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诚信准则_廉政论文

论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诚信准则_廉政论文

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为规范论文,党员领导干部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这是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注: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江总书记的这些论断深刻揭示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必要性,指明了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必要性,指明了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要求。对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深刻认识,努力做到廉洁自律,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

(一)

毋庸置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形势仍不容乐观,其中“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贪脏枉法、腐化堕落等案件增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增加”。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37人,省(部)级干部78人。”“各级纪检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755万件(次),其中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有93万件(次)”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这些腐败现象令人震惊,发人深思。导致党员领导中腐败现象滋生的因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的廉政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少,更缺乏对违规者处理的具体规定,即没有制定出一个全面、具体、统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行为规范,使党员领导干部缺少遵循的共同行为准则,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缺少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公私不分,责、权、利不统一,廉政与腐败的界限不明,致使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消极腐败现象。简言之,由于缺少廉政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的产生甚至蔓延,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风政风,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搞好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必须“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2页。)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为此,中纪委于1997年相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和《〈准则〉实施办法》),从6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1.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2.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3.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4.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5.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6.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准则〉实施办法》在《准则》的基础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失范行为的处理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效力。

制定并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反腐败斗争便成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而党风建设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因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7页。)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在反腐倡廉上作好榜样,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古人云:“政者,正也,己不正焉能正人?”“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立身。”如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廉洁自律,就会失信于民,就会丧失廉政建设的领导权、指挥权和要求别人的主动权,也就不可能树立起廉洁奉公的优良党风政风。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3页。)而党内高层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限制,即没有制定出全面具体的领导干部廉政行为规范。因此,制定廉政行为规范,是加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制定并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保证。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根本的政治问题。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失范,滋生腐败现象,就会丧失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就会败坏党的声誉,危害党群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纵观古今中外,概不例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开展反腐败斗争,说到底是要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的约束机制,使领导干部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领导就是服务”,才能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制定并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是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的形象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履行领导职责时是否廉洁、公正、无私。常言道:“公生明,廉生威。”因此,制定廉政行为规范,明确廉政与腐败的界限,并将廉政行为规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个人意识,进而变成自觉的廉政行为,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己为羞的从政风范,方能树立起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也只有如此,领导干部威信才高,讲话才有力度,才能影响和带动群众。古人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便说明了形象的重要性。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近期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什么形象,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领导干部只有规范自己的廉政行为,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产生巨大的非权力影响力。

制定并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规范,是确保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不断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业。因此,只有充分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取得这项事业的全面胜利。而要如此,就必须铲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尤其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江泽民同志指出,反对腐败,尤其是高层领导中的腐败,“就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坚决克服腐败现象,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注: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因此,制定并实施廉政行为规范,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便成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鉴于此,中纪委于1997年9月3日印发了《〈准则〉实施办法》,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惩治腐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前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

要搞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既要注重规范的制定,更须重视规范的实施。因此,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循规范,增强廉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在当前,要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领导干部要加强“三讲”修养,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这是江泽民同志在考察北京时,对全国党政干部提出的希望,也是对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的总要求。讲学习,主要是学理论,学知识,学科技,而首要的是学理论。当前,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同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加深对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此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学习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管理心理学等知识。讲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即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正气,就是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真理和原则,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等等。

总之,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加强“三讲”修养,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素质是党员领导干部搞好自身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主观条件。

其次,要加强“四自”修养。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所谓自重,就是能够抵御住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洁身自好;自省,就是自我反省,严以律己;自警,就是自我警醒,自我警戒;自励,就是自我鞭策,自我勉励。

总之,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加强“四自”修养,提高自身的免疫力,经受住各种考验,过好名位关、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再次,再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障,监督是关键”。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行为上失范,甚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这与他们不注重加强“三讲”、“四自”的修养,素质不高有关,也与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关。

“教育是基础。”加强教育,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基础。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要求,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教育:一是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三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四是有关廉洁自律规范和制度的教育。要通过这些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素质,练好“内功”。

“法制是保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保证。“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注: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3页。)这些论段充分说明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中纪委颁发的《准则》和《〈准则〉实施办法》便是对廉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反腐倡廉的“好制度”。它们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行为起到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监督是关键。”加强监督,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行为的关键。“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注: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脏枉法。”(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以规范其廉政行为。否则,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规范将只是一纸空文,无法产生其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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