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与原则:基于国际组织法的分析_能源安全论文

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与原则:基于国际组织法的分析_能源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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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7)06-0043-06

随着东北亚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同为石油消费和进口大国的中日韩,特别是中日之间在谋求能源供应多元化、利用国外资源、保证石油供应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利益冲突和竞争。俄罗斯和蒙古与东北亚地区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能源产业将成为两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别是俄罗斯将可能成为世界能源供应大国。因此,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在东北亚地区形成一个稳定的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促进彼此之间的协商,以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成为东北亚各国的共识①。本文拟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未来的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及其宗旨和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力求为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法律框架的构建提供建设性意见。

一、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建立

(一)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必要性

1.东北亚能源需求急剧增长。东北亚地区是近年来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东北亚地区经济的高涨引起能源需求量的增加,特别是中日韩三国近年来能源需求增长较快。2004年,中日韩能源消费量为21.18亿吨油当量,是1990年的1.59倍,是1980年的2.57倍。在世界总能源消费中的份额从1980年的12%增加到2003年的20%。其中中国能源需求增长很快,2004年中国能源需求量达13.86亿吨油当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石油消费量已超过日本。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能源消费增长率显著提高,1988~2002年期间能源消耗年平均增长率为6.8%,能源消耗弹性为0.186,比美国还高。2003年韩国一次能源消费量居世界第十位[1]。

2.东北亚能源进口依存度很高。东北亚地区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基本上要依靠进口来解决。日本能源对外依存度约为80%,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对外依存度分别为99%、97%和95%。日本是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第一大LNG进口国和第一大煤炭进口国;韩国能源进口依存度在97%-98%之间,1980年韩国能源净进口量为3297万吨油当量,1990年净进口几乎增加了一倍,达到7207万吨油当量,2002年为18106万吨油当量,比1990年增加151.2%;中国自1993年石油进口量超过出口量以来,石油进口逐年增加,2003年原油净进口为8299.3万吨,同比增长33.4%,石油制品净进口为1439.2万吨,同比增长49.2%。石油总供给中的进口石油比重已达到30%,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45%。中东地区仍然是东北亚石油进口主要来源[2]。

3.东北亚尚无真正有效的能源合作机制。尽管东北亚地区有一些多边能源合作设想和初步实践,但目前真正有效的能源合作机制尚未建立,也没有一个能够将区域内各国的能源安全利益融为一体、促进和加深各国相互理解和沟通的能源合作项目。各国在能源合作方面所遵循的观念基本上还是传统的“零和游戏”观念,即一国所得即为另一国所失,而不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的相互依存观念。由于这种“零和”心理,各国不仅担心在可能的收益分配中会对他国更有利,而且还忧虑由于合作的开展而变得依附于他国。基于这种考虑,东北亚各国所采取的仍旧是“单干”的石油外交战略,它不仅使各国的外交努力事倍功半,而且还极易导致国与国之间以及与其他亚太石油进口国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目前,东北亚各国对多边能源合作方式的理解大多还是石油贸易这种简单的形式,建立区域能源市场、建立共同石油战略储备以及组建国际能源开发财团等多种形式的合作还没有正式启动[3]。

(二)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可行性

1.中日韩与俄罗斯在能源供求方面可优势互补。东北亚各国能源供求状况极不平衡,中国、日本、韩国是能源需求大国,但能源资源贫膺。三国面临相似的能源安全问题,包括对进口石油、中东原油以及马六甲运输通道的过度依赖以及“亚洲溢价”等问题。目前中日韩都在积极推行能源多元化战略以改善能源供应结构,而目前俄罗斯能源主要出口到欧洲市场,也需要开辟亚太市场来平衡单一的出口结构。俄在西伯利亚和远东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可供向亚太地区出口,但这些资源却有待开发,且缺少足够的运输设施。同时俄能源工业非常陈旧,因此急需大规模资金的投入。中日韩与俄罗斯在能源供求方面具有互补性,为东北亚能源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4]。

2.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符合区内各国的共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日益发展、东北亚国家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今天,能源安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产业、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综合性的区域安全问题和世界性的大问题。不论中国、日本还是韩国,只有保证能源供应的持续和稳定,共同实施环境友好政策,各国经济才有望获得可持续发展。建立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机制和以俄罗斯为供应国的能源网络,中、日、韩不仅能够获得廉价、稳定和安全的能源供给,消除本地区资源和能源严重短缺给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威胁,而且还可以整合整个东北亚的资源,形成强大的协商力和购买力,大大提高对油价的影响力,弥补这一地区石油市场的脆弱性,共同确保石油供应安全,这是三国利益的最大交汇点。

3.东北亚开展多边能源合作的愿望日益强烈。尽管东北亚多边能源合作机制至今尚未建立,但中、日、韩三国已通过不同方式为建立这种合作机制进行了初步尝试。例如,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建立了能源部长会议机制,并在2004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亚太能源部长会议上呼吁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国采取灵活应对措施,加强能源安全合作,努力实现长期的能源安全目标。日本也提出了开展地区多边能源合作与政策研究的倡议,并且作为东北亚地区较早提出这种倡议的国家,在财政或技术支持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其中包括与中国在建立石油储备和有效利用能源方面进行合作;与中、韩举行三方环境部长会议,讨论建立东亚酸雨监测网络体系和APEC环境技术交流中心等问题。中国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的主题为“能源:挑战与合作”的博鳌亚洲论坛圆桌会议上,也强调了加强区域能源合作对亚洲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会议指出:“中国与周边国家携手开展能源合作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发展领域”,“亚太地区的能源资源应该整合起来,形成一个供求网络”,等等。从中、俄、韩三国正在实施的天然气管线项目已经取得的初步进展看,东北亚地区的多边能源合作进程已经启动,建立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条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5]。

(三)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意义

对东北亚各国而言,以合作方式推行能源战略,可以更好地解决共同面临的能源安全问题。

1.中日韩在中东石油进口上的合作将增强三国对国际石油价格的影响力。中日韩进口中东石油时都面临“亚洲溢价”。据日本研究,亚洲自中东进口石油平均比欧洲每桶多支付0.94美元,比美国多支付1美元。韩国对“亚洲溢价”的估计与此大致相同[5]。而另一方面,据欧佩克统计,2003年欧佩克原油的19.3%售与美国,21.18%售与欧洲,46.1%售与亚太国家,其中仅日本就购买了19.7%。而欧佩克原油的76.1%由中东国家生产。尽管中韩自中东进口的石油与日本有相同的量级,三国加总是中东石油的最大买家,但“亚洲溢价”并没有反映出东北亚国家的这一市场地位。这表明中日韩任何一方都难以独自运用市场力量与中东石油输出国有效抗衡,只有合作才能争取到有利的石油价格。

2.中日韩在中东政策上的紧密协作可从根本上保证中东对东北亚长期稳定的石油供给。在中日韩的中东能源政策中,保证中东石油的稳定供给应是最重要的目标。目前日韩选择追随美国的中东政策,虽然可以在能源领域换取一些短期实惠,但就长期而言,美国政策是不符合日韩的能源安全利益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推行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外交政策,在中东国家享有良好声誉。日本也通过长期的政府开发援助与中东国家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日韩放弃追随美国的做法,转而与中国在中东政策上紧密协调,在诸如巴以和平进程、打击恐怖主义、伊拉克重建和中东民主进程等问题上提出独立而具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并积极与欧洲、俄罗斯、阿拉伯国家相协调,就可以对中东产生相当的政治影响,有可能迫使美国放弃单边主义政策,使中东局势朝着稳定方向发展,有效保障中东石油的稳定供给和东北亚的能源安全。

3.以开发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资源为中心的区域多边能源合作可形成中日韩俄多赢的局面。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资源对中日韩能源战略有重大意义。开发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资源可以帮助中日韩有效地实现能源来源多元化,显著降低对中东石油的依赖,但目前在开发问题上中日韩却明显落后于欧美。欧美与俄罗斯在开发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资源上的合作已经实际展开,而中日在远东输油管道上的竞争进一步恶化了这种不利局面。同时,中日的竞争削弱了各自与俄罗斯谈判的地位,使能源合作的利益大量转移到了俄罗斯手中。因此从共同利益出发,有必要放弃竞争,转为合作。从俄罗斯的角度来看,与中日韩的合作,除了能够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油气出口市场并获得油气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投资外,还可以有效地平衡欧美的议价能力,在总体上增进俄罗斯的利益。因此,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开发上进行东北亚多边合作,能够形成多赢的局面。

4.东北亚区域多边能源合作可以有效地改善地区安全形势。目前东北亚国家在能源问题上的竞争已使国家间关系严重恶化,而通过能源合作可以使局势缓和。具体地讲,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可以消除中日能源竞争的一个根源,可以帮助打破日俄关系僵局,如果能源合作吸纳朝鲜,还可以为朝鲜提供与国际社会对话的契机和渠道,有助于朝鲜半岛问题的和平解决。由于能源与传统安全密切相关,结合朝核六方会谈以及其他各种双边军事交流,能源合作还可以为未来的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打下良好基础。总之,通过东北亚能源合作,可以增进区域内各国共同利益,使各方在处理国家间关系时,更加倾向于通过对话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这将大大促进东北亚的区域和平与安全[6]。

二、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

对于设想中的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法律框架,有学者提出可以参考《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欧洲能源宪章条约》,签订类似的《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宪章》[7],也就是通过签订基本文件,赋予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以国际法律人格,使其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就是国际组织依照国际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②。没有这种资格,国际组织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无法在其成员国领域及国际社会内开展有效的组织活动。有了这种资格,它才能参与法律关系,才有可能在实现其宗旨和执行其职能中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能力。国际组织,特别是某些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国际组织,为了达成其宗旨,在其法定职能范围内往往具有相应的法律人格以便在其组织实践中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这种法律人格,是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它使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从国际组织的实践来分析,一方面,在其成员国领域内,它依据其基本文件,可具有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之行为能力。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它一般有资格订立契约、购置财产、进行诉讼,其会所、成员国赴会代表及其机关官员,均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方面,在国际社会内,其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可依其法定职能表现为:有资格派遣和接受使节、缔结国际条约、调解国际争端、召开与主持国际会议、要求国际赔偿、实施职能管辖、承担国际责任,以及承受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P3-9)。

而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将完全符合国际组织的特征,具有国际法律人格:(1)东北亚地区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和俄罗斯的亚洲部分,因此,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将由这些国家的政府和官方代表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设立。(2)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将按照基本文件——《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宪章》或者类似的基本文件而创立和运作的。(3)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拥有较为完善的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4)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它将在促进东北亚各成员国的能源合作方面发挥着国际组织的作用。(5)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与义务,包括:拥有特权与豁免,如组织本身的特权及成员国代表出席国际会议的豁免权;开展业务权,如制定成员国合作原则、召开国际会议权;对外关系权,如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等。可见,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判断,“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将具备国际组织型态,并且是一种新型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7]。

三、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

国际组织的宗旨,是指由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通过履行其职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上所述,鉴于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意义,参照《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③及《联合国宪章》④所规定的宗旨,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应当遵循如下宗旨:

1.维持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安全。所谓能源安全,是指:“获得稳定的、价格合理的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和环境友好的能源供应体系、能源危机预备机制和国际合作。”[9]东北亚地区的中、日、韩等主要石油消费国普遍存在相同的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能源供求矛盾突出,在一定程度上,能源供应体系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二是东北亚国家未能获得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由于这一地区缺乏有效的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区域内国家之间,特别是中日之间产生了激烈的能源竞争。因此,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首要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以维持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安全[10]。

2.促进东北亚各国在能源方面的国际合作。东北亚地区国家的能源竞争说明这些国家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利益的重叠。这既可以是区域内国家的能源激烈竞争的主要原因,也可以是加强合作、维护共同利益、构建有效能源供应体系的基本动因。国际石油格局的变化以及大国能源政策调整的历史表明,21世纪世界石油领域发展的主要趋势将是竞争下的合作。作为世界重要的能源供应国的俄罗斯和重要消费国的中、日、韩三国,要想在东北亚地区避免发生冲突,只有开展合作,才能实现各国和本地区的能源安全。

3.推动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任何国家都要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这种联系中来。东北亚地区各国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加强本地区各国的相互联系和依赖,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势所趋,更是为迎接这一大趋势的挑战而做出的有效的战略选择[11] (P72-73)。受欧洲煤钢联营(又称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历史性启示⑤,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应当以能源合作与基础设施建设为起点,引导各国建立“东北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2],最终完全实现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四、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原则乃是指为实现国际组织的宗旨,由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在一切行动中应作为法律义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实现上述宗旨,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际组织法中,其含义是:一切会员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主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利;其国家法律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均应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13](P9)。据此,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所有会员国都是平等的,对内完全自主地制定和实施其能源政策,对外完全独立地开展其能源外交。之所以将平等合作原则列于各项原则之首,作为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一项基本组织原则,是因为东北亚各国只有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才有可能维持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安全。具体来说,该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而非强制性地进行能源领域的最广泛合作,如开展石油市场情报和协商制度,以便使石油贸易市场稳定和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有较好的信心;加强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考察非会员国的石油情况;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做出预测;供成员国参考;保护国际海洋航线策略等。

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14](P23)。东北亚地区进行能源合作的基础是公平互利的,其目标及行动计划也应是公平互利的。公平互利原则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也应该表现在政治上。它也要求各项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安排必须以公平互利为依据,以得到各国普遍性的政治认同为前提,这样才能为合作的顺利、长期、稳定的发展建立坚实的基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以及能源产业发展结构性矛盾的产生和发展,使该地区国家的相互依存性日益加强,参加合作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各方地位平等,都应从中收益。尽管各成员的收益不可能平均,但获得的利益应该基本均衡。

3.一致行动原则。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形成,在很多方面是排外性的。由于东北亚地区进行能源合作尚无先例,起步也晚,一开始就要求在能源的合作方面建立一个紧密性共同体,似乎很难。但是,由于东北亚地区能源经济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各方在某些程度上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是可能的。这也是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加谈判力的保证。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合作可以以自主和单边的行动为基础,但也要有适当的经过协调的集体行动。对于区域外的能源经济活动尤其如此。比如,在对中东石油的采购和定价方面,在参加区域外的石油合作方面等等,应强调地区整体利益优先,彼此的利益调整可基于长期、整体的角度进行协调,以保证各方利益均衡。而一旦确立了共同的目标和方针,即要严格执行,保持一致。

4.兼容并蓄原则。东北亚国家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是发达国家,韩国是相对发达国家;中国的石油经济是处于国家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增长型行业,而日本的石油经济已处于相对稳定期;中国是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而日本和韩国则基本上是石油纯消费国;中日韩三国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等等。由于多样性的存在,决定了合作必须以兼容并蓄为原则。如果各成员只从本身利益出发,强求一致,势必会扼杀区域合作的发展。只有适应客观实际,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才是正确的方针。在构建能源合作体系的过程中,应提倡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应照顾各方的关切,开展官方、民间、学术等多层次、多轨道的讨论和交流,逐步统一认识,相互体谅,协商一致。未来能源共同体的建设也要根据兼容并蓄的原则,体现多元化的特点,最大程度地弥合分歧,拓宽区域合作的范围。

5.循序发展原则。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关共同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经历一个循序发展的过程。作为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建设自然也要按照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规律进行。对此,欧盟走过的道路无疑是可资借鉴的。欧盟最初从欧洲煤钢联营起步,率先在煤炭和钢铁这两个产业部门实行区域间的紧密合作,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市场。之后,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又发展到了欧共体,直至最终成立欧盟组织,其间经历了近五十年的艰辛。东北亚能源合作机制同样也应该是一个类似的渐进的循序发展过程,其既要着眼于促进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也要发挥东北亚地区现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努力缩小各成员间的政治意识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距,为东北亚能源合作的发展奠定广泛深厚的法制基础。

6.和平解决能源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到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就是和平解决能源争端原则。这里所指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等。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范围内争夺石油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大背景下,同处东北亚地区、同为亚洲重要能源消费国和进口国的中、日、韩三国,主要围绕俄罗斯能源不可避免地展开了一场争夺能源和战略影响力的“博弈”,在这一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的能源争端⑥。这就需要各国本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和平手段解决能源争端,以达到多赢的局面。

上述六个原则的建立及综合运用,既反映了东北亚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也体现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上述宗旨和原则,促进东北亚能源新秩序的建立。

五、结束语

随着东北亚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东北亚地区的能源需求增长明显快于世界其它地区。但从地区能源合作机制来看,东北亚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尚处于协商起步阶段。这对维护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安全十分不利。参照国际经验,解决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这样的区域国际能源合作组织。中日韩俄等各国应通力合作,将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构筑成一个具有完全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围绕促进东北亚能源合作、维持东北亚能源安全这一目标确定宗旨和原则。同时,必须坚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努力构建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基础的东北亚能源合作新秩序。

注释:

①早在2001年,韩国在第一次东北亚能源国际研讨会上就首次倡导成立“东北亚能源协作体”,它将韩国、朝鲜、俄罗斯、中国、日本和蒙古六国囊括在内。2005年9月27日至29日,在俄罗斯举行的第一次远东国际经济论坛上,韩国产业资源部第二次官(副部长)李源杰再次提出建立东北亚能源协作体的建议。韩国的建议旨在使东北亚各国把在能源、资源、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促进能源开发合作。http://shandong.mofcom.gov.cn/aarticle/sjshangwudt/200509/20050900 4774 09 .html,2007年4月11日访问。

②为了文章展开论述的方便,这里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广义的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

③《欧洲煤钢共同体》第2条规定:欧洲煤钢联营的使命是在配合各成员国的一般经济下,根据第4条所规定的条件,由于共同市场的建立,对于各成员国中经济的扩张、就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所贡献。联营必须做到逐步建立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确保在生产率最高的水平上,对于生产进行最合理的分配,同时仍维持就业的连续性并且避免在各成员国的经济中掀起根本性的和持续性的扰乱。

④《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72-73.

⑤欧洲煤钢联营是欧洲一体化长期发展进程中具有实质意义的第一步。创立欧洲煤钢联营的6个国家后来把他们的合作扩大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这3个机构于1967年联合为欧共体,欧共体后来又发展成了欧盟。欧洲煤钢联营展示出了欧洲一体化从产业部门联合开始走向全面联合这一事实。另外,这种部门联合得以实现,起主要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政治和军事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欧洲一体化是以政治和军事的需要开始的部门联合,并在其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全面联合。欧洲通过煤钢联营构建的最高权力机构、内阁、共同议会、欧洲法院、咨询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实际上已经完全具备了欧盟机构的基本框架。正是因为有欧洲煤钢联营的这些经历,欧洲经济一体化才有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参见[韩]河泰庆.欧洲煤钢联营及其对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4(3):50

⑥例如中日东海石油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从70年代开始勘测东海石油,日方对中国开发东海石油深为不满。日方主张两国平分包括油气资源在内的东海资源。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按理来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相关条款,就该可以划分东海了;但问题是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可以享有的专属经济区最宽可以达到200海里;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对此日本提出“重叠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应按照两国中线来划分,谁也不吃亏”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大部分石油都储藏在中间线靠日本的一侧。而中国则主张:不存在什么“中间线原则”。东海海底石油资源的划分,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第六部分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为2500米,而冲绳海槽的深度为2940米,是当然的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分界线。按照这个原则,冲绳海槽以西都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这就把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的要求完全扼杀,而且能够从法理上保证中国开采东海石油的合法性。因此,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石油开采的主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参见庞中鹏.试析中日东海能源之争[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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