业年金的企业很可能因为所承担风险大,同时所获得的最终收益低于直接存银行或购买国债而最终不选择市场化运营,或者干脆不建立年金制度(《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同时,目前对全国来说企业年金并没有相对应的财税政策,资金来源仍为原渠道,企业完全可能选择其他方式解决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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