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制度属性研究综述_自学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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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26.9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673-1654(2008)02-0071-9

一、三大理论派别及其主要观点

笔者对国内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以及专著中有关自学考试制度属性的观点进行归类,认为大致可分为“考试制度说”、“双重属性说”以及“教育制度说”三大理论派别。

(一)考试制度说

派别的主要观点认为自学考试的本质是一种考试制度,学历检验性考试是它的主体,其他有关活动都依附于学历考试而存在。代表人物中早期的有杨伯熙,现在的则有乔丽娟等。早在1992年,杨伯熙就提出[1]“中国自学考试制度就其基本思想和实质来说,是一种促进人才成长和选拔人才的校外考试制度”(p.10)。随后,他进一步地指出“自学考试的实质是开放式的大学学历考试制度,用考试的办法检验衡量一个人是否达到某个学历层次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水平”(p.10)。这是所能查到的“考试制度说”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阐述。最近,乔丽娟(2006)在评析几种观点之后指出,说自学考试是教育制度缺乏“理论原点”的支持,她认为[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说到底还是一种考试制度,毕竟因为考试活动的存在,才发生、引导、带动、促进了广泛、持久的社会学习活动的存在”(p.129)。按照乔丽娟的观点,自学考试的本质属性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公民自主学习高等教育课程的成就认可制度”(p.131)。由此可见,考试制度派强调自学考试制度中国家学历认证考试的特征,认为它是这项制度的核心,其他活动无不围绕此而展开,没有了国家考试就没有了这项制度。

(二)双重属性说

此派认为自学考试既是一种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制度,是考试制度和教育形式的统一。对于其教育属性,他们中有人提出要将“自学考试教育”和“自学高等教育”等概念加以区分。有力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中的“两个是”的界定,即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双重属性说的代表人物有边星灿、于信凤、赵亮宏和漆书青等。

边星灿(1999)在《多维视野中的自学考试制度》一书中,认同自学考试具有考试和教育双重属性。他沿用蔡敏(1994)提出的名称[3],区分了自学考试与自学考试教育两个不同概念。他认为自学考试的考试属性是[4]“社会考试、水平认定考试、目标参照性考试、终结性考试、教育考试”(p.57-58);而教育属性,即自学考试教育是在国家考试的“催化”下产生的全新教育形式。他分析了自学考试的教育要素,即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认为这项制度是“以自学考试作为检验评估机制的社会化高等教育”。他倾向于认为教育形式是从属的、派生的属性。下面的这段论述很有代表性[5]。

自学考试自身功能的拓展,考试计划和考试机构(包括主考学校)的指导、组织功能的发挥,促成了社会自学活动从总体上散在、单向、不系统、缺乏检验和反馈机制向有组织、双向、系统、具有检验和反馈机制的转变,从而使本身就具有教育属性的社会自学活动围绕着国家考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p.70)。

于信凤早在1983年就提出“自学高等教育”的概念,用于定义自学考试派生的教育属性。最近在他和马强(2007)署名的一篇文章中,提出[6]“自学考试制度不仅是考试制度、教育制度,也是个人自主学习制度”(p.12)。他强调自学考试的本质不是天然生成的静态凝固物,而是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不是简单不可分割的原点,而是一个有层次的结构,即“考试制度是它的浅层次,教育制度是它较深层次,自主学习制度是它的更深层次”(p.12)。

与此观点类似,赵亮宏、漆书青等(2005)在“自学考试与终身学习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课题中,得出的结论性观点认为[7],“自学考试的性质可以用三句话模式加以表述,即‘既是考试制度,又是教育形式,更是自主学习的重要途径和形式’”(p.22)。他们强调此三者不能忽视与抛弃任何一个,谁也离不开谁。

可以看出,双重属性论者坚持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又是教育,是两者的统一,单强调哪一种属性都是不全面的。后两家的观点,甚至再次引申,提出三重属性、多重属性,希望以此能更全面、深刻地概括自学考试的制度属性。笔者认为,于信凤讨论的结构问题实际上是设想的自学考试制度构成,而“自主学习”这一新概念不但不能将自学考试中的学习方式与高校环境中大量自学活动相区别,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成人学习活动也很难区分,如人们探索学习使用新买的数码相机、使用安装试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或者学打太极拳锻炼身体等,都可以算日常生活中的自主学习。所以自主学习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或特征,而非本质属性。双重属性说的优点是依据国家法规条例,比较全面稳妥,但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毕竟教育与考试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很大差异,模糊处理的结果造成对指导自学考试工作不利。

(三)教育制度说

这一派别明确提出自学考试是一种教育形式或者教育制度。虽然其名称落脚点是考试,但本质绝非考试制度。考试制度无法涵盖这一制度下广泛而丰富的社会活动。这一派目前人数众多。但是,对于自学考试是一种什么样的教育制度,则又有不同观点。如潘桂明等人(2001)提出现代教育制度;杨学为(2007)、康乃美(2006)和陈宝瑜(2006)等认为是高等教育制度;王海东(2001)、丁兴富(2002,2007)等则认为是一种开放与远程教育制度。

潘桂明等(2001)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书中,系统讨论了自学考试的教育属性和特征。他们指出[8],自学考试是现代教育的一种形式,一种现代教育制度,它不同于“正规的”学校教育,认为“自学考试就是在我国教育改革中,由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沟通、相融合而产生的现代教育的一种形式”(p.7)。其研究还系统分析了自学考试的教育过程和要素,指出“自学考试就是教育者群体根据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自学应考者施加影响,使其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的活动”(p.5)。对于自学考试作为现代教育的特点,他们在著作中先后使用过非学校教育、非正规教育以及开放教育等概念。

以高等教育来界定自学考试属性的学者有杨学为、陈宝瑜和康乃美。杨学为(2007)在回顾了自学考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后指出[9],“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学考试是一种以考促学的教育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p.10)”。陈宝瑜(2006)从社会助学的角度,提出了“高等自学考试教育”的概念,用于更正人们从字面上望文生义产生的误解。他认为[10],“从字面上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水平考试,而高等自学考试教育则是一种教育——以国家考试为导向的教育”(p.169)。他认为不同认识将会导致不同的工作思路。“把我们常说的高自考当成一种考试来办,还是当成一种教育来办,助学单位是助考还是助教?那当然是截然不同的工作思路了。我们持后一种理解和观点”(p.169)。

康乃美(2006)从不同角度对自学考试制度进行了归类分析,实际上也是对自学考试制度属性的一种界定。他认为自学考试制度的类属,采用传统的制度类型学是无法划分的。从现代学制角度看,自学考试是[11]“属于从学校教育制度向终身教育制度发展的校外教育制度类型”(p.43)。不过,他得出的结论更倾向于将自学考试归入高等教育类型,“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来看,自学考试制度在高等教育分类框架中的定位是5A和5B,而数以千万计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者应划分为第四级教育”(p.44)。康乃美的研究提出了一个独特的角度,就是探询自学考试的本质属性并不一定要定义它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而可以思考它应归属到哪一教育学科/领域类别中。这样,就可以采用该上位学科/领域的理论指导其制度改革和工作实践。

持开放与远程教育制度说的代表人物有丁兴富和王海东。丁兴富(2002)曾从远程教育学的角度,将自学考试制度列为中国远程高等教育三种模式之一[12],即函授高等教育、广播电视高等教育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过,他认为自学考试作为远程教育系统功能尚不完备,只是一种“准系统”模式。最近他在一篇论文中(2007)进一步提出[13],我国自学考试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开放与远程学习体系,“综合起来,是一种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为根本特征的开放与远程学习体制”(p.27)。这里的体制一词即system,意为体系、制度、系统、形式、方式等。他进一步提出,自学考试应该加强学习支持系统的建设,完善其教育制度。王海东(2001)从开放教育的角度分析了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的特征和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制度和保持特色。他认为[14]“中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从实质上讲,它是不同于普通院校办学的开放教育形式。它的产生既适应国内形势的需要,又与国际上远程与开放教育的发展潮流合拍”(p.37)。按照国际上的三种开放教育实践类型,他将自学考试列入第二类,即国家、协会或联合团体管理的开放学习制度。

表1对上述三大类观点的学者代表及其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汇总。

二、分化还是归一:定论为时尚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一项年轻的制度,创立二十六年来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对于这项制度的认识同样需要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这是目前形成多种观点并存和争鸣局面的根本原因。1998年《高等教育法》颁布,将自学考试列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的定位从理论上逐渐明确,但实际上争论却更多了。分析其原因,丁兴富(2007)指出[15],一是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实践上只管考试、不管自学和助学,在工作中长期以考试管理为中心。如此存在着理论认识上和工作认识上的“错位”现象;二是制度完善需要一个体系化和规范化的过程,而自学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工作比较滞后。此外,笔者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各类教育形式纷纷开放、竞争,导致了近年参加自学考试人数的明显下降,对于自学考试何去何从的危机意识又使得人们不约而同地重新思考这项制度的本质属性。它到底是什么,决定着它将往哪里去。求助于现有法规文件有时作用有限(规定了的不一定就是对的),因为任何法规和文件都有随着时代变化完善的过程。社会实践和人们的认识总在不断发展,对自学考试的研究也需要不断地拓展深化、推陈出新。

本文对自学考试本质属性的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将其归纳为三大学说。应该说此分类是相对的,也是形成性的。各类观点还在不断调整与更新中,近期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也不必过早形成共识,因为这是人们对一项新制度发展认识的必然阶段。对制度属性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有利于人们关注根本问题,从立体的、多维的角度去认识自学考试制度,本身就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学术界对这一重要理论问题的思考,从而繁荣自考理论研究,推动自考制度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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