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劳动价值论的论证研究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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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狭义劳动是指活劳动,而不包括物化劳动,所谓狭义劳动价值论是指只考虑活 劳动情况下的劳动价值理论。

价值理论作为研究商品交换比例规律的理论已经有很长一段的历史,劳动价值理论作为价 值理论的一种,认为劳动是决定商品之间交换比例的主要因素,其核心内容是价值规律:商 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按照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马克思是科学 的劳动价值理论体系完成者,其代表性的著作《资本论》出版以后,众多学者对之进行了深 入 的研究,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些论证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生产价格的转形问题。有的学 者对劳动价值理论中的论证逻辑提出了肯定的观点,例如,对于只考虑活劳动情况下的劳动 价值理论,一般认为劳动价值论具有铁一般的逻辑,即:如果我们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前提, 我们就必须接受其结论。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也认为,如果仅仅考虑生产过程的劳动因素, 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这说明采取文字表述的劳动价值论背后存在着严 格的论证逻辑,并且可以采用严格的形式逻辑方法加以分析和证明。

对狭义劳动价值论的论证问题进行研究,不仅仅有助于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而且 可以发现劳动价值论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的推理条件,明确论证过程中的结论与前提 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发现狭义劳动价值论存在的条件。显然,这一研究工作有助于提 高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水平。

一、《资本论》中狭义劳动价值论的论证逻辑

马克思将商品价值确定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 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 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2页。

)并推断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商品交换按价值量相等 进行这一命题。通过研究马克思的《资本论》,我们可以将这个命题的论证过程概括为三个 步骤,即:首先用排除法发现决定商品交换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其次用归纳法发现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最后用反证法加以证明。

(一)、用排除法来发现决定商品交换的主要因素——劳动

所谓排除法也称为选言证法,这种方法是针对某一问题而言,如果这一问题有并且只有几 种可能的情况,除了论题所表明的情况之外,其它各种可能情况经论证后都不能成立,这样 来 确定所研究的论题为真的一种方法。

马克思采用排除法来发现劳动是决定商品交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论证过程。马克思首先概 括商品的仅有两种属性,“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 动产品这个属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0页。

)然后,否证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不可能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马克思 认为两个不同的商品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相互交换,说明其中必定存在着可以共同计量的属 性,“不同物的量只有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3页。

)但使用价值不是可以共同 计量属性,因为“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的天然属 性……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 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0页。

)最后得到判断:由于已经否定了使用价值决定商品之间 的交换比例关系,因此决定商品之间交换比例只能是劳动。“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 来的东西。他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 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1页。

显然,马克思的上述论证采用了排除法来发现决定商品交换的主要因素,其逻辑方法是严 谨的。

(二)、用归纳法发现决定商品交换因素的数量特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采取了几种逻辑途径对决定商品交换的劳动的数量特征进行了归纳 。 一种途径是按照交换形式的发展进行归纳的,马克思论述了价值形式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或四种形式,即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及其货币形式。在交换 形式发展的分析中,马克思列举了大量实例,归纳出决定商品之间等价交换的因素是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

另一种途径按照生产的条件进行归纳,马克思列举了价值形成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现在假定这些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的社会条件下生产出来 的 ,因而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4、195页。

)在这种情 况下,较好和较差条件下的商品生产量只占以较少的部分,并且与平均价值的差额又相互抵 销,这时,市场价值就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第二种情况,“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够由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 来平衡,以致于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产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 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 商品来调节”。(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4、195页。

第三种情况,“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 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就由在最 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4、195页。

)实际上,这三种情况归纳出马克思价值定义中 劳动时间的前提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另外,马克思还对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这一条件进行了归纳,“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 自剩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并认为这 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由此,马克思对用劳动时间来度量商品价值赋予了“在 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这一前提条件。

(三)、用反证法对价值规律进行证明

所谓反证法是通过证明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命题为假,然后根据排中律来确定原论题为真的 论证方法。从马克思在《资本论》对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律的论证过程来看, 马克思并没有采取直接证明的方法进行证明,而是采取了间接论证的反证法。采用反证法证 明 价值规律有两个内容,第一,证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第二,证明商品交换 必须按照等价值量进行。

采取反证法证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产品的价值有以下步骤。首先,确定商品包含的劳 动时间只能是大于、小于或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应该是无异议的。然后,确认大 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不能够持续存在。马克思是通过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论 述来否证的。因为大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的存在,会使一部分商品生产者可以 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但这是只能是暂时的现象,因为“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 较便宜地生产出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 值 也就消失”。(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54页。

)最后得到结论,商品的价值只能够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采用反证法来证明商品交换时要按价值量等价进行,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可以概括出 这样的论证过程。

首先商品交换只能有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这一点应该是无异议的。

其次,证明不等价交换不可能持续存在。因为不等价交换会导致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具有 不同的剩余价值率,而“推动不等量活劳动的资本会生产出不等量剩余价值这件事,至少在 一 定程度上是由劳动剥削程度和剩余价值率相等为前提,或以这方面存在的差别会通过某种实 际的或想像的(习惯的)补偿理由而拉平为前提。而这又以工人之间的竞争,并以工人不断地 出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而达到平衡为前提。这样一个一般的剩余价值率,— —象一切经济规律一样,要当作一种趋势来看,——是我们为了理论上的简便而假定的;但 是实际上,它也确实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尽管它由于实际的阻力会多少受到阻碍, 因而会引起一些相当显著的地方差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4、195页。

)显然,在只考虑活劳动情况下,生产不同商品 部门之间的剩余价值率相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也是竞争的结果,因此导致剩余价 值率不相等的不等价交换是不可能持续存在。

最后可以得出判断:商品交换必须按照等价值量进行。

二、对狭义劳动价值论论证的争议的分析

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论证逻辑来看,马克思遵循了现代科学的逻辑 方法,正是这种科学的逻辑方法,才使人们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具有铁一般的逻辑,也因此 才有这么一种说法,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论证过程的前提,我们就必须接受其结论。基于这 种状况,后来的研究者主要从逻辑前提的角度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一些争议,认为马克思 的论证逻辑虽然正确,但其前提条件并不一定成立。

有两个争议发生在采用排除法对决定商品交换的主要因素的论证中。

第一个争议是对商品所具有属性的概括是否完备上,有的学者认为商品不仅仅具有使用价 值和劳动产品这两种属性,例如庞巴维克在其著作《资本与利息》中指出,商品都是供求的 对象、商品都具有资源稀缺所导致的稀缺性。由于这些属性也是商品的公共属性,如果采取 排除法来论证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也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理由来排除这些属性才行,从逻 辑上来看,这种反驳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第二个争议是认为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公共属性,不同商品之间的使用价值可以进行比较 , 他们并不具有质的差别使之不能够成为度量商品价值的标准。有这样一种观点,对于具有不 同的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的物质属性的使用价值来说,具体的物质特性的使用价值是不相 同的,但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使用价值,也应该是一种可以进行比较的公共属性,因为 他们都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第35页。

)。效用价值理论就是从使用价值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的比较 中,建立起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价值理论的。效用价值理论认为,虽然具体的使用价值之间 可能不能够进行比较,但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应该是可以比较 ,至少可以通过消费者的行为选择来进行比较,至于消费者之间的效用是否能够比较则存在 很大的争议。但这一问题的提出已经反映出不能简单地认为使用价值具有质的差别不能够进 行比较,并因此就不能够成为度量商品价值标准或主要因素。

上述两个争议可以说明,采用排除法来论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这一论证过程是一种发现方 法,即发现决定商品交换比例主要因素的方法,由于对论证前提的概括不够完备,因而不能 说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确定无误的证明方法。

对于将商品价值归纳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采用的归纳方法,科学哲学已经有一种共识, 归纳方法不是一种确定无误的证明方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发现规律的发现方法。

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论》采用排除法和归纳法只能发现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马克思采用 反证法证明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交换必须按照等价值量进行,则是 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当然,反证法作为间接证明方法不能够发现价值规律存在的全部条 件,但从马克思对反证法的应用中可以得到一个充分的前提条件,即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剩 余价值率相等。如果这一前提条件成立,价值规律就可以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之间存在 着充分的竞争和流动,在只考虑活劳动的情况下,狭义的劳动价值论是经过了充分证明的。 关于劳动价值论论证中对排除法的争议并不构成对狭义劳动价值论的反驳。

三、一种直接证明价值规律的方法

下面给出一种直接证明规律价值的方法,以便于发现狭义发现价值理论成立的条件。为了 简化,这里假设不同商品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具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 强度。因此,一个部门的商品生产平均劳动时间也就是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一步 我们假设一个部门内部不同的生产者(个人或企业)之间也具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熟 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因此该生产单位投入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就是该生产者提供的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这种假设应该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某一个生产单位和生产部门不具有社会正常的生 产 条件、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我们总是可以把这个生产单位和生产部门的个体劳动时间 转化成为具有平均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证明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证明:每一个生产者在追求尽可能将自己的劳动实现其社会价值 的时候,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交换按照等价的原则进行。转换成数 学语言是:在商品生产者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一种产品的价值等于该生产者生 产的商品数量总和除以投入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时间总和,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等于其 平均劳动时间之比。

以下分三个步骤进行证明:

(一)、证明对任何一个生产者,在追求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最大化的情况下,劳动的边际 产出等于平均产出;进一步可以证明,对一生产部门的所有生产者而言,投入劳动的边际产 出也应该等于其平均产出。

设任何一个生产者有生产函数:M=f(t)

其中M是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数量,t为生产者投入的生产时间。

对于生产者,生产者追求的目标是劳动投入一定时候其产出最大,当其产出数量不能影响 市场价格时则直接追求生产数量的最大化,考虑到劳动投入的有限,生产者应该追求的目标 是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最大化。

令S=M/t=f(t)/t,并设当t=0时,S=0,df/dt>0;d(dt/dt)/dt<0

依据假设条件,S有极大值,当S取极大值的时候有dS/dt=0

即:d[f(t)/t]dt=[t[*]df/dt-f(t)]/(t[*]t)=0

由此可得:df/dt=f(t)/t

得以证明:对任何一个生产者,在追求投入的平均产出最大化的情况下,投入劳动的边际 产出等于平均产出。

进一步可以证明,对一种产品的所有生产者而言,部门投入的劳动边际产出也应该等于其 全部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

假设:总的劳动投入规模为T:投入到n个生产者;投入的劳动时间分别为T[,i],(i=1,2,3 …n);第i个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为M[,i]=F[,i](T[,i])

生产的商品总量为:M=M1+M2+…+Mn

约束条件为:T=T1+T2+…+Tn

依据拉格朗日乘数法,引入修正函数F=M+λ1(T-T[,1]-T[,2]…-T[,n])

(二)、证明对任何生产部门,按照边际生产成本定价是使全社会商品生产价值总值最大化 的 必要条件。

假设:总的劳动投入规模为T;投入到n个生产不同商品的部门;投入的劳动时间分别为Ti( i-1,2,3…,n);第i个生产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为P[,i];相应的生产函数为Mi=Fi(Ti)

则:全部商品的总的价值为:Sun=Σ(M1*P2+M2*P2+…+Mn*Pn)

约束条件为:T=T1+T2+…+Tn

依据拉格朗日乘数法,引入修正函数

F=Sun+λ(T-T1-T2…-Tn)其中λ是待定系数

由F/Ti=0;i=1,2,…,n

T-T1-T2…-Tn=0

得:(Mi/Ti)*Pi=λ

可得: Pi/(Ti/Mi)=λ;i=1,2,…,n

由于Mi/Ti为边际产量,则Ti/Mi为单位产出的边际成本(即边际劳动时间),由此 可见,在追求全部商品总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在将全部劳动分配到全部生产部门的时候, 可以得出商品的价值之比等于其边际成本之比。

(三)、引入价值的总和条件:当所有商品数量的价值总和等于投入全部劳动时间的时候, 可以证明,每一种商品的价值等于该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

假设同上:总的劳动投入规模为T;投入到n个生产不同商品的部门;投入的劳动时间分别 为Ti(i=1,2,3…n);第i个生产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为Pi。

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为:Sum=M1*P2+M2*P2+…+Mn*Pn

依据假设有Sum=T

再依据前面已证明的有:Mi=Ti*(Mi/Ti)

Pi=λ*(Ti/Mi)

得:Σ[Ti*Mi/Ti)*λ*(Ti/Mi)]=T;(i=1,2,…,n)

(T1+T2+…Tn)* λ=T

λ=1

因此有:Pi=λ*(Ti/Mi)=Ti/Mi,即一种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这种商品的全部劳动时间 除以所生产的商品数量。 得证: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也即,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 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从这一证明过程来看,价值规律的成立有其严格的条件,例如,劳动者应该追求劳动产出 的最大化,基于劳动的规模经济是有限的,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劳动竞争是充分的和无障 碍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过程不存在任何成本的,等等。

四、几点启示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对狭义劳动价值论论证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

首先,劳动价值论有比较严格的逻辑,甚至可以用形式逻辑方法进行论证。过去我们过于 注重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具有的一系列分析方法,例如历史分析方法、系统抽象方法 、 辩证思维方法,相对忽视了马克思理论论证过程中的形式逻辑。现代科学的发展表明,尽可 能采用形式逻辑方法来构筑学科的理论体系,是促进理论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理论发展水 平的重要标志。现代西方经济学在这方面已经走得很远、具有很高的形式逻辑水平,相对来 说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如果我们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 马克思的经济学进行研究和构造,可以大大推进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研究的水 平的提高和发展。

其次,对论证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本身包含着劳动资源配置的均衡 思想和最优配置思想。这一点不仅仅从价值规律的证明可以看得出其中的逻辑,从马克思的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两部类再生产理论中也应该能够发现这种思想。

第三,通过对论证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劳动价值理论和其他任何一种价值理论一样 ,都有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将前提条件和论证的逻辑过程明确无误地用现代逻辑方法表现出 来,是对不同的价值理论进行科学比较的前提。可以认为,在商品不同的公共属性和假设前 提下可以建立起不同的价值理论,它们的差别在于前提条件而不在于信仰什么,而检验价值 理论正确与否,只能是理论内在逻辑结构的完备和外在证实,将任何价值理论视同为无条件 的真理则不是一种科学态度。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所研究的是只包括活劳动的狭义劳动价值理论,如果考虑物 化劳动,则必须考虑资本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所追求的目标和资源配置的前提条 件与只考虑活劳动时的价值理论有很大的区别,需要进行新的研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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