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几点思考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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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由北京银行作为主要股东设立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时隔5年后再添新军。同时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也在审核或筹备中。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社会融资规模扩大的背景下,推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批试点,对商业银行,对基金行业,对整个金融市场都有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为拓展中间业务,在电子设备、通讯网络、资金清算、电子银行和基金托管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还不高,丰富中间业务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空间还很大,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增加中间收入,扩大非信贷盈利资产,使现有以资产负债业务和存贷利差收入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向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协调发展、存贷利差与非利息收入并重的经营结构转变。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在我国个人金融业务中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如果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有条件和能力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基金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并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财品牌,利用自身擅长的理财技巧,将不同产品进行有效组合,打造富有特色的金融理财产品,形成雄厚客户资源积累,最终走出银行业同质化的低水平竞争层面。

基金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与特征

2012年5月以来,基金行业市场竞争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也使基金市场的竞争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证监会提出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新思路,取消了公募基金发行报送的通道要求;实行电子化报备20天内完成核准;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允许基金公司投资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债券和收益权等实体经济领域,为基金公司拓宽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以外投资的新领域。基金管理公司也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转变为现代财富管理机构或综合化的资产管理平台,基金市场也面临着“走出去”、“请进来”的格局。2013年6月1日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为基金运作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

其次,2012年5月监管层计划从11个方面出台措施支持券商创新。同年6月推出保险“13项”新政。同年8月允许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行业。总体上看,新一轮的监管放松,从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等多方面,打破了证券、保险、银行、基金、信托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

预计基金管理行业在发展中会呈现以下趋势或特征:

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将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利用政策赋予的类信托平台优势,从事大资产管理行业的经营。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将向多样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牌照资源的稀缺性会相对淡化。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将逐渐从生产导向为主,发展到产品导向。基金管理公司以系列化的产品吸引投资人,最终向以客户导向为主发展。

创新和差异化将成为基金业发展的主基调。经营和产品创新是基金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并会出现多元化、差异化或特色化的特征。尽管产品的模仿性和同质性普遍存在,但在市场竞争中,有的成为综合类公司;有的突出股票基金或混合型基金;有的在指数基金方面形成特色等。

固定收益类产品将成为公募、私募行业的主导产品。多数公司会将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主要的产品发展。目前中国基金业的产品创新已向做大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的路径发展,短期理财基金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货币ETF等产品也将不断推出。

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或盈利能力上将出现两极分化,强者恒强,弱者趋弱。目前基金管理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高成本的行业,随着管理费、托管费会逐步降低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基金管理公司两极分化的现象会更加明显。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竞争仍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随着基金行业竞争加剧,投资者主导的买方市场格局不断强化,客户选择性加大,在产品类型、价格和销售服务尤其是售后服务的选择性要求会更加提高。

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性依赖关系会增强。以往商业银行在基金运作中承担着托管人、销售代理人角色,因为商业银行所具有的渠道网点、客户资源优势使基金公司产生了较强烈的“渠道依赖”,资本市场行情越不好,基金越不好销,对渠道的依赖就越严重。基金公司具有类信托的平台优势后,也使银行理财产品借助基金、信托或券商通道才能取得合法的身份或进入期货、衍生品等更广泛的市场。下一步基金公司对实体经济新的投融资业务也会与银行竞争优质企业客户和高端私人客户,对商业银行产生新的竞争和依赖。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份额将逐步扩大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占比和份额将逐步扩大也是基金市场发展的另一趋势或特征。

事实上基金市场近些年也悄然发生了变化:一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基金公司已成为市场上最透明、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较规范的经营主体,股东不当干预、公司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大为改善。二是资本市场连续5年低迷,失去了以往的“赚钱”效应,投资人对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赎回或进行规避。三是市场已设立并运作的73家公司发展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基金公司因为渠道、网点、客户或管理水平等原因出现新基金募集困难、老基金大面积赎回的状况。但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一枝独秀,在产品数量、管理规模后来居上。

2005年工银润信、建信基金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第一批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2007年浦银安盛、农银汇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第二批试点,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2004年通过境外机构设立,2008年招商银行通过购买股权方式持股招商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先后设立的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共8家,实际运作中银行系基金也显示了相应的优势和特色。

据天相投顾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8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在73家基金公司中占比10.9%,但公募基金净值合计比2011年增长1928亿元,占行业年度总增长额的近30%。同时两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工银瑞信、中银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均在千亿元以上,跨入前十大基金公司之列。在规模大于100亿元的基金公司中,有四家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相较于2011年年底出现倍数增长,其中就有三家为银行系基金公司。中银基金公司在行业内的排名则从2011年年底的第18名上升至2012年年底的第8名;民生加银的行业内排名则从2011年年底的第55名升至2012年年底的第38名,建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同比增长了约一倍。2012年银行系基金公司成为基金行业的“新贵”。

另据资料,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在资产管理、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上具有明显优势(如表1所示)。截至2012年年末,8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与全行业数据相比较,资产管理规模占比16.5%,公募基金占比16.08%,债券基金规模占比42%,货币基金规模占比18.9%。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与一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相比,由于股东构成的原因,在经营品牌、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反映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如表2所示),从而影响到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规模和盈利能力。未来也会因为上述因素继续推动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在多元主体的新竞争格局中快速发展。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加速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增加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等已成共识。

目前加大商业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参与力度还有以下新的作用:

提高行业基金的发展水平。将银行成熟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文化引入到基金领域,推动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进而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商业银行除具有销售渠道、网点、客户资源、银行品牌和理财品牌等优势外,在20多年快速发展中也形成了严格、成熟、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文化,在IT系统建设、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也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标准也将较一般基金公司更为严格,多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主,这有利于稳健投资风气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促进大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和合理发展。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赖行业内法律法规建设,监管水平,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规范化经营程度、产品创新、行业竞争环境和技术水平等要素。其中主要股东的资质和性质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加入无疑对上述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基金业发展初期将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限定在信托、证券等机构,主要目的是保持基金公司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性质而非仅有资本就可以准入,后来才逐步扩展到上市公司、央企等实业机构。商业银行较之实业机构无疑有利于提高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多引入规范、有规模、能控制风险的银行机构加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有利于资产管理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有利于改变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被动局面。目前商业银行大量的理财产品因政策管制需要借助信托、基金或证券公司的平台才能取得合法身份,银行高成本设立的网点和维护的客户也因缺乏自身基金公司产品的销售没能使收益最大化;非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因渠道和客户原因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代销,或因高销售成本而对银行产生畏惧或敌对心理。使更多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既能延伸银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链条,也能扩展银行收益,更能促使其他独立基金公司、信托、证券公司等按照市场原理而不是政策逻辑健康发展。

搭建了商业银行参与基金市场竞争的业务平台。从发展角度看,基金、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私募等多个竞争主体介入资产管理行业,具有类信托平台,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会立足证券市场向实业领域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收益权业务拓展,围绕企业融资、企业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机构及个人需要发行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实业领域竞争主体和产品数量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程度提高、融资成本降低、吸引力度也会增加。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客户对银行贷款或融资的依赖程度降低;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注意力分散,选择性提高;部分银行客户会转向其他机构购买产品等。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是商业银行接触资本市场的主要通道,如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围绕本行公司客户、个人客户和银行本身的需要发行各种基金和类基金产品。相形之下没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的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只能被其他机构利用或慢慢挤压。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思路

发挥股东优势切入市场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应利用股东优势切入市场并谋求发展。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基金公司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拓展市场:

业务对接。利用基金管理公司的类信托功能,与主要股东对接平台类业务或一些需要第三方介入的与理财产品对接的通道业务。

重点发行客户尤其是银行客户偏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决定基金公司产品类型的主要因素是我国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发展预期以及受此影响的投资人购买偏好的变化等。在我国GDP趋于稳定并步入下行通道、人口红利弱化并步入老年社会,资产市场盈利模式趋于成熟、市场发展预期理性,资本市场萎靡不振,债务市场规模化发展等因素的作用下,主流产品可能不是高风险的股票基金或混合类基金,而是收益回报相对稳定、风险程度较低的固定收益产品。当前短期理财基金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货币ETF等产品也不断推出,基金业的产品创新已向做大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的路径发展。随着以利率、汇率市场为核心的金融自由化发展,会加快推进影子银行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进而固定收益类产品会更加发展。

突出实业领域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收益权产品的设计、管理和运作优势。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立足实业领域向实体企业发放贷款或吸收存款,为企业提供结算、票据、现金管理等业务或相关技术服务,对宏观经济发展、行业趋势和特征、企业经营情况等十分了解,也有较强的研究和把控能力。应利用上述优势,围绕企业融资、投资、信贷资产及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等需要,设计、发行和管理产品。该类产品也以固定回报、低风险为特征,重点面向银行的客户发行。

把握风险点,稳步推进

进一步提高认知程度。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会不会引起混业经营或市场混乱呢?首先基金管理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公司运作和基金运作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约束,符合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需要。银行系基金运作的实践也证明,当初对银行资金非法入市、银行向基金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混业经营加大银行和市场风险等的担心似有多余。其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度也大大提高,能够防范利益输送、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公平竞争等风险。三是根据国外经验和教训,商业银行大都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或进行基金管理,银行所发生的风险也主要是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创新失度、杠杆业务失控等而非源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基金。

准确把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点。可能的风险点有风险隔离不到位、利益输送、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公平竞争和银行对基金公司的不正当干预等。防范上述风险,一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从制度和权力运作上阻断风险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产品发行管理和业务往来上,通过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监管角度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鼓励风险管理健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在销售渠道、网点、客户资源、银行品牌和理财品牌等具有优势,在IT风险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指引预警和监测工作、法律审查等都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和机制,电子化销售、交易、内部运作等信息化系统具有较高水平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应鼓励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科学把握“一参一控”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即所谓的“一参一控”或“1+1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近些年对券商、银行或其他股东在设立基金公司或IPO过程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或调整,该办法也得到了行业的认可。

“一参一控”目的是防止一个机构控制两个基金公司而出现投资上突破“两个10%”的界限,“一参一控”的关键是防止一个机构或一个实际控制人对基金公司实行控制。参照《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或个人只要具备: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能决定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依表决权对股东大会产生影响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就可以认定是实际控制。同时,监管机构在操作中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是否能够实际控制或是否是实际控制人。但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又有一定的弹性或模糊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从目的和关键点两个角度合理把握“一参一控”的原则。对于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商业银行而言,应结合集团、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的层级关系、法人性质、法人独立性、股权关系、风险控制体系等合理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没有直接股权投资关系独立法人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区别对待,对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公司应实行“一参一控”,而不是追溯到上一级集团公司下的独立法人再投资设立的基金公司。简言之,此时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国有金融控股集团是否会实际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并突破“两个10%”的界限;二是商业银行是否会参与或实际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突破“两个10%”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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