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及其启示_联邦政府论文

美国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及其启示_联邦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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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审计法律基础分析

美国相关法律从审计的权力、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四个方面对联邦政府审计做出的规定。

(一)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足够的权力。

广泛的调查权。调查是开展政府审计工作的基础。美国1921年预算法案,批准了美国审计署的成立,授予其广泛的调查权,可以调查任何与财政资金使用有关的事项。“调查对象,可以是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任何与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公共资金使用有关的事项”(1921年预算法案)。另外,该项法律还授予美国审计长可以向立法部门提出方便审计部门调查有关公共资金收入、支出和运用事项的立法建议。

处息占有权。获取必要和相关的信息,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审计责任的履行,美国审计署被赋予了广泛的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权力。“审计长拥有广泛获取资料的权力,可以向任何部门和机构,获取有关权力、责任、行为、组织、金融交易和交易程序任何时间的任何资料”。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实施,国会还制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如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未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总审计长可以向该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要求,让其解释不能提供资料的原因。20天后,总审计长可以向总统、部门首长、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国会报告。20天后,总审计长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部门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人力资源法案还授予审计署对联邦雇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权力。

提出意见权。该项权力保障了审计作用的发挥。美国1946年立法修改法案明确授权审计长“可以对每个政府执行机构(包括政府投资的公司)的支出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只有依据审计长的意见,国会才能判断公共资金是否被有效、经济地管理和使用”。1970年立法修改法案又进一步授权审计署支持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并加强了其对项目评价的权力。

制定标准权。该项权力保证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美国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要求审计长对会计准则、标准和执行机构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负责制定和解释。审计长可以通过制定会计准则和标准,检查财政控制程序和手段的有效性,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从更高层次为国会服务。

结果检查权。美国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授予审计署对总检察长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果进行检查。通过审计署的检查,进一步保证政府部门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明确的审计目标。

提供信息和建议。1921年美国预算法案明确赋予审计署的目标之一就是检查联邦资金是怎么花的,并向国会提供联邦资金使用的信息和如何控制支出的建议。

关注公共责任。1921年美国预算法案明确赋予审计署的目标之二是分析评价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政府审计应区分公共责任和盈利机构的责任,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进行不同的检查。

(三)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广泛的审计范围。

审计政府绩效。1993年美国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要求审计署不仅要对政府绩效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政府试验项目、战略计划、每年的绩效计划和目标以及各个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计。

检查制度的制定情况。2000年美国立法法案授权审计署检查联邦机构制定的制度和规定。

评价项目效果。美国国会要求审计署通过检查联邦机构对财政事项的管理,评价联邦机构的效率性,并将评价事项的结果以专项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国会,国会以此为依据评价政府部门项目实施的效率性和有效性。美国审计署大部分工作是对政府项目的评价、政策的分析和立法的建议,包括联邦政府在国内外的项目和活动的分析、评价等。

审计财政决算。1990年首席财务检查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改革法案授权审计署对财政部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当前,审计署仍然是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审计力量。

检查政府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审计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例如,1990年代末期,美国审计署做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工作,如计算机安全、养老院的生活条件、持续的预算盈余所带来的选择等。今天,美国审计署由原来每天检查成千上万张凭证的机构,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各种学科的组织,完成国会交办的最难处理的审计和评估任务。另外,审计署也报告有关政府项目取得的成果和政府履行公共责任所做的有效事项及取得的进步。

提供立法服务。1980年审计署法案解释,随着联邦政府机构和项目的增加,国会越来越依靠审计署的支持才能完成其立法责任。美国审计署应为国会提供不同的立法服务,包括政府项目和事项的立法建议。审计署不仅要向国会提供有关政府项目的必要信息,而且是唯一享有法定权力作为国会的独立机构直接参与监督的过程。

(四)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拥有广泛的资源。

长期的授权。美国审计署和其他国会服务机构一样,在长期授权和充分保障年度支出经费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如美国审计署的总审计长由总统任命,任期十五年。

不断增加的经费保障。从1998年开始,虽然美国其他政府部门的预算在逐年减少,但审计署的经费却在逐年增加。在过去的10年中,审计署的经费增加了近30%。

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1980年审计署人事法案规定了美国审计署独立的人事制度体系,赋予了审计长独立的人事权,审计长有权任命或解雇有关人员,有权决定审计署薪酬支付等人事问题,以及审计长认为与审计管理和履行审计职责有关的人事制度的任何事项。2004年审计署人力资源法案进一步规定了审计署人员工资独立于联邦雇员体系,赋予了审计署为审计人员支付更多的工资和管理人力资源的权力。新的制度保证了审计署不再依赖于其他不同执行机构,尤其是人事管理办公室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这种变化也缓解了不同部门间表面的利益冲突,使审计署能够加强对联邦人事制度和这些机构的监督。

专业团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审计署就开始招募科学家、精算师和专家,其中拥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为了调查可能的犯罪和公务人员的不当行为,1986年,审计署又组建了一支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这些不合法行为的调查。审计顾问办公室是美国审计署内部专门负责向国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成员提供意见、为行政部门的官员和领导提供结论的机构。

美国政府审计体系的运行方式

1921年,美国审计署成立,它是一个独立的、无党派的、为国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在美国的11个主要城市设有办事处。审计署的责任是支持国会,满足国会履行立法责任的信息需要和帮助改进政府绩效,保证联邦政府的问责制落实,维护美国人民的利益。

联邦政府审计是在国会及其委员会的要求下,或者是通过法律和国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审计长领导下,审计署也承担着一些调查研究等任务。审计署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为国会的立法工作提供服务。

做出审计评价。审计联邦政府机构的运行情况,向国会做出联邦政府机构是否有效经济地使用联邦政府资金的评价。

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有关审计人员和检查人员在执行政府事项时的不正确或违法行为,向社会出具调查报告。

报送审计报告。通过审计,向国会报送有关政府项目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这也是对公共责任绩效的评价,也就是对政府机构在完成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作出评价。

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署通过政策分析,为国会关心的事项制定可供选择的方案。如果审计署反对某项制度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可以向国会签署立法建议和意见。审计署也可以建议国会和联邦机构的负责人采取措施保证机构有效、经济运行、合乎道德规范、公正和负责任。因此,审计署可以通过政策分析,提出立法建议,以改进政府的运行管理,节约政府支出,花好纳税人的钱。

通过分析美国审计署的权力、目标、范围和资源,笔者发现,美国审计署拥有充分的审计授权,明确的审计目标,广泛的审计范围,专业的审计资源,保证拥有足够的审计证据去分析和评价不同政府部门履行公共职责的情况,为国会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这也为中国政府审计提供了有益启示:①立法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相关的立法建设。②立法部门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足够的权力,保证其作用的发挥。要保障审计机关职责的履行,必须保障审计机关享有足够的检查权、充分的报告权和适当的建议权。立法部门应加大对审计机关的立法授权,如获取资料权、调查权、建议权、评价权等履行审计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细化权力内容,一方面要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该明确阻碍审计工作的事项的处理处罚措施和程序。③立法部门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足够的资源。立法部门应赋予审计部门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独立的预算管理、独立的薪酬体系,一方面,审计长有权配置审计机关内部的人力资源,制定合理的职工薪酬计划,保证高素质专业审计人员收入报酬的优越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审计队伍。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减少审计机关对其他政府机构的依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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