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_建筑论文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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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它的许多经验对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研究和探讨法国的经验,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有借鉴作用。

一、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史回顾

(一)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建设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据不完全统计,法国在近100多年的法制建设中,仅文化遗产法一项,便颁布过100多部,为法国人依法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此后,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887)及《历史古迹法》(1913)。从这些法律的制定也可看出,法国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关注是从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始的。

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开始了向自然景观的挺进,除1930年颁布了《景观保护法》外,这一时期中央政府还在文化部下面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方面的工作。

1941年,法国通过了《考古发掘法》。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源自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文物有关条款,它的提出为后来的科学考古发掘提供了重要的法源依据。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立法的重点又一次回归到对自然景观的保护。1967年12月28日法国对原有《景观保护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在新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不但对已经进入本国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保护要求,为保护景观的完整性,该法案还同时对这些文化及自然景观周边环境的保护提出具体要求。这种整体保护理念的提出,对后来的文化及自然遗产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除重修《景观保护法》外,还于1960年7月22日颁布了《国家公园法》。这部法律规定: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凡在这一地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等,都会受到该法律的保护。《国家公园法》的制定告诉人们:此时的法国人已经开始清醒地意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应该在保护好人文遗产的同时,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20世纪60年代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上的另一重要举措便是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的颁布。这部法律和后来在这一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防线,其立法宗旨也非常明确,即保护历史建筑的最好办法,便是对历史街区实施整体保护策略。据法国有关方面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共有著名建筑群落2000座,其中至少有400座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大型历史街区。但随着都市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些诸如修建停车场、超市等的新要求。于是,保护与发展这对难题又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但这一次法国人仍然选择了后者。他们在确保传统街区的基础上提出新都市改造计划,使现代文明的进入尽可能不扰乱已有的传统。法国文化部还会同公共事业部一道,选择了一些濒危街区作为试点,探讨濒危街区的保护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上述法律法规发挥了重要作用。1967年以降,法国政府为确保老城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也在不断调整着原有的都市改造计划。他们还在远离古城的地区,专门规划出现代住宅小区,以解决住房紧缺问题。今天,中国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古城所采用的基本上都是这样一种模式。

进入70年代后,法国于1973年颁布了《城市规划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进一步强调了城市改造过程中对历史街区实施整体保护的必要性。无论所在街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该法律的规定。此外,该法律条文还要求所在历史街区制定出长期规划,并警示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如不依法办事,必将会受到该法律的追究。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后来的旧城改造过程中,为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法国早期文化遗产大普查

法国第一次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工作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据不完全统计,1903年登记的文物为4000件。60年后,这个数目已经增加到了10000件。用于这些文物保存及复原的费用也从开始的每年4,970,000法郎,追加到现在的每年5,373,000法郎。而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建筑也从1950年的50000座,发展到1968年的75000座。[1] 这些历史建筑的总数虽有增加,但每座建筑所摊到的维修经费却明显下滑,单体文物的修缮费已经从原来每年的1,240法郎,降至现在的每年587法郎。[2] 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建筑都面临着破损的危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已经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危型文化遗产”和“保护型文化遗产”两大类,并实施分头保护。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解决私有历史建筑的保护是问题的关键。按1837年法律规定,在维修这些私有建筑时,必须征得持有人的同意。而依1913年的法律规定,只要需要,也可不征得该建筑持有人的同意。法律虽然如此,但事实上执行起来仍有很多困难。如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城市地价暴涨,很多老房主都想拆旧建新。在尊重土地私有化的法国,人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于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卖房赚钱与保护传统这些问题上,便曾发生过激烈冲突。而政府所能考虑的只能是如何赔付。但赔款额的制定又是件相当棘手的工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据此,1966年,法国司法当局对1913年制定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重新修改。在这项法律条文中,补偿对象的范围被大幅缩减,在国家负担50%以上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房屋所有人还要承担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而在1935年的政令中,这一政策又变为免除房屋所有人因房屋出租而获得的个人所得税。但该法律条文又同时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确实已经破产,无力承担维修费用,而建筑物又确实很重要的情况下,则国家有权代行维修职责,同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为避免过度支出,1966年通过的法律条文又明确规定,允许将此类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团体或个人。这部宪法在议会获得顺利通过,在民间也没引起更多的争议。[3]

(三)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文化遗产大普查

在规划第4个经济社会开发计划(1962—1965)时,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提出了对法国现有纪念物及艺术品等文化遗产实施总目调查提案,这个提案很快便获得了政府的批准。这次普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对法国现有文化遗产(主要指艺术品)进行总量调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

法国政府对这次普查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项要求。借助计算机来完成这次普查以适应此后自动化处理的需要,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虽说这次普查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与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对已登录的文化财的法定地位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这次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在唤起国民文物意识,帮助政府评估本国文化资源等方面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组织层面上看,学者普查阵营与官方行政领导,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配合得相当密切,从而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项目中,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计划的起草、调查方法与调查标准的制定。依据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的权限,该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委及文化部有关领导组成,并根据每个人的所长和对调查对象的了解程度进行具体分工。

事务局是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指导地方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地方委员会则需制定出详尽的调查计划,培训一线调查人员,指导一线调查工作。在普查中,地方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地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考古学家、古建维护方面的技师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地域事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方委员会的指示精神,担负起各地行政、财政部门的后勤工作。而各州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州的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及调查人员的落实情况。

为慎重起见,这次文化遗产总目大普查工作是从试点开始的。最初的试点工作在法国的71个州陆续展开。开始人们采用的是登记卡的方法,即将所调查的内容根据类别的不同,简要地填写在卡片上,个别的还要附上照片,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人们摒弃了填写普查卡的方法,而是将普查所得直接填写在调查表上,最后按大类做成资料集。这种普查表虽然在后来也被称为“普查卡”,但与原来的小卡片已有本质区别。它所记录的内容除文物说明外,还有相关文物的历史沿革、参考文献,甚至包括照片和今后的开发规划。每个文物都设有专门的普查卡,内容比较详尽。

普查中,人们将1900年以前的文物全部进行了普查登记。经过系统研究,发现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建筑方式、民间工艺和民俗事项。不久,委员会又对1900年以前的文物进行了反复筛选,最后做出重点地域性纪念建筑物名录。普查中,各地文化艺术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争取个人和团体的参与,与当地牧师、地方协会会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第一阶段的普查工作顺利结束。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将第一阶段的普查结果做成普查资料集。这也是这次普查工作中最科学,也是最关键的部分。担任这一工作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做了这样两项工作:一是根据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示,为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统编普查目录提供技术上的关键词索引,这实际上就是为后来的统编制定一个全国性通用标准,以方便管理和查阅。另一项工作就是做好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好普查成果。

计算机的运用,是这次普查工作的最大亮点。计算机的使用在计算机尚未普及的20世纪60年代,显然为这次普查工作增添了不少光彩。同时,计算机的使用也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标准化、自动化时代的到来。

出版数量庞大的普查成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终点。担任出版工作的全国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并不想将这些成果出版成一册册供人阅读的读本,而是将它们做成一册册供人查阅的参考文献。其内容主要是各地方委员会已经编辑整理好的普查卡的内容。其中包括文物的背景、地方特征及调查事项等三部分,同时,书中还收录了许多照片和图解。

其实,早在19世纪,法国就曾有多次打算进行文化遗产的总量调查,但因当时无法对搜集上来的数据进行科学而统一的处理,从而导致这次普查工作的流产。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的出现,终于将法国人19世纪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法国社会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这场旷日持久的文化遗产大普查,随着时光的流失,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日益突显出现。

首先,通过这次普查,法国政府又发现了一批国宝,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历史遗迹也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通过这次普查,法国已经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这也是法国人常引以为自豪的一件事。

其次,这次普查对于本土研究的学术贡献更是难以预计。这次普查不但获得了一批系统的、数目庞大的、前所未知的文化遗产,而且每件登记文物都有一个详细的、明确的、标准化的说明,这对于民俗学家、历史学家、文物学家、美术家、教授、建筑师、博物学家的学术研究,对于新文化的再创造,都曾给予过相当大的帮助。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底蕴也由此渐渐清晰起来。特别是分别记录在这些普查卡上的有关这些文物的背景资料、历史沿革、专用术语,甚至包括制作这些遗产时所用工具的介绍等等,对此后学者们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地上文物大普查,保护遗产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的普遍共识,它不但进一步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同时也使他们的文物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总之,这次普查为推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在考古发掘方面,随着高速公路的开通、地下停车场的兴建和大规模的农田改造,这一时期屡有文物出土。从1964年起,文化部决定组织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这一举动,为当时的文化遗产普查开拓出一个全新领域。

作为全国性咨询机构,考古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制定长期计划、提出资金申请与负责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这个委员会还有权从文化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选拔代表,组成考古调查委员会。此外,这个委员会还有权与文化部下属的文物发掘司、古建博物馆司协作,进行地下文物的发掘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但其日常工作仍是负责处理行政、财政事务及技术层面的问题。

根据考古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文化部长有权组建地方文物管理所,这一机构基本上由专家学者组成。这类文物管理所又被分为先史文物管理所和历史(有史以来的)文物管理所两大类。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奖励考古作业与学术研究,颁发考古许可证、考证本地区出土文物年代、提出收藏计划与方案,同时负责保管考古发掘现场地图,定期出版考古发掘报告等等。1966年,法国成立海底发掘自治理事会和为海底文物发掘而设置的全国咨询科学委员会,海底考古事业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法国对自然遗产的保护始于1967年,它的一个基本标志,便是第一个国家公园的建立。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目前法国已有国家公园7座,地方自然公园38座,自然保留地132处,保护区2600处,各类遗址5000处,自然保护网络基本形成。

二、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构与职能

(一)中央政府的职能

在法国,文化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该部下设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由于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该司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职科研人员。文化遗产司下设四处、三科,专职负责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单位包括:文化活动及事务处(ADMINISTRATION ET ACTION CULTURELLE)、遗址处(ARCHEOLOGIE)、文化遗产管理处(MONUMENTS HISTORIQUES)、文化遗产登记管理处(INVENTAIRE GENERAL ET DOCUMENTATION DU PATRIMOINE)、人类学遗产管理科(PATRIMOINE ETHNOLOGIQUE)、影像类遗产管理科(PATRIMOINE PHTOTGRAPHIQUE)、推广暨国际事务管理科(RELATIONS PUBLIQUES ET AFFAIRES INTERNATIONALES)。这些科室主要负责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决策、领导与监督。

此外,文化部文化遗产司还负责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信托及若干所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教学及信息搜集机构的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年起,法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出现了较大的组织变动。一是法国主管建筑工程的职能部门建筑司并入文化部,因而造成该司与原文化遗产司职能上的冲突,二是国家级历史建筑全权委托给“古迹信托”代管,又一次引发了托管方与文化部门的矛盾,给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部下属的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基金会创建于1914年,所筹基金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修。同时也用于与文化遗产保护业有关的各种书籍、论文集及摄影集的出版。此外,该基金会还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的展览展示,并通过在这些地方举行各种讲座、音乐演奏会、庆典等方式,增进公众对本土文化遗产的了解,并在不影响这些文化遗产庄重性的前提下,有限制地在这些历史纪念建筑内开设一些茶馆、咖啡馆、书店,以吸引更多的游客。这个基金会尽管在财政上自治,但所筹基金如何使用则需提交基金评议会讨论通过。基金评议会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及观光厅等多方代表组成,从而确保了基金的正当使用。为做好督察工作,该基金会总裁由文化部长亲自任命。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

法国是遗产大国,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相当繁重,因此,在每个行政区的政府内部都设置有文化事务部(DRAC),专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管理工作。这些地区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专责区域文化遗产管理局(LA CONSERVATION REGIONAL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专责区域遗址管理局(LE SERVICE REGIONAL DE L' ARCHEOLOGIE)、专责区域文化遗产登记管理局(LE SERVICE REGIONAL DE L'INVENTAIRE)、专责区域人类学遗产管理局(LE CONSEILLER A L' ETHNOLOGIE)等四个局级单位。它们也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国家级项目主要由15个左右的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纪念物遗产科中的监督官员负责实施。中央委托给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有:

一,为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制定长期规划,并为上级主管机构提供对策咨询;

二,参与维修项目的协商,分配维修所需资金;

三,参与制定与各种纪念物、文化遗址有关的保护计划;

四,确保对上述纪念物及文化遗址所有者——地方行政当局的财政支持;

五,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持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所用资金;

六,搜集资料,对已经分类归档的纪念物、遗址进行深入调查;

七,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4]

此外,在这些大行政区之下,还分别设置有两个级别更低的基层单位,它们分别是专门负责法国地方古建管理的建筑处(LES ARCHITECTES DES BATIMENTS DE FRANCE)和专门负责法国地方文物及艺术品的文物管理处(LES CONSERVATEURS DES ANTIQUITES ET OBJETS DART),它们都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三)咨询机构的职能

在法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运营与咨询业务的组织机构是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LES COMMISSIONS)。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文化遗产委员会具有明显的法国特色。

1与许多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只由专家学者组织而成的专家型文化遗产咨询机构不同,法国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虽然绝大多数成员亦属专家学者,但相关行政部门之公职人员、相关团体之负责人以及相关方面之民意代表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

2.与许多国家只设立一个文化遗产委员会,并在其下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不同,法国具有多个性质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比较著名的全国性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有:文化遗产保护最高委员会(LA COMMISSION SUPERIEUR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文化遗产保护登记管理国家委员会(LA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 NVENTAIRE GENERAL DES MONUMENTS ET DES RICHESSES ARTISTIQUES DE LA FRANCE)、古迹研究国家(高级)顾问团(LE CONSEIL NATIONAL ( SUPERIEUR) DE LA RECHERCHE ARCHEOLOGIQUE)等。

(四)社团组织的职能

在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这一制度始于1914年,而最早的试点工作又是从对古迹的托管开始的。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古迹信托”在过去的20余年中(始建于1983年)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国家所赋予的对各类古迹的托管工作,在管理与活用过程中使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同时也使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这一组织,除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古迹信托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5] 比较著名的民间社团组织有:古迹信托(LA CAISSE NATIONAL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ET DES SITES)、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JEUNESSE & PATRIMOINE INTERNATIONAL)、历史建筑促进会(LA DEMEURE HISTORIQUE)、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LES VIEILLES MAISONS FRANCAISES)、古迹基金会(LA FONDATION DU PATRIMOINE)、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LE MUSEE NATIONAL DES MONUMENTS FRANCAIS)、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LES MUSEES DU PATRIMOINE)、古迹地图、平面图及模型博物馆(LE MUSEE DES PLANS ET RELIEFS)等等。

(五)科研机构的职能

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强国,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所以能够得到国际学界的广泛公认,与它们将文化遗产视为一门科学,并以科学的态度加以保护、管理、研究、开发有关。从组织建构上看,法国不但有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顾问团体、社会组织,同时还有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与科研体系,从而确保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与持久性。在教学方面,法国成立有专门的文化遗产教学机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ECOLE NATIONALE DU PATRIMOINE)、法国文物保护修复学院(INSTITUT FRANCAIS DE RESTAURATION D' OEUVRE D' ART,LABORATOIRE DE L' INSITUT DE FORMATION DES RESTAURATEURS D' OEUVRES DART),以培养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人才。为解决普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法国还专门成立有以培养技术员为主的法国文物保护修复学院。因此,在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明显不足的时候,法国的文化遗产队伍建设却显现出勃勃生机。

除教学单位外,法国还建立有数以百计的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教学及资料搜集等方面的工作。古迹保护与历史研究高等研究中心(CENTRE D' ETUDES SUPERIEURES D' HISTOIRE ET DE CONSERVATION DES MONUMENTS ANCIENS)、古迹保护研究中心(CENTRE DE RECHERCHES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实验所(LABORATOIRE DE RECHERCHE SUR LE PATRIMOINE FRANCAIS)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此外,法国还设立有许多专门性研究机构。如道路与桥梁学院中央研究室(LABORATOIRE CENTRAL DES PONTS ET CHAUSSEES)、地质水利研究中心(CENTRE D' HYDROGEOLOGIE)、材质检验研究室(LABORATOIRE D' ETUDE DES MATERIAUX)、国立磁器研发中心(LABORATOIRE DE LA MANUFACTURE NATIONALE DE CERAMIQUE DE SEVRES)、罗马时期壁画研究中心(CENTRE D' ETUDE DES PEINTURES MURALES ROMAINES)、画册保护研究中心(CENTRE DE RECHERCHE SUR LA CONSERVATION DES DOCUMENTS GRAPHIQUES)以及图书、影像、文化遗址、自然遗址、人类学资料等方面的研究中心,这些部门在保护、管理、修复、鉴定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在法国,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下数百种,这些法律条文涉及非常广泛,古迹、建筑等大型有形文化遗产,考古文物、图书档案等小型有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之使用、保护、监管、维修、补偿、税收,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委员会、基金会、信托)的行为规范等等,几乎都在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关照之下。所涉范围虽显庞杂,但基本思想却以一贯之,从未中断过。这一基本思想便是1913年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和1924年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施行细则》。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建筑法》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如1941年法国把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出《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1962年通过的《历史街区保护法》(即《马尔罗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与上述诸法律条文一道,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经历过无数次修改,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一)历史建筑与古迹遗址保护法的制定

1.《历史古迹法》颁布于1913年,这是一部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之动产与不动产为宗旨的法律法规。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围。而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历史古迹法》规定:对已被确认为文化遗产的古代建筑不得随意改造。如需维修,国家可随时提供经费支持。如因未能及时修缮而出现损毁,则国家有权命令遗产所有者实施修复并提供所需费用50%的资金支持。

2.《城市规划法》颁布于1973年,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旨在强调人们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应对历史街区实行整体保护。而且无论所在街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该法律条文。所在历史街区应制定出长期规划,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将受到法律追究。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开发过程中,为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做出重要贡献。但从法国的上述法规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有关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历史古迹、自然景观及有形文化遗产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显示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但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涉足。

(二)自然景观保护法的制定

1.《景观保护法》是法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自然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于1930年。该法律保护的重点是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膨胀,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威胁已经远远不只是历史悠久的城市建筑,那些地处偏远的自然景观也开始受到来自人类社会的威胁。《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这项工作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若干部委之间的密切协作。

为保护好这些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1967年12月28日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内容,要求各州确实做好重点天然纪念物及历史遗迹的登录工作,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景观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经文化部批准,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其外观,违者除被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他大型施工作业时,必须提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

该法规定: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自然景观的总数已经达到6500多个。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保护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

2.《国家公园法》颁布于1960年7月22日,它是针对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而制定的专门性法规。该法律规定:凡在《国家公园法》指定区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以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等,都将受到该法律的保护。此时的法国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是远远不够的。在保护好人文景观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我们的自然遗产,自然遗产亦应被视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出土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1941年颁布的《考古发掘法》源于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它所强调的是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这也是法国惟一一部有关地下文物发掘工作的法律指南。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除国家外,一切对地下文物的发掘、试掘,都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一切发掘都需在文化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非法。

从上述法规的介绍中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及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小型有形文化财进行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充分显示出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但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在法律与操作层面上都还没有实质性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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