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之探讨

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之探讨

郭金霞[1]2001年在《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之探讨》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约叁万余言,共分四章。 第一章: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要因,本部分主要介绍了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资格及其认定并未制度化,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鉴定人的资格处于可审可不审的随意状态,鉴定人分散于各鉴定机构、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形成各自为政诸侯割据的局面,缺乏统一的管理。鉴于此现状,本章继而论述了建立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以此为起点提出问题,旨在为后面的有关鉴定人资格认证的论述作铺垫。 第二章:介绍了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及其认证的情况,并对鉴定人主义原则、鉴定权主义原则下的鉴定人资格进行了比较、分析、评价,以期从国外的鉴定制度及鉴定实践中对构建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启发。 第叁章:分析了构建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影响因素,并围绕鉴定人内涵、外延、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专门性问题与专门知识等因素对鉴定人资格的影响加以论述,是本论文的核心。 第四章:为制度拟制,也是本论文的结论部分,本章旨在综合前面数章的分析论述,首先对这一制度的构成要素,即认证主体、认证方式、认证内容进行了分析,之后设计了这一制度涉及的具体内容,最终实现建立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这一构想。

柯昌林, 王宝智[2]2017年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认证制度探微》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数量逐渐增加,但令人担忧的是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素质和能力良莠不齐,表明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审核管理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司法鉴定人助理,我国尚未构建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在此,围绕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认证制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帮助。

郭金霞[3]2008年在《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有关鉴定结论证据的研究和应用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我国鉴定结论证据适用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鉴定结论证据的本质特征、证据能力、证明力、鉴定结论适用程序等基础性问题以及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审查认定等理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探讨。全文由导论、正文九章及结论叁部分组成,约30万字。在导论中,本文首先交代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在立法上却出现了空白,司法实践中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为司法人员盲目采信。因而,鉴定结论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具有为立法谏言、司法指导和丰富理论研究之意义。第一章:“司法鉴定解读”。本章在系统地考察和梳理有关司法鉴定的称谓和含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的称谓和概念进行了重构。指出从鉴定在不同的法律活动中,由于其受限于该种法律的约束而在法律制度规范上出现不同,将“鉴定”运用于诉讼活动中,鉴定就具有了“司法”的性质而成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受到诉讼规则的严格制约和诉讼效率价值的掣肘而具有了诉讼品格。司法的目的和科学手段的结合成为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第二章:“鉴定结论适用简析”。本章在对鉴定结论适用作广义界定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鉴定结论的涵义、特性、功能等要素性问题,并从比较的视角考察了鉴定结论适用的历史轨迹,这是研究鉴定结论适用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鉴定结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静态证据属性,以及鉴定结论适用的动态过程,明确鉴定结论适用包括鉴定资料的收集、鉴定结论的生成、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叁大阶段。第叁章:“鉴定结论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鉴定结论适用的核心问题。本章在明确鉴定结论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内涵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进行了考察,剖析了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论证了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以鉴定之必要性、关联性、科学可靠性、主体资格、鉴定过程正当、鉴定资料来源合法等为要件的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构想,以及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鉴定结论效力等级禁止、心证公开等鉴定结论证明力规则。第四章:“鉴定结论科学性评判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在对科学技术与鉴定科学的内涵与差异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论证了区分鉴定结论证据科学与非科学的必要性,梳理了科学与非科学在科学哲学中的一般区分标准以及域外证据法关于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判断标准规范,立足于我国目前鉴定结论科学性判断标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同时最大限度的阻止非科学的鉴定结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作为鉴定结论证据科学性评判标准的价值选择,提出了我国鉴定结论科学性判断标准的完善对策,并以专家辅助制度和法官鉴定科学知识培训制度作为鉴定结论科学性评判标准施行的保障。第五章:“鉴定资料收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首先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鉴定资料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研究的必要性。然后以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资料收集规范存在的问题为视角,分析原因并就如何对其完善提出对策,尤其对人体物质类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出了特殊的规范要求。第六章:“鉴定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首先对鉴定主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阐释,明确鉴定主体应为自然人鉴定人,继而考察了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分析了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作为鉴定人资格构成的制度设想,同时应该对鉴定人资质实行动态控制。第七章:“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在对鉴定程序之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展开了有关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和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问题的探讨。在比较考察域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剖析了我国各个程序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在鉴定启动模式上提出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启动模式”,主张鉴定过程应当公开,强化控辩双方的参与,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提出了规范构想。第八章:“鉴定结论适用之证据规则体系简论”。本章是前几章内容的总结,鉴定结论适用问题的研究宗旨在于设计出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前几章对鉴定结论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完善对策的基础上,对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体系作一总结概括,具体包括鉴定结论适用之取证规则、鉴定启动程序规则、鉴定实施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质证规则、鉴定结论之科学性评断标准规则、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第九章:“几种新型鉴定结论适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主要针对几种新型鉴定结论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包括DNA鉴定结论的适用、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的适用以及声纹鉴定结论的适用。每一新的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都会引起科学家和法学家的反思、抑制和监督,本章主要对这几种新型鉴定结论从法律规范的视角来研究其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何晓丹, 吴何坚, 沈敏[4]2011年在《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借鉴相关行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IEC17024准则为指导,提出将人员认证与鉴定人职业资格相结合,将资格考试和能力验证作为鉴定人认证的主要评价手段,尝试在现有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下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的基本框架。

王磊[5]2016年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司法鉴定制度成为了中国法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诉讼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科学证据,这些科学证据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解决,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对审判结果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的手段、运用的技术方法和司法鉴定的质量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完善。但是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着种种乱象,如法官判决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过于依赖和片面理解、不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差异巨大的不正常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突出矛盾等,因此,科技的发展和司法鉴定的实践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强调“程序公正,保障公平正义”的法治改革时代背景下,这对证据特别是需要司法鉴定人依据科学和事实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和职业素质直接决定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效力,这就对司法鉴定人的行业资格准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方面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不够完善,基于此,有必要从司法鉴定活动的源头进行思考即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角度来完善相关规定及配套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从基本理论入手即从宏观上介绍了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首先,阐述了司法鉴定人的定义、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和选任;其次,介绍了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以及禁止性规定;最后,阐述完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对当前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为后文完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提供了条件。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分析介绍,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的定位以及关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规定,尤其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例,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比较,对其中先进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借鉴,以弥补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某些不足。第叁部分从立法和实践角度阐述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现状。介绍了我国目前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指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资格申请条件过于宽松、审核方式过于形式化、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种类不全、资格延续审查缺乏实质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不全面等方面,并分析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以达到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目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从立法上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对具体准入方式的改革、对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提供路径。

刘场[6]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文中提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表现形式,但司法鉴定结论并不具有高于其它证据形式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司法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证据属性与诉讼功能,以及各种司法鉴定结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均决定司法鉴定结论之审查与判断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作了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的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是对于如何去审查、判断和采纳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或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没有可以依赖的标准,面对专门知识的不同意见时,也不知该如何取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态度走向了两个极端,一个是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盲从,不加分析,一律采信。另一个是无限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对于司法鉴定结论这类涉及专门知识的特殊证据究竟该如何进行审查并采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着重从剖析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在立法与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入手,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的基础理论,并借鉴两大法系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之长,努力寻求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司法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从而达到准确认定事实,公正处理案件的司法公正目标。

郭晓[7]2015年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理论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也不例外,我们的司法证明方式在科技的带动下快速改变着,由人证模式过渡到物证模式。物证以其客观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新的“证据之王”;然而相对于人证,物证作为“沉默的证据”,需要深挖物证潜在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司法鉴定适应并满足物证证据的这种需要悄然兴起并快速发展,使我们进入了“打官司就是打鉴定”的时代。司法鉴定意见因其科学性成为在法官断案中的决定性证据之一,但是依托于先进科技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科学性并存的一项活动,鉴定意见客观科学性使法官一度对其过分的信任,对鉴定意见不详加审查而直接采信,成为司法错案的诱因;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做出的,人主观能动性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极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即使司法鉴定人以最纯粹的动机提出鉴定意见,也难以摆脱犯错的危险。所以为了保证鉴定证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信性,作为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鉴定证据的质量,必须对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资格这个“变量”进行严格限制,使其在我们的努力下尽量往良性发展,因此,对于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应该通过完善的准入机制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质量,从源头上提高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本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资格构成和准入基本原则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叁部分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关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相关内容,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有效内容供我国学习,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实行的意义和实施环境,并提出了解决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有所帮助。

涂舜[8]2012年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之合理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是其独立承担鉴定工作的准入条件,是对已获得从事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过一系列的考核或者实践经验的规定,授予的执业资格。我国对于司法鉴定人制度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但大多都是建立在宏观层面的分析,对制度建构的合理性却鲜有论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我国关于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合理性分析是研究的几个重要方面。

钱建平[9]2005年在《从中、美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关制度比较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文中提出司法鉴定作为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十分广泛,文章通过对中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资质和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鉴定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等。

王跃[10]2011年在《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鉴定人数量快速增长,但鉴定人素质却良莠不齐,反映出鉴定人资格审核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对鉴定人资格审核管理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配套及细化具体措施方面分层次、分步骤地予以分解,探索完善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 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之探讨[D]. 郭金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认证制度探微[J]. 柯昌林, 王宝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

[3]. 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郭金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4]. 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的构建[J]. 何晓丹, 吴何坚, 沈敏. 中国司法鉴定. 2011

[5]. 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研究[D]. 王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6]. 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D]. 刘场. 苏州大学. 2007

[7]. 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理论探析[D]. 郭晓.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之合理性分析[J]. 涂舜. 政法学刊. 2012

[9]. 从中、美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关制度比较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J]. 钱建平. 理论界. 2005

[10].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的完善[J]. 王跃. 中国司法鉴定.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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