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领导促进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加强党的领导促进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在推进村民自治中如何加强党的领导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自治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 (2000)02-0033-06

1999年我市各地村民委员会的全面换届选举,标志着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我市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掀开了新的一页。前阶段,我们就有序、健康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如何加强党的领导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和我们的思考综述如下: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轨迹及其特点

我市农村在经过20年的改革以后,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民在经济上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在政治上要求享受民主权利的愿望也与日俱增。我市在1990年依法进行第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上,到目前已进行了四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1998年,我市广大农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实施了以村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如果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以经济上的民主,那么,十五届三中全会则给予农民以政治上的民主。

纵观我市近年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 村委会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或少数人协商确定转向完全由民意决定的“海选”。

农村基层干部由上级党委、政府的任命制转向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制,是一个革命性的转变。1988年,随着《组织法(试行)》的实施,村委会成员开始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但是,从我市实践看,《组织法(试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组织法(试行)》本身并不十分严密、完善,在法律条文规定上还有漏洞。特别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酝酿确定,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然后由少数人碰个头协商确定候选人,再提交全体村民进行选举。这种选举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一定的民主程序,如可以十人联合提名,但是这种民主形式充满了长官意志和服从色彩,候选人最终还是由少数人协商确定,农民群众并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权利。二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走样了。一些党组织从维护领导核心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出发,明确规定了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要经村党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有的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候选人可以由乡镇和村党组织推荐,更有甚者,一些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用文件形式任命村委会成员。《组织法》的修订和完善,从根本上堵住了选举过程中的漏洞。《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在去年的村委换届中我市普遍采取了“海选”的方法,谁当村委会干部完全由老百姓民主投票选举决定,这与过去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的“提名推荐,民主协商”甚至指派认定确立选举结果有质的区别,真正体现了“让老百姓选人,选老百姓公认的人”的思想。据统计,去年全市5149个村中应换届的5001个村,采取“海选”办法的村占86%。“海选”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选举热情,村民的参选率较以往有很大的提高,平均达到92%,这是前所未有的。许多村民希望借选举之机能把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能人”推上当家人的位置。村民一改往届“你要我选”的态度,而变为“我要参选”。农民群众说,选总理、省长、市长离我们太远,选村干部是我们最关心的,而谁最优秀,谁有本领,谁公正廉洁,我们心中最清楚。诸暨市的几位普通农民,为了更详细地了解《组织法》,专程自费赶到杭州购买有关书籍,充分说明了农民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

2、村务由少数人管理转向多数人管理。

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调查中我们感到,《组织法(试行)》施行十几年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由于“家长制”等封建意识的影响,农村村务工作习惯于搞“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部分村干部“唯我独尊”,习惯于发号施令,有的甚至以权谋私,把计划生育指标、建房指标当“人情”,有的降低承包基数,自我承包集体资产等等。有的村委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据统计,99年换届前,全市5149个村,建立村民会议制度的只有1087个,仅占21.3%,即使建立村民会议制度的绝大部分村,村民会议流于形式的多,组成不规范,议事没规则,仅为一种摆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基础,实际上还是村里的主要干部个人说了算。《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少数人管理村务的现状,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决策的载体已基本形成。《组织法》规定了11项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实行民主决策,其载体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我市实践看,全市已换届的4943个村,已全部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其中,建立村民会议制度的有756个,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有4187个。 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数达到近10万人。新一届班子上任至今,已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村占了近48%,多的村已召开4、5次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是民主管理在探索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市、区)委和有关政府部门对事关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了各项相关制度,便于全体村民贯彻执行,如《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会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级组织之间工作程序》、《村民权利和义务守则》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民主管理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将极大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实施“阳光工程”, 村务工作由过去的暗箱操作转为透明运作。

村务公开就是把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都以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过去,绝大部分村的村务工作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暗箱操作,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不清楚,不了解;部分村干部办事不公、不廉,一些村干部“混水摸鱼”,农民上访信访近80%由此原因引起。从1998年初开始,我市根据中央两办通知和《组织法》精神,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张旗鼓地推行村务公开。目前,我市村务公开率已达到100%。村务公开的实行, “给群众一个明白,保干部一个清白”,消除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阂,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成理解,由猜疑变成信任,干群关系趋于融洽,许多矛盾得到了化解和缓解,减少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上虞市在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村级财务上,实行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村级财务帐目由乡镇经济管理站指定有会计资格的人员分片统一做帐,然后输入电脑,并打印成统一格式,定期公布,为此,他们专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农村财务管理小组,村里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市农村财务管理小组每年对乡镇农经站工作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了农村财务的监督制度,使公开和监督二者紧密结合,使得该市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做到了井井有条,群众的满意率非常高。

4、村委会干部由过去的老实听话型逐渐转向敢创敢干型。

过去,在村干部任命制和“内定”人选的选举制下,有个性,有能力的人很难当上村干部,而老实、听话的人却能当村干部,在这样的机制下,农村中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这与农民的整体意愿相背离。从我市情况看,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年龄老化,思想保守,工作平庸的人在这次直选前仍占相当一部分的比例。1999年的“海选”,初步形成了一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选举村干部的机制,通过这样一种选举方式,初步达到了以下几个效果:一是村委会班子的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去年全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共产生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员16823名,其中党员8604名,占51.1%,比上届增长了近16 个百分点,村委主任4948名,其中党员3183名,占64.3%,村委会成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2995名,占77%,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54名,高中以上学历人员比上届增加了567名,一大批能为百姓办实事, 工作政绩突出的村干部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这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二是通过直选,扩大了选人的范围,纠正了在选人用人上任人唯亲的问题,对稳定农村起了重大的作用。据统计,村委会主任中,经商、办企业的人有1407人,占28.5%。三是通过直选,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极大地增强,新当选的村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特别是要对选民负责,因此,村干部的责任感明显增强。

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障碍及其原因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是有序的,健康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使部分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还不适应。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市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为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一个扎实的经济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经济还没有达到一个发达阶段并且发展不平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使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上还处在一个启蒙和觉醒阶段,有不少村民不懂也不善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有的村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感情用事,从个人的好恶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选举;在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村,部分村民受房族、宗派势力影响,不能出于公心选举干部,有的村民受某些候选人不切实际竞选演说的诱惑,轻易投票,有的村民甚至一句好话、一支香烟就送掉自己的选票,放弃自己的权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部分村民对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抱冷漠的态度,甚至认为这是上头“骗骗人”,使有些村村务公开有名无实,形式主义严重。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少数人以经济实力谋求政治地位的愿望比较强烈。这部分人市场经济意识强,政治的敏感度也高,因此,要求取得政治地位的呼声也比较强烈,其中一部分人致富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通过正常途径被推选为村委会干部,但也有一部分人为了谋取政治地位,不择手段,用金钱开路,用贿赂手段取得村委会干部职位。

2、认识不到位,乡镇、村党组织领导方式不适应。

一是一些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没有全中国的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提出的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组织法》的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人认为,目前经济还不发达,实行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有的人认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实行约束和行政制裁于一体的管理体制,他们对从计划体制下“大一统”、“行政命令”向市场体制下“自主性”这一革命性变化,感到非常不习惯,不会运用法律的、民主的手段开展工作,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抱抵触情绪,有的乡镇干部对《组织法》中“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规定很不理解。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在村民委员会“海选”以后,村党支部在一些农民心目中的传统权威地位发生动摇,用他们的话说支部书记是几个、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村委主任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我们走访调查的许多村支部书记都有这样的担心,过去农村工作“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这样下去,党的执政地位如何巩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去发挥?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村民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把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当作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调查表明,部分地方在村委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一部分干部以为大功告成,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后续工作没跟上,没有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内容的统一整体,以为民主选举一结束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3、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影响村民自治。

一是制度不完备、不落实。《宪法》、《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有待完善,表现在作为民主自治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很不规范,有的村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还是由支部书记指派认定,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和素质不能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对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乏力。

二是体制不适应。首先是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关系不顺。《组织法》规定的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示范性引导,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乡镇政府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与发展中的村民自治就会发生一系列矛盾,有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不习惯或不善于自治,歪曲理解“自治”,有的甚至把“自治”与无条件的“自由”、“独立”相混淆,把“自治”与“无政府主义”划等号;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三驾马车”之间的关系不顺。三种组织在我市同时存在,其职能和地位都有相应规定。在我市,村经济合作社主任95%是由村支部书记兼任的,村支部与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是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从我市运行的实践看,村民自治能否有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是否协调。从理论和制度上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的和协调的,即村支部的领导核心主要体现在通常所说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上的领导,但具体到一个村,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往往比较重叠,在实践中党支部也不可能做到高屋建瓴,所以必然地和村委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撞车现象。据统计,因为体制原因,全市村两委会关系协调的村只占47%左右。这些村支部支书思想觉悟高,领导能力强,民主意识好,或者是身兼村委主任,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其余的村要么是村党支部书记威信高,党支部在村事务管理中不但提出建议,而且直接领导和指挥,村委很难独立发挥作用,村民自治的规范运作受到影响;要么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分庭抗礼,许多村新的村委班子一上任,热衷于向党支部要权要利,争夺“印章”,对支部书记进行清帐理财,可以说是“针锋对麦芒”,村委会根本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往往撇开村支部,或者不征求支部的意见。有的乡镇新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中没有一名是党员,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无从体现,也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按《党章》和《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也无权召开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使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受到削弱。

4、传统势力的惯性作用还在干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首先是传统体制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党委和党支部不仅是决策者,也是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与乡镇党委、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在职能上开始分开,特别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法律上既不隶属于乡政府,也不隶属于村党支部,它代表村民管理村的公共事务。但是目前,部分干部还抱着固有的习惯思维开展工作,对村民自治在思想上准备不充分,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甚至还滞后于农民群众。

其次是房族、宗族势力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的房族、宗族势力并没有消除。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这种世居现象使宗族、房族势力在村民自治,特别是在选举过程中集中爆发出来。我市某村,由二个不同姓氏的自然村组成,为了把代表本房势力的候选人选上,双方选民身带铁棍、匕首投票,幸亏镇里发现及时制止。从调查的有关统计数字分析,全市面上宗族、房族势力干扰明显的村大致占35%左右。在宗族、派系严重的村,形成了两委的直接对立,极个别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核心,严重影响了村级班子的团结和村里的工作。

三、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的对策和建议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基层民主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是由我们的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决定的。党的统一领导和依法办事,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江泽民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动摇”,《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指出“党在农村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责任。

1、充分认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首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农村全面发展的基石。《组织法》的实施,使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自治这个崭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在中国农村大地扎根和生长。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让农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有利于广大农民参与基层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广大农民在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

其次,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组织建设的试金石。村民自治的推进,对党组织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实践证明,哪里的党组织坚强有力,哪里的选举、村民自治就能顺利、健康、平稳进行,哪里的村支部就能被群众所拥戴和接受,党员就能被群众选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反之,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类发展的历史潮流。让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人一直为之不懈奋斗、探索的一个永恒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要给予人民享受最广泛的民主,这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2、理顺村两委会的关系, 切实改进村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首先,村党支部要敢于领导,更要善于领导。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不是要排斥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必须明确村民自治是依法自治,不是随心所欲,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努力使党的领导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过程。

其次,从制度上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要依据宪法、党章和《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完善村级组织工作的制度规范,把基本大法所规定的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村级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度中去,明确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组织,指导、支持它们的工作,村民自治组织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以此规范和理顺村两委会的关系。要针对村两委会之间的矛盾,在调研的基础上,要及时出台《村两委会工作关系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要对村支部和村委会各自职责、履职程序和应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职能上要有分有合,党组织主要管方向性的“大事”,村委会管具体事务,为了使“大事”和具体事务不脱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工作要有机衔接,在具体工作中,党组织对村中的“大事”可以事先研究,提出建议,实行“党内先知道”,或者制订一个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委和支委先统一思想,然后分别召开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酝酿决定。

第三,要改进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将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村党支部应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有意压制基层民主的进程,干涉属于农民自治范围内的事。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避免过去那种情况不沟通、工作下命令的方式,鼓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依法民主选举。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因种种干扰走偏方向。

3、正确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内涵。

在现阶段,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和发展这个制度,是当前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直接、最具体的工作。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重要环节,这四个环节是统一体,不可分割。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把握,整体推进。

第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村民按期而直接的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作风好、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并赋予真正的权力,保证不使其成为一种形式。村里的重大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结合本地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并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到实处。

第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内容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防止假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实情,实行监督,尤其是村级财务必须至少一季度公开一次。同时要开展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工作,对评议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素质。

村两委会班子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提高自身素质,行使好职权,已摆到议事日程。

首先,提高村党支部成员和广大党员的素质。要尽快制订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各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努力提高支部的威信和战斗力,切实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农村全局工作的能力,学会用新的诸如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来做工作,通过转变领导方法和改善领导方式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要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推行“二推一选”等有效办法,为其他组织的选举做好榜样,改变党内民主滞后于党外民主的状况。要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对非党的村委主任和其他成员、村民代表,要积极采取措施,吸收入党。

其次,要提高村委班子成员的素质。各地要对新上岗的村委班子成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着重强化党的领导的观念,把自己自觉地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强化民主和法制观念,培养依法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宗旨观念,培养严于律己、为政清廉的高尚品格。

第三,要提高村民素质。村民是实行自治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民主自治的成败兴衰,加上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隋性因素,提高村民素质,这是一项经常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方方面面的素质,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从眼前出发扎扎实实地做好,为这个庞大的群体的自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5、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群众搞自治是旷世之举,离不开各级党委以及人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支持,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的关系,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一是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抓典型推动面上,积极开展自治示范乡镇、村活动,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三是乡镇党委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乡镇一级党委是本区域的领导核心,要敢于领导,也要善于领导,既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还要切实发挥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

收稿日期:20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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