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_党内监督论文

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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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腐化、蜕化、特殊化。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关键在于监督。

现实的要求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党和政府永葆生机和活力,这是邓小平同志一直关注的大问题。早在1957年,小平同志便明确提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光辉思想。改革开放一开始,小平又及时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既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又是民主治国的客观要求,还是从严治吏的重要保证。

从我们党所处的执政地位看,加强监督,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纽带,是党永葆生机的根本保证。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党领导人民,党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广泛地、普遍地让全体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直接参与管理的只能是人民群众中的少数人。这样,便产生了权力主体和权力行使者的分离。虽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分离本来是人民内部的必要分工,代表人民掌权的领导干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者,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加强监督制约,党就会出问题,领导干部就会脱离群众。因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0页)“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反之,有了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同上,第271页)

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看,加强监督,是民主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社会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素质极大提高。近十几年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人民生活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化,人民群众的需求正在由低层次、单一型向高层次、多样化转化,人们的参政意识逐渐提高。为了顺应这种需求,就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让更多的人参与政治、参与监督,实现民主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这个阶段虽然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但由于经济基础、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地域关系等差异,阶级、阶层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虽然从总体上讲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许多方面仍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利益是由国家计划硬性安排的。如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要突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改变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发生广泛的分化和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从目前的干部队伍看,加强监督,是从严治吏的客观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桥梁,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尽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然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特别是家长制、终身制、人身依附等封建残余,在我们干部队伍中的影响依然没有根除,这种恶习的惯性作用,往往使某些权力不适当地集中于个别人手里,当前又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致使有些领导干部或主观武断,盲目决策,或肆无忌惮,以权谋私。封建宗法现象也时有抬头。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求利性、规范性,虽然有助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克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但是也会淡化党性观念,诱发权钱交易、拜金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立性、市场性,虽然有助于解放思想,推进民主,克服官僚主义、“一言堂”,但是也会淡化全局观念,诱发个人主义、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虽然有助于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克服平均主义、故步自封,但是也会淡化道德观念,诱发享乐主义、腐败现象。因此,领导干部要经受市场经济的考验,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监督。

根本的出路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党内与党外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在形式上基本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格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严重地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三个不足:一是党内监督规范化不足,二是法律监督落实得不足,三是群众监督民主化不足。因此,新形势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克服三个不足,强化监督机制。

强化党内监督要在规范化和制度化上下功夫。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强化整个监督机制的最为关键的一环。首先,党内监督依据要规范。党规党法是进行党内监督的依据和保障,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党规党法,严格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其次,党内监督机关要有权威。党的所有部门都有进行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党的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更要恪尽职守,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要强化党内监督,就必须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权力和权威,进一步保障这种权力运作的相对独立性和相应的权威性,尤其是在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权力和权威保障就显得更为必要。可以改革纪检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变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为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或者试行垂直领导。也可以试行上级纪委向下级纪委派驻特派员或纪检组。还可以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纪检机关的相应权威,保障纪检干部的安全和利益,保障监督工作的活动经费和其他。再次,党内监督手段要坚强有力。既要使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力,又要使自下而上的监督得到保障。既要注重事后的监督查处,又要注重事前的监督教育。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本着赏罚分明的原则,搞好组织考察和民主评议;要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增强在决策和用人等重大、敏感问题上的透明度。用强有力的组织手段,整顿党的作风,把干部群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勤奋学习、提高素质、认真负责、努力工作上。

强化法律监督要在贯彻实施上下功夫。

强化法律监督是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环节。第一,要加快法律普及。克服“立法不少,普及不够”,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监督水平。法律不能只立在文本上,而且要普及到人们的思想上,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使全社会都能够自觉地用法律约束自己,保护自己,抑制社会丑恶现象,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第二,要促进法律实施。克服“立法不少,落实不够”,特别要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人大的权威性来自人民权力的权威性。必须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的关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其他会议,加强广大人民与人大、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监督,使人大、人大代表始终不渝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必须用宪法和法律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威,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特别是要加快监督法的研究制定,认真研究制定实行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手段,包括审议、咨询、质询、视察、调查、任命、弹劾、罢免等实施办法。用监督法或监督工作条例,保障法律监督权力,规范法律监督行为。人大监督不仅要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而且要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报告,要通过各种有效办法,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落到实处。人大不仅要加强立法工作,而且要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执法责任制,促进法律付诸实施,保障全社会普遍守法。第三,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立法不少,执法不好”,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要防止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严格惩处犯罪、腐败和丑恶现象。第四,要严肃政纪,严格行政监督,严防行政领导干部违法乱纪。

强化群众监督要在广泛性和民主化上下功夫。

加强群众监督是实现监督广泛民主的重要保证。第一,要加强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和民主监督质量,使群众监督更加广泛和民主。第二,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群众监督权力。第三,落实群众监督内容,调动和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第四,不搞神秘化,增强透明度,发挥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

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治党在党,治在从严,严在监督。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地号召监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全社会要认真地加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党永葆蓬勃的生机,才能使我们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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