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要突破“三重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三重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披露了当前民企依然面临的“三重门”难题。在一些领域,民企面前还横亘着一道道严格禁止进入的“铁门”,或看得见却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进去了又不得不在非市场因素干扰下被迫推出的“弹簧门”。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大声疾呼,现在到了该打破“三重门”的时候了,并且建议,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切实放宽民企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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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清理了一大批与该文件精神不符的政策规章制度,被业界视为“力度空前”的政府文件,促进了民营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但让我们颇感失望的是,时至今日,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依然只顾各自的利益,有的政策相互掣肘,有的规定形同虚设。在一些垄断领域,仍有以行业准入门槛规定,限制民营经济的政策出台,不少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有能力的民间资本被拒之门外;在基础设施和某些有较高回报率的重要竞争性领域,部分垄断企业依托行政特殊扶持、银行信贷支持和自身固有实力,对市场控制更加强势;而在多数竞争性行业又已产能过剩,弄得民营企业走投无路。
从现在的眼光来看,给予民营企业的“36条”,看似是对民营经济的某种优惠,其实不是,那充其量是“矫枉过正”,是调整以往对民营经济的“不公正待遇”。但可悲的是,即使这样的“36条”,都无法真正兑现!近闻,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刺激民间投资的“20条”。这个“20条”脱胎于几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在“36条”还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又要搞“20条”,这说明了什么?说明金融危机后,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困难;说明即便有“天量信贷”,民间的实业投资仍不活跃;说明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民营经济还被捆绑着手脚。这一切决定了民营企业难破“三重门”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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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大道理已经讲得太多了。当下,议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是“调整结构”,“调整结构”的主体就与民营企业有关。在我国目前基本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调整结构”的主体是企业,其中当然包括民营企业。在中国现阶段,由于民营企业大多是创业型企业,它们的创业和发展过程就是对市场需求的“试错”过程。由此,能够在市场上立足并获得较大发展的民营企业,就是产业结构中有生命力的企业。只要经济环境是健康的、稳定的,民营企业中天然存在的企业家精神,决定了它们将通过不断创新,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因此,“调整结构”的议题中,离不开发展民营经济的话题。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营经济是最终理顺结构的决定性力量。
当前,各界大声疾呼的“保民生”,主要依靠什么力量来实现?诚然,首先离不开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提高有关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要通过就业增长、收入增长和消费增长,来为“保民生”提供坚实的基础。民生的首要,是每个劳动人口都有一份工作。有了工作,才使收入增长、消费增长成为可能。那么,未来谁是就业岗位的最大提供者?毫无疑问,又是民营企业。因此,发展民营经济是“保民生”的前提之一。这似乎也是一个大道理,但不知怎么回事,就是没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具体的落实,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总是处在国民经济“第三梯队”的地位,这对其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营经济的竞争发展对国有企业的做强做大,也是会产生巨大影响的。笔者认为,在具有竞争性的领域,即提供“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的领域(例如,民用航空、商业银行提供的最终消费服务都属于“私人物品”的范畴),民营经济和混合经济最有效率。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中国来说,在竞争性领域,坚持民营化、混合化,当是不二的选择。在相当数量的竞争性领域,出现较多的国企做大甚至垄断,是不正常的。这恰恰是现阶段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育、发展不足的结果。因此,不仅促进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民营经济,而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需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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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0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国有企业日子不好过的时候,民营企业的日子就好过一点,发展就快一点。当国有企业红火起来的时候,民营企业的日子似乎就难过了。这是不必回避的事实。这反映了民营经济的内在困境,也反映了转轨体制的内在矛盾。破解这一内在困境和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放小”,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本以为“放小”能够使一批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浴火重生,但结果是它们大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自负盈亏,进而要么破产倒闭,要么兼并重组,由此实现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时至今日,当年被“抓大”的国有企业逐步凭借行业优势、规模优势和资金优势,大多成为所在行业的“领导者”,进而失去了深化改革的动力。那么,中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是否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呢?情况并不容人乐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切入点之一,是要通过国有资本较大规模的转让,使其进入社会保障领域,从根本上形成可持续的“社会安全体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使国有资本继续退出竞争性领域,为民营经济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要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政企分开,加强社会化、法制化的参与和监督,使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企业,在全体人民面前“透明”地存在和发展。
现在有一种说法:“国进民退”。其实,客观来看,中央大政方针未变,不存在“国进民退”的情势。但是,实际生活中这一现象确实存在,尤其是每次宏观调控和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后,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确实出现“国进民退”现象。如果不重视或不正视这种现象,有可能发展成大趋势,那将会造成改革的大倒退。国际金融危机后,政府出台刺激经济一揽子计划,四万亿政府投资国企得益,“国进”了,相对而言,民企有严重的失落感。在危机冲击下,一些民营企业孤立无援,不得不破产或者被国企兼并了。这种打着“资源整合”的兼并,常常是不依法办事,不尊重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行“大吃小”、“国吃民”。本来由企业自己去兼并重组,无论是国企兼并民企,还是民企兼并国企,都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现象,但是权力一搅进去就麻烦了。现在正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面,凭权力支配兼并重组,民营企业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只能哀叹“国进民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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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要突破“三重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确认给民企的定性和定位。党的十五大以来,对非公经济的政策逐步宽松。十五大确定了基本经济制度。私人企业从体制外的“补充”角色进入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给私营企业主以“社会主义建设者”称号;十七大重申平等竞争、平等保护。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强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但这些年来,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实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公有制崇拜和对私有制的歧视、恐惧,并没有真正解决。有人甚至还鼓噪“国企是共产党执政基础”的观点,言外之意,私企是异己力量。有人甚至把民企当作“新生资产阶级”,把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营企业与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民族资本家进行简单的类比。
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没有给民营企业真正定性定位。虽然,中央政府是这样说了,但是,体制内一些官员及特殊利益集团人员的心里,并不认同这种有损其既得利益的政策。他们在民营企业本质属性身上绕来绕去,骨子里仍旧把民营经济视为异类和异己。现在,真的是到了该为民企真正定性定位的时候了——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民营企业其本质是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创造财富的经济组织,是一种正在向“自由人的联合体”过渡的经济组织,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与国有经济一道,都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将来都会沿着股份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会经济。当前,我们应当提倡、鼓励、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去解决就业问题。执政党不能再沿用革命党在夺取政权前所用的理论来指导民营经济了。
民营企业要突破“三重门”,观念的解放也极其重要。我认为,“放宽市场准入”的提法也应当改变,代之以“非禁即准入”的惯例。诚然,“放宽市场准入”比过去“收紧”是一大进步,但仍然是权力配置资源的思路,是“人治”的思路。试问,谁来放宽准入?自然是政府放宽。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今天放宽,明天就可以收紧;这里“放宽”,那里就可能“收紧”,反正是权力说了算。非公经济36条要求各垄断行业向民企放宽,结果有谁放宽了?直到现在,36条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出,其原因就是该放宽者不愿放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强调法治。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哪些领域、哪些行业是禁止民营企业进入的;除了禁止的,就是都可以进入的。
最近全国王商联发布的这份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让我感到非常振奋,报告中这样写道:“要坚决摒弃以所有制为判断标准的旧观念,科学合理界定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领域和范围。”报告提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民间资本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严禁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坚决撤出“铁门”;深化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明确民间资本准入相关垄断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操作方法,坚决打碎“玻璃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改变以准入规定为主的事前监管模式,采用以规范行为为主的事中监管和以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弹簧门”。我们只有勇于突破“三重门”,民营经济才能站在新起点上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