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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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及方式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注资组建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承购将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来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的阶级性持股股东。债转股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结构的重要措施。

 1.债转股操作时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慎重选择债转的适用对象,防止国有企业一哄而起,逃避银行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2.债转股的对象应选择那些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在国家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的,贷款占资产量50%以上,其中逾期贷款超过贷款总额3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3.债转股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银行直接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但因为受银行资产流动性强和金融企业管理(银行业务经营必须与投资、证券业务分离,资产市场与货币市场分离)的政策的制约,直接方式在我国行不通。我国采用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间接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有关商业银行的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持股,最终通过有效退出机制,收回资金。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它的成功设立和顺利运作,对于化解不良债权债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折价转让、估价转让或整体划拨等接收方式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通过一系列的资产运作和技术处理,包括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置换、债权转股权等,使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甚至实现不良资产的增值,通过债转股这种方式,将银行的现实短期信贷行为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行为,将银行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这种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被化解,如果国有企业债转股后仍走不出困境,债务不外是左边的口袋换到右边的口袋。

 二 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债转股政策的实施,要求有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与之配套。债转股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的正确确认,对债转股的实施,股权的确认,利润的分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实施债转股,不仅是渡过财务危机的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国有企业在债转股运作中,除了自身发展外,应兼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利益。

 (2)客观性原则。企业在申请债转股和进行债转股过程中,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准确。不得提供虚假的歪曲的会计信息。

 (3)及时性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应及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须的会计信息;二是国有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自己达成协议,从新的出发点发展企业。

 2.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基本运作方式是先由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过资本市场操作处理债权转为股权,阶段性持股后,再通过上市,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使企业资产得以变现,解决最终退出问题。所以在债转股运作中的会计处理上,应着重解决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以及三个阶段的会计方法的选择。

 (1)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财政部1988年6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权转股权时,债权人应将享有的债务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债务企业一般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有所不同。

 债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准则明确规定: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债权人因放弃股债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按评估价或双方协议的公允价值。 (2)债转股三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的运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重组日为第一阶段;债转股后企业为第二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企业是第三阶段。

 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例1:A资产管理公司从B银行收购对C上市公司三年期贷款1,000,000元,年利率10%,本息合计为1,300,000元。经A公司与C公司协商同意将此债权转变为A对C的投资,债转股后,A持有C股票100,000股,每股市价目10元,票面价值1元。试作出C公司在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帐面价值

1,300,000

 减:股票市价

1,000,000

债务重组收益

 300,000

计算资本公积

股票市价1,000,000

减:股本 100,000

资本公积 900,000

有关会计分录

借:长期借款

1,300,000

 贷:股本

 100,000

资本公积 9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00,000

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前一种情况有两种方式: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若为上市公司,无需作处理;若为非上市公司,应在减少“实收资本——资产管理公司”股票份额的同时,增加等额的“实收资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是直接出售给债务企业,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反映货币资金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实际上是把企业破产时间延后,债转股时的潜在风险还是转化成为实际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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