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会计政策选择_企业研发费用论文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会计政策选择_企业研发费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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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必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率先获取新产品、新工艺所需的资源,降低成本,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企业也可以率先进入新业务领域,抢先占领新市场,形成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等。

企业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会计政策选择的正确与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应当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持。本文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主要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政策分析,旨在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支持和推动企业持续的技术创新。

企业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会计政策选择的正确与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应当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一、技术研发与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获取市场和技术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就需要企业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很可能形成无形资产,由此企业将会面临研发支出的计量和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一项重要会计决策,它关系到企业长期、持续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企业内部技术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技术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可见,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会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期末利润,而费用化处理就会减少当期收益、递延税款。另外,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进行费用化,计入到当期损益。

1.在会计实务中技术研发支出的具体处理方式具有很大的主观操作性

一方面体现在对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区分上。通常这两个阶段的活动并不能分割得十分清楚,研究中有开发,开发中还需要研究,二者往往是相互渗透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对研发支出具体确认的额度和无形资产最终形成所确认的时点,《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由于企业的研究开发往往是一项投资大、耗费多、周期长的项目,经常跨越多个会计期间。而按照规定,若本年度的研发工作未取得成功,则为此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就计入当期损益;若到了下一年度研发取得了成功,那么本年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进行资本化,计入成本。因此对研发支出是否能够形成无形资产,取决于企业对研发进度的估计判断。同时,对研发成果最终形成的确认时点上也存在着较强的主观性。

2.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偏资本化还是偏费用化,是当前会计政策研究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偏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更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当前对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主要来源于财务报表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同时受到企业高管任期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减少费用、增加账面利润;另一方面,其实资本化到最后也是费用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资本化就是在相对更长的期间内来均衡分摊企业的大额研发费用,使企业不至于出现较大的业绩波动。由此可见,对研发支出进行偏资本化处理更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当然,并不是建议所有企业都将研发支出偏资本化。因为在技术研发创新方面,政府提供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为了股东权益最大化,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研发进度,并适当结合当年的成本利润预算以及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选择适合自身的、针对研发支出确认标准的会计政策。

二、设备更新与固定资产折旧、存货发出计价

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节约能耗或促使产品更新换代,往往会通过设备更新改造的途径,来提高设备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设备更新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及产品发出的计价方法。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1.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偏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更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当前对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主要来源于财务报表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同时受到企业高管任期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减少费用、增加账面利润;另一方面,其实资本化到最后也是费用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主要包括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三个方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磨损,而实际磨损情况是很难准确估计的;净残值只有在固定资产实际报废时才能准确判定,因此也需要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对此进行估计。

2.可供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额法。前两者属于直线折旧法,后两者属于加速折旧法。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就不同,企业各年度抵减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就产生变化。在年限平均法下,各个年度所计提的折旧是等额的。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计提的折旧额要大于后期的折旧额,若其他因素不变,那么由于后期成本费用的提前,使得企业前期的利润后移。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间内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所产生的所得税现值大于直线法下所得税现值,从而就递延了企业应交所得税,进而递延应付股利,而递延的所得税和股利部分就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和投资者那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折旧也是企业现金的一种来源,通过计提折旧抵减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却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在一定时期内体现出积累资金的特征。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快了企业现金回收的速度,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

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也不断加快,这使得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缩短,因此,对于高科技的机器设备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资金方面的财务风险,也能使企业在短时间内收回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见,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会更有利。不过企业仍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在税收上提供的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接用于研究、实验和教学的进口科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所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要对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权衡考虑:当处于税收优惠或减免期间,此时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若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增加企业过了减免期后所需缴纳的所得税。

(二)关于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的流动性强,而且经常受物价波动影响,不同的计量方法会对企业的存货账面价值和主营业务成本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影响企业后续的技术创新。

1.可供选择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比较常用的是先进先出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在预计物价将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会比较有利。因为物价的下降,当期销售出去的产品的成本是在物价高时买进的,因此当期销售成本就会偏高,那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期末库存商品是在物价降低时购进的,因此期末存货成本就会降低。在预计物价将上升时,选择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会比较有利。同上面一样的原理,在当期提高产品销售成本,在期末降低库存成本,来减小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物价不稳定时,企业仍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好,这样可以减小销售成本和库存成本的波动,保证企业各期经营业绩的稳定。

2.企业在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时需要考虑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因此,当处于税收优惠阶段,预计物价上涨时,企业就不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等,而应采取先进先出法来减少当期销售成本,从而使企业期末获得更多的营业利润,也就减少了所得税支出;而在预计物价下降时,就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创新资金投入与借款费用的处理

在创新资金投入方面,除了自有资金(留存收益)外,企业还可以向外部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这就涉及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即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号——借款费用》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考虑借款费用之前首先要考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问题,因为并不是企业想借多少资金就一定能借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控,尤其重视信贷风险。他们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持续关注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而确定企业偿债能力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以企业为技术创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尽量选择能够提高其资信度的会计政策。

那么,能提高企业资信度的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则是将其资本化,减小当期成本费用,增加期末账面利润,有助于增强银行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心,也使投资者更有信心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尤其是大型技术创新项目;而扩大投资规模也可以使投资人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利益,有利于实现项目持续不断的创新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人力资本投入与企业职工薪酬政策

在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中,人力资本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要作用,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高素质的科技人才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已经远胜于他们所享有的职工薪酬,因此如何留住人才即对人力资本的激励问题成为企业持续关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可见在职工薪酬的税收政策上,国家也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空间进行选择,企业通过在规定比例的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既可增加职工的实际薪酬水平,又不增加所得税费用。

国家为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也提供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另外,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外籍专家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等。

对于职工薪酬方面的政策,笔者认为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力度还远远不够,笔者十分赞同有关学者在该方面提出的建议:为我国科研人员实行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比如提高他们的免征额,降低税率等,以此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研发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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