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学章程的世纪演变:1900年伦敦大学章程与2008年伦敦大学章程的比较_伦敦大学论文

英国大学章程的世纪演变:1900年伦敦大学章程与2008年伦敦大学章程的比较_伦敦大学论文

英国大学章程的世纪演变——《1900年伦敦大学章程》与《2008年伦敦大学章程》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章程论文,伦敦大学论文,英国论文,世纪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3/.75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4)07-0012-07

       一、引言

       当前,我国对西方大学章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别问的横向比较,且大多限于现行章程的翻译与介绍,缺乏纵向深入的比较研究。本文试图作这样一种尝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解析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两个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重点比较与分析它们的主要内容,揭示其中恒定不变的要素、增减的要素以及各要素内涵的演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章程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本文选取伦敦大学章程为个案,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伦敦大学是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开路先锋。它是由英国政府1836年颁布特许状、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伦敦国王学院成立的,伦敦大学学院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所纯世俗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1]伦敦国王学院则是在反对其世俗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伦敦大学的诞生“形成了与牛津和剑桥大学不同的办学及治理模式,开辟了一条新的大学发展之路,对于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堪称英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里程碑”。[2]其次,这两个章程在伦敦大学历史上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伦敦大学面临着有史以来的最重要改革,大学组织结构有了重大调整,《1900年伦敦大学章程》(以下简称《1900年章程》)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标志;20世纪末21世纪初,伦敦大学同样面临着重大改革,大学与学院的关系愈来愈疏远,《2008年伦敦大学章程》(以下简称《2008年章程》)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标志。伦敦大学的这两次重要转型深刻地反映在这两个章程之中。

       众所周知,英国的大学章程与其大学一样历史悠久,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例如依法制定章程的传统。正是由于“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3]因此欲对《1900年章程》和《2008年章程》进行深入地比较与分析,必先对二者制定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

       二、伦敦大学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

       英国大学章程具有依法制定的传统,这里的“法”不是像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之类的普通法案,而是指特定的大学法;依据大学法制定的大学章程必须呈交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审核,获得批准或修订之后才能生效。《1900年章程》依据的是《1898年伦敦大学法》(University of London Act,1898),《2008年章程》依据的是《1994年伦敦大学法》(University of London Act,1994)。

       (一)《1898年伦敦大学法》解析

       1836年诞生的伦敦大学是一所纯考试机构,不管教学与科研,只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和授予学位。长期以来,伦敦大学的考试功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为近代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对教学与科研的无视却引起了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强烈不满,双方的矛盾在19世纪最后20年内达到顶峰。就在大学无力解决矛盾之时,问题被提交给了枢密院,最终政府颁布了《1898年伦敦大学法》,决定重组伦敦大学,联合大学的考试和教学功能并兼管科研,努力把伦敦大学建设成一所辐射英帝国的联邦制大学。

       《1898年伦敦大学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成立伦敦大学委员会(Commissioners),负责改组伦敦大学。委员会由贺拉斯·巴伦·戴维(Horace Baron Davey)、伦敦皇家主教曼德尔(Mandell)、欧文·罗伯特爵士(Sir Owen Roberts)、剑桥大学希腊语钦定讲座教授理查德·克拉弗豪斯·杰布(Richard Claverhonse Jebb)、剑桥大学生理学教授迈克尔·福斯特(Michael Foster)和伦敦大学评议会主席爱德华·亨利·巴斯克(Edward Henry Busk)组成,还有一位女皇陛下任命的秘书。戴维任委员会主席,拥有一枚法团印章,凭此制定相关章程与条例,且不受其他议会法案、宪章、契据或法律文件的制约。《1898年伦敦大学法》规定:“章程或条例一经委员会制定就得在伦敦公报(London Gazette)上发布通知,公告章程或条例已制定及可获得副本的地方,同时递交议会两院,经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审批之后才能生效。如果议会两院在章程或条例公布后的40天内(不含休会时间)提出申请,请求女皇陛下撤销她同意的章程或条例(或其中部分内容),那么该章程或条例(或其中部分内容)则不可进一步实施,且本条款适用于新章程或条例的制定。”[4]委员会可取证和处理任何事件,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向女皇陛下递交任何建议。委员会任期满后,大学理事会将有权制定章程和条例,修订或增加委员会制定的任何章程或条例。理事会在制定或修订的章程和条例前,必须将草案交与评议会商议,如在2个月内反馈至理事会则必须考虑评议会的意见,但8月、9月不在2个月的计算时间内。[5]由此可见,委员会是伦敦大学章程制定的临时主体,待重组完成之后,制定章程的权利将转移至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即理事会。

       (二)《1994年伦敦大学法》解析

       1989年,大学联合计划委员会(Joint Planning Committee)组建一个战略问题讨论组(Strategic Issues Group),负责筹划大学未来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战略,确保中央的管理职能在联邦制的基础上最有效地运营。1991年,战略问题讨论组提出报告,建议改革大学的管理体制,形成单一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即用大学委员会(Council of University)取代理事会(Senate)和董事会(Court)。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大学学院、国王学院等具有大学规模的学院倍感危机,纷纷要求独立的大学地位,《1994年伦敦大学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4年伦敦大学法》赋予了大学委员会制定大学章程的权利。第一,委员会应根据本法案的相关条款来制定章程,更改、撤销或增加暂行的章程;第二,委员会制定的章程副本必须递交给评议会、学院管理机构及大学认可的教工会审议,他们的任何申述必须在递交之日起4个月内反馈至委员会;第三,委员会必须保证关于章程的任何申述都能够顺利进行;第四,委员会应考虑由评议会、学院管理机构、大学认可的教工会或任何教授、副教授、教师、评议会成员或学生提出的关于章程的任何申述,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对章程作出修订;第五,委员会通过决议来制定章程且要满足以下条件:决议必须在委员会的会议上获得通过,会议的时间是在上次会议之后的1个月至6个月内;每次会议至少提前15日书面通知委员会成员;会议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2/3,决议通过的票数也不得少于2/3;至少有2/3的学院管理机构同意,决议才可生效;如果制定的章程改变了评议会的结构或功能,那么章程的制定必须得到评议会的同意。[6]此外,章程不能修订特许状及任何其他法律文件;委员会制定好的章程必须在伦敦公报上发布通知,获得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的审批之后才能生效。

       三、章程内容的比较分析

       《1898年伦敦大学法》在结尾处为伦敦大学的改组制定了“一览表”(Schedule),《1900年章程》是完全依照“一览表”的内容来制定的,相关条款经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修订通过的时间是在1903年~1911年;但《1994年伦敦大学法》并没有直接为《2008年章程》提供具体的改革内容,而是为委员会制定章程赋予了法律权利。《1900年章程》共20章、136条,《2008年章程》共23章、54条。除了序言、过渡条款、修订条款、废除条款等之外,《1900年章程》和《2008年章程》在主体内容上有显著的变化,不仅章节的总数量大大缩减,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条款,即使章节名称不变,其意义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一)名称未变的章节

       《2008年章程》仅仅保留《1900年章程》中“视察者”、“校长”和“副校长”三章的名称,而这几乎是英国所有大学章程的必备要素。从表面上看,伦敦大学章程的世纪演变是全面而广泛的,甚至是颠覆性的。从要素的内涵上看,虽然这三章名称未变,但其意义却不可同日而语。关于“视察者”,《1900年章程》定义为“会同枢密院的女皇陛下”;[7]《2008年章程》定义为“会同枢密院议长的君王”[8]。这表明大学的视察者没有变,还是国王或女皇,但视察者的会同人员由整个枢密院改为枢密院议长。关于“校长”,《1900年章程》规定,“校长是大学的领导和行政长官,由评议会选举,实行终身制,作为理事会、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主持理事会会议,如职位空缺则由副校长或代理副校长担任”;[9]《2008年章程》规定,“校长是由校董会任命的大学领导”。[10]学界一般把西方的校长(Chancellor)视为一种荣誉头衔,但事实上这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早期的校长是掌管一些大学事务的,至少从伦敦大学历史上看是这样。早期伦敦大学的校长是理事会、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成员,还主持理事会会议,直至现今才演变为一种荣誉职位。关于“副校长”,《1900年章程》规定,“理事会选举其一名成员担任副校长,并赋予其相关职责,任期1年且可重复当选,无论副校长职位在任何时候产生空缺,理事会都可任命另一名理事会成员代理”;[11]《2008年章程》规定,“副校长担任大学的行政长官,负责组织和管理大学的事务,在校董会的同意下副校长可以被代理”。[12]从本质上看,副校长是由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选举任命的,无论是理事会还是董事会,在副校长空缺的情况下,都有权任命最高管理机构的成员担任副校长。这一点始终未变。

       (二)重组替换的章节

       1.“大学目的”(Purposes)和“构成”(Constitution)分割为“大学目标”(Objects)和“成员”(Members)

       《1900年章程》规定:“大学目的是为联合王国及其他任何地方的所有阶级和教派提供教育,鼓励追求一种常规的和自由的教育课程,促进并提升科学研究与教学,并在被认可的范围内组织、改善和扩大高等教育;大学由校长、会员(Fellows)、①理事会、被认可的和被任命的在职教师、毕业生和学生组成。”[13]而《2008年章程》将这一章拆分为两章,规定大学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主要通过学院,同时还有中央学术机构和下属服务机构来促进具有大学标准的教育;通过教学与研究来提升知识和学术水平;鼓励实现和支持最高水平的学术标准;为了追求这些目标,大学将为学院服务并支持学院的利益;大学由校长、校董会成员、大学和学院的所有员工、学生、毕业生以及大学与学院的荣誉教授和副教授(Readers)组成”。[14]

       从“目的”到“目标”,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改革的不同方向。20世纪初的伦敦大学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联合大学的教学与:考试功能,兼顾大学的科研功能;其次是继续扩大高等教育的受惠范围,使伦敦大学面向所有人招生。这两点正是“目的”所要表述的意思。“目标”更关注的是公共利益,着力提升大学的学术水平,给予学院更大的利益考虑。在大学的人员构成方面,除了校长、学校最高管理机构、教师、毕业生和学生之外,《2008年章程》还强调大学与学院的所有员工和退休教师,不仅包括大学与学院的教师,还有非教师的员工。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章程》中“大学目标”和“成员”这两章从一开始明确划分了大学与学院、学院与学院之间的关系,它们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团体。

       2.“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重组为“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Board of Trustees and Collegiate Council)、“校董会成员资格”、“校董会职能”、“学院委员会成员资格”、“学院委员会职能”和“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900年章程》共用了12条内容对“理事会”的构成、选举、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则是理事会的构成和权利。理事会共54名成员,包括校长、评议会主席、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4名、评议会16名、伦敦皇家物理学院2名、英格兰外科医学院2名、伦敦大学学院2名、伦敦国王学院2名、林肯律师学院1名、内殿律师学院1名、中殿律师学院1名、戈瑞律师学院1名、联合王国合并法学会2名、伦敦城市公司1名、伦敦郡管理委员会2名、伦敦促进技术教育城市行会1名和学部16名。旧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大学公章的监管和使用,拥有大学的全部管理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统管大学事务、重大事件和财产,并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学生利益的方式,普遍推广大学目的。“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的3个常务委员会之一,共20名成员,由校长、副校长、评议会主席、16名学部成员和1名理事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分配资金、批准合格的机构成为大学的学院、任命大学的教师并规定其职责、组织管理校内生考试和任命考官等。

       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是伦敦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根据《2008年章程》,校董会是大学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推动大学目标,总领大学事务,但无权干涉学院事务;学院委员会负责向校董会建议关于大学所有事务的集体观点。校董会共14名成员,包括当然成员副校长、校外独立成员9名和学院委员会选举的院长4名,任期4年,连任一届后至少间隔1年才可继任;校董会任命1名独立成员为主席;校董会行使权力的法定人数是5名,且独立成员必须占大多数出席成员。校董会的职能主要有制定大学的战略方针,管理大学的财产和资源,任命校长、副校长和审计员,制定大学的财政报表,确保中央学术机构和下属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审批大学每年的预算,联合学院委员会出版大学年报,审批学院的准入以及是否继续拥有学院的地位,审批中央学术机构的建立或解散,制定或修订章程和条例,等等。[16]学院委员会由副校长、所有学院的院长和高级研究院的院长组成,副校长任主席,校外学院院长任督察员。学院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向校董会提供建议,包括大学的战略方针、学院的准入以及是否继续拥有学院的地位、建立或解散中央学术机构、修订章程和条例等。[17]此外,《2008年章程》还规定了学院委员会与校董会的关系,如学院委员会必须定期向校董会递交相关事务处理的议程和决议报告,校董会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给予学院委员会的观点和意见以一定的权重等。

       从“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到“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伦敦大学的最高领导机构实现了蜕变,期间虽然也出现过董事会,但最根本的变化在于大学与学院之间关系的变化。起初,大学通过学部将各学院纳入麾下,学部由各学院中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团体组成,通过控制资金和学位授予权来保持与学院的密切联系;20世纪90年代,随着大学内外环境的变化,伦敦的大学数量增多,伦敦大学原本具有大学规模的学院普遍要求“大学”的待遇,因此,重组大学的最高领导机构并赋予学院学位授予权,一方面是对学院具有大学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充分肯定,满足了学院的诉求,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时代改革与发展的潮流。

       3.“学院(Schools)和大学教师”分割为“学院”(Colleges)和“大学员工”(Staff)

       《1900年章程》在“学院和大学教师”这一章中共有27条,对学院的认可、教学标准和内容、实施和仪器供给、教师的任命和等级划分、理事会的监管等内容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学院和教师的定义。《1900年章程》规定,“理事会批准在伦敦郡范围内的公共教育机构全部或部分地作为大学的学院,包括伦敦大学学院、伦敦国王学院等24所公共教育机构成了伦敦大学的首批加盟学院”,[18]并且设置了8个学部,将各学院纳入学部之下管理。恰恰相反,《2008年章程》取消了学部,把学院“独立”出去,让其变成一个更为独立、自治的法人团体,而且各学院独立于大学和其他学院,有的学院甚至可以授予自己的学位。《1900年章程》将教师分为两类:被理事会任命为大学官员的教授、助理教授、高级讲师和讲师,称之为“被任命的教师”;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在被任命的范围内,无论是否是大学的学院,从章程修订生效的那天起被委员会或理事会认可为大学的教师,称之为“被认可的教师”。[19]在《2008年章程中》中并没有采用“教师”这一说法,而是采用“大学员工”这一称谓,校董会负责制定大学雇佣人员的服务条款,确保绩效管理、处理惩戒、解雇和投诉的顺利进行,但大学不能干涉学院的员工聘用。

       需要注意的一个词是“学院”,由“Schools”变为了“Colleges”。事实上,这两个词在现代大学的使用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因此很难做出十分明确的划分。但在伦敦大学的不同时期却有着不同的含义,“Schools”是指20世纪初被伦敦大学接纳为“学院”的所有学校,其中有一些并不具有大学的教学水平,因而统称为“Schools”;而“Colleges”则指伦敦大学中在具有大学规模的“学院”,类似于大学的地位之象征。

       4.“校内生”变为“学生”

       《1898年伦敦大学》的颁布形成了著名的“校内生”(Internal Students)和“校外生”(External Students)制度,在伦敦地区大学各学院学习的学生称为“校内生”,在其他地方或不在校内学习的学生称为“校外生”。《1900年章程》尽管确立了“校内生”和“校外生”制度,但始终强调“校内生”和“校外生”的学位标准一致。20世纪前半叶,攻读伦敦大学校外学位的人数持续增多,遍及英属殖民地乃至全世界,到20世纪60和70年代,“校内生”和“校外生”人数几乎相等,但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大学数量的增多,选择攻读校外学位的人数逐渐缩减,因此,《2008年章程》只设“学生”一章,将学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大学注册的学生,另一类是在学院注册的学生,校董会负责处理第一类学生的惩戒事务、学术申诉和投诉,学院负责第二类学生的所有事务。[20]

       大学机构的重组、大学与学院之间关系的变化引起学生类别的划分。学院是独立的法人团体,负责处理自己学生的事务;大学也是独立的法人团体,只负责向自己注册的学生的事务。《1900年章程》规定的“校内生”与《2008年章程》中的“学生”之不同,是大学章程演变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是大学与学院之间存在一种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互惠的关系。

       (三)减少和新增的章

       《2008年章程》摈弃了《1900年章程》的8章内容,即“会员”、“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外部学生委员会”、“促进大学教学扩展董事会”、“评议会”、“学部和学部成员”、“学科董事会”和“学位和考试”;新增了6章,包括“大学权利”、“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的委员会”、“审计员”、“中央学术机构”、“学术自由”和“反歧视”。“大学的权利”包括授予学位和其他荣誉的权利、推动大学目标的实现、制定任何形式的投资方式等;“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和风险管理,可随时组建具有特殊咨询功能的常务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计员”是一个公认的监督组织(《1989年公司法》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成员,由校董会任命;“中央学术机构”包括10所校内高级研究院和3所校外机构;“学术自由”指大学雇佣的学术教师在法律范围内所具有的学术自由的权利,包括质疑和检验既定的知识、提出新观点和不入流的意见等,大学保证教师的这些言行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反歧视”包括反对歧视种族、国家、性别、性取向、年龄、宗教信仰、政治背景、婚姻状况、残疾等。[21]

       四、特点及启示

       伦敦大学章程的百年演变是一个在内容上由充实至简约、在主旨上由集权到放权、在传承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发展过程,这不仅反映了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章程发展的自身特色,同时也折射出了英国大学章程在百年演变中一些恒定不变的要素。在内容上,虽然《1900年章程》比《2008年章程》还少3章,但每章规定的内容前者却比后者多出83条,内容之详细和全面与后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充实与简约的鲜明对照;在主旨上,这两个章程体现出了联邦制伦敦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演变是从加强中央对学院的集权控制到放权给学院使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甚至学位授予权的过程,如大学目的的转变、学部的取消、最高领导层的重组、学院委员会的成立等无不体现出这一主旨;在传承上,《2008年章程》继承了《1900年章程》依法制定章程的传统,在大学最高领导层中继续吸收校外人士参与大学管理,加强科学研究,保持大学反保守的特色,同时《2008年章程》还对《1898年章程》有所超越和创新,体现出了伦敦大学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如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大学风险管理、反对各种歧视。

       综上所述,通过对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章程的比较、分析与总结,反观我国大学章程现实的困境,英国大学章程在世纪演变过程中所表现的特点能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第一,加强大学法建设,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确实有法可依。我国大学在制定自己的章程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宏观法案,没有针对个别大学单独立法的先例,这些法案体现的是所有高等教育机构的共性要求即普适性,不能反映各个大学的自身特色,造成一种“表面上有法可依,实际上无法可依”的困境。尽管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但“作为部委规章,鉴于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效力不强,没有被纳入作为大学章程制定依据的‘上位法’体系之中”。[22]我国是否有必要针对所有大学都单独立法,这一点仍然值得商榷。但是,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学法未尝不是一件有益的尝试。制定单独的大学法,可以突出大学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特征,实现大学的理念,解决我国目前政府与大学关系的胶着状态。[23]

       第二,明确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厘定必备要素。伦敦大学章程在百年的发展中呈现出越来越简约的趋势,逐渐抛弃原来繁琐的内容,凸显章程的必备要素及其简约性。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大学放权至学院,学院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并拥有制定自己章程的权利,使大学章程的内容有所缩减,这是一点;另一点是除了章程之外,伦敦大学还制定了条例(Regulations)和细则(Ordinances),共同构成现代伦敦大学治理的主要依据。这就可以看出,大学章程并不是简单的管理条例或细则,而是大学改革与发展、内部治理以及与外部关系的纲领性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简约性,不可与其他细则或条例混为一谈。因此,我国在制定大学章程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其次是厘定必备要素,如校长、最高领导机构、大学构成、大学目标、大学权利、学术自由、教职工、学生、学院等,同时还要明确各要素的基本内涵与一般特征,以及章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因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论证其本身合法与否的根据”。[24]

       第三,把握大学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彰显大学特色。大学最高管理机构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必须阐明大学目标,而且作为大学发展的指南针,大学目标必须具有战略意义,指引大学未来发展的方向,让大学目标成为大学的使命,例如在《伦敦大学2009~2014战略计划》中就将《2008年章程》中“大学目标”的内容转述为“大学使命”。[25]每所大学都应有自己的办学特色,这一特色要体现在大学章程之中,这样才能避免千篇一律。伦敦大学的办学特色是在创办伊始就形成的,并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现代伦敦大学的前身之一伦敦大学学院在成立之初就打破了宗教的入学限制,不开设宗教课程,教学内容实科化,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所纯世俗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创了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世俗化和大众化进程。因此,大学章程的特色应从大学成立之初的办学目的中去发掘,寻找在后续发展中一以贯之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精神与理念。

       第四,与时俱进,充分反映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大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学章程的内容不能固守传统,而应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切实反映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伦敦大学的自身特色就是反对传统思想和保守势力,并时刻走在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前沿,这一点在《2008年章程》的“反歧视”一章中尽显无遗。该章不仅继承了伦敦大学反对宗教限制和性别歧视的特色,而且将当下十分流行的民主化内容纳入章程之中,如种族肤色、政治与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状况等,足见它的与时俱进的特征。我国在建设现代大学章程制度中应结合国情和大学自身的创办特点,与时俱进,把握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让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章程绽放出时代的主题与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这里的会员(Fellow)指的是重组前伦敦大学的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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