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共享词的语义分析_语义分析论文

数量份额词语的语义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论文,词语论文,份额论文,数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数量份额词语是个语义的类,它们表示事物在特定论城的对象中所占的份额量。数量份额词语具有模糊性,表示的是相对确定的“量段”。不同数量份额词语之间存在不同语义关系,这种语义关系反映到它们所在的语句上,于是语句之间形成不同的推理关系。

关键词数量份额语义推理

一,界释

数量份额词语指以下一些词语:绝大多数、绝大部分、大多数、大部分、大多、多数、大半、多半、少数、小半、小部分、极少数、极小部分等等。

显然,数量份额词语是一个语义上的聚合类,构成特定的语义场。它们在句法上不完全属于同一功能类,也不完全是同一层级的结构单位。

数量份额词语在语义上有以下共同特点:

1.表示数量份额,即表示特定对象在某一确定论域内的全体对象事物中所占的数量份额。如“这个班多数是女生”,“多数”表示在论域“这个班”的全体对象中所占的份额是一半以上,又不是全部。若是“少数”,则表示其所占的数量份额是一半以下,又不是没有,这些词语不象“三”、“五”,“一百十一”之类表示确实具体的数量,而是具有相对性,与“全体对象”的数量相对。如某个班共二十人,女生十二人,可以说这个班多数是女生;同样女生十二人,但这个班的学生是三十人,则不能说这个班多数是女生了。这一点上,它们与“三分之一”,“百分六十”等表示分数的词语相类似。

2.数量份额词语表示的数量具有模糊性。虽然从语义上讲,它们的意义是确定的,如“多数”表示超过半数又不到全部,“少数”表示不到半数又不是没有,但它们表示的只是一个确定范围的数量段,而不是一个数量点。如“多数”可能是51%,56%,60%,90%等等。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左右”,“大约”,“以上”,之类的表约数的词语相类似,具有模糊性。

二,语义确认

数量份额词语之间并不象人们的直觉那样是一种数量递增或递减的线性排列关系。为确认它们的语义,我们先从它们成对使用的情况入手。

设确定论域内的全体对象X为1,实际言语中存在着以下几个等式:

F[,1] 多数(X)+少数(X)=1

(1)这个问题多数工厂企业已经解决了,还有少数没有解决。(《邓选》25页)

F[,2] 多数(X)+极少数(X)=1

(2)确有极少数领导干部搞特殊化……决不是所有领导干部或多数领导干部都搞特殊化。(《邓选》325页)

F[,3] 大多数(X)+少数(X)=1

(3)还要懂得,顽固派到底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不是顽固派,他们是可以进步的。(《毛选》697页)

F[,4] 大多数(X)+极少数(X)=1

(4)班里大多数同学通过了期末考试,只有极少数同学没通过。

F[,5] 绝大多数(X)+少数(X)=1

(5)毕竟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好起来了,国家可以腾出手来帮助少数贫困地方发展起来(《邓选》(三)84页)

F[,6] 绝大多数(X)+极少数(X)=1

(6)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是可以参加革命或保持中立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只占极少数。(《毛选》1165页)

F[,7] 大部分(X)+小部分(X)=1

(7)有些县,农民组织起来了一小部分,大部分尚未组织起来……(《毛选》23页)

F[,8] 绝大部分(X)+小部分(X)=1

(8)我们的机关学校,今年也大进了一步,向政府领款只占经费的一小部分,由自己生产解决的占了绝大部分。(《毛选》883页)

F[,9] 多半(X)+少数(X)=1

(9)同学多半到操场去了,只有少数还在教室里。(《现汉》“多半”条下)

F[,10] 大半(X)+小半(X)=1

(10)如果超越本部的范围,而把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算了进来,则在面积上中国未失地区仍是大半,而敌占地区包括东三省在内,也只是小半。(《毛选》441页)

若依据以上等式F[,1]、F[,2]、F[,3]、F[,4]、F[,5]、F[,6]及F[,9],可以推出以下不正确的关系式:

※R: 多数(X)=大多数(X)=绝大多数(X)=多半(X)

※R: 少数(X)=极少数(X)

这就要求我们对等式F[,1]──F[,10]重新审查。不难发现F[,1]──F[,10]等式不是“必然的”,只是“可能的”,更正确的表述应该为F[,1]──F[,10],即把“=”改成“≤”

F[,1] 多数(X)+少数(X)≤1

F[,2] 多数(X)+极少数(X)≤1

F[,3] 大多数(X)+少数(X)≤1

F[,4] 大多数(X)+极少数(X)≤1

F[,5] 绝大多数(X)+少数(X)≤1

F[,6] 绝大多数(X)+极少数(X)≤1

F[,7] 大部分(X)+小部分(X)≤1

F[,8] 绝大部分(X)+小部分(X)≤1

F[,9] 多半(X)+少数(X)≤1

F[,10] 大半(X)+小半(X)≤1下面是F[,6]取小于1的值的例子:

(11)我国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反对社会主义的是极少数,对社会主义不那么热心的也只是一小部分。(《邓选》46页)这里是

绝大多数(X)+极少数(X)+小部分(X)=1因而

绝大多数(X)+极少数(X)<1同样,其他几式也存在取小于1的值的可能,例如在下列情况下F[,,] [,1]──F[,,] [,10]取值小于1:

多数(X)+少数(X)+小部分(X)=1

多数(X)+极少数(X)+个别(X)=1

·

·

·

多半(X)+少数(X)+小部分(X)=1

大半(X)+小半(X)+个别(X)=1

我们已经指出,从F[,1]──F[,6]及F[,9]推演出的两个“※R”等式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难从F[,1 ]──F[,6]及F[,9]发现两个“※R也存在着成立的可能,即“多数”、“大多数”、“绝大多数”与“多半”之间,“少数”与“极少数”之间存在着可能的等值关系。这种可能的等值关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些数量份额词语之间具有以下逻辑关系:

R[,1] 绝大多数大多数多数

R[,2] 多半多数

R[,3] 极少数少数

所谓“AB”(A包含于B)就是B所指的外延比A大,B包括了A所指的全体对象,如R[,1],它表示“多数”所指的数量份额范围包括了“大多数”或“绝大多数”而“大多数”又包括了“绝大多数”。因此,“多数”可以表示“大多数”或“绝大多数”数量段内的数值,“大多数”可以表示“绝大多数”数量段范围内的数值。

根据我们的考察和语感,把数量份额词语分为以下几类,用数值表示它们的取值范围:

a{极少数;极小部分} 0<a≤5%

b{少数;小部分} 0<b<50%

c{绝大多数;绝大部分} 95%≤c〈1

d{大多数;大部分;大多;大都} 75%≤d<1

e{多数} 50%<e<1

f{大半;多半} 50%〈f≤65%

g{小半} 35%≤g<50%

若用图表示则为:

以上图式是对各组数量份额词语的语义所作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各组词语所辖的值域是不同的,但是某些词语之间存在着值域上的部分重合,在值域上它们的关系可表示为:

a≤b;g≤b;f≤e;c≤d≤e

这表明它们之在数量上只有相对的大小顺序,没有绝对的大小顺序。若从表达上讲,凡可用“极少数”处,同样可以用“少数”,反之不行;可用“绝大多数”处,也可用“大多数”或“多数”,可用“多半”处,也可用“多数”,反之则不行,等等。这就是R[,1],R[,2],R[,3]所示的逻辑关系。

三,模糊性与隶属度

数量份额词语的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它们表示的数量值域上,值域内包含着许多值点。以“少数”为例,它表示的值域是大于0,小于50%,而在这值域间有许多值点或子值域,它们都可以作为“少数”的取值对象。例如:

(12)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员相比较,无论何时都是占少数。假定一百个人中有一个共产党员,全中国四亿五千万人中就有四百五十万共产党员。即使达到这样大的数目,共产党员也还只占百分之一……(《毛选》784页)

(13)实际上,那些坚持搞派性的只是少数几个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包括跟着闹派性的群众,是厌恶派性的。(《邓选》14页)

(14)中农占人口的少数,约为百分之二十到四十上下……(《周选》289页)“少数”在(12)中取值为1%,(13)中是5%以下,而(14)中为20%──40%上下。因此在言语交际中对“少数”一词的理解,在数量上方面具有模糊性。

数量份额词语模糊性的另一方面表现在一些词语的值域界限的模糊性,尽管我们上面划定了各词语的值域界限。例如“极少数”,值域为“大于0,小于等于5%”,其“大于0”这界限是绝对的,而“小于等于5%”的界限却不是绝对的。如果我们把3%、5%、7%这三个数值对“极少数”代表的数量范围的属于程度作一比较,显然三者中属于程度最高的是3%,其次是5%,再次是7%,但我们不能断定5%是完全属于“少数”的数量范围,而7%是完全不属于“少数”的数量范围,它们之间只有属于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属于与不属于之间的质的差异,这里存在着一种逐步过渡的渐变状态。我们之所以把5%划入“少数”的值域,而把7%排斥在外,是考虑到5%更接近“属于”,而7%更接近“不属于”。

以上说明不同数值对于数量份额词语来说,存在着完全属于、完全不属于、既非完全属于又非完全不属于三种可能的情形。假设完全属于的隶属程度为1,完全不属于的隶属程度为0,那么不同数值对于各组数量份额词语的隶属程度可用图直观显示:

四,命题推理

探究包含数量份额词语的命题之间的推理问题,可进一步揭示数量份额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

这里,我们得注意两种语言表达形式。一种是象

多数(X)……少数(X)……

之类。如以上例(1)中“多数工厂企业”“少数(工厂企业)”。数量份额词语与词语X之间是限定关系,可表述为“X中的多数,X中的少数”等。另一种是象

多数(X[,1])……少数(X[,2])……之类,例如:

(15)只有绝大多数的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邓选》333页)

这里数量份额词语与其后的X[,1](人民)、X[,2](敌人)之间是等同关系,可表述为“X[,1]是多数,X[,2]是少数”等,不是表述为X[,1]中的多数,X[,2]中的少数”。

这两种语言表达形式都有其特定论域,所不同的是在前一种形式中,论域是直接出现的,即X,后一种形式中论域是隐含在上下文语境中的,通常是X[,1]和X[,2]之和。设论域为X,它们分别如图:

只要把后一种形式中的X[,1]和X[,2]都换成X,就与前一种形式相一致了。我们以下的推理讨论是以前一种形式作为标准的。

(一),包含性推理

设:P(X)表示命题“X具有P属性”。“→”表示“可推理出”。

已知 R[,1]: 绝大多数大多数多数

R[,2]: 多半多数

R[,3]: 极少数少数

以下推理成立:

R[,3]: 绝大多数(P(X))→大多数(P(X))

R[,4]: 绝大多数(P(X))→多数(P(X))

R[,5]: 大多数(P(X))→多数(P(X))

R[,6]: 大半(P(X))→多数(P(X))

R[,7]: 极少数(P(X))→少数(P(X))

例如:

绝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绝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大半同学完成了作业。→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极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而以上推理不具有可逆性,否则不成立。

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绝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绝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大半同学完成了作业。

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极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根据逻辑推理规则,命题r和q之间,若r→q关系成立,则┐q→┐r,这规则同样适合以上R[,3]到R[,7]推理式:

R[,3]:┐(大多数 P(X))→┐(绝大多数 P(X))

R[,4]:┐(多数 P(X))→┐(绝大多数 P(X))

R[,5]:┐(多数 P(X))→┐(大多数 P(X))

R[,6]:┐(多数 P(X))→┐(大半 P(X))

R[,7]:┐(少数 P(X))→┐(极少数 P(X))

以R[,4],R[,7]为例:

并非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并非大多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并非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并非极少数同学完成了作业。

(二),互补性推理

一些数量份额词语之间通常具有“补”关系,尤其是成对使用时,如

绝大多数+极少数=1

多数+少数=1

大半+小半=1

因而存在以下可逆推理关系:

R[,8]: 绝大多数(P(X))←→极少数(┐P(X))

R[,9]: 多数(P(X))←→少数(┐P(X))

R[,8]: 大半(P(X))←→小半(┐P(X))|例如:

绝大多数队员赞成改组。←→极少数队员不赞成改组。

多数队员赞成改组。←→少数队员不赞成改组。

大半队员赞成改组。←→小半队员不赞成改组。而以下词语之间的“补”关系不是必然的,则不能有类似的推理式。因为

绝大多数+少数≥1

大多数+少数≥1

大多数+极少数≤1

下面可逆推理关系式不成立:

※R绝大多数(P(X))←→少数(┐P(X))

※R大多数(P(X))←→少数(┐P(X))

※R大多数(P(X))←→极少数(┐P(X))

但因为

极少数少数

绝大多数(P(X))→极少数(┐P(X))

因此可得推理式

R[,11]: 绝大多数(P(X))→少数(┐P(X))

例如:

绝大多数产品符合标准。→少数产品不符合标准。

同样由于

大多数多数

多数(P(X))→少数(┐P(X))

因此可得出

R[,12]:大多数(P(X))→少数(┐P(X))

例如:

大多数产品符合标准。→少数产品不符合标准。

同理可得出

R[,13]:极少数(P(X))→大多数(┐P(X))|例如:

极少数产品符合标准。→大多数产品不符合标准。

以上各式中P与P也可以是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反义词语,如“活”与“死”,“真”与“假”等。但不能是对立关系的反义词语如“赞成”与“反对”,“大于”与“小于”之类。如:

绝大多数会员赞成此项决议极少数会员反对此项决议。

极少数产品是好的绝大多数产品是坏的。

(三),对立性推理

一些数量份额词语之间具有对立关系,即:

绝大多数\大多数\多数──极少数\少数

因此当肯定其一方时,也就否定了另一方,有推理式:

R[,14]:绝大多数\大多数\多数(P(X))→┐(极少数\少数P(X))

R[,15]:极少数\少数(P(X))→┐(绝大多数\大多数\多数(P(X))

例如:

绝大多数代表出席了会议→并非少数代表出席了会议。

多数代表出席了会议→并非极少数代表出席了会议。

极少数司机无行驶证。→并非大多数司机无行驶证。

等等。而以下推理式,由于其中的数量份额词语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故类似的推理式不能成立:

绝大多数(P(X))→┐(大多数\多数P(X))

多数(P(X))→ ┐(绝大多数\大多数P(X))

大多数(P(X))→ ┐(绝大多数\多数P(X))

少数(P(X))→ ┐(极少数P(X))

例如:

这个厂绝大多数是女工。这个厂并非大多数\多数是女工。

这个厂多数是女工。这个厂并非绝大多数\大多数是女工。

这个厂大多数是女工。这个厂并非绝大多数\多数是女工。

这个厂少数是女工。这个厂并非极少数是女工。|因为这种推理不具有必然性。

例句出处

1.《邓选》:《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

2.《邓选》(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3.《毛选》:《毛泽东选集》横排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11月。

4.《周选》:《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12月。

5.《现汉》:《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

本文来稿日期: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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