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通知审计处罚程序_审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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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罚款告知程序应予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罚款告知程序,是审计机关查明被审计单位的违规事项,或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行审计机关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第三条“……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代替处罚告知程序,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从法律角度看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与审计法的要求不符。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应以审计组的名义进行。二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有告知程序。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如果审计机关将审计组的征求报告代替告知程序,其告知的是审计组向派出机关的报告,并非审计机关将要作出审计处罚前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是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程序与审计机关作出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实施时间不同。审计组项目实施结束后,为了确保所查的事实准确、全面,根据审计法的规定,需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的报告可能与事实有出入,而事实有待确认的报告怎能代替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审计处罚告知,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作出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在前,审计机关作出处罚告知程序在后。四是内容、主体和责任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向派出机关报告整个审计过程及内容,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而行政机关告知的仅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两者主体及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综上所述,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不能代替处罚告知程序。现实行政诉讼中也有案例发生,被审计对象不认可审计组报告代替审计机关的处罚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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