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公有制、产权与国有经济改革讨论综述_公有制论文

1994年公有制、产权与国有经济改革讨论综述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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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经济理论界以宣传贯彻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中心,研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围绕公有制、产权、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讨论中提出的部分观点综述如下:

一、怎样理解“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

1.韩康在工人日报上撰文,从质的方面阐述了公有制主体的内涵。他认为,邓小平同志提出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和政府的宏观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中国走向现代经济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允许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也不允许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绝不允许各种明确的私有产权主体--个人和法人以及变相代表私人利益的股份、资本、企业集团、法人等经济力量,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

2.韩小明认为,主体是比重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成份在多种经济成份的总和中,占有数量方面的优势,即占50%以上,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现实政治问题。主导是一个作用概念,“国有经济为主导”就是说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引导、带动、规范和决定的作用。国有经济要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不一定在50%以上。

3.宁敬则强调,公有制要保持其主体地位,其比重“应占绝大多数。”

二、有关法人财产权的几点争议

在中央正式文件中,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指出:“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上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

目前较流行的看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法人财产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等等。但顾胜泉对此提出疑问。他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在财产管理关系上的一种界定,即不触动财产所有权,也不规定经营方式,在现实中,企业与其说关心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如说更关心企业的经营资产。他的结论是:不能过度夸大企业法人财产关系建立的作用。

2.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它与出资者所有权的界限、关系如何确定?1994年9月在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召开的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上提出的三种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特指现代企业制度中与出资者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董事会和经理掌握的对公司全部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不是出资者个人财产的简单总和,实质是企业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关系,它仅仅表现为财产经营主体对财产的支配使用权,或经济上的财产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指法人拥有的财产权利,它本身是一个边界可伸缩、性质不明确的概念。

3.关于法人财产权争论的焦点则在于它是否包括收益权,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及公司化改造和股份制试点的实际操作,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关系的界定。

(1)宋养琰认为,法人财产权应该包括财产收益分配权。正因为拥有占有、支配、使用处置以及收益权利,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尽有关义务。拥有收益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权不会侵占所有权。因为在法人公司中,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转换中完全丧失了。

陈佳贵、吴家骏等直截了当地指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自然包括收益权。

(2)与上述观点相反,卢中原认为,法人财产权仍是支配意义上的权利,既然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独立支配权,那就不宜把归属意义上的收益权纳入法人财产权。否则,就会造成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占。

丁宁宁的看法基本相似。他认为,法人拥有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意味着企业拥有企业所有者以外的收益权。企业经营者使用未分配的利润进行投资,原则上需取得董事会或法人代表的同意;新形成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不会成为与原来资产对立的所谓“企业资产”。他进而指出,国有企业留利形成所谓“企业股”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实质上是侵吞国有资产。

(3)介乎两者之间,管益忻认为广义的法人财产权包括收益权;狭义的法人财产权不包括收益权。牛书贤则从分离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上探讨两权关系。

(4)还有的人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与此对应,国家所有权被称为终极所有权。也有人反对这种划分方法,对“终极”的具体含义提出质疑。

三、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描述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清晰”,那么,我国现实中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1.高鸿业多次撰文认为: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而且,如果把所有者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产权明晰化的判别标准,那么,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业。

何伟看法基本相同:从某种意义说,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宪法和十四届三中全会都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应当说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企业不拥有产权。于祖尧也认为:国有制的产权关系再明确不过了,各级政府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排他性、垄断的支配权,企业仅仅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改制的首要客观依据不是产权明晰化,而是政企分治。

2.但理论界相当部分的人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是不明晰的。

周叔莲认为:说产权不明晰,首先是指企业作为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而在世界上搞市场经济的国家是不存在没有自己财产的企业的。其次,即使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那么谁来代表国有权?

国家体改委体改研究所现代企业制度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难点与对策建议》中也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根本问题在于作为“企业法人”却没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如果仅仅明确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的是国务院,是远远不够的。

四、国家股能否上市流通

对这个现实问题,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1.部分学者(如宋养琰)认为:国家股(票)应准许上市,这样才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生产力中使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袁恩桢分析的结论是:资产流动是最好的保值增值办法。

据《中国经营报》1994年1月11日报道:国家体改委有关司负责人主张国有股应当和一般股民的普通股一样可以上市、出卖股权。国家证券委也主张国家股可以上市只是上市流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2.反对国家股上市流通的人通常担心:在国有财产的关切度问题没有解决好的条件下,国家股上市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难以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胡培兆则提出另外三条理由。第一,我国的国家股不是普通股。而是按控投比例所需从原有资产净值中折算过来的特权股,不能与一般股民的普通股相提并论。第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而不是,也不可能出资包揽这项工作。第三,国家股有相应的公司资产,而且可以保值增值,不存在价值不能实现的问题。

五、国有产权结构改革与重组的目标模式和道路是什么

这是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认识。

1.林岗认为:产权改造的含义应是在不改变资产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占有,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可分割这一社会主义国有制的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按照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原则,对国有经济内部国家与企业之间围绕资产的占有、支配、收益、转让发生的权利关系进行调整和重组。

许毅认为,凡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工业企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等从矿山开采到冶炼之原材料工业企业、能源企业、运输通讯企业、高科技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保险业、森林开发、水域开发、矿山开采等基础行业以及主导市场大流通的原材料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批发行业,必须实行公有制,不得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和骨架,动摇不得。

2.产权结构改革的目标是产权主体多元化,这是另一种意见。

(1)上海社科院《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认为: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从而确保产权之间的自由转化和竞争性的约束机制。但是,多元化并非等于私有化,在公有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资产在不同的公有主体之间的分割和明确产权,亦可塑造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2)樊纲的看法是:如果想做到一方面保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所有者应有的作用,我们应在“产权多元化”方面做文章,为产权的多元化提供一个法律场所。晓亮等也认为:产权改革不仅是明确主体的问题,而是要变关系单一为多元投资主体,对绝大多数以盈利为目标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国有、法人所有和个人所有等出资者共存的组织形式。

3.目前多数人认为国有产权结构改革应当分类进行。

(1)刘溶沧认为,国有资产原则上可分为两大类,即国有行政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前者以服务国家行政管理为目的,原则上不流动,不转让,后者则可以而且应该流动。

(2)杨启先建议,第一类,对大量小型国有企业,可以走拍卖转制、股份合作或国有民营的路子,不必要也不可能花精力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二类,对一般的中型国有企业从产权改革入手,采取增量部分吸收乡镇企业、外商和职工个人参股,或者把存量适当划出一部分作为养老基金等办法,变单一的国有制企业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为主的混合所有企业;第三类,对一些大型和重要的中型国有企业,可以加快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步伐和相应的配套改革。其中,极少数可以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绝大多数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也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3)邹东涛则以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程度作为分类标准;第一类是非竞争企业,宜实行国家专有专营,有的可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制;第二类是弱竞争企业,有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有的可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制,有的则实行公司制;第三类强竞争企业,主要是缩小国有国营的范围和形式,对已有的存量,进行公司化改造,可出卖一部分,分割一部分,破产一部分。

(4)刘迎秋在《经济研究》上撰文分析了中国经济“民营化”问题,认为:要“强调在非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民营不仅要占主体地位,而且还构成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基础。民营虽然不大注重生产资料是否全部属于“民”所有,但特别强调“民”在资产股份中占有较大份额。

也有人主张国有经济基本上可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集中力量投资于公共产品领域,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六、国有资产存量能否分解

这本质上也属于产权结构的调整问题。

1.一些学者在探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策时提出:可以通过分解国有产权存量来筹措职工失业等巨额基金。刘世锦在《经济日报》撰文阐述了如下思路:职工保障由企业内部转移到社会,相应地把一个适当部分的企业资产转换为职工的保险基金积累,归社会性保险机构持有:配合即将出台的住房改革方案,按工龄列算出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拍卖适量企业股权;设立富余职工再就业基金;对企业过量贷款部分实行“贷改股”,即银行由债权人变为股权持有者;经上述程序分解后剩余的资产存量由适当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有。

何伟、牛仁亮也提出:应考虑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交有关保险基金部门掌握,因为企业的资产是由工人创造、国家占有、企业经营的,这样做完全合理。

2.但据《粤港信息日报》1994年12月18日刊登的消息,国家体改委有关人士指出,按照股份制改造的思路,国有资产存量不是量化给个人,而是通过发行新股办法吸引个人投资者,通过资产评估,使国有资产增值。

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1.谁来监督、经营国有资产?

吴敬琏的设想是通过建立以各种法人持股为主的公司股权结构来实现。把现有国有企业中的国家产权转移为国有持股公司的股权;同时,大力发展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组织,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类基金会持股。

吴家骏在《公司化改革要运用法人持股的“架空机制”》一文中写道:对多数竞争性行业,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大力发展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办法大幅度降低国家直接持股的比例,使股权多元化。通过法人相互持股的“架空机制”,可以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可以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

2.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所有?

我国国有资产究竟是实行中央政府统一所有,还是各级政府分级所有,一直有不同意见。十四届三中全会重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但一些学者仍持有不同认识。

(1)陈佳贵认为:根据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的原则,应当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公有化范围适当缩小。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中央、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四级所有,并分别由同级政府来行使所有权。

韩志国认为,产权的明晰化不仅意味着要界定国家财产、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而且也意味着要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产权。数万亿元国有资产权由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显然是不可能的。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各级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不承认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投资的所有权也是不客观的。税制改革客观上已承认了地方独立的经济利益。

刘迎秋认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实际上是国家、省、地(市)、县乃至乡和企业法人六级所有,把这种“六级所有”统称为国有企业就不正确了。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元明、鞠庆麒认为上述看法“是不妥当的。”从历史上看,国有资产主要是靠国家财力通过纵向投资、横向切块的办法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拨改贷的实质仍是国家投资,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中央宏观调控来看,也不宜把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割,目前按企业行政管辖关系划分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收益也按管辖关系上交的做法,的确带有很强的所有权归属色彩,但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3.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主要有以下几种设计方案:

(1)周小川等主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选举产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称“公有制委员会”),属国有资产管理最高一级的董事会性质,全权管理国有资产,委员会下设若干持股公司,后者下属分公司在10~30之间。

但有人指出,这项设计的缺点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与作为国有资产管委员之间的关系难以处理。

(2)也有人主张在各级政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经营的大政方针,其办事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财政部门内。

(3)吕东的主张是成立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管和协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4)体改委体改所课题组的建议要点是:在中央、省、直辖市一级政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各资产经营公司或经营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均以投资者、参股者身份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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