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的实效性思考论文_董静柔

针对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的实效性思考论文_董静柔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43

摘要: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直都是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我国现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问题越来越多,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正在逐步淡出我国的法定规划层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修改、实施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评审制度界定模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城市中由政府部门编制的关于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体与实际建筑主体不符等问题都彰显着修建性详细规划退出我国法定规划层面的必要性。本文笔者通过对上述问题及经济体制的转型进行分析,针对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规划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实效性思考

1现阶段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1编制主体与建设主体不符

一般情况下.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由政府组织编制的地段都是城市中心地区或历史地段.均为城市中的重点地段,这些地段的建设中建设主体在进行编制规划时往往不能明确。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内的项目建设时,实际会有多家建设主体运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由政府组织进行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其名,没有其实.往往是作为对未来城市空间的研究,许多修建性详细规划甚至只能作为对该规划地段进行招商的宣传材料来用。

1.2编制主体不明确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建设规划是其公共政策.对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该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在法律法规中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均为政府组织.而将由建设单位进行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实际整体规划中的一个实施环节。而目前实际情况中.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是由建设单位进行编制的。

1.3法律法规界定模糊,评审制度不明确

现行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仅对详细规划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并没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区分,而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的启动程序以及审批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是否需要原审批机关同意在其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要求。现行评审制度中也存在着很突出的问题,如评审意见非常模糊,语言官僚化,空洞老套化设计人看了评审意见无法真正了解修改方向,设计人也没有申辩和专业解释机会.导致方案反复修改都不能通过等等。

2经济体制的转型对城市规划带来的影晌

2.1经济体制的转型

在198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中.将城市规划分成两个阶段,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其中的详细规划核心内容实质上讲就是修建性详细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作为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成为详细规划的规划类型。

2.2城市规划的转变

在2006新版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指出了‘l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也就是说,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应该是一种公共管理的活动过程,其核心作用就是解决公共问题,处理协调各主体利益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指南、计划、策略、准则.其制定主体是政府或者城市规划相关权威机构。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着重具体建设内容的规划,而且很多时候只是众多规划方案中的一种.如果根据其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原则不相符。而且很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仅仅是某个社会团体或企业.不能代表城市公众利益的主体:此外,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而言.并未涉及城市公共利益。基于诸多原因,从城市公共政策的角度考虑,修建性详细规划不适合作为法定规划的组成部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3规划体系的完善

详细规划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规划体系是以以总体规划作为主要规划层面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规划体系的类型和内容制定都是针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的。而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建设机制经过了变革之后,规划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划的内容也应该针对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制定。在我国现今城市规划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逐步淡出法定规范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规划层面不可少的规划类型,因此,城市规划体系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求。

3关于完警城市规划的建议

3.1对于现行编制主体、编制对象不同的完善

3.1.1城市设计取代对于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于如城市中心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由政府组织或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但由于建设主体多元化的情况,导致编制主体与建设主体不符。因此,这类贵乎的作用不是对工程建设进行直接指导.而是用来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足,其实质内容就是城市设计。基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对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上可以由城市设计代替。

3.1.2具体地块的场地设计由建设主体编制取代

对于如行政中心、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具体建设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由于编制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协调成本支出。因此,这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由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然后再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具体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果建设主体明确,应视为规划实施中的一个环节,可以纳入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管理程序。对于建设主体编制明确的修建性详细计划,不论编制主体是政府部门还是一般的建设主体,其工作内容都应作为设计层面的工作,所以,笔者认为这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改为“场地设计”。

3.2对于评审制度的完兽

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管理机构,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属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于重大的决策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重要项目规划,可采用专家评审和社会民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一般项目规划,可则采用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预评审,经行政才考专家评审后再下评审结论等方法。对于评审意见的形成,要经过听取规划编制单位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审阅图件、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等环节;对于评审结论要坚持简明、扼要的原则,如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听取汇报,以实现评审的公平、公开性。

4结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原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因此,要适当的调整、修改规划体系,以加强城市规划的工作,从而保证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城市土地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志斌,戴德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效性的规划编制方法探索[J].现代城市研究,2007,10:32-38.

[2]苟爱萍.我国城市色彩规划实效性研究[J].城市规划,2007, 12:84-88+101.

[3]汪坚强.转型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教学改革思考[J].高等建筑教育,2010,03:53-59.

[4]汪坚强,于立.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现状与展望[J].城市规划学刊,2010,03:87-97.

论文作者:董静柔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7

标签:;  ;  ;  ;  ;  ;  ;  ;  

针对我国修建性详细规划现状的实效性思考论文_董静柔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