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处罚收益与投资者公平基金_内幕交易论文

内幕交易处罚收益与投资者公平基金_内幕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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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尽合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的罚没收入,先要上缴国库,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不能“坐收坐支”,其需要开支费用时再按照预算制度申请由财政拨款,此即“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和支出分开核算,二者之间不挂钩,更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以免对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行政造成不当激励,导致其过度罚款,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手段,甚至滥收乱支,滋生腐败。但是,在证券市场上,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做法存有较大缺陷。

第一,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导致股市“失血”。中外股市都存在着下述三大定理:一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二是“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入市”;三是“牛市总比熊市长”。2006年以来,我国每年新增上市公司都超过了100家,做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以扩大供给。但是,在“越来越多的资金入市”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本市场不够规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不足,股民的新入市资金跟不上上市公司全部可流通股本对资金的需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股市的下跌幅度较大。在此情况下,国内投资者没有太多的新增资金入市。二是我国人民币没有国际化,资本项目没有完全放开,国外投资者没有太多渠道投资国内的资本市场。以上因素使股市的“造血功能”显著不足,不但如此,各种税费上缴仍然不断地从资本市场“抽血”。即使是在股市低迷的2009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仍然高达514亿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将包括内幕交易等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话,股市的“失血”会越来越多,极不利于股市的恢复。

第二,“零和游戏”规则导致股市“失血”。证券投资是一个“零和游戏”,一个投资者的盈利对应着的是另外一个或几个投资者的损失。对内幕交易进行行政处罚而上缴财政的罚金,极有可能来源于国内股市,因为内幕交易者的盈利部分来源于其他投资者的损失,这会降低股市的资金流通,同样不利于股市的发展。

美国投资者公平基金操作探析

对于内幕交易带来的非法收入处置问题,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1966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诉Texas Gulf Sulphur公司一案中创立了内幕交易者需“吐出”其非法所得的判例。1988年SEC诉First City Financial Corp.,Ltd.一案中,又将“吐出”非法所得制度(“吐脏制度”)扩展至虚假陈述等领域。1990年的《证券执法救济与廉价股票改革法》明确授权美国SEC在行政行为中执行“吐脏制度”,将非法所得分给受害的投资者。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创立了投资者公平基金。该法案第308条(a)规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3(a)(47)条提起的任何行政或其他法律诉讼中,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获得的判令要求违反该等法律或其项下规则或条例的任何人交出违法所得,或该等人士在任何该等诉讼的和解中同意交出该违法所得,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根据该法从该等人士获得了民事罚款,则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议或酌情决定,可以将该民事罚款的金额加入为补偿该违法受害人而设立的罚没非法所得基金并作为其组成部分”。自此,民事罚款不再上缴美国财政,而是归入投资者公平基金(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处罚法》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原告的身份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泄露人等征收不超过违法者从事内幕交易所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数额3倍的民事罚款,该民事罚款不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时处以其他如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管理和分配好该基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公平基金与吐脏计划规则与实践规则》。截至2009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投资者公平基金中对受害的投资者补偿累计达到了66亿美元,仅2009年度就补偿了20亿美元。

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投资者公平基金

为了促进股市的发展,以及对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我国也应该建立投资者公平基金,将来源于股市中的罚没收入(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归入该基金。这一基金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负责管理、分配和运营。

第一,奖励给有关的举报者和证据提供者。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lA条(e)规定,“在本条款下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收回的罚款中,应将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不超过10%的款项付给导致有关处罚的信息提供人。根据本条款,该款项是否支付、对谁支付以及支付多少等,均应完全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酌情决定,但不得对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司法部或自律组织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员工进行上述支付”。美国的这一规定有助于鼓励公众举报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促进股市规范发展,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我国应该借鉴这一制度,将打击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罚没收入的一部分奖励给有关的举报者和证据提供者,并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明确的制度性规定。

第二,分配给受害的投资者。在《萨班斯法案》之前,美国SEC就开始将证券欺诈者“吐出”的非法所得分配给受害的投资者。分配程序在美国SEC主导下进行,并与其进行的调查、处罚相结合。我国也应该参照美国的做法,赋予证监会职权,将有关内幕交易的罚没收入分配给受害的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运行。不过应注意的是,投资者人数众多,公平分配基金比较困难,且证监会不是法院,不一定适合做分配者。在该问题上,美国法院认为,美国SEC要求被告“吐出”违法所得首先是威慑目的,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是次要的,因此,一般不会对美国SEC分配计划的公平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如何解决该问题还有待探讨。

第三,在投资者公平基金有盈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股票买卖,对证券市场进行逆向操作,承担一部分平准基金的功能,比如在股市非理性暴跌、股票投资价值凸显时买进,在股市泡沫泛滥、市场投机气氛狂热时卖出,熨平股市非理性波动,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第四,确有必要时,可以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其他基金财产一样,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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