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机器人的法律定位论文

反思机器人的法律定位论文

反思机器人的法律定位

李锦华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以及域外承认机器人主体地位的实践现状,是否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或其他定位是我国未来立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单纯将其作为客体,不考虑其他法律定位则可能脱离了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现实,但是限于科技水平,当前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免有些纸上谈兵。因此,将机器人划分为不同法律属性,区分机器人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值得借鉴。

关键词 :机器人;法律地位;格里申法案

近年来,AI技术空前发展。阿尔法狗、自动驾驶汽车、微软聊天机器人Tay、机器人律师、机器人裁判自动生成的应用、沙特赋予机器人公民身份等,给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来带了改变与挑战。随着AI而来的伦理、隐私、安全、责任等等问题亟待立法明确规范。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机器人是什么?是一个物还是动物,亦或是人?机器人小冰对其创作并发行的诗集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保护该作品?机器人致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机器人是否具备承担责任能力,还是全部归属于其所有者,机器人是否能够占有机器人?这些问题在机器人分属不同法律地位而有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思考机器人带来的种种问题之前,应当首先明确的是机器人在法律中的地位归属,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其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一 、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对于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学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普遍流行的有客体学说和主体地位说两种。其中法律主体地位可以细分为代理人说、电子人说和拟制主体说三种。具体分析如下:

(一)客体说

机器人在百度百科词义为自动执行工作的机器装置,美国机器人协会说机器人是 “一种可编程和多功能的操作机;或是为了执行不同的任务而具有可用电脑改变和可编程动作的专门系统。”从这词语释义看出,机器是一个物,是可自动控制装置,用来协助人类在多领域的工作,为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机器装置、设备、系统。上海文史馆馆长郝铁川认为不能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人工智不是人,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是人类控制能力延伸的产物,它本身没有内在的权利能力,人类可以轻易地结束人工智能的运行,而作为人类难以操控另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其次,人工智能不具有辩证逻辑思维能力及运用法律原则和模糊性法律规范的能力,无法根据社会关系中的善良风俗、道德、利益权衡等去认识机制未装在设置的新的事物,它仅仅是人造机器,无法像人一样在社会关系中起主导作用。[1]吴汉东认为受民事主体控制的机器人,不能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2]客体说认为机器人是权利的客体。作为人造物的物之属性进行规范是目前普遍认同的观点。

不同浓度减水剂溶液表面张力的测定,采用Kibron公司EZ-Pi Plus动态表面张力仪,分辨率:0.001mN/m;精度/灵敏度:0.01mN/m;测量范围:1~350mN/m。

综上所述,运用血清胆红素与尿酸指标水平检验冠心病患者患病情况,具有显著临床检验价值,其能够有效判断患者冠心病病变情况,并作为基本依据指导制定出高效、合理的治疗方案,应用价值较大。

(二)主体地位说

1.代理人说

有学者认为机器人应当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应当使用特殊的侵权责任规范体系,明确归责原则。[8]根据代理人的学说,机器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代理人参与到民事活动之中,并根据自身的财产承担责任。格里申法案中机器人—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机器人—代理人在自己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机器人—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法案中规定机器人—代理人可以用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其独立财产来源于所有者或占有使用人将其财产转移给机器人—代理人,机器人—代理人在这些财产范围内对机器人—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有点类似于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之前,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就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而言,此种制度更像罗马法上的特有产,奴隶原则上没有财产权能,但是主人可以允许其拥有自己的财产。主人往往是在允许奴隶保留特有产的同时而给予一般准可,在实践中,奴隶可以在有关财产的范围内像独立的人一样行事。第二种:机器人—代理人作为财产时,无责任承担能力。其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其所有者或占有使用人、生产制造商、对机器人负有技术维护义务的人承担。首先,如果该机器人—代理人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并公开声明,以及履行相关电子签名与提供可访问查询可能性时,该机器人—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权能,其一切行为均由其所有者、占有使用人、生产制造商承担,适用相关物之财产的民事法律调整。其次,该机器人—代理人已然具备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但其作为高度危险来源,仍属于物之财产属性,自身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权能。法案欲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4条中补充规定,如果机器人因为设计特征的强度或者信息参数系统,导致了增加其行为无法被人类完全控制而产生的损害的可能性时,机器人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来源。在此时,适用高度危险的相关民法规范调整。但是,法案对这种高度危险来源的责任承担设计了一个例外规定,机器人—代理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同时是其他机器人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时,对其产生的高度危险承担无过错责任。

机器人—代理人在注册登记并经所有人公开声明后可以参与民事活动。法案进一步对机器人代理行为作出规定:机器人—代理人可以代表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从事民事活动。要拥有该代表的权力,该代理行为须在机器人—代理信息系统中记录,该记录须通过电子签名立法相关观点进行电子签名并予以认可,该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同时应当保证在机器人—代理人在与其他人建立合同关系之前能够对该权力范围信息进行获悉访问。如果在缺乏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机器人—代理人视为自己行为,不代表其他人行事。此外,机器人—代理人的权利行使范围还要受到俄罗斯联邦机器人领域的有权机构限制,仅可在其已经设置的活动范围内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其有权机关在规定的活动类型范围内可以对机器人—代理人、其所有人和其他参与到机器人—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进行限制。法案对机器人—代理人可参与的民事范围进行限制,并对其获得权力应履行的相关手续进行严格规范,为机器人—代理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的行为效力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何人承担指明了方向。

该团队完成的我国首项自主创新的乙烯装置优化运行技术与软件研发,在国内乙烯行业全面推广应用,打破了我国乙烯行业先进控制与优化技术长期依赖国外引进的局面;在国内率先开展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全流程优化运行技术研究,取得了多项填补国内空白的独创性成果;完成了苯乙烯生产过程节能降耗运行优化技术项目,实现了生产过程高效催化剂、节能新工艺、优化运行技术的集成创新,共获授权专利35项,获2016年度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2.电子人说

《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草案》第59 f)款:从长远来看,为机器人创造一个具体的法律地位,这样至少可以建立起最先进的自主机器人,使其成为电子人的地位,使其能够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担责,并可能将电子人格应用到机器人能够做出自主决定或与第三方独立互动的情况下,但是电子人格需要依申请获得。该草案提议将先进的机器人置于一个新的法律主体“电子人”的位置,为其创造一个新的法律主体的类别,以便适应高智能自主机器人的发展进程。

(3)及时了解国际上非洲猪瘟的传播情况。国际上非洲猪瘟疫情的大范围爆发必然导致这一疾病传入我国范围内的概率升高,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能及时跟踪国际动物疫情状况,完成风险评估,最后对具体的防控方案进行完善。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将变得更加灵活,最终达到从根本上降低非洲猪瘟传入风险的目的[6]。

第二,法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发放。可以选择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从而取得法人营业资格,具体办法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但是这里只是说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而且取得法人资格之后,是何种法人类型也没有明确的定性。

注释 :

(三)当前学说的不足

客体说将机器人完全归于物之属性,忽略了机器人的高智能、拥有自主意识化的发展趋势。将机器人的所有行为归结于所有人或使用人,责任承担方式完全等同于物的侵权责任。出厂前的设备装置问题造成的损害由制造商承担,其余责任由用户或操作者承担。此种责任归责方式的问题在于,忽略了机器人自主行动的现实。机器人毫无预兆的伤人事件已然不是科幻,机器人工人伤人和机器人围棋杀人事件早已发生,此种情形不是机器人创造者在出厂设置之初能够预料到的突发事件,亦非其用户和操控人所指示命令的结果,若将机器人自主独立决策的行为结果归结于上述人员,未免有失公平。

三种主体说均承认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格里申法案赋予了机器人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体现了适应自主性高度提高的智能机器人的发展的理念,有助于解决自主性强的机器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调整。同时法案对其代理的适用范围、权利等进行限制,在认可其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同时,兼顾其财产属性的本质特征,为其设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好地解决因机器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未来机器人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是,法案对于机器人的定位仍旧是不清晰的。[4]机器人具有了机器人—代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是就其本质是什么类型主体没有明晰,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新兴的特殊民事主体?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法案更倾向于认为机器人仍旧是一个财产,其所造成的损害本质都不是由他独立承担,即使法案规定其可在自己独立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就这一独立财产来源,仍旧是其所有者、占有使用人等等转移给他,而没有涉及机器人是否可以独立自由地去创造、去盈利、去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等财产来源。法案中对于机器人的规定,更像是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家子和奴隶都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民法实践中,他们可以拥有部分家长交于他们的财产并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从法律上看,这些所有都是属于家长,他们只是家长手足的延伸,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很可能均归结于家长承担。[5]64最后,法案没有赋予机器人—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仅简单说“在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参与者,就何种情况为予以说明。这一点上机器人—代理人所具备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诉讼权利尚不如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分公司,分公司有权参与民事诉讼程序。

电子人说的问题在于先进机器人的电子人资格是需要申请获得的,那么该申请行为应当由机器人申请,还是其制造者、所有者或使用人?核准标准是什么?拟制主体说认为机器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人类行为的结果,那么就机器人与人发生的关系,可否类似公司法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是否具备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是否应当透过面纱直击背后的实际控制者(创造者、所有者及使用人)。

不论是客体说还是主体说,尚不能明晰机器人的法律属性,其在法律中应当归于何种地位。单纯作为客体或者主体一方,均有诸多情形无法合理阐明其权利义务及责任形式,因此,有必要对机器人的法律定位进一步反思与构建。

采用网络问卷星调查形式,对全科住院医师双语学习现状进行调查,具体问卷内容包括:(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2)对双语学习态度;(3)双语学习情况和影响因素;(4)学习需求。

二 、反对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的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自动决策机器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渐增强,其对法律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给予高智能机器人以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的智慧与自主性给法律带来的冲击,但鉴于科学技术的障碍以及机器人的本质属性,尚不足以对民事主体资格理论和法律固定带来根本性的冲击与改变。

首先,机器人是机器,没有人类的生命体属性,不是人。人,从外观形态看,具有复杂的结构。人体从生物学角度,基本构成内有骨骼、肌肉、血液等,外有四肢躯干,再细看有五脏六腑等。人是由细胞发展,经过孕育,经历胎儿——婴儿——幼儿——童年期——青春期——成年期——老年期大致几个阶段,直到生命终结。科幻小说中会出现拥有有机机体的机器人形象,他们有肌肉、有血液,拥有与人类毫无二致的外形特征,不排除未来科技的发展会创造出这种有机机体机器人的可能性,但是究其本质,其体内必然是镶嵌了一个“电子脑”的人机混合体。他们的诞生并不是由细胞慢慢孕育发展的过程,而是从诞生那一刻起便拥有了人类所赋予其的生长阶段,不论是儿童或是成年、男性或女性的形象。机器人没有生命从诞生开始经历的衰老过程,即不具备生命的有限性特征,机器所拥有的是使用寿命。而且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长期延续,甚至永久。这是人类生命所无法企及的。

1.2.4 克氏原螯虾风味成分分析。采用样品固相微萃取(SPME)方法。取2 g克氏原螯虾样品,置于20 mL的固相微萃取样品瓶中,利用CTC三合一自动进样器,在50 ℃加热振荡器中将样品进行萃取30 min,热解析3 min。

农机深松整地技术可以在不打乱原有的土层结构的情况下对土壤进行疏松处理,打破犁地层,改善土壤耕作层结构,从而不断提高土壤肥力、通透性。

其次,机器不具有人的意识。意识是物质的一种高级有序组织形式,它是指生物由其物理感知系统能够感知的特征总和以及相关的感知处理活动。意识是人类和动物大脑的一切活动和结果,具有自觉自知性。一些研究表明,意识是因为脑内神经活动产生的。机器人作为一个无机体(即使机体有机,其主导的电子脑或芯片等均为无机),不可能产生生物拥有的自觉自知的意识。机器人所拥有的智能使其拥有的决策能力,一定不能等同于意识。意识是一个生物内在存在的,而机器人拥有的智能是外在人类赋予的。人工智能可以在一些情况作出判断,选择出其认为的最佳结果,本源都在于人类编写程序的设定。比如,自动驾驶汽车在面对牺牲车上人员保护5个人路人还是确保车上人员安全而伤害5个路人这一问题上,要作出选择的前提是,人类已经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其设定了作出何种选择的程序。再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人面试应聘者,即使在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或者病历歧视的情况下,人类在面试时候依旧会因为内心的价值偏向而作出不是决定公正守法的决定,但只要你给机器人设定了严格执行的指令,其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最合法公正的,相反,如果你置入的是相反的选项,那么结果便是不言自明。所以,所谓机器人作出的自动判断,均源自最初的程序设置,而每一个程序设定都是人类根据自身的一切学识、道德、情感、价值等等多重考虑的结果,不是机器人内在原生“思考”的结果。

最后,机器人就是人类的工具,存在即是为了方便人类的生活。而人类,从哲学意义上看,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人类作为当前生物链的顶端生物而存在,除人类外的所有物(动物、植物和无机物等)都是作为其手段和工具。人类会出于对濒临灭绝动物的珍惜、对其他生物的怜悯之心而选择采取人道主义的方法去对待和保护这些生命,这也无法改变它们作为人类的工具、仆人而存在事实。就像早前学术界一度呼吁动物权利,动物是不可能拥有权利的。权利的本质是自由,而自由只有在社会中具有道德性的人才具备的。[6]498-510即使是拥有一定意识的动物,也无法像人类一样通过社会法则(法律和道德律令)去组建家庭、国家和社会。如果动物达到与人类同等地位,那么作为食物链顶端的人类便不具有食用它们的权利。同样的,机器人如果与人类达到同等地位,人类不能自主使用自己的所有物,因为机器人是与人类平等的个体,机器人与人类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意志。不得无缘由的侵犯他人的自主意识。那么悖论就产生了。机器人的所谓意识,是在被人类创造完成之前被植入的程序,在此之前,机器人并不存在,人类如何去征求、尊重一个不存在的事务他的意识为何?他想要什么样的道德判断?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归根究底都是来自人类。

再次,机器人不具有道德、情感能力。人与动物或无机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有感情,有道德、伦理、良知、善,有喜怒哀乐的情感波动,有个体的独立性,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长期变化且无法预料的情感能力。人能辨善恶、知荣辱,这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感。禅宗常说顿悟、冥想,大多都是心灵或者说精神活动的结果。机器人无法拥有上述这些思想活动。假设,机器人可以用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人类造创造设计之初就会选择善和良知。人类不会创造一个完全不符合道德伦理主流甚至可能危及自身生存的机器。因此,机器人道德良知仍旧是被安排的结果,而作为人类,由于其成长环境、自身学识以及多种因素的影响,会有不同的善恶观以及价值选择,有人选择社会所不允许的恶,有的人拥抱善。有的人道德伦理观达到至上的“圣人”水平,而大多数人都处于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因为人类的强烈的个人差异性的存在,导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也绝不会出现相同的两个人。外貌可以做到几乎分毫不差,而思想、精神却无法相似和雷同。机器人作为一个机器装置,依靠程序运作,只要输入的程序一致,其所行为的结果必然相同。

三 、机器人的法律归属重构

沙特赋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不能成为理论上主张机器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充分依据,机器人作为人造物与人类有着无可否认的本质区别。将机器人定位为具有与人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将会导致人的地位降低,产生了类似于机器人管家罢工要求休息权等可笑场面。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高智能机器人在未来出现是指日可待而不是痴人说梦。“意识”作为一个尚不能用科学解释的存在,我们无法否定在机器人中出现自主意识的可能性。而且,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机器人的适用领域和自主性越发明显。赋予合理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解决机器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加上人类本质具备“善”,适度给予机器人以人文关怀是道德伦理的要求。

(3)提升技术,降低成本。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富饶秸秆资源的农业大国来说,为了加快推广秸秆直燃发电技术,务必尽快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质锅炉,从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系统的经济性、可靠性及稳定性。

(一)坚持认清机器人的物之本质

机器人就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机器,即使随着科技发展出现了具有自主意识的机器人,也无法改变其为人类工具的物之属性的本质特征。[7]机器人是被人类设计创造的产物,没有自身存在的目的,其按照人类不同类型的适用目的而拥有不同的能力,并应用于不同的场合。比如说,适用于养老院的陪护机器人、操作手术的医疗机器人、深海作业的机器人等。不论其学习能力多么发达,其智能也无法赶超人类,人类的意识具有无穷的潜力,谁能确定人的潜力在何处?而且这些所谓机器人的智能,不过是人类编写的程序,依旧是人类的仆人。但是,完全可能基于长期相处的原因而产生对机器人的依赖或者其他情感。从而选择善意地对待他们的存在。玩具公司发布的艾尔莫机器人十分接近人类,害怕时会瑟瑟发抖,甚至会发脾气。然而,艾尔莫机器人的开发者却希望人类明白,他们仅仅只是一个产品,纯粹而简单的玩具。没有必要去刻意强加人性思考。这是一个玩具,法律不应该去限制规范你如何去玩自己的玩具。

(二)有限赋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地位

代理说认为,机器人与该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代理人的相关理论,代理人应当为民事主体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一定民事行为能力。[3]231区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需要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包括姻亲、血亲)或监护关系,机器人与其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存在法定代理中的亲属关系,是否能够成为其他愿意成为监护人的条件,与其是否拥有民事主体地位并具备行为能力相关。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具有自主决定能力,能够主动为或不为代理事项,并对其不法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其余在代理权限范围的责任由其委托代理人承担。就民事行为能力而言,民法总则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可以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事项。因此,代理人说承认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典型额机器人—代理人说的代表是俄罗斯格里申法案规定,格里申法案第3条规定可以适用该法规的机器人仅是具有高智能、高度自主能力的机器人,不是只是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或部分设计的计算机软件。这与欧洲议会在《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草案》提出的智能机器人定义相仿,具有通过自主行为并能依靠从外界获取的信息去调整自主行为和适应环境的能力。根据法案127.1款,此类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此履行自身义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与民事诉讼程序。

公司法人属于拟制的法律主体,公司的独立财产本质来源于民事主体将自身部分财产的移交,并承认机器人可以就移交的这部分财产承担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罗马奴隶的特有产制度,主人允许奴隶可以拥有本质上全部属于主人所有的财产,并自主使用这些财产,或者参与到个别民事活动之中。但是就其导致的民事责任,多半都是由主人承担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不浪费自主决策机器人的智能,赋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定位,具有高效便利的社会价值。将部分财产和参与民事活动的行为移交给机器人行使,符合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人类社会的本质目的,而且,通过法人和特有产的本质,将其责任追溯到民事主体本身,又有助于解决机器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3.拟制主体说

(三)有限采取类似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

关于机器人该不该像动物一样得到保护的争论变得越来越激烈。考虑到许多机器人的适用目的具有人文关怀的光辉,比如专门陪护老人小孩的机器人,在互动陪伴之中容易产生感情。这种感情类似于宠物与人类之间的亲密关系。“我们的产品变得越来越具有人类意识,因此有时候你或许不应该虐待这些机器人。”著名机器人玩具厂商Ugobe的CTO约翰·索索卡说。日久生情是人之常情,人性禁止我们虐待动物,禁止我们以残忍的手段对待人类的忠实的伙伴。因此,在这一方面赋予机器人类似动物的地位,制定一些合理措施予以保护符合人类社会的要求。就像罗马法时期的奴隶制度,同样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主人对其采取过于非人道的行为。对于文物这些静态的事务,我们都懂得珍惜和保护,那么,时刻与我们为伍,相伴左右的机器人,人类更容易滋生对其的情感,因此,禁止他人对其进行肆意破坏、禁止其所有者使用者占用者进行非人道的侵害,具有社会道德价值。“人们常说生命是特别的。不管这句话体现了怎样的含义,我们难道应该像破坏法律一样虐待动物、进而随意虐待这些机器生命吗?”这个思想同样也被其他国家(韩国、欧盟等)认可。就像阿西莫夫在小说《双百人》中写道:“我们会这样对待动物吗?即使是无生命的器物,若对我们有过贡献,我们也有义务善待它。机器人不是草木,不是动物。它能进行高等思考,使它得以跟我们说话、跟我们讲理、跟我们开玩笑。我们将它们视为朋友,我们和它们一起工作,假如不让它们分析一点友谊的果实,不给它们一点共享的福利,这样说得过去吗?”[9]511

结语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机器人是人类不得不面对的新生事物。在科幻小说、电影的幻想之下,许多学者开始为超前的超高智能的机器人主张法律的主体地位,更有甚者,认为机器人终有一天会超越人类,甚至统治人类社会。这无疑是天方夜谭。不论机器人的算法如何超越人的心算,其终究是人类编写的程序,并且机器人是依靠外在的能量而存续。假设剥夺了其能量来源,行为必然受到限制。人类对机器人具有完全的操控权。至少在目前来看,不可能出现完全不用仰赖人类而存在的机器人。但是,考虑机器人的出现就是人类为了便利社会生活而设计的,赋予其作为人类手足延伸的代理人法律地位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其作为人类仆人的物之属性不可更变,机器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其所有者、占有使用者承担。其他责任参照一般物的法律规定处理。就像阿西莫夫的为机器人设置的三大法则的精神一样,人类就是至上的原则,人造物的出现就是人类的手段和工具,机器人的行为和设计目的都是人类意志的体现,其不可能拥有所谓自主产生的内源的独立思想意识。因此,面对机器人科技的发展,我们所应当着重规范的是人本身。因为机器人的所有程序设定都是人的意志投射,设计掌控的人类的善恶,就决定了机器人的道德判断的好坏。我们所应当惧怕的绝不是机器人统治人类,而是掌握着机器人未来的人类。[10]58-67

拟制主体说认为,机器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原理与公司法人的获取方式一样,都是法律拟制的结果。该说本质上与电子人说一样,均认可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但该说忽视了机器人自主意识的存在于发展的可能性,没有机器人的自由能动的意志存在,其表达与自主行为的结果均认为是人类决定的结果。就像公司法人运作的背后,本质上仍旧是人类的操控。

①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BA%E5%99%A8%E4%BA%BA/888?fr=aladdin ,访问时间2018年8月8日。

②格里申法案来源http://robopravo.ru/proiekty_aktov ,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年8月8日。

③格里申法案http://robopravo.ru/proiekty_aktov,第127款。

④格里申法案http://robopravo.ru/proiekty_aktov,第127.7(1)款。

⑤格里申法案http://robopravo.ru/proiekty_aktov,第127.7(2)款。

⑥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6 February 2017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2015/2103(INL)) ( 2017-01-27),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type=REPORT&mode=XML&reference=A8-2017-0005&language=EN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8日。

⑦百度百科意识定义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4%8F%E8%AF%86/941923?fr=aladdin。

⑧格里申法案http://robopravo.ru/proiekty_aktov,第127.4(1)款。

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参考文献 :

[1]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N/OL].法治日报,2018-01-03.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8-01/03/content_7438204.htm?node=89855.

[2]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5).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

[5]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7]甘绍平.机器人怎么可能拥有权利[J].伦理学研究,2017(3).

[8]袁曾.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5).

[9]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机器人短篇全集[M]. 叶李华,译.江苏: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4.

[10]尤瓦尔·赫拉利.今日简史[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

Rethinking the Legal Positioning of Robots

LI Jinhu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China )

Abstract : Regarding the trend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nd the practical status quo of recognizing robot’s main body status overseas, endowing robot with legal subject and other positioning or not is a problem that China’s future legislation has to face. Simply adopting it as a guest norm without considering other legal positioning may be divorced from the realistic basi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mited to the leve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t is still in the era of weak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so who gives robot legal subject is an armchair strategist. Dividing robot into different legal attributes and distinguishing its different responsibilities are worthy of reference.

Key words : Robot; legal status; Griffin Act

收稿日期 :2018-10-08

作者简介 :李锦华(1993-),女,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365(2019)02-0094-08

〔责任编辑: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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