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存款保险--兼论我国的战略选择_存款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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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对称与银行体系风险

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拥有一致对等的信息,其中的某一方对另一方并非充分了解。信息不对称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会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它是指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的交易对象,往往寻求交易最积极并最有可能被选中。道德风险则是一种事后行为。当交易达成后,其中的一方(通常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倾向于从事交易对方并不希望看到的高风险活动,从而使该项交易的风险—收益机制发生不对称扭曲。对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担心通常使交易难以达成,进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

从存款者的角度看,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他们难以确定银行资产的质量。对逆向选择的担心可能使其在存款时显得十分踌躇,而一旦个别银行倒闭,由于缺乏充足的信息去辨别持有他们资金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容易产生强烈的资金抽回的冲动,由此引发的挤兑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感染效应”使得银行体系在缺乏有力的信息保障时容易陷入“恐慌”。解决的办法是只需要向资金供应者提供充足的信息。然而收集信息的高昂代价以及“搭便车”(Free Rider)问题的存在使得储户们要么无能为力,要么缺乏足够的激励,私人生产和销售信息的系统并不能运转良好。市场的这一缺失使得政府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法规强制银行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构筑社会安全网以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行恐慌,其中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施存款保险。通过给以存款充分或部分的保险,大部分储户不必再过于担心他们的资金安全,抽取存款的冲动受到抑制,银行挤兑以及由此引发的银行恐慌的压力得以大大缓解。

尽管如此,如同其它许多制度安排一样,存款保险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负面影响就在于其自身又产生了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他们知道,就算银行破产倒闭,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至少不会是太大损失。这样的安排使得理性的储户在成本收益的约束下即使怀疑银行的经营风险过大,也不愿花费成本通过提取存款来对银行施加市场约束。这显然加剧了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机构的道德风险,刺激它们在经营上冒更大的风险去追逐高额利润,因而更容易破产。

这里我们看到:一方面,存款保险抑制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出现银行恐慌的概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显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将取决于这两种不同体系风险的成本比较。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效用分析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设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银行作为投保人向它交纳保险费。当银行经营面临困境时,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流动资金以助其渡过难关或将其关闭,并由它代替银行对其储户支付存款。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这一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基于前述的抑制银行恐慌,存款保险取得了相对成功。例如在美国,从30年代FDIC的创立到80年代初的将近50年的时间里,银行倒闭的数目平均每年不超过15家,而在这之前的1930-1933年间,平均每年超过2000家,即便在大危机之前20年代的繁荣时期,平均每年也有约600家的银行倒闭。如此突出的成就应归功于存款保险的设计功能:一是保护存款者,尤其是中小存款者利益;二是加强对银行体系的金融监管。事实上,这二个功能是相互联结的,维系的纽带就是对信息不对称的抑制。由于存款保险使存款者不必担心自己存款会因银行经营状况恶化而受到侵蚀,也就没有动力去加入银行挤兑,而对银行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又促使银行充分公布信息、降低经营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受到内在和外在冲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银行恐慌的诱发因素被抑制住了。

然而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也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疑。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诱致的道德风险使经营风险急剧膨胀以及保险机构(当时负债储贷机构存款保险的是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基金,该机构现已被并入FDIC)在危机初期的“监管宽容”没能及时关闭那些无力偿债的储贷协会。这次危机造成的损失据估计高达2000亿美元。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之所以选择“监管宽容”这一显然错误的方法,笔者以为原因有三: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他们的监管对象之间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事实上,这三个因素几乎因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道德风险,削弱了存款保险的应有效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的成本(即其负面影响的程度)与其制度结构是休戚相关的。这里我们主要涉及投保方式、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以及监管职能四个因素。

1.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通常有强制与自愿之分。强制方式是指通过法规规定所有的存款机构参加保险,自愿方式则是各银行自主选择加入与否。在自愿保险制度下,经营稳健、资产健全的银行由于往往具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通常不易发生挤兑,因而不愿支付保费徒增成本。相反,那些风险偏好型的银行则力求加入保险并以此来吸引储户。逆向选择的结果使得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成为风险的根源,强制保险显然可以消除这一不利影响。

2.保险范围

各国的保险机构一般都有一个存款补偿的上限,如美国为每个存款帐户10万美元。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只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因为这部分资金供应者缺乏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督的能力,是实施挤兑造成银行恐慌的大众基础。对这部分存款加以保险而让大储户们自己去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另外,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储户的监管动力,在保险上限内实行部分保险,这事实上是与保护小储户的利益相悖的,甚至会加剧逆向选择,因为它没能为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小储户提供足够的安全感。事实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最佳方式(如果存在一个最佳方式的话)应该是实施分级分率制,即根据不同的存款数量让储户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不同份额的责任。举个例子,可以2万和10万为两个临界点,2万以内的100%保险,2万到5万的80%保险,5万到10万的50%保险,10万以上的不予以保险。这一制度尽管操作相对复杂,却可以将保护小储户利益与降低道德风险较好地结合在一起。

3.保险费率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单一费率制度,即各个银行交纳的保费与其计算基础(通常为存款总额)之比为一定值。这一方式的缺陷在于保费支付与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脱节,刺激风险偏好型银行过度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尤其是在强制保险下。这事实上是将其经营成本(风险成本)通过存款保险机构转让给其它银行,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实行以风险为依据的差别保险,即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承受较高的保险费率。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重重,原因在于无法精确把握银行面临的变幻多端的信贷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尽管如此,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评价体系对于实行差别费率从而降低道德风险仍至关重要。

4.监管职能

除了日本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除了服务功能外,还被赋予了强大的监管权力,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它将有能力同其它监管机构一起将其关闭。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机构关并非一定要等到银行净资产为零乃至资不抵债时才采取行动,破产之前的“立即纠正行为”可以防止监管宽容以及濒临倒闭的银行孤注一掷产生更严重道德风险问题。另外,在这一监管制度安排下,对于大银行是否需要特别加以保护是一个争议性很大的课题。一方面,由于大银行往往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银行的倒闭对国民经济的冲击容易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放弃对它们的保护将会遇到与取消或降低存款保险类似的问题:发生银行恐慌的概率增大。因此无论大银行是私有还是公有,与政府都存在事实上的“隐合约”关系。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明确表示对11家最大的银行实行“大银行难以倒闭”的政策,FDIC将运用购买和接管的办法给无力偿付债务的大银行注入大量的资本金,然后找一个愿意兼并的合作者来接管银行及其存款。而它处置小银行的方式通常是立即破产,支付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对大银行的特殊保护显然大大增加了大银行的道德风险以及削弱了大储户的监管动机,同时还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因为它实际上使得大银行中的存款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险(尽管有些存款超出了保险上限),而中小银行中的大储户则容易遭受损失。这样的制度安排诱使大储户从中小银行转移到大银行,使为数众多的中小银行经营风险急剧膨胀,从而大大削弱了存款保险维持金融稳定的努力。解决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两难境地中找到一个妥协点,以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

以上的分析表明,存款保险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程度与制度结构安排显性相关,通过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可将其危害降到最低点。与此同时,存款保险的效用,即它通过减少银行恐慌带来的“机会收益”(即若不采取这一制度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已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它对经济从而社会稳定的贡献显然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稳定的渐进式的体制改革氛围中。成本—效用的对比表明中国需要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中国的策略选择

中国当前的商业银行体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主体,一批股份制、合作制中小商业银行处于补充地位。政府与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具有近乎于“显合约”的保护关系。随着银行体系的不断市场化和国际化,中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竞争风险和转轨风险,构筑银行体系的安全网日益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具有政府背景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和最后贷款人尽管有助于维持公众信心,降低发生银行恐慌的可能性,却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膨胀和银行体系风险的积累。建立和完善银行破产法律,构造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稳健高效运行具有深运意义。在市场主导型经济中,银行失败的成本是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不仅有助物维护储户利益和信心,缓解金融动荡的压力,更具有降低道德风险的功能。

在存款保险的设计思路上,国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保险方式和参保机构的选择上。由于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是专业银行,它们在计划经济时代和转轨尽管时期或多或少地都负有政策性贷款的义务,由此积累了大量的不良债权。尽管如此,一个看来似乎是悖论的事实是:四大国有银行资产风险最大,但却恰恰是最不需要存款保险的银行。原因就在于它实际上属于政府所有和经营,并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市场意义上的经营风险,而是已转化成为主权风险。这种“显合约”关系远远超过了美国FDIC对11家大银行不会倒闭的承诺,储户确信自己的存款是百分之百安全的,因而不会发生银行挤兑。在居民知晓国有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资产负债比超出国际公认警戒线的情况下,银行存款仍有增无减也证明储户对四大国有银行的信任实际上是对政府的信任。因此至少在目前阶段,没有必要将四大国有银行的信任实际上是对政府的信任。因此至少在目前阶段,没有必要将四大银行纳入存款保险机制,因为这事实上只会不必要地增加其经营成本。相反,那些诞生时间不长,建立在市场运作基础上的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比较薄弱,业务不够全面,经营机制尚未稳定,又缺乏政府担保,将是中国构建银行退出机制的首选目标,因而必须将其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并且为促进公平竞争和降低逆向选择,应通过法规将所有非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存款保险机制,同时应明确存款保险将不得被用于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这样的安全机制收益可视为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可以考虑在以后四大国有银行实现真正市场基础上的商业化后,逐步将其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内,将政府担保转化为市场约束,以降低道德风险。至于其它诸如保险上限、保险费率等一些具体实施细节,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其宗旨是在提供足够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为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商业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行构建一张行之有效的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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