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前中国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及其现状调查_大学论文

战前中国大学教师薪俸制度及其实际状况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薪俸论文,战前论文,中国大学论文,状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国时期,教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兴职业群体,其规模已相当可观。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民国教育史的研究多偏重于制度层面,而对作为教育承载主体的教师在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却相对漠视。近年来,教师这一群体逐渐进入研究视野,并陆续有相关论文发表。不过大体而言,对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考察仍然多囿于制度层面上的资料梳理,对实际状况的考察稍显欠缺;同时,对教师薪俸的地域性研究关注较多,而对全国教师薪俸的演变情况似缺乏较为系统的考察。①本文拟对战前中国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薪俸状况从制度演变和实际状况两个层面予以考察,并试图通过对大学教师群体内部实际薪俸的比较,分析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大学教师薪俸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大学教育发轫于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创建。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颁行,标志着大学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0月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员分专任教员和兼任教员,教授、助教授为专任教员;讲师为兼任教员。1914年7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制订颁布了《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注:当时将教职员统称为职员),规定“凡直辖学校教员,分专任、兼任二种。其应支薪俸数目如下:大学专任教员,月支180-280元;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月支140-240元;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专门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小时薪俸如下:大学校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3-5元;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2-4元;凡外国教员之薪俸及授课时间,别以契约定之”。②此规程从制度上规范了大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大学专任教员实行月薪制,兼任教员采用时薪制。

由于上述章程规定较为粗略,北京政府教育部又于1917年5月颁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依据该规程,教授又细分为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三类,教授之下依次为助教、讲师。③

与1914年《薪俸暂行章程》相比较,1917年《俸薪规程》对各等教员薪俸之规定更为明细,可操作性更强,各等教员之间薪俸的差距亦明显拉大。

1927年8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将北京的国立九所高等学校合并,成立所谓“京师大学校”,并于同年9月颁布《国立京师大学校职员薪俸规程》。规程对1917年的《俸薪规程》又做了修改,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预科教授、助教和讲师四等,取消了正教授的称谓(自1917年规定大学设正教授以来,各大学实际并无此种设置,故正教授仅为法定之名称),本科教授则直接改称教授,讲师仍为兼任。其俸薪等级标准如下:

此次对薪俸的规定基本沿袭了1917年之薪俸标准,只是在等级上比1917年更为细化,各等教员级别增至八级。教授之薪俸大体相当于1917年《俸薪规程》中本科教授之薪俸。又因各等的级别增加,起薪也随之降低,但总体上变化不大。上表未列入讲师的俸薪,而在规程第十二条中另外加以规定:讲师之薪俸,按授课钟点计算,本科3-4元,预科及专门部2-3元。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行政委员会于1927年6月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并于同年9月颁布《大学教员薪俸表》,规定大学教员薪俸分四等十二级。此薪俸表成为战前十年各大学制订教师薪俸的指导性文件。

对比1927年9月南北两政府同时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可以发现以下三点显著差别:

一是称谓。北京政府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预科教授、助教和讲师四等;南京国民政府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讲师与助教的位置互换;南京国民政府还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并将讲师列为专任教员。④

二是分级。北京政府将每等分为八级;南京国民政府将分级简化,每等只分三级,各等教员之间薪俸的差距拉大。

三是薪俸。南京国民政府将大学教员的薪俸大幅提高,如北京政府所定教授薪俸为160-300元,南京国民政府所定教授薪俸为400-500元,副教授薪俸为300-340元,讲师为220-260元,助教140-180元。北方教授的薪俸几乎与南方讲师相当。薪俸的大幅提高,可能是南京国民政府吸纳北方人才的一大举措。其时北方知识精英大批南下,除了政治上对南方新政府的向往和认同外,经济待遇上的差距应该也是他们的一大考量。

二、国立大学教师薪俸状况

北京政府时期,国立大学教职员待遇一般执行的是1917年5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标准。但各大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如1920年国立北京大学教职员待遇章程起草委员会认为,“教育界之薪俸太薄,既不足衣食之费,更不敷研究学术之用,与其职业比较太低”,决议提高教职员薪俸等级:大学专任教员分正教授、预科教授与助教三等;正教授月薪为300-400元,预科教授分6级,月薪为240-340元,助教月薪仍旧,为50-120元。⑤

不过这与李书华的回忆似有些出入。李书华于1922-1929年间担任北京大学教授。他回忆说,“北大教员当时仅分为教授、讲师、助教三种。教授与讲师均授课。助教不授课,只在系中任指定之助理工作。教授与助教按月给薪,系专任性质。讲师按授课钟点给薪,系兼任性质”,“北大教授待遇最高薪每月280元,也有每月260元或240元者。讲师待遇按每小时5元计算。助教薪水大约每月五六十元至百多元之间”,⑥若李书华回忆无误,则20年代北大教师所支薪俸还是基本遵循了教育部1917年《俸薪规程》规定标准,只是教授薪俸包含了《俸薪规程》规定的本科及预科教授两个级别。

清华学校于1925年设立大学部,1928年8月改名为“国立清华大学”。在大学部时期清华的教师分为教授、教员与助教三等,其中教授又分方正教授、一级教授、二级教授和三级教授四个级别,其薪俸规定如下:正教授薪俸额为300-500元,一级教授为250-400元,二级教授为200-300元,三级教授为150-250元;教员100-200元;助教50-100元。⑦清华的经费来自庚子赔款退款,其教师和学生的待遇向来高过一般大学。

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教育经费没有保障,教师欠薪现象十分严重,大学教师有时仅能拿到月薪的十分之一二。为抗议政府克扣教育经费,北京大学等国立大专院校教师多次发起罢教索薪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1927年9月颁布《大学教员薪俸表》后,各大学开始参照此薪俸表制订本校教师的薪俸标准。不过,在国民政府初期,许多国立大学教师的薪俸并未能按《大学教员薪俸表》所规定的标准发放。在1931年之前,国立大学教职员薪资积欠的状况还相当的严重,因而当时大学教师兼职兼课的风气盛行。北大有的教授到外校兼课每周竟达40小时以上,遂不得不用轮流在各校请假的办法来应付。⑧《申报》在1931年的一篇报道中提到:“国立大学教师月俸尚不如政府各部之一科长,北大教授最高月俸只有三百元,故人人皆靠兼差以自给。”⑨南京国民政府派人视察北平各大学,发现各大学“负责人员多不在校,各校教职员之多出人意外,教员在外兼课,有一人而担任几个学校系主任者,因之请假缺课视为常事”。⑩1931年国联教育考察团在对中国大学进行考察之后,也指出:“教授之态度,竟有不幸而为商业化者。”(11)为此,教育部于1929年曾特发训令,以限制国立大学教授兼课事:“为令饬事。查大学教授应以专任为原则,现时各校教授每因兼课太多请假缺课,甚至以一人兼两校或同校两院以上之教授,平时授课已虞不及,何有研究之可言……。即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凡国立大学教授,不得兼任他校或同校其他学院功课,倘有特别情形不能不兼任时,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其在各机关服务人员,担任学校功课每周以四小时为限,并不得聘为教授。”(12)足见此种兼职兼课现象已严重影响当时大学的日常教学管理。

1932年以后各国立大学拖欠教职员薪金的状况基本得以解决。表4是根据国立北京大学1931-1934年(注:各年均为10月份数据)教员工资收入整理所得。

从表4不难看出,1931-1934年间北大教授平均月薪均在400元以上,最高可达500元(未包括外教);副教授平均月薪在280-300元间,最高达360元;专任讲师平均在160-250间;讲师平均在70-80元间,最高几达300元,最低则仅为40元,这是因为讲师薪俸实行的是按课时计薪;(13)助教月薪平均亦在80-90元间。可见,当时北大教师所得薪俸差距甚大,仅就平均月薪比较,教授薪俸大约为讲师、助教薪俸的5倍。这一数字远高于1927年《大学教员薪俸表》最高级教授与最低级助教薪俸之差距,按《薪俸表》规定,教授与助教薪俸差距至多不超过3倍。

另据北京大学1935年2月份《俸给簿》所载13个系别的教师薪金统计,教授共有53人,其薪金分“一般”与“合款”两种。享受“一般”待遇的教授有32人,月薪在320-400元间,享受“合款”的教授有21人,月薪多为500元,最高有700元者。(14)副教授共有12人,其薪金收入在280-320元间;助教有30人,薪金多在80-100元间;讲师薪俸则因为按课时计薪,所以差异较大,一般不足百元。(15)

1936年北京大学对各系教授薪俸记载也显示,教授月薪一般在300-400元间。(16)

与北大相比,清华大学的情况有所不同。清华虽曾于1928年5月对教授的薪俸标准予以修改,但基本上仍沿用其1925年初设大学部时所规定的分级及薪俸标准,即大学专任教师分教授、教员及助教三等,其中教授又分为四个级别,正教授薪俸300-500元,一级教授250-400元,二级教授200-300元,三级教授150-250元;教员100-200元;助教50-100元。(17)1931年清华大学对教员分级及给薪标准予以了修订,基本遵循了教育部的规定,见表5。

从这个表格中我们发现清华大学改变了以前的等级分类办法,将大学专任教员分为教授、专任讲师、教员和助教四等,兼任教员分为合聘教授与讲师两种。比较教育部规定,教员与合聘教授显然为清华大学自设的等级,而教育部规定的副教授在清华大学中却不存在。同时对比北京大学教师的薪俸标准,清华大学的教授薪俸中可能包含了教授与副教授这两个级别;专任讲师与助教薪俸则与北大大体相当。

1932年,清华大学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规程》第四章对教师薪俸予以规定。依据该规定,清华大学教授月薪一般为300-400元,最高可达500元;专任讲师为160-280元;教员为120-200元;助教为80-140元。大学教授每两年(休假之年除外)加薪一次,每次加月薪20元,有特殊学术成就者,可加月薪40元;教员也是每两年加月薪20元;助教每年加薪一次,每次加月薪10元。(18)

1934年6月,清华再次重申了1932年的教师服务及待遇规定。(19)考察《国立清华大学1931年至1936年各院系教师名单》中关于薪俸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战前清华大学教师的薪俸基本上是按照1932年规程发放的,教授月薪300-400元(休假期间支半薪);专任讲师月薪一般为280元;教员月薪100-130元,比规定标准稍低;助教80-130元;讲师月薪很低,一般仅有60元左右。(20)教授、专任讲师与助教、讲师相比,薪俸差异较大,教授的薪俸大约是助教、讲师薪俸的4-5倍,与北京大学情形相似。

北大与清华是当时最有代表性的两所国立大学。我们再来看看当时另三所国立大学——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以及四川大学教师的薪俸状况。

根据1929年7月国立交通大学颁布的《交通大学暂行组织大纲》第19条中对本校教员分级与薪俸的规定,交大专任教师依教育部规定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各等教员的薪金则分15个等级,教授月薪330-600元,副教授月薪210-400元,讲师月薪120-260元,助教月薪80-180元,兼任教员的薪金按每小时3-6元酌量计算。(21)

武汉大学于1930年9月8日第88次校务会议修正《大学教职员待遇规则》,教师分教授、助教、讲师,其薪俸规定为:教授与助教薪俸均分为 9级,教授月薪为300-500元,助教月薪为100-180元;讲师薪俸依钟点计算,本科每小时5元,通习课程每小时4元。教授与助教的薪俸具体规定如表6所示:

国立成都大学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大学教员薪俸表》制订了《职教员薪俸规程》,规程规定:教授分6级,月薪为400-600元,副教授分3级,月薪为140-180元,助教分6级,月薪为50-120元。1935年,职教员薪俸又有调整和增加,国立四川大学(22)教授分9级:最高500元,最低280元;副教授分5级:最高280元,最低200元;专任讲师分6级:最高200元,最低150元;助教分9级:最高140元,最低60元。(23)

对上述数所国立大学教师薪俸进行考察发现,战前国立大学教师薪俸标准基本遵循了教育部的规定,但各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略有调整。教授月薪一般维持在300-500元间,最高可达600元;副教授月薪在200-360元间;助教一般在60-180元间;讲师薪俸按课时计算,差异较大。其次,各国立大学都存在教师薪俸级差大的特点,教授薪俸一般为讲师、助教薪俸的4-5倍。

三、私立及教会大学教师薪俸状况

清末之际,大学是不允许私立的(教会大学除外)。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废除了清政府颁布的只许私人兴办中等以下学校、高等学校全归官办的规定,宣布开放办学权限,除高等师范学校外,均允许私人开办。一批具有爱国思想的实业界与教育界人士开始投资兴学。与此同时,在20世纪前20年,教会大学得到迅猛发展。早期的教会大学在外国注册立案,可以无视中国的主权,置中国的法律于不顾,中国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本不能过问教会学校的行政和教学。1922-1925年爆发了“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国内舆论一致要求收回教育主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努力发展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同时也加强了对私立大学的管理,明令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必须向政府注册立案。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从此也被纳入国家教育行政体系之内。

私立及教会大学教师的薪俸原本亦应遵照1927年教育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所订的标准,但事实上,私立及教会大学的薪俸却鲜有达到这一标准的。南开大学与复旦大学是战前较有代表性的私立大学,两校教师的薪俸均远低于《大学教员薪俸表》所订标准。南开大学教授月薪大多在180-300元之间。(24)复旦大学校长李登辉的薪俸,每月才200元,此外别无任何津贴;专任教授的月薪亦为200元,一年只支11个月的薪水,另一个月的薪水,以开办暑假学校的收入补足。(25)

私立大学与国立大学在教师待遇上的悬殊显然影响到了私立大学的发展。以南开大学为例,1929年秋季,南开多名骨干教师或被国立大学高薪聘走,或因不满调整薪金悻悻离去,教师队伍遂至发生了危机。国立与私立大学教师薪俸的差异显然受当时中国政府对高等教育重视程度的影响。在北京政府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学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国立大学欠薪十分严重,教师有时仅能拿到月薪的十分之一二。相比之下,私立大学因较少受时政的干扰,经费更多来自学费及捐款等,教师薪俸反而较有保障。如北京政府时期私立南开大学教师薪俸虽表面上较国立大学教师要低,但能保证每月按时发薪,绝无拖欠,因此许多教授仍然愿意留在南开大学任教。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政治的逐渐稳定,经济的逐渐复苏,加之政府对教育较北京政府相对重视,高等教育日渐步入正轨。1928年国立大学开始接收国库的正常拨款。最初几年,国立大学虽仍有欠薪现象,但教师的薪俸较北京政府时期相对稳定并有明显提高,经费来源相对困窘的私立大学教师的待遇逐渐相形见绌。

战前十年,教会大学教师的薪俸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最初,在教会大学里,教师以西人为主,外籍教师占据主导地位,他们不是由学校聘请,而是由国外教会直接派遣。在1925-1926年间,在华教会大学共有教师465人,中国人只有181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中国化”的目标下,教会大学中中国教师的比例逐渐增加。如1927-1928年,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5名教授中,中国籍有11名,占73%;外籍教授4名,占27%。到1936-1937年,燕京大学的169名教师中,外籍教师41人,占总数的24.2%;中国教师128人,占总数75.8%。(26)

在教会大学里,一般都存在中外籍教师待遇不平等的问题。中国教师待遇比外籍教师低得多。以1911-1915年为例,教会大学中国教师月薪一般在60-130元之间,平均月薪仅86元,国文教师月薪更低,平均仅为36元。(27)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在《大学教员薪俸表》中规定中外籍教员薪俸应一视同仁,但这一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当时的教会大学,如沪江大学、东吴大学、圣约翰大学,都存在中外籍教师待遇悬殊状况。沪江大学中国教职员工的待遇只有同级美籍教员的1/4或更少一些;(28)东吴大学的教师分为管理组和非管理组,中文系教师和中学教师(圣经教师除外)组成非管理组,中国人较少能够获得讲师或助教以上的职位,他们薪水之低,甚至按照中国标准也显得寒酸。另外,同为中国教师,留学与否,其薪俸相差甚大。未曾留过学的中国教员的薪俸不仅大大低于西教员,也大大低于留学回国的华人教员。一位曾在圣约翰教过书的先生抱怨说,在圣约翰,一般教员“要得到留洋教员的待遇得花整整14年的时间!如此大的差别!好像在国外呆一年就这么值!”(29)

不过,并不是所有教会大学的中西教师待遇都相差甚大。燕京大学即属例外。由于校长司徒雷登注重改革学校对中外籍教师的不平等待遇,因而燕大在中外籍教师待遇上的差异并不明显。1922年,燕大实行中西教职员均等待遇,制订新的教职员等级资格标准,分正教授、副教授、襄教授、讲师、助教、助理六级,“标准谨严,开全国基督教大学之先声”。(30)1929年,司徒雷登又主持制订了《燕大中国教职员待遇细则》,规定中国教授在薪金、住房、休假、医疗等方面与外籍教授享有同等待遇。(31)

与同期国立大学教师的薪俸相比,战前教会大学中国教师的薪俸普遍偏低。金陵女子大学与华南女子大学都是教会大学(金陵女大与华南女大原称“大学”,后因不符合南京政府所定的必须有三个学院以上才能称“大学”的规定,改为“学院”)。据1931年华南女大教员履历表记载,华南女大教职员薪俸分为外籍传教士教师和中国教师两个等级,前者月薪是330元,后者月薪多为120元。(32)1934年,华南女大修订教师薪俸标准,不论教授、副教授或讲师,薪俸一律为160元。(33)这种规定显然与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的对各级教师薪俸予以分等不相符合。

与华南女大不同的是,金陵女大教师薪俸基本执行的是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的分等办法。1934年金陵女大教师每月薪金数如表7所示。

金陵女大所规定的各级教员薪俸数额均低于国立大学:教授仅200-300元,甚至稍低于国立大学副教授之薪俸;讲师80-140元,与国立大学大致相当;助教60元,显然也低于国立大学助教80-100元之薪俸。

到1936年,金陵女大教师的月俸有所调整。是年金陵女大教职员名录显示,该校教师的薪金分为五个等级:一类是政府教育部津贴的讲座教授,如国文教授陈仲凡,他的月薪高过所有教师(包括校长吴贻芳);一类是以蔡路德、黎富思等女传教士,她们的月薪有200余元;一类是吴贻芳、刘恩兰等中国籍校长和资深专任教师,她们的月薪仅有百余元;一类是金陵女大毕业不久留校任教的助教,她们的月薪通常只有几十元;一类是兼职教师,其薪水依课时而定。(34)中国籍资深教师的月薪竟然只有百余元,大致相当于国立大学助教之薪俸。可见,教会大学中国籍教师的待遇的确很低。

另一所教会大学金陵大学于1928年9月颁布《教职工职称分类和薪水等级条例》。依照该条例,金大教师的薪俸分4等20级,教授月薪为210-300元,副教授160-200元,讲师110-150元,助教60-100元;其中教授每级又分两等。比较前述国立大学教师的薪俸,金陵大学教授的薪俸亦低许多。

燕京大学于1928年8月重定教授等级,将以前之正教授及教授统称为教授,并于同年10月修正中国教职员待遇通则。教授月薪分五级:200元,225元,250元,275元,300元;副教授月薪分五级:180元,200元,225元,250元,275元。(35)这一标准比教育部规定之标准低许多。

1930年6月,燕大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规定,修改其组织大纲,将燕大教师划分为四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1935年3月,燕大再次对教职员待遇通则进行修正,规定教员薪金如下:

依据该标准,燕大教师的待遇得以大大提高,与国民政府教育部所定标准基本一致,各等级教师薪俸均与国立大学教师薪俸大致相当。

四、大学教师实际薪俸状况比较

对国立与私立、教会大学教师实际薪俸状况进行考察后,可以发现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国立与私立、教会大学教师之薪俸存有较大差异。国立大学教师薪俸一般均较私立、教会大学同级别的教师薪俸高。据统计,1931年,国立大学教授月薪平均为265.6元,私立大学仅为124.3元。(36)1937年1月,欧元怀在《教育杂志》发表文章指出:“(教授待遇问题)在国立大学里或不至于若何严重,在私立大学里就很难解决。在国立大学里,教授只感觉到能否安居乐业,在私立大学里就不仅钟点多,报酬薄,且有学生多寡的问题。”(37)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与当时各类大学教育经费的来源途径有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立、教会大学虽向政府立案,但只有少数学校能得到政府的补助。据教育部对1929-1930年间大学经费来源数字的统计,国立大学之经费多由国民政府供给,其数占全部经费来源的92.9%,学费之收入仅占3.4%,其他收入占3.6%;立案私立大学之经费中学费收入占58%,土地之收入占24.6%,其他收入占17.2%。1929-1930年间,中国国立大学每位学生平均占有费用为824.7元,其中政府负担者为797.37元;而私立大学为902.34元,政府负担者仅为25.35元。(38)《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即指出:“全国各专科以上学校岁出入总额来源及其支配百分比与各类学校之性质有关。”其在岁入方面来源于国库、省库款之总额,以国立、省立、公立三类学校为较多(均在80%以上),私立者为最少(约占6%);来源于捐款之总额,以私立者为最多(占岁入50%),国立者略有之(占14%),其余省立、公立者则无;来源于学生缴费杂项及财产收入者,以私立者为较多,国立、省立、公立者均甚少。(39)如此迥异的经费来源途径显然影响到各类大学教师薪俸之多寡,导致国立大学与私立、教会大学教师薪俸较大差异。

其二,不同职称的大学教师之间薪俸级差颇巨,即教授、副教授与讲师、助教之间的薪俸差异较大。无论国立、私立还是教会大学,教授、副教授的薪俸都相当于讲师及助教薪俸的数倍。国立大学如北大、清华的教授薪俸几乎是助教、讲师薪俸的4-5倍;私立及教会大学教授薪俸也大致是助教、讲师薪俸的3倍左右。

从表面上看,大学教师之间的这种薪俸差异,体现的是对不同层次教师的学历、资历、学识等的认可。不过,战前大学内部的这种薪俸级差并不完全是教师学历、资格的反映,而是存有相当程度的不合理性。

战前中国的大学教育经历了一个“大学热”时期,大学发展速度之快使高等教育所必要的经费及合格教师的供给均感不足。1931年冬,国联教育考察团来华考察后指出:“中国大学教育扩张必然之结果,已使教师人数随之增加。1912年之大学教师,不过229人,1916年即增至420人,今日又十倍于此数矣。此数千教师中,固不乏特出之人才,但因人数增加之迅速,即发生种种待决之问题。即现在大学之整个教授事业制度,绝不能谓为已有完善之组织,而使其所蓄之人才,各尽其最大之效用。”(40)1934年1月,罗家伦在国民党中央党部总理纪念周上讲演《中国大学教育之危机》时也指出:“师资人选的困难,这或者也是因为大学太多的缘故。依照人口作比例当然并不算多,但是延聘师资而论,则中国的学者实在不够分配,这种现象不只中国如此。在中国,更加上政府与学校抢人,于是人才更感恐慌。”(41)这种状况导致战前各大学对教师的资格及聘任标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首先,就大学教员之等别而言,各大学划分不一。1927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助教四等,但各校之实际状况各异。据1931年教育部调查,各大学教员之分等,情形如下:中央大学分教授、讲师、助教三种;北京大学分研究教授、教授、副教授、专任讲师、讲师五种;北平大学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助理五种;北平师大分教授、讲师、专任讲师、助教四种;清华大学分教授、合聘教授、讲师、专任讲师、教员、助教六种;武汉大学分教授、讲师、助教三种;交通大学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四川大学分教授、副教授、特约教授、讲师四种。(42)

上列各校教员,分等不一,有仅分二等者,有分三等四等者,亦有分五等六等者。同一教授或讲师,因各校不一致之故,不知究竟代表何种意义,具备何种资格,在学校居于如何地位,颇令人有扑朔迷离不明真相之感。等别不统一,因等别而致的待遇差异亦难免有失公允。

其次,由于各校所订教员等别不一律,而致各校间所订之教员资格亦无统一标准。1927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在对大学教员等级予以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各等教员应具之资格。《资格条例》规定各校聘请之教员须经过各校大学评议会之审查,审查合格之教员须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给予证书。很显然,《资格条例》之颁布,意在对全国大学教员进行资格审查,使大学之各等教员纳于统一规定的资格。不过因当时全国政权尚未能统一,故条例虽经公布,而实际奉行者殊少。各大学教员之等别、资格、聘任、待遇等,多各自为政。校际间宽严不一,甚至一校之内,所订教员资格亦有不一致处。陈东原在《论我国大学教员之资格标准与聘任制度》中指出:“各校所订教员资格,甚觉意义不明,分际不清。……同时各校间对于教员资格亦无一致标准。在他校任讲师者,至另一校可任副教授。因而,各校所订教员资格标准,有时并无积极作用,不过消极的用以为拒绝聘任教员时之借口。”(43)国联教育考察团也谓,“教授与其他各级大学教师之分别,意义常欠分明;中国所谓‘教授’二字,除使人联想其荣誉及较高之薪金而外,常不易确定其正确之意义。不论国立或省立大学聘请教授之条件,政府既无规定,而一般习惯又无可遵循;故实际上各大学彼此相异”;“就一般而言,教授皆由各大学校长自行聘任;讲师及助教,则由系主任征校长同意聘请之,亦有不征校长同意者”;“公立大学教授所得之报酬,极不平均,且似无公认之准绳可循,报酬之等级,不依声誉及责任程度以为衡。中国大学教授之薪水,通常均较他种教师之薪水为优;若与中国一般之薪俸标准相比较,尚属较高,但亦有过低或过高者”。(44)

很显然,建立在这种流于形式的大学教员资格及聘任制度之上的薪俸标准也存在不合理性,大学教师之间的这种薪俸级差并非完全是教师学历、学识和资格的反映。

注释:

①较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冯梅:《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广州小学教师薪资及生活状况》(《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月第9卷第1期);郝锦花、田正平:《民国时期乡村小学教员收入状况考察》(《教育与经济》2007年第2期);曾崇碧:《20世纪30年代四川小学教师薪资微薄及其原因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31卷第2期);李彦荣:《民国时期上海教师的薪水及其生活状况》(《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吴琼:《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历史演变》(《教育评论》1999年第6期);姜良芹:《抗战时期高校教师工资制度及其生活状况初探》(《南京师大学报》1999年第2期);慈鸿飞:《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马嘶:《百年冷暖: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生活状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

②《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教育杂志》1914年8月第6卷第5号。

③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而据同年公布之《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大学教员计有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及外国教员六种名称。1924年公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教员名称定为正教授、教授两等,讲师仍不在专任之列。1927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取消正教授之设。参见陈东原:《论我国大学教员之资格标准与聘任制度》,《高等教育季刊》1941年第1期。

④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如有特别情形不能专任时,其薪俸得以钟点计算。”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1934年6月教育部致国立北平大学训令中,鉴于“该校各院教员既多兼任,其专任教员实际仍多兼他校职务”(如该校法学院教员89人中,专任仅16人,而专任教员仍多在他处兼职),又强调要“厉行教职员专任制”,重申“教员应以专任为原则”。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172、213-215页。

⑤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上册(1912-1937),第491-492页。

⑥李书华:《七年北大》,(台北)《传记文学》1965年2月第6卷第2期。

⑦《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议记录》,《教师薪金增加简明表》(1926年5月5日《第四次评议会开会记录》),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6:1。

⑧萧超然:《北京大学校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3页。

⑨《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革新事业》(教育消息栏),《申报》1931年1月14日,第3张第11版。

⑩萧超然:《北京大学校史》,第282页。

(11)国联教育考察团著,国立编译馆译:《中国教育之改进》,1932年版,第46页。

(12)《大学教授限制兼课》,《申报》1929年6月22日,第3张第11版“教育消息栏”。

(13)虽然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将讲师列为专任教员,但各校在具体执行时情形各异,如当时的国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仍旧将讲师列为兼任之列,讲师薪俸均按课时计算;而许多国立大学还另增设有专任讲师这一级别,并列为专任教员。

(14)“合款”系指30年代前期由北大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管理美国退还庚子赔款的机构推出的合作计划,即由中基会与北大在1931-1935年内务拿出100万元用于合作研究特款,其中有延聘研究教授的计划,规定研究教授之年俸自4800-7200元不等,即相当于月俸400-600元。参见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上册(1912-1937),第1363页。

(15)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上册(1912-1937),第507-513页。

(16)《北京大学1936年度每月预算案》,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36021.1。

(17)《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记录》,《教授之薪金及待遇》,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6:1。

(18)《国立清华大学专任教授休假条例》、《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09。

(19)《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二卷(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4页。

(20)《国立清华大学1931年至1936年各院系教师名单》,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12。

(21)《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二卷(1896-1927),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

(22)民国十五六年间,前成都高等师范学校改组为成都师范大学及成都大学,而国学院、外国语专门学校、法政专门学校、农业专门学校、工业专门学校亦相继合组公立四川大学,是时三大学鼎立。1928年5月前大学院令四川省教育厅规划合并,以省府延未成立,此案遂而虚悬。迨1931年9月,四川省政府决定除公立四川大学工、农两院划开另成省立专科学校外,将三大学悉行合并,报经教育部核准,由省府派员组织四川省政府整理大学委员会,办理合并事宜。是年11月合并告成,定名国立四川大学。参见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37页。

(23)转引自李双龙:《民国四川教育经费探析》,四川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24)南开大学校史编写组:《南开大学校史(1919-1949)》,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

(25)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1905-1949)》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8页。

(26)转引自谭双泉:《教会大学在近现代中国》,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页。

(27)转引自谭双泉:《教会大学在近现代中国》,第62-63页。

(28)转引自谭双泉:《教会大学在近现代中国》,第62-63页。

(29)徐以骅:《教育与宗教:作为传教媒介的圣约翰大学》,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30)张玮瑛、王百强、钱辛波主编:《燕京大学史稿(1919-1952)》,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6页。

(31)中华基督教教育会编:《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1929年3月第5卷第1期,第115-117页。

(32)转引自朱峰:《基督教与近代中国女子高等教育——金陵女大与华南女大比较研究》,第253-255页。

(34)朱峰:《基督教与近代中国女子高等教育——金陵女大与华南女大比较研究》,第252页。

(34)朱峰:《基督教与近代中国女子高等教育——金陵女大与华南女大比较研究》,第260-264页。

(35)张玮瑛、王百强、钱辛波主编:《燕京大学史稿(1919-1952)》,第1187页。

(36)马嘶:《百年冷暖: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生活状况》,第71页;南开大学校史编写组:《南开大学校史(1919-1949)》,第122页。

(37)欧元怀:《论今日大学教育诸实际问题》,《教育杂志》1937年1月第27卷第1号。

(38)国联教育考察团著,国立编译馆译:《中国教育之改进》,第151-152页。

(39)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丁编·教育统计),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3页。

(40)国联教育考察团著,国立编译馆译:《中国教育之改进》,第168页。

(4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第290页。

(42)陈东原:《论我国大学教员之资格标准与聘任制度》,《高等教育季刊》1941年第1期。

(43)陈东原:《论我国大学教员之资格标准与聘任制度》,《高等教育季刊》1941年第1期。

(44)国联教育考察团著,国立编译馆译:《中国教育之改进》,第16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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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前中国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及其现状调查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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