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取向_农民论文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取向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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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粮食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粮食流通体制和政策也几经变革和反复。1998年开始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历时4年,应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勿需讳言,新一轮粮改进展并不十分顺利,其绩效远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明显,改革的政策效应也在减退;一些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又出现。下一步粮改究竟如何深化和完善?社会各界都在思考。本文试图从当前粮改的问题分析入手,对粮改的政策取向与选择作些探讨。

一、当前粮改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粮食总量过剩,品种和品质结构调整滞后,导致粮价持续下跌,库存积压、亏损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粮食短缺,我国粮食政策一直立足于产出增长,主要通过扩大播种面积和高产措施来实现增产目标。但从1995年开始,我国粮食生产连续5年丰收,粮食总量供过于求。而与此同时,粮食生产结构日趋老化、同化,与粮食消费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日趋多样化和优质化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导致部分粮食成为无市场容量的、多余的产能;而优质粮和专用粮供不应求,每年需要进口大量优质小麦及大米。这种粮食品种、地区间结构过剩和短缺并存的状况,造成国家财力、仓储和运输能力的尖锐矛盾,带来比短缺条件下更复杂、更困难的问题,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库存逐年积累,连创新高,持续在高位运行。目前粮食部门的总库存仍在5000亿斤以上,销售不畅,粮食超期存放和陈化现象日趋严重。2001年清仓查库资料表明,超期储存和陈化粮比重高达29%,国内市场粮价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中,持续低迷,至今不见明显反弹的迹象。按目前的市场粮价,库存粮食成本与市场粮价的价差大约在每50公斤10~20元,保守估算全国库存粮食潜亏在500亿元以上。加上1998年以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发生的新亏损和2001年处理陈化粮的亏损挂账,新一轮的粮食亏损将超过1000亿元。如果再考虑下一步处理陈化粮的损失,亏损数字还要大得多。

(二)粮改政策设计存在种种矛盾和缺陷。

1、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难以贯彻到位,并与削减财政补贴的目标相矛盾。敞开收购政策难以落实和持久,一是由于保护价水平偏高(主要是改革前两年)而市场粮价低迷,农民出售的“余粮”大大超出人们的估计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二是一开始保护价的范围过宽,粮食部门收进了大量劣质粮和等外粮,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护了“落后”。敞开收购,一方面给财政带来巨大负担,补贴难以及时足额到位,使企业面临巨额潜亏,另一方面又给企业收购新粮带来库容不足的压力,主产区不得不大量露天存放粮食。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结果:一是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断调低保护价水平;二是购销企业为避免收得越多亏得越多,或变相限收、拒收,或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从而形成了“敞开不收购”和保护价“不保护”的现象。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垄断粮源。垄断粮源是新粮改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和手段,也是整个“三项政策”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即使购销企业完全做到敞开收购,要实现对粮源的垄断也很难。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禁止私商粮贩和其他粮食企业进入农村收购粮食是一项监督成本极高、根本无法实施的政策。二是存在大量的农民自储粮食,又不能限制农民自由出售自己生产的粮食,而这一部分粮食入市的数量、时间及出售渠道是个变数,很难预料和控制,对整个市场的潜在影响相当大。三是农村集市贸易的存在,主产区仓容不足、粮满为患的矛盾,使国家垄断粮源的可能性变小。

3、政企分开、自主经营与主渠道职能相矛盾。新粮改试图通过改革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减少补贴漏洞,将国有粮食企业建设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又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承担主渠道职能,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这实质上又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行政职能,也从本质上剥夺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当一个企业没有权利决定自己按什么价格收粮、收多少粮,卖多少粮、按什么价格卖,不能决定自己经营活动的融资办法和融资数额时,它怎么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它仅是一个政策工具。

4、“顺价销售”政策可行性较差,且“后患无穷”。首先,实现顺价销售必须有购销价格差存在。在定购价和保护价既定的情况下,只有使过低的市场粮价上扬才能实现顺价。要实现这一点,从理论上说,国有粮食部门必须完全垄断粮源、控制市场,这实际上也是“三项政策”设计的逻辑思维。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既然垄断粮源做不到,顺价销售当然也就成了问题。其次,在“顺价销售”政策规定下,企业从近期自身利益出发,必然是先将成本较低的新粮和自身经营的非政策性粮食“顺”出去,剩下的是更难销售的陈粮和高价粮。第三,顺价销售政策与“超储补贴”政策相矛盾。“超储补贴”使购销企业不销售就可坐吃补贴,缺乏促销的动力,以致出现“顺价不销售”的怪现象。第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很难令所有企业都顽强地坚持“顺价销售”政策,一些企业往往在市场“博弈”中突破政策约束,违规操作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而地方政府出于本位利益的考虑,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大都会默许甚至暗中支持。

5、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分开设立导致“逆向调控”和更高的调控成本。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并存的格局,使同一个粮食市场出现了四个不同层次的调控主体,他们“四代不同堂”,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这使调控在时空和力度上很难协调一致,极易形成“逆向”操作。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地方储备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迟缓,政企不分、人浮于事等痼疾没有得到根治,且进一步改革的难度很大。

尽管新粮改方案一开始把国有粮食部门和企业的改革放到了突出位置,提出了“四分开”的原则要求,但在随后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微观层面的改革几乎被宏观改革所取代,没有提到应有的位置,力度太小,进展迟缓,成效甚微。在不少地方,粮食部门和企业观念陈旧,“等、靠、要”思想严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在干预或直接从事企业经营,部门与企业仍然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基本还是老一套,冗员多、负担重、效率低,缺乏竞争能力。到现在国务院要求企业职工“三年减半”和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账的目标都没有实现,而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还有加剧之势,新一轮粮食财务亏损挂账已是在所难免。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与选择

(一)调整粮食供给政策:适度控制粮食产出总量,加快粮食结构调整,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粮食政策设计的背景是短缺,基本出发点是满足对粮食的总量需求,并形成了数量导向型的粮食政策架构。但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粮食逐步告别了短缺,出现库存居高不下、粮价持续下跌、财政不堪重负等新情况、新问题,而我们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粮食政策作及时调整。现在要解决这些问题,思路不能局限于流通领域,也不是单靠改革就能解决的,应从供大于求这一基本矛盾入手,坚持粮食生产与流通统盘考虑,从生产这个源头抓起,使粮食产出向均衡产量靠近。为此,必须调整粮食供给政策,纠正过去单纯追求产量和自给自足的做法。

1、适度控制年度粮食生产总量。粮食也不是越多越好。在粮食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激励农民增加产出,势必加剧供求矛盾,促使粮价不断下滑,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并造成粮食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这种过量的产出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因此,适度控制粮食产出是必要的。国家应利用当前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加大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还湿地的力度,鼓励农民休耕、轮作,对农民休耕的粮地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调整粮食种植结构。适应市场对粮食品种日益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应从三个层面调整粮食结构:一是由“二元结构(粮、经)”向“三元结构(粮、经、饲)”转变,把饲料作物的发展提到相应层面上来,加快发展与肉类产品和水产品相关的专用饲料粮、饲草的生产,增加对粮食具有替代性的动物食品的供给。二是以“优质、专用”为核心加快粮食品种和品质结构调整,使之与消费结构相适应。三是优化粮食地区结构,摒弃粮食各地自求平衡的不明智做法,粮食产区和销区从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发,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为平衡产区与销区的利益关系,国家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

3、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从长远看,我国粮食供给偏紧,必须居安思危,警惕和预防潜在的粮食风险,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继续保护农民尤其是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搞好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通过这些措施,把现时过多的粮食实物储备转化为粮食生产潜能的储备。

(二)完善以粮价为核心的粮食购销政策

1、取消粮食定购制度,实行国家订购。在粮食短缺背景下,国家实行粮食定购制度,采取低价强制性收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必要粮源,同时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但现在情况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粮食定购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定购制度取消后,代之以国家订购,这是政府与农户两个平等主体间的买卖关系,不带任何强制性。今后国家需要掌握的必要粮源如储备粮、轮换粮源等,通过国家订购来落实和解决。

2、完善粮食价格政策,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和最高销售限价。价格是市场供求均衡的产物,要使价格真正反映供求关系,就必须让市场自由地发挥作用。因此,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的形成应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政府不应多加干预。但是,“蛛网理论”告诉我们,粮食价格与产量的波动是一种发散型波动,其波动幅度会越来越大,离开均衡点越来越远,也就是说粮食价格在粮食市场的周期波动中无法自动恢复到均衡点,需要政府经常性地对粮食价格进行调整,才能有效地使粮食市场价格不断向均衡价格靠近。所以政府对粮食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干预政策是必要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粮食采取价格干预政策,如欧盟的“干预价格”政策、美国的“支持价格”政策。那种认为粮食放开后,政府不应再搞保护价,不必花钱补贴农民种粮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价格支持仍然是政府调节粮食供求、稳定农民收入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制定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和最高销售限价。

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首先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保护价的价格水平,这是保护价政策的关键。保护价的具体价格水平,应以市场长期均衡价格(市场售清价格)为参照系,综合考虑农民的种粮成本、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经营、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趋势、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来确定,以农民种粮能保本有适当盈利为主要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护价一般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这一政策的经济效应会引起供给增加和过剩,从而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对实行保护价而带来的财政负担须有充分的估计。而且,过高的保护价格还容易导致生产者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粮食资源的浪费。保护价应由中央政府一年一定,在播种前公布,使农民有相对稳定的收益预期,便于农民早作生产安排。其次,保护价范围不宜过大,允许各省有一定的浮动权,并能根据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三,保护价收购要有数量控制,以控制或者说锁定财政补贴。

销售最高限价政策。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格。当粮食销售价格涨幅过大,损害消费者利益并对市场稳定构成威胁时,就有必要实施销售最高限价政策。粮食销售限价,由政府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主要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3、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重塑粮食市场结构。从粮改政策界定和粮食收购市场的现实运行状态来看,目前的粮食收购市场明显地具有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这种垄断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缺乏改进自身效率的动力。必须重新构架收购市场结构,引入适度的竞争,建立起多头买方相互制衡的机制,形成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这是提高现有粮食流通组织运作效率的根本途径,也是提高粮食政策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建议废除现行《粮食收购条例》,制定新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入市资质和条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多渠道、少环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的形成。

4、调整完善顺价销售政策,建立粮食促销机制。粮食是一种鲜活商品,其库存在增加储存费用的同时,商品本身还要降等减值。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如果仍坚持现行顺价销售、超储补贴的政策,粮食只能压在库里睡眠,等待陈化处理或核销,这样损失是巨大的。必须调整完善销售政策,政策设计必须有利于促销,形成一种扩大销售、降低库存、不影响企业收益的正式安排,避免诱导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谋求较大的库存、规模来“套牢”补贴,避免陷入“收购—超期储存—陈化—亏损”的恶性循环。应取消“合理周转库存”和超储补贴政策;调整补贴方式,对企业代理收购的政策性粮食,给予一定期限的合理补贴,提前销售不扣减补贴,超期也不再补贴,或一次性卖给企业转作商品粮,以鼓励企业加速销售。

(三)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坚决实施政企分开。各级粮食部门与所属企业必须在人、财、物上彻底分离,部门行政经费应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到企业列支费用。粮食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政策性粮食业务一律实行委托——代理制,合理确定代理的费用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政府及时足额拨补。

2、以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为重点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粮食购销企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从起先粮改政策设计的初衷看,购销企业被定性为纯政策性企业和粮食流通主渠道,它的收入都来源于财政补贴,后来政策上又允许其搞经营,似乎又带来“储备与经营不分”的嫌疑。这种企业体制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不能让企业“躺”在财政身上,也不能再在政策安排上或以行政手段使其坐拥“主渠道”的地位。要对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将分散在购销企业的中央和省级储备粮归并到新建的中央粮库或条件较好的地方粮库,分别实行中央直管和省直管。对现有购销企业进行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制,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实行破产、拍卖,缺乏竞争力的退出国有企业序列;允许职工个人和社会资本参股,实现产权多元化。同时,取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粮食政策性业务代理权的垄断,允许其它有入市资格的企业一道参与竞争。对大量中小型粮食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一律实行民营化。对少数大型粮食加工、油脂、饲料等骨干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3、妥善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努力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对粮食部门这样一个长期吃财政饭的老系统来说,改革意味着既得利益的丧失,无论是部门还是企业都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如果没有来自外部的推动和政策上的激励,改革很难深入下去。当前,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三老”等历史遗留问题。对“老人”问题,各地要把粮食干部职工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允许粮食部门通过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筹措改制资金,并在系统内调剂使用这些资金。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解决。对“老粮”和“老账”,应当与粮食企业划断,使企业能轻装上阵。

(四)健全粮食储备制度,完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1、进一步明晰粮食储备的目标和政策定位。从理论上讲,粮食储备的基本目标一般被归结为三个:即粮食安全、稳定收入和稳定价格、经济效率。从1990年以来国家发挥中央粮食储备作用的实践来看,稳定农民收入和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从我国的国情和粮情来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粮食储备的目标应以粮食安全和稳定农民收入、稳定市场粮价并重。按照这一目标定位,我国的粮食储备政策应作相应调整完善。一是粮食储备应以中央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逐步取消市、县两级地方储备。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央和省两级储备、两级调控最终也要走向一级储备、统一调控。二是中央储备可分为国家安全储备和市场调节储备两部分,前者是用于应付大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应有一个最低标准并予以确保;后者主要用于平抑粮食市场波动,是一个动态的变量。由此,政府储备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其规模大小应根据国内外粮食生产、流通状况和国家财力状况而定。

2、合理确定粮食储备规模。粮食储备规模是储备制度和政策的核心内容。国家粮食储备规模,应综合考虑国内粮食供求状况、国家财政能力、国际粮食市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对我国到底应该储备多少粮食,目前意见很不一致。根据粮食储备的目标和作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粮食安全储备可根据粮食常年产量与灾年产量之差来确定。下面我们选取1996年到2000年5年这一时间段来计算(因为1996年全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1万亿斤大关,标志着我国粮食生产跨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消除年际间粮食产量波动的影响,以这5年平均年产量作为常年产量,计算得出5年的年平均产量为9926.3亿斤,期间2000年因灾害等因素减产幅度最大为9.1%(这也是建国以来减产幅度最高的年份之一),当年产量为9243.6亿斤,前后两者相减,差为682.7亿斤,以此作参考数,现阶段我国粮食安全储备规模可确定在700亿斤。市场调节储备,则视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而定,可以随时扩大或缩减,但正常情况下它也需要一定数量作“铺底”,大致可安排在300—500亿斤。这样,政府粮食储备总规模在1000—1200亿斤较为适宜。目前,我国的政府粮食储备估计接近2000亿斤,这个规模明显偏大,如果作为储备的常量,确实是太多了。

3、构建吞吐灵活、调控高效的储备粮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粮食预警系统,为政府调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行情分析预测,并设立粮食价格“安全区”,掌握最低警戒线和最高警戒线。一旦粮价超出“安全区”,政府就要立即作出反应,启动干预政策,促使粮价向合理区间回归。其次,改革粮食外贸体制,实行内外贸一体化,使粮食储备的轮换销售和补库与进出口有机结合起来。粮食进出口业务应从外贸部门分离出来,与粮食储备一起划归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实现内外贸的统一和有机结合。今后,粮食的进出口要与国家储备粮的吞吐调节紧密挂起钩来,具体说,当国际市场粮价较高时,可以增加国家储备粮收购,增加部分用于出口,以实现增值;当国际市场粮价较低时,多进口一些国内需要的优质粮食品种充实储备,以优化中央储备粮食的品种、品质结构和降低库存成本,以提高储备粮的经济效益。第三,建立统一、权威的粮食调控决策机构。粮食调控的责权必须集中统一,不能搞“分权制”,更不能仅仅从储备本身的效益高低来决定储备的吐吞调节,储备的运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宏观大局。粮食生产、贸易和宏观调控应实行单一部门管理。

4、改革储备吞吐调节运作方式。从过去注重对供求总量的调节转向更多地注重对粮食市场价格的调节,进而影响公众对粮食价格的预期,达到稳定粮价的目的。今后,储备粮的吞吐要直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业务操作,避免“内部人控制”,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实施环节,降低调控成本,而且调控的效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

(五)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调整国内粮食支持政策。

农业进入新阶段和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和粮食政策的背景和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粮食由长期短缺转向供过于求,靠提高粮食价格来稳定粮食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的空间越来越小。而且,加入WTO后,国际粮食市场价格作为国内粮食市场价格的参照系,对其将会一定程度上起到“封项”作用。同时,随着粮食收入对农民家庭收入贡献率的不断下降,必然导致价格政策效应的下降。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单纯靠提价来增加农民收入,需要重新考虑粮食保护政策的选择。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保护价政策。二是加入WTO后,我国粮食政策的设计和运用将置于其规则约束之下。我国现行粮食政策体系中有很多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之处,必须进行适应性和对策性的调整。

1、建立粮食直接补贴制度。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这种直接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许可的做法。从长远看,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我国也需要改变价格补贴的做法,建立和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必然选择。虽然我国财力还比较弱,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狭小,还不具备完全通过直接补贴稳定农民收入的条件,但作为一种政策和制度安排,应当积极探索。可以考虑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先进行试点。直接补贴的具体设想是:(1)对直接从事商品粮生产的农民进行补贴;(2)借鉴欧盟按种植面积补贴的做法,以农户当年商品粮田面积为基础计算补贴;(3)主要对国家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和各地政府确定的优质粮食品种进行补贴;(4)补贴的标准由国家根据前三年不同粮食品种的生产成本和收益,计算出分品种每亩粮食的补贴金额,一年一定。各省、市、区可在国家确定的标准上,结合本地实际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优质粮食品种补贴可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5)补贴的粮田面积,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填制粮食“直补卡”,农民凭卡领取补贴资金。(6)多渠道筹措补贴资金: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增加对农业的预算投入;二是入世后国家原先用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减少部分;三是国家处理陈化粮、减少粮食库存后节约的粮食风险基金;四是各级政府原先用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收购的补贴资金节余部分;五是中央和各级政府其他可作为补贴资金的来源。

2、实行休耕补贴和环保补贴。在粮食过剩情况下,实行土地休耕,是调节粮食供给、减少库存的有效措施。我国的休耕补贴可在粮食主产区和某个严重过剩的粮食品种的集中生产区实行,由农民自愿选择一定比例的粮田休耕。休耕补贴的标准可分品种按前三年每亩粮食的平均收益计算;休耕补贴的资金从粮食保护价收购和粮食出口补贴节余资金中支出;实行环境保护补贴在我国极具现实意义。目前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还湿地政策,很类似于美国的“水土保持计划”和欧盟的“环保补贴”,既有利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又可直接减少粮食供给,还直接扩大粮食消费。应当利用当前粮源允裕的有利时机加快退耕进度,国家应适当提高退耕单位面积的粮食和现金补贴标准。

3、增加国家对粮食的“绿箱”政策支持。主要是增加与粮食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增加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经济效益。

4、调整粮食国际贸易政策,适当放宽粮食自给约束。应该把粮食生产与贸易放到整个农产品生产与贸易格局中加以考虑。按照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原理,应生产出口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园艺、畜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粮食等土地密集型种植业产品,这样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的提高。加入WTO后,我国应重新确定粮食自给率水平,95%的自给率目标偏高。一般认为,粮食贸易依存度小于或等于10%,一国即达到了可以接受的粮食安全水平。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资源紧缺的国家来说,片面追求粮食自给的代价是极其昂贵的,也是极不明智的选择。应当把粮食国际贸易作为国内粮食供求平衡的一个重点支点,适当放松粮食自给约束,调低粮食自给目标。今后我国粮食贸易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粮食的贸易伙伴范围,实行“有进有出”,即增加粮食进口,扩大食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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