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礼仪的几个理论_古代礼仪论文

关于宗教礼仪的几个理论_古代礼仪论文

有关宗教礼仪的几种学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学说论文,礼仪论文,宗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理论信息

在宗教信仰者的宗教生活中,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按照一定的礼仪进行的,如果不符合宗教规定的仪式,会被说成是一种亵渎神明的行为,应该受到神的惩罚。所以,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事情,是不可违犯的。宗教学者一般都承认,所谓宗教生活也就是仪式生活。法国的宗教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把宗教礼仪看成是宗教体系中的基本范畴之一。在他看来,宗教现象可归纳为两大基本范畴,一是宗教的信念,一是宗教的礼仪。前者是宗教的观念形态,后者则是表现宗教信仰的行动方式。这个说法很有道理。如果我们把宗教比做一架双轮车,那么,宗教信念和宗教礼仪便构成它的两个轮子。由于宗教礼仪问题在宗教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近现代的宗教学者非常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各种理论和学说。比较有影响的学说大概有这样几种:

一 宗教人类学派的礼仪先行论

首先提出这个理论的是罗伯特·史密斯,其后,一些著名的早期宗教人类学家,如马雷特、普洛伊斯、哈特兰德·维尔康特……都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这些早期的宗教人类学家当时最关注的问题是宗教的起源问题。起先,泰勒、弗雷泽等都认为,原始时代的宗教发生于“原始哲学家”头脑内萌生的某种宗教观念——万物有灵观念,巫术观念之类。而史密斯、马雷特等人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行动先于观念,先有宗教的行动,而后才在此基础上产生比较明确的宗教观念。这种宗教行动就是宗教礼仪。史密斯反对宗教起源于神话的宗教学说。他指出,信仰者心中的神话观念并不固定,而是可以改变的。神话中的神明对于不同的人常常随意而变,各有不同的特性。因此,神话对象的特性没有确定性,对于人们并无神圣的约束力,严格说来,并未构成早期宗教的本质部分。在大多数民族中,是从宗教礼仪中派生出神话,而不是从神话中派生出宗教礼仪。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承认,是宗教礼仪起着“礼仪先行”的作用。

普洛伊斯针对弗雷泽关于宗教起源问题的“巫术先行论”提出不同的意见:巫术行为的发生早于关于“巫术力”的观念。原始人在行巫术仪式活动时,并不一定有明确的“巫术力”观念。只是在巫术仪式行为过程中逐渐观念化为“巫术力”的观念。

哈特兰德则认为,宗教最原始的因素是原始人的肉体的、神经上的冲动而引起的自发性反应。这时并不一定有一定的关于宗教对象的观念。只是由于强烈的情绪反应和感情冲动之后,才逐渐形成某种效应的宗教信念。开始产生了某种“神秘力量”的神圣对象的观念。这种礼仪行为的出现早于巫术和宗教。早期的仪式行为是非常单纯的出自人的本能的反射运动,是感情冲动的行为表现,基本上是无特定目的的下意识行为。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如贝特(Karl Beth )却认为不只于此,某些有目的观念的行为也可导致宗教仪式的发生,也可据此认为它的出现早于巫术与宗教。

上述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宗教系统之所以形成和出现,其基本条件是最素朴的行为。日本学者松村武雄把上述这一类宗教先行论的主要内容归结为五个方面:

(1)早期人类之所以产生宗教情绪, 其主要原因在于相信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神秘力量”的观念和信仰;

(2)人们为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 通过巫术性的或宗教的形式而利用这些“神秘力量”、这种形式便构成宗教仪式;

(3)但这种“神秘力量”原本是一种不明确的势能, 完全是非人格的。人们仅仅是作为一种作用、效能而相信它们的存在,并没有任何具体的形象。人们当时只知道那种力量的作用、或怎样行动才能使之起作用;

(4)仪式是一种实际行动,它由宗教感情而起的行为所构成。 在礼仪中,原本没有形象也感觉不到的“神秘力量”便被具体化使之具有特定的形象,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为各种具有具体形象的人格化的神。

(5)于是, 宗教礼仪中体现出来的行为和活动就被看作是神的行为和活动,由此而产生了宗教神话。

按照“礼仪先行论”的说法:“礼仪正是神话的创造者”;“神诞生于礼仪之中,并且在神话中把自己具体化、形象化”。

二 宗教社会学派的礼仪论

宗教社会学家一般强调宗教礼仪具有社会性的性质,是由社会集团共同举行的活动。个人的宗教情绪反应是一种本能的神经冲动,可以这样表现,也可以那样表现,并非宗教仪式。礼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由感受到同一宗教情绪的人们集体进行和完成的。氏族集团在共同的情绪下一起进餐可能算作礼仪。社会集体赋予这种行动以一定的规则,并依靠这种规则使这种行为活动固定下来。法国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杜尔凯姆认为,宗教思想的特点是把世界划分为“圣物”与“俗物”两个领域,宗教礼仪则是以“圣物”领域为对象,并由社会集体赋予此神圣事物以神圣性。被社会奉为神圣事物的对象,会对社会集体全体成员的情绪产生刺激,而且这种刺激被集团感悟后便带有神圣性。它对集团发生作用并通过集团持续下去。所以,一种宗教性的礼仪行为,在其形成和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都紧紧地依赖于社会的因子。所以,宗教社会学派认为宗教礼仪总是具有社会的特性,是社会集合体的自发的作品,是社会集团情绪的产物。他们还认为,宗教礼仪对个人有约束力这一点也可以说明礼仪在本质上是集团性的。由于社会的集团作用,按礼仪行事被每一个社会成员视为一种“责任”。英国学者拉德克里夫·布朗对原始宗教仪式的意义和社会价值作过具体论述。他的观点很有启发意义。吕大吉先生近著《西方宗教学说史》对此有简明扼要的概括,本文根据该书转介如下。拉·布朗认为,各种宗教仪式都具有一定的“仪式价值”。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就是一种价值体系。一个社会有许多个体,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结为一体。在这个网络中,个人利益必须和别人的利益协调、限制或调整,这就需要有一个共同利益的尺度,否则,社会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个人与别人在社会中彼此有利害关系,所以个人的活动常常也是别人关注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体于作为整体而言都具有社会价值。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成员中间,人们赋予不同对象的仪式价值有着某种程度的公认尺度,大多数仪式的价值就是社会价值。如澳大利亚的土著民族所崇奉的图腾物以及相关的神话和仪式,对该民族而言,都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将不同的个体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牢固而持久的社会关系。一个仪式的效果不仅直接在实行仪式者心中产生直接效应,而且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结构,即社会关系的网络。图腾崇拜就是通过图腾神话和图腾仪式把部落社会与图腾物的关系表现出来,而图腾民族社会的社会关系则有赖于再现这种联系而保持其生命力。拉·布朗高度肯定仪式的社会价值。他认为,仪式是人们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诸多情感的秩序化的表现形式,社会可以用仪式来重新规范人们的情感。在人们参与仪式活动的过程中,仪式发生一种教化个人情操的作用,而个人情操的保持,则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基础。

马林诺夫斯基也肯定了巫术仪式和宗教仪式的社会功能,认为这些仪式可以消除个人在生活危机时的焦虑、失望和恐惧,增强他们克服危机的自信心。拉·布朗不完全同意这一点。他指出,就某些仪式来说,其作用可以正好相反。如果没有仪式以及与此相关的宗教信念,人们或许根本不会感到焦虑和恐惧,往往正是这些仪式本身在人们心里上造成不安全和危险的感觉。黑巫术给人带来恐惧,上帝和地狱的惩罚更使人心惊胆跳。可见,宗教仪式和巫术仪式的功能主要在于社会价值。它通过仪式带来的共同的希望和共同的恐惧,通过人们的共同关注,把社会群体中的不同个人紧密地联在一起。以出生、死亡之类生命关节礼仪为例: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群体中,一个胎儿即将出生或一个亲人即将死亡时,人们总是会感到忧虑或悲哀,并必须表现在规定的仪式行为之上,通过一种象征形式表现出来。对于每一条应遵守的仪式规则和象征规则都有一定的道理和规约。这就形成为一种具有道德统一法律意义的命令,对个人产生出一种强大的控制力量,而由仪式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便为人们的服从提供了理性化了的动力。这种仪式命令的背后乃是一种社会公认的宗教信念:如不遵从仪式的规定就会遭到神圣对象降下的灾祸和不幸,不是患病,就是死亡;不仅危及个人,而且会祸延民族。因此,拉·布朗说,宗教仪式和巫术仪式的“仪式价值”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意识,是把人们结合在社会体系之中的社会意义的象征表现。

三 功能主义的宗教礼仪论

文化研究中的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 )强调各种文化的功能方面,社会学非常重视这一方面。在民族学、生物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中,功能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也很有影响。在文化人类学、民族学领域中,功能主义常常以作为历史主义文化进化论的对立面角色出现。历史主义、文化进化论认为文化是在时间过程中进化和发展的。文化作为传统事物代代相传,是历时的。不过,这样流传下来的文化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它经过历史的挑选。在功能主义看来,这种“历时的”看待文化有其缺憾。我们不仅应历时地把握文化进化的历时进程,而更应该把握文化的现在状态,从“共时的”角度来把握文化,其重点是了解各种文化类型的实用效果。这种学术研究倾向就是“功能主义。”克拉克洪和凯利(C·Kluckhohm and Kelly)说:“文化是为了顺应环境和他人而创造的一种技术。”福特也说:“文化是解决生活问题的工具或技术。”

宗教民族学历来把宗教作为自体独立的事物对之进行单个的、静态的分析研究。这实际上是把宗教当成无机物一样的东西。宗教并非如此。它是人类生活整个体系中的一种文化要素,与人的社会生活、精神结构以及其他文化要素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研究宗教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所产生的功能和作用,对之进行动态的研究。这种功能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霍格宾(H.I.Hogbin)、福琼(R.F.Fortune)、韦奇伍德(C.H.Wedgewood)、埃尔金(A.P.Elkin)、沃纳(W.L.Warner)、纳德尔(S.F.Nadel)、E.伊万斯·普里查德(Evans-Pritchard)……。

用功能主义理论来说明宗教礼仪问题的早期民族学者是恩斯特·克劳利(Eenst Crawley)。他在其《神秘玫瑰》中认为, 宗教不属于外在行为和具体形象观念的范畴,而是具有有机体所具有的心理情绪素质的事物。宗教生活中存在着以宗教情绪为基础的种种情况。如一个人的生命过程中,总会不断遇到各种危机状况。人为了应付和解决这些危机便利用宗教这种文化形式。宗教集中解决这些生活危机的形式便是采用宗教仪式。如果说,文化是解决生活问题的工具和技术,那么,宗教仪式便是这种技术。

宗教礼仪又如何起到处理生活危机的功能呢?克劳利把这划为四个阶段:

(1)预测不好的作用;

(2)把坏的事物(危机)列为“禁忌”;

(3)通过“洁净礼仪”去消除危机;

(4)进一步采用“赎罪”礼仪。

在克劳利看来,宗教礼仪是在人的生活环境处于危机状况而个人又无法适应这种危机状况时而采用的一种手段,范根纳普应用这个理论来说明生命关节礼仪。在人的一生中,个人与其所属的集团或环境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会发生多次变化。这些变化都是个体的发展而必然经历的阶段。诸如:出生、成年、结婚、疾病、死亡等等。个体为了顺利通过这些生命关节阶段,便需要在人生的各个关节点(固定的时间点)举行宗教礼仪, 从而便形成生命关节礼仪, 亦称“通过礼”( Rites

ofPassage)。这种礼仪不仅用于个人一生的各个关节阶段, 而且也用于集团。因为一个社会集团全体也会在一段时间过程中经历种种状况变化。这个集团为了恢复其被打破了的平衡状态,也举行适当的宗教仪式,借以维持或强化集团的生命,如庆祝农业丰收而每年举行的丰收礼和增殖礼、各种节日的周年庆典之类。在功能主义都看来,这些礼仪和个人的通过礼具有一样的性质,都是维持其生活体系的持续发展的一种技术。

四 斯洛特金的象征说

在各种宗教礼仪理论中,把宗教仪式解释为某种象征意义的“象征说”(Symbelism)颇有值得关注的一些理论特性。

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认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传达意志的方式有手势和信号(Signal)。一般说来,所谓“象征”,指的是用简单的可感形象来表达难以表达的观念、意识和情况。因此,象征并不就是手势和信号,其间有性质上的区别。“信号”(Singal)说的是物理存在的范畴, 它是某种物理的实体的存在。 “象征”(Symbol)则是属于人的意志的范畴,只具有功能的价值。象征不单感觉,还包括象征的思想,因此它只是人类才可能有的东西。象征具有某种意义,用来说明某种情况。宗教仪式也是表现信仰者的意志和欲望的行为,在这一点上,象征和仪式重合为一。宗教仪式实际上是用象征形式来表达宗教意识的行为。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宗教学者J·S·斯洛特金(Slotkim )是宗教礼仪象征说的主要代表。他认为,宗教礼仪的形成是根据这样两条原理:

(1)当人不能改变环境时,依靠对环境的象征性控制来获得满足。

(2)当人不能自动地适应环境时,就象征性地适应。

一个社会群体举行象征的控制或象征的适应的惯常活动,这类活动就是“仪式”。换句话说,仪式的形成和进行,是由于社会群体习惯地举行象征的控制和象征的顺应。当然,这种象征性的控制和顺应都具有超自然的性质,不同于科学技术对于环境的适应和控制。它总是在科学技术用合乎自然法则的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时,才会实行象征仪式,对环境实行超自然的控制与适应。

斯洛特金把仪式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1)祈求(Suppllication)。此类仪式从社会的象征性方面去适应环境。

(2)巫术(Magic)则是从非社会方面适应环境的礼仪。

这两种仪式,按照斯洛特金的说法,本质上都是应付超自然范畴下的环境的一种象征性的技术行为。它们都超越个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五 宗教四要素说的宗教礼仪论

在我国,吕大吉先生主编的《宗教学通论》应用其宗教四要素来说(此说认为宗教是一个由“宗教观念”—→宗教感情—→宗教行为—→宗教体制”四要素有机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的基本理论来说明宗教礼仪的性质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宗教礼仪学说。《通论》对宗教礼仪下了一个简单明了的定义:“宗教礼仪就是程式化的宗教行为”,并进一步分析了宗教礼仪内容与形式:宗教礼仪作为宗教行为的程式化,不能不为宗教的观念和感情的内容与性质所决定。宗教观念、宗教感情的基本内容乃是神或神圣观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对神圣物的依赖感和敬畏感,它决定了各种宗教行为的基本性质和表现形式。各种宗教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与神圣的关系更为亲近,用各种方式博取神的喜爱,借助神的恩宠和权能,实现人类自力所无法实现的生活欲求。总的目的的一致决定了表现形式的大体近似。宗教行为的表现方式基本上都是信仰者以象征性的语言和动作表示对神的依赖和敬畏,以此沟通人与神的联系。因此,一切宗教仪式的表现形式都是象征性的。

《通论》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提出了礼仪的分类原理。既然宗教礼仪本质上是宗教行为的程式化和规范化,那么,由此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一条分类原则:有什么样的宗教行为就可在其规范化后形成相应的宗教仪式。我们即可根据宗教行为的种类来划分宗教礼仪的类型。流行于各种宗教体系中的宗教行为主要有巫术、禁忌、祭祀、祈祷……。据此,宗教礼仪的主要类型便是巫术仪式,禁忌仪式(以及与违反禁忌有关的洁净仪式和禳解仪式)、祭祀仪式、祈祷仪式。巫术属于对神和神秘力量的控制和利用,祭祀和祈祷属于对神和神秘力量的祈求,而禁忌则介于二者之间,所以上述几种宗教仪式可以再概括为巫术仪式和祈求仪式两大类型,而禁忌仪式则可视其具体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归入两大类中。不过,在实际宗教生活中,特别是在早期和古代的宗教史上,各种形式的宗教仪式往往是混杂在一定的宗教仪典之中的。

《通论》还指出了宗教礼仪对宗教本身和社会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由于宗教礼仪乃是宗教信念之外在形式上的象征表现,它使宗教信仰的神圣对象在仪式过程中取得了可感的象征性形式,这就强化了信仰者的宗教感情,加强了他们的信仰。本来,宗教信仰者对他们所信仰的神灵鬼怪并没有具体实在的感触,可是在宗教的巫术仪式中,法师作出了种种关于神灵下凡附体、降魔伏鬼的表演,于是就使人获得了关于神灵鬼怪的具体感受。在其它的仪式中,无论是神坛和礼拜堂的布置,神像和法器的陈设,歌颂呗赞的应用,宗教音乐的使用,教义的宣讲,祝祷文的念诵,圣餐礼的进行,气氛庄严肃穆,使仪式参加者时刻有一种神灵如在上下左右、时刻监临的神秘感和神圣感。

宗教礼仪一般是按照规范化的固定仪式进行的,它把一定的社会群体纳入一个普遍性的行为模式和统一性的宗教生活之中。一种宗教行为之所以能被当作礼仪进行,是因为它得到了社会集团的承认,社会和集团赋予它以权威。宗教礼仪这种超个人的权威对个人具有约制力,使遵守和奉行宗教仪式成为个人的强制性义务,这必然会加强和统一社会与集团的信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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