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制的历史考察_公有制论文

中国国有制的历史考察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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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在以往有关对国有制改革的各种理论方案中明显包含了人们对国有制的两种历史评价与态度。对国有制的较深层次的理论思考及公正而不带任何偏见的理论探索有可能解开国有制之谜。这就需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国有制的历史起源和国有制在历史上产生与存在的依据,进而对国有制的形象和地位给予重新评价和认识,以避免在国有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性。

一、国有制的历史起源

以往人们一直认定国有制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是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并当做公有制的最高形式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实际上国有制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第一次出现是在奴隶社会。众所周知,中华民族经历了200多万年之久的原始群之后, 发展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到了父系氏族公社农业已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部门并具备了以种植为标志的一定的农业再生产能力与技术,公社的生存已开始对固定的土地产生强烈需求,男子一跃居于农业生产的主角,加上公社废除了对偶婚姻制而实行一夫一妻制,这样就在父系氏族公社中分解出若干个分散独立的个体家庭。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可耕土地的有限性,为了避免纠纷和满足平等感情,氏族公社将属于大家所有的土地按照最大的平等原则定期以个体家庭单位并以家庭男性成员数目的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于是就产生了以等长直线所组成的方块面积为标志的井田制度。井田制表现为一种生产力极为低下、共同劳动的土地平均分配的历史形式。仅仅作为一个土地分配单位的个体家庭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个体劳动从集体劳动中分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它却动摇了母系氏族公社清一色的公有制的格局,它把动产从公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说,私有制在历史上的第一个形式就是家庭和动产即房屋、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等。但父系氏族公社最重要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仍保持着公有制。

以父权宗族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公社首领延续了父家庭的专制与统治内涵,享有支配公社土地和人口的最高权力。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尽管其分工的程度极低,但还是产生了公社之间的一定范围的并在规模上受到限制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在握有公社少量剩余产品对外交换权的公社头领之间进行,这就为公社头领创造了一个可能利用公共权力在交换过程中侵占公共财产的社会条件。当权力强化到一定程度时,利用这种权力侵吞公共财产则由可能逐渐变为现实,这是私有制的第二个历史形式即利用公共权力实现对公共财产的占有,这是由人的依赖性而实现的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对公共财产的不断占有,刺激了公社首领对公共权力的追求、崇拜与贪婪。公共权力与有效支配一定的土地和人口的数量成正比,而广占土地与人口的直接手段就是发动战争,利用暴力直接对其他公社的土地与人口进行掠夺与征服,于是公社首领对公共权力的追求便转化为对发动战争的狂热。因为只有战争才能为公社首领创造更多、更大的有效支配社会的权力。这种频繁的武力兼并土地与人口战争的胜利至少会产生以下五个结果:(1 )扩大了公社的领土和人口,进而增加了公社财富的来源;(2 )使公社首领支配社会的权力扩大了,其扩大程度与公社征服异族数量成正比;(3 )与已经增大了的这种公社首领的公共权力相适应,也自然增加了他们利用公共权力来侵占公社更多财产的机会与条件;(4)在公社内部生长的奴役、 专制因素随着公社对外军事力量的加强而日臻完善;(5 )在极为残酷的战争中逐渐地形成一个暴力中心,它不断地将自己周围的宗族部落、公社联合一批、消灭一批、征服一批,进而形成了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支配力量——政治统治力量和这个政治权力能够绝对支配的稳定的地理区域。“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其中万国是指散处四方的愿意接受统治的部落,这是夏朝正式建国的重要标志。由军事争夺产生的国家自然使军权转化为政权,随着战俘大批转化为父家族的奴隶,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专制国家便产生了。

可见,国家的产生并非建立在私有制的普遍形式之上。至大批战俘转为奴隶,私有制共有三种历史形式,其一,家庭及动产;其二,利用公共权力实现对公共财产的占有;其三,奴隶。就是说私有制并没有涉及到社会最重要的生存资料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这样的私有制尚不具备典型意义,所以国家与私有制之间并非必然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和历史上的血缘关系。

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我国奴隶社会中,国家以占有土地的方式拥有了几乎覆盖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土地和奴隶一律划归国有。奴隶社会保留了原始社会末期的井田制,就是说,井田制是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基本形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井田不鬻”足以反映奴隶社会国家所有制的基本原则。井指土地的形状为整齐的方块,十夫为井,井作为耕作单位,共有十户编制,每井设一个里正监督生产,农村公社成员(包括奴隶)以井为单位共同劳动,集体劳动产品归国家所有。井田制不仅是农村公社的生产组织,而且也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这样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经济机构与政治机构完全合一。国家还会将井田作为俸田授予诸侯和百官,同时配给相应的奴隶为之耕种,这些臣工对俸田只能享用,不能买卖。俸田可以收租并归臣工所有,这不过是国家分拨给臣工的一种俸禄的转化形式。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高度地集中在国家,任何个人不能持有土地所有权。可见,延续父系氏族公社井田制度的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经济范畴。

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有四种形式:(1)完全的土地国有制。 这是指政府直接掌握的公田。(2)国家授田下的小土地占有制。 受田者一般为自耕农,他们只有土地使用权,无所有权。(3 )大土地占有制。国家订立制度允许地主通过受、请、射、赐、给、借、假、占等方式享有或占有较多的土地,让他们役使佃农耕种,收取私租。但这类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可随时根据需要采取追夺、追没、逼卖、逼献、逼迁以至圈占、籍没等方法收回这些土地。还有一种是职分田,它类似奴隶社会的俸田。(4 )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土地但必须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而且买卖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就是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买卖即土地使用权的让渡不发生对应的联系。

综观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一直是土地国有制。国家持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地主包括那些声名显赫的文臣武将以及世袭衍续的豪门贵族仅仅享有土地占有权。尽管土地占有权可以买卖,但仍不能完全摆脱政府的监督与限制,而且当地主的这种土地兼并被政府认为已经对其政权稳定造成威胁时,政府可以以强令迁徙和大算缗钱(偷漏税)等理由和手段给予严厉打击,大者族,小者死,其财产全部充公,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地主的土地占有制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制度设计,它可根据国家的偏好任意改变,它的存在仅仅是国家政权存在的象征和附属。

二、国有制在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

国有制在奴隶社会中产生和存在有其特定的条件:

(1)个体劳动的非独立性。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社会大分工也不彻底,个人单独从事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偶然事故的能力还很弱,个人一旦离开集体以及这个集体所依赖的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国有制,其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

(2)国有制构成奴隶专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大一统的专制统治要求生产组织形式也具有相同的对应性质。奴隶专制社会不是金钱支配社会,而是权力支配社会。统治者凭借暴力建立起来的人身支配要想得到长久的维持,仅仅依靠强力的军事及政治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把强大的铁腕插入经济生活领域,通过土地国有把人们的生存命脉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这样土地国有制实际上已构成奴隶专制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对人的支配导致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又强化了对人的支配。不仅土地国有,当时的手工业与商业也实行官办官营,时称“工商食官”。

(3)公社成员个性的普遍丧失。 这主要来自于父家庭的家长对家庭公社内部成员的严厉统治和国家对人的绝对支配和控制。以农村公社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没有为公社成员占有生产资料提供任何可能的机会与条件。

(4)私有制发展极为缓慢。由于社会大分工不彻底, 这种有限度的社会分工仅表现在国有手工业与商业的独立化上,它对公社成员的生产方式未发生根本性的影响,这样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就表现为一个极为缓慢和极为艰难的历史过程。

(5)土地国有制度具有广泛而扎实的社会基础。 原始共同体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在奴隶社会基本上未加触动,具有坚定的土地公有和集体制度观念的农村公社成员(包括奴隶)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保持土地国有也就维持了农村公社成员以往历史上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有利于利用这个社会基础有效地维护国家统治。

国有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原因如下:

(1 )小农经济的长期维持与产业发展的停滞状态构成土地国有制强盛的经济基础。封建统治阶级考虑社会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如何有效维持自己的统治,即不能动摇他们对人的有效支配。当产业发展有可能危及政权稳定时,他们会竭力控扼经济趋势,使产业发展符合他们的利益。春秋战国时期曾出现工商业繁荣的景观,但是小农通往工商业的大门却被统治阶级人为地阻塞住了。封建统治者认为要想维持社会安定就必须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农业上,并运用法禁威力扼杀一切试图在封建统治之外另辟生路的可能性。国家一方面把手工业和商业如盐铁严格控制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竭力使产业发展维持在小农经济的历史状态。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彼此之间经济联系与社会接触很少,他们各自经营,各行其事,知足保守,听天由命,这样就不能形成一个团结统一而有力的社会力量,难以构成对专制制度的威胁。运用以暴力为基础的政权力量对自然经济的长期维持,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任何可能的深化,私有制失去了与国有制平等竞争的能力,它的萎缩与弱化的历史状态必然助长国有制长期垄断的历史局面与不断强化的趋势。因为国有制的统治地位的形成是以私有制的不发展作为自己的导论。

(2)土地国有制是封建专制制度借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国有制提供的按等级分享的物质财富供养了所有大大小小的官僚阶层。就是说只要为官,进入这个官僚体系,均可从国有制那里得到与其身份和等级相一致的利益,可以说国有制是满足封建官僚阶层生存与各种贪欲的一部忠实的机器,或持续不竭的利益源泉。②如同奴隶制国家一样,封建国家也是通过土地国有直接控制全社会的经济命脉,并通过奖惩直接控制土地占有权的构成与规模,进而有效地支配和管束臣民并使之绝对服从国家的意志与利益。

(3)土地国有制是封建国家执行一般经济职能的物质条件。 封建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进行诸如治水、修运河、筑长城等社会公共工程,这表现出国家的一般经济职能。但是这些公共工程只有国有制的既定存在才有可能付诸实践。因为国有制为它提供了最基本的经济保证。这些庞大的社会公共工程既是国有制存在的象征,又为国有制的强化创造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国有制产生和存在的特定条件是: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运动目标的实现。 按照当时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无产阶级革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国有制为标志的公有制,这种制度安排早在革命之前就已经作为前提给予设定了。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宗旨是第一要消灭剥削、消灭产生剥削的那个私有制,进而建立国有制;第二要消灭商品经济,因为它是私有制借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取而代之的是计划经济,并通过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关系实现按劳分配。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历史条件下,运用政权力量把这些目标付诸实践即建立国有制,这是社会主义运动在实践上一个必然的逻辑归宿。在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三大支柱中国有制居于核心位置。因为国有制是计划经济借以产生的一个关键性的历史前提,没有国有制的存在,计划经济不可能存在与发展。此外,国有制可以消除由人们财产占有不平等而产生的收入不平等,进而为实现按劳分配创造了制度条件。

(2)权力缔造出国有制, 国有制产生的直接条件是国家政治权力。无产阶级国家政治权力的取得依靠的是以阶级斗争为内容的暴力,革命的胜利使这种政治权力既支配着资产阶级的命运,并以其失败为阶段性的终结;同时也支配着无产阶级的命运,它为无产阶级卸掉沉重的枷锁。就是说以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社会主义运动通过暴力而取得的政权,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并有效地支配社会各阶级和社会各个层面。国有制就是按照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偏好与意志塑造而成,这就赋予国有制一个超经济的特殊的政治内涵,使之成为一个政治权力存在的根本标志,即国有制是政治权力在经济上的表现,国有制以经济形式表现着强大的无产阶级政权的存在。可见,国有制背后隐藏着它由以创造的那个强大的政治权力基础。这样国有制在实践上就逐渐地被演变成为这个强大的政治权力的代名词,国有制的比重自然也就被视为政治权力稳定与否的重要指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有制产生过程所依赖的是生产的社会属性,而不是生产的自然属性,它可以根本无视经济过程的内在联系,完全运用人为的力量使国有制借以存在的经济过程出现一个很难衔接的历史跳跃。传统理论认为国有制产生的依据是社会化大生产,现在看来显得过于肤浅。

(3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深受封建专制强权的统治与教化形成了人身臣仆化,这使社会大众普遍地失去自己的独立人格。人身臣仆化使广大人民机会成本单一化,进而也就剥夺了他们与强权政府地位平等关系设定的任何可能性,相反他们特别容易被强权与权威所征服,有时还被焕发起罕见的历史激情。加上中国农业生产发展一直较为落后,个体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人们在与自然斗争的生产活动中对自然的恐惧与无能转化为对集体与强权的过分依赖。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不可能在短期内奇迹般地把人身臣仆化的人格依附特征根除,国有制一旦与这种普遍化的人身臣仆化相结合,正好又为这种依附的历史延续创造出一个新的历史条件。因此国有制一诞生就得到当时人民群众的普遍接受与欢迎,这一方面表明中国人民对革命的拥护与支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能够集中表达人民利益的并带有救世色彩的国有制的一种过分的人身依附的以往历史的传统的行为惯性。可见,人身臣仆化的依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有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

(4 )无产阶级革命刚刚取得胜利就遭到外部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与战争的威胁,这对刚刚取得无产阶级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一个极为严峻的考验。国家在这种恶劣的国际环境下必须在短期内迅速集中和积累国家财富,挖掘经济潜力以便顺利渡过难关。而集中与积累国家财富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和推广国有制。

(5)无产阶级暴力可以夺取政权, 但不能改变它必须被动接受下来的我国极为落后的生产力状况。无产阶级政权一开始就背负着极为沉重的经济压力,这就是迅速改变落后的生产力状况,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而改善人民生存条件必须有两个基本条件:①要保证人民就业的权利;②国家要集中全国的财力实现对社会生产的统一管理。国有制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因此建立国有制可以降低许多社会交易成本并能有效地改善人民生存条件。

三、对国有制形象和地位的重新评价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对国有制有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重新评价。

(1 )国有制在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登场是作为与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下同)相对立的因素出现的,虽然国有制继承了原始公有制借以存在的生产组织机体,但它却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生产条件的占有主体。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过程“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1〕。 国有制与公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主体及其目标很难同一兼容。既然公有制因为国有制的出现而消亡,那么国有制作为与公有制相对立的因素就不可能和公有制始终共存于一个社会形态之中。国有制的社会存在比重与公有制复出可能成反比。

(2)从中国历史上看,国有制既因专制集权制度而生, 也为它的既定存在和强化而兴,就是说强大的国有制与以权力支配社会为特征的集权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难以割断的历史血缘关系。而集权制度是反市场的,它排斥为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权提供任何一个历史机会,因此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时应该建立一个无懈可击的逻辑联系。

(3)国有制产生的所有制基础不是私有制, 而是来自公有制基础上的那个支配公共财产权力的历史演变。作为能充分表达和集中代表历代专制统治者的权力和利益的国有制一直面临两大历史障碍,其一是公有制的复辟,其二是私有制的深化与发展。因为公有制是反国家的,它以国家及其所有制的消亡为自己的历史存在前提。而私有制的深化与发展必然强化市场、瓦解小农经济进而从根本上动摇国有制由以产生的那个集权制度,因此强化国有制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对私有制的极为严厉的限制与控扼。国有制的历史存在总是在实践上把私有制压缩成自己的附庸。显然排除国有制历史障碍本身并不必然带有革命的积极性质。

(4)人们普遍认为消灭私有制、 建立和维护国有制的宗旨在于彻底地铲除剥削根源,但是从历史上看国有制的存在可以与剥削行为并行不悖。因为在国有制那里潜藏着一个巨大的剥削黑洞即利用公共权力来实现对公共财产的占有。占有公共财产一般有两种形式:一个是公共财产的个人占有,另一个是国家权力当事人集体从国有制那里获取各种利益的平均价值。无偿地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途径是支配公共财产的社会权力,而该权力大小又取决于对国有制的控制规模、国家机构的庞大程度和政府预算大小。就是说利用公共权力占有公共财产的程度与国有制的有效支配面积、国家机构发展的庞大程度和政府预算大小呈正相关,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现象过度增长的三个主要原因。这个寄生在国有制机体上的剥削黑洞不容忽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剥削更方便、直接、隐蔽而且成本小、能量大。剥削实质上就是剩余劳动及其所体现的产品被他人以各种不能排斥的理由(包括生产资料垄断权和无法抗拒的政治权力)无偿占有,而且这种占有对劳动者来说不再具有可返回性质。这个剥削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选择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作为其借以实现的途径。

(5)国有制的存在与劳动作业集团化有关, 而劳动作业集团化既可以成为生产力极为落后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劳动方式,也可以是生产社会化历史进步的表现。国有制可以与人类历史上参差不齐的生产力并存,就是说国有制的存在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国有制不是一个可以为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无条件提供正相关的制度条件,国有制的实现并不是一个社会生产力迅猛增长的灵丹妙药,或者说生产力这枝花在国有制的土壤上不一定必然盛开。

(6 )在历史上一个强大的国有制总表现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经济领导合二为一的重要手段,国家之所以把国有制放在极为敏感的政治筹码上,是因为国有制的组织设定已经把生产单位与国家基层行政机构在实践上合二为一了。奴隶社会的井田制表现得最为明显,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也具备同等类似的性质。因此要想彻底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症结,关键在于国有制的改革,因为强大的国有制是产生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物质基础。

(7 )虽然在国有制和私有制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对方的对立趋势,但这并不排除它们之间长期共存与合作所表现出来的历史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因为在它们之间的对立中包含着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主体内容,私有制既不会吞掉国有制,国有制也不会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作为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同根而生的国有制和私有制都存在着和公有制相对立的同一性质,因此它们作为一个对立统一的对称物共同构成具有不同特色的一个社会。所以我们既不能害怕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更不能像以往那样热衷于对国有制的崇拜与迷信,使之硬化而千古不变。

(8)马克思说:“一般说来, 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回顾一下我国历史,国有制一直居于不断强化的历史态势,相反包括私有制在内的非国有制却在无法抗拒的强大的政治偏好及压力下以萎缩或停滞的历史姿态低速生长。强大的国有制与弱小的非国有制形成了极不对称的重心倾斜。面对我国历史上这种畸形而又稳固恒定的所有制架构人们很少对之产生质疑和认真地检讨。基于此,当前改革的重心不应该是过去和现在都作为强者的国有制的继续强化与相对软弱,相反我们要把改革重点位移到非国有制上,要以极大的热忱努力去为这些过去和现在都作为弱者的非国有制的强大创造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制度条件。

(9)国有制的改革应该寻根求源。对传统体制而言, 国有制不过是它的一个外在层面,为此国有制改革必须检讨在历史上产生国有制的那些起关键性作用的深刻背景条件。一旦我们开始对这些背景条件进行全面检讨并发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同步或大体同步变革的时候,国有制的改革才算真正开始。

(10)国有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在改革以来的实践中规模缩小的趋势可能是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生理变化和反应,它应该被看作是对以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为过度扩张国有制社会功能和行业分布社会行为的一种修正或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和态度。这是历史上各种经济要素相互作用与运动过程的结果,这种经济现象表现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国有制以淡化自身的制度形象的姿态正在寻找自己合适的社会方位和正常的社会功能的历史趋向,国家和人民在以往维护国有制实践中所做努力的艰难和收效甚微的历史记录也表现出国有制的这种变化趋势不再听命于人的主观意志与偏好选择。它按照自己的由各种经济要素所决定的内在逻辑正在塑造可能与市场经济并行不悖的明天。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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