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制定“大学生在校权益保障法”_大学论文

呼吁制定“大学生在校权益保障法”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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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权益的界定分析与体现

柏拉图曾经说:“最先和最后的胜利是征服自己,只有科学地认识自我,正确地设计自我,严格地管理自我,才能站在历史的潮头去开创崭新的人生。”雅斯贝尔斯说:“我们越是充分地认识现在的自己,我们就越是对未来充满信心。”教育是人生的一部分,是对自己的人生道路设计起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是认识自我、设计和塑造成功人生的实践历程。教育对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对一个人的人生态度、人生追求,对一个人的道德养成、人格塑造都有巨大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教育,社会 对教育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具备的,体现为“人之所以 为人”的要求,对一个社会的文明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始终随着外界环境的改变而 改变的,在不同阶段的特别的要求,例如在当今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 更加突出了对人的创造性的培养,突出了对人的创新意识的要求。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家庭和学校以及其他的角度来加以探讨,但是都无法回避一个对教育的共同的和本质的认识:教育是作为一个“人”的教育,它首先要塑造的是一个“人”,其次才是一个“材”。

而学生的权益又应该如何得到体现呢?笔者认为学生权益体现于教育本身,教育的目的所在也就是学生权益的最大的根据和来源。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点:第一,学校应有对学生权益的立足点——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益(这是作为一个人就应具有的也是与人同始终的权利)的维护。然而在我们的学校和我们的社会中却常常有一些对学生的基 本权益的践踏。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相当一些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周边环境趋 于恶化。一些学校为增加收入向社会大量出租房产,于是,学校周围形成一个形形色色的小社会,茶馆、酒馆、麻将馆、录相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消耗了学生许多时光,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学校内部,学校将食堂、小卖部等都承包给商人,或交由商业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往往在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着缺陷。

第二,学生有被引导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和能够自由发展的权利,学校的教育应该符合人的发展的要求,给人的发展提供舞台。学校的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教会人“如何做人、如何生活”,有利于学生的自我发展。同时它更应该处处体现出与家庭、社会教育相比较的优越性所在,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的不同,也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当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入学校并为此付出相应的教育投入。同时社会也 为教育承担着一大笔的费用支出,并且社会投入是最多的一个方面(以政府的资金投入 、社会的资助等为其形式)。也正是在和它们的比较中,我们的学校教育就有着一份更 加重大的社会责任,学校的教育应该在包含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而在现 实中,我们的学校又如何呢?

在学校的教育制度方面,许多学校依然停留在原有的应试教育的管理上,无法满足学生的多方面素质发展的要求。许多学校仍然没有将自己的教育目的放在学生的身上,而是立足于自己学校的发展之上,且评判的标准往往是升学率等类似指标。[1]特别是大学,在很大的层面上高等教育仍然没有为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大的舞台。现在不少学校虽然实行学分制,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仍然束缚于时间的要求,虽然是只要学分够了就可以毕业,但是实际上它仍然要求必须上满学制;另一方面,缺课已经成为了大学生的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公共政治类课程的缺课现象尤其严重;课堂上老师的讲解时常无法令学生满意;不少老师的信息落后于时代,没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在学校对学生的学年评价往往只是对成绩等指标有较高的要求,而其他方面的要求却是浮躁和不全面的等等。[2]

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有的学校对学生的自由发挥在客观上有种种限制,在学生自治方面,对于学生会、社团等都常常有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个别在进行着非民主方式的运作;在学生的科研上也常常存在着拔苗助长的学术浮躁之风;在学生的知识应用上,给予学生实践的机会也非常有限。

总之,学生的权益不仅仅是学生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学生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内涵。

二、保护在校大学生权益的必要性

说大学是一个浓缩的社会,一点儿也不夸张。然而大学毕竟是大学,因此在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

大学生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与单纯;大学生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

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公民所享有的权益,然而在大学校园里,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大世界的环境中,我们却忽略了大学生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保护这一消费群体的权益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重要性。

首先,就保护的范围而言,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推广和深入,势必不断增长和扩大。因此,作为一大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国家不可忽略和应予以重视的,也是应该及时立法,从法律角度上确认其利益的大事。

其次,从我国教育制度现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大多规定的是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的要求以及学生应负有的义务,仅少数是对学生生活上和思想上的援助和培养,基本未涉及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虽然作出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力的规定,但这些权利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空白和遗漏之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依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人,更不能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人。大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依照《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一般公民共同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大学校园这个特殊范围内,也应享有一些 特有的权利。[3]只有尽早明确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才是真正保证义务实现的基础, 毕竟有权利才能保证义务。而且,校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来管理学生,而这些法律法规尚存在 不足之处,这就为校方恣意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而一旦大学生在校的权益通过法律法规 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正是反过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填补了管理法规的不足和遗漏之处。

再次,从社会、国家的需要角度来说,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不去争取,“天上并不会掉馅饼”。而对大学生在校权益的保护正是为莘莘学子提供一个学会“争取”思想、一个法律武器和一个平等的机会。二十一世纪中国建设之目标是:把国家建设成为一个民主化、法制化的国家。这就需要有大批心怀法制化、民主化理想的大学生做出贡献。

最后,就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来说,当代大学生处于信息、知识、潮流的最前沿,对国家政治、社会利益导向极其敏感,怀着一腔热血和献身国家、献身社会的万丈雄心,准备凭青春和精力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大展身手。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其地位和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保障。

综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大学生在校的权益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大学生在校权益保护法》,以利于减少大学生法盲,促进大学生生活健康向上发展。同时,每位学生在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后,也有益于对校规的自觉履行,从而有益于校园秩序的管理。

三、大学生应享受的主要权利

从目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可看出,国家目前对大学生在校权益的规定只是宏观层面的 ,且分散于各法规中,缺乏归纳总结,缺乏细则的规定。除此以外,部分条款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学生放在一 个被动的地位,只能听从学校计划安排,而无法运用主动权提出自己觉得有效的学习活 动计划并且得以实现;还有第四款中,只规定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 出申诉”权利,这里把申诉的范围规定得太小,且规定指出,“有关部门”是指主管该 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这个行政部门的利益一般是与各院校的利益挂钩的,难保不会出 现偏袒现象,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针对各教育法律法规出现的种种漏洞与 不足,笔者认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在遵守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坚定 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 前提下,应该享有以下几项最主要的权利:

(一)受教育的权利

这是一个学生所应享受的最起码的权利。高等教育没有义务教育那样国家政策的支持,高额的学费首先就使一批优秀却贫寒的同学丧失了发展自我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高等教育越来越向一种纯消费性的行为过渡。学生花大笔的钱“买”到自己最基本的权利,学校则像商家对待顾客一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受教育与教育的双方变成了商业性的买卖关系,这就很难使得教育的质量得到保证。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趋使下,教育就变了味,就难以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学生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是难上加难。教学成绩没有“高考”这样的量化指标,就很难“出彩”。相反,多做些科研,发表论文,拉科研经费这样容易“出彩”的行为就顺理成章地花费了教师大部分的精力。“传道、授业、解惑”本是老师最原始、基本的职能,可这一职能日渐削弱,使学生受良好教育的权利面临现实的威胁。就算学生是消费者,哪里去找“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此外学生使用的教材为学校统一订购,学生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许多教材价格不菲,但质量不高、知识陈旧、体系不合理。学分制引进主要是提高选修课的比例,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可其弊端就是容易造成“凑”学分的状况,结果就造成了学分赚够了,但自身素质并没有提高多少的情况。硬件方面,目前,许多高等院校的硬件设施与其称号并不相符,部分院校的校园网可以说在全国高校中首屈一指,但校内机房的状况却十分不容乐观,大部分机子已经过时或损坏,校园网中的传输瓶颈太多,网速极慢,在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机房显然已不适应当代学生的需要。[4]图书馆的藏书更为陈旧,新书数量严重不足,虽然说添购新书的程序比较复杂,但像计算机行业的书十分注意时效性,也许等购买方案审批下来,书中的内容已经没有什么利用价值了。教育始终不能看作是一种完全的消费行为,它需要培养高素质人材为社会服务,学校应该把学生的利益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积极实行教育改革,实行“老师选学生,学生选老师”这样的双选制度,建立新的教师评价体制,发挥老师和学生共同的积极性,真 正担负起培养国家栋梁的重任。

(二)享受服务的权利

虽说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学生的生活也是在校园,学生在生活方面的权益也应当由学校维护。学生和学校在这方面的利益并不是冲突的,但现实给人的直观感觉刚好相反。

1.饮食服务

这是学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许多人报怨学校食堂的菜量太少,菜价太贵,学校认为这样的菜价很合理,因为要算上员工费、管理费、设备费、装修费等等。可这里毕竟不同于市场上的餐厅,学生们根本无法忍受每顿饭都要花费像在餐厅里吃饭一样多的钱。[5]其实庞大的就餐人群根本不会让饮食公司无利可图。如果能在饮食方面引入竞争,增加压力,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且实现学生与学校双赢,否则长期由一家公司承包形成垄断,后勤服务社会化也就失去了意义。

2.住宿服务

寝室的管理不是很严密,经常有推销人员上门服务,容易造成贵重物品遗失;寝室一些必需品的维修往往要拖很长时间;201电话系统的容量太小,在寝室里打电话经常遇到忙音、断线等情况,这些都是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切身麻烦。[6]有人说这些事情太小太琐碎,无法处理,可就算是小事也是学生权益的一部分,当小事一点一点积累起来就会造成学生利益的巨大损失。

(三)学生安全权

高校安全现状总体而言,应该说基本令人满意,校园秩序相对稳定,基本满足学生学习休息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安全没有问题和隐患,在各大媒体报纸,我们不时能够看到高校人身安全问题的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切实感受到诸如财产遭窃给学生带来的影响与不便,而且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因为我们的高校安全系统并非也 不可能完美无缺,可以杜绝一切的安全隐患。高校安全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

高校安全包含两方面内容: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是高校安全的首要内容,如果在高校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难以想象那是一个怎样的“象牙塔”!在社会和平稳定的今天,高校人身安全问题并不突出。高校的“围墙”基本能够让校园成为一个人身安全的乐园。财产安全目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高校学生而言,财产安全是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内容。比如当前高校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自行车失窃问题,据笔者小范围调查结果显示,两年内失窃率高达40%。尽管无法完全据此推论整个财产安全问题 情况如何,却足以说明高校财产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作为根本法之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同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全面发展,这意味着宪法认可一个内在地隐性权利即 高校学生的安全权,这是公民教育权的应有之意。同时我国的教育法规也对高校安全做 出了相应规定。各高校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条例并配备相应的机构、一 定人员贯彻实施,以维护高校安全。因而校园安全总体而言在法律上是有规范的。当然 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有不足之处:一是法律规范交叉冲突,适用困难;二是法律规范过于 分散,缺乏系统性,因而可预见性不强。这给法律的调整任务提出来挑战。客观事实使 得法律处于两难:既要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又要保持自身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 性。制定法律的人们能够而且应该做到冷静分析解释现实,在既有的法律空间范围之内 寻求救济之法,高校安全之救济包括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事前救济又称积极救济,是 指在安全事故事发之前进行的预防努力。学生入校以后针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不足, 有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权利,以防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学生对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及其 执行状况之不妥当不完善之处,可以要求学校做出积极回应。而作为学校要虚心对待学 生的建议,同时积极努力改进自己的不足。事后救济是指安全事故之后学生就损害要求 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消极的救济。当前校园安全救济应努力扩大积极救济。 一方面在于积极救济是在事发前的预防,效果甚佳,另一方面在于事前救济需要学校与 学生双方共同努力,而且双方受益。学校与学生要保持理性,加强沟通。学校要切实维 护学生安全利益,学生也要体谅学校的困难,积极保护自己的安全。在此学校与学生之 间的沟通需要一个机制,一些组织,以切实帮助实现双方的理性沟通。比如学生会等学 生组织要想学生所想,把学生的要求与条件忠实地反映到学校。

(四)学生打工权益

大学生抱着一腔热情去找工作,在寻求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时就会有一种失落感,这时往往有人乘虚而入,打一些虚假的幌子,开出丰厚的条件,不辨明真相的大学生就容易上当,还有的时候用人单位故意在合同上玩弄一些把戏,让大学生落入圈套。这些都利用了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的弱点。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大学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国家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据了解,北京市教委曾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广西等地也要求暑期各高校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和审批制度,但目前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有专家建议,对混乱无序的大学生打工市场的监管,需要一个全国性的法规,相关执法部门应明确管理职责,光靠劳动监察部门是不够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应联合起来齐抓共管。笔者在此极力呼吁能有相关法律填补这一空白。

(五)抗辩权

这一权利是指学生对学校的不良之风、不正之规、不公平的待遇享有抗议和自我辩护的权利,且能将这种意愿在教育网络、校宣传栏、报纸等传媒上表达出来,学校进行学生民意表决的基础上接受并作出有效的改善措施或其他积极响应,校方的举动由专门监督部门依据学生的反映结果来监督,监其改之,以避免或减少偏袒现象的出现。若校方的举动或决策严重损害到学生合法利益(但对校方有利)时在监督部门认为确实必要可行的情况下,学生有权以消极抗议或不积极执行等方式对抗校方。那么,这里所谓的“不良之风、不正之规、不公平的待遇”又是以何为标准?“校方的举动或决策严重损害到学生合法利益”,这里的“学生”是指任何一个学生,还是指占多数的学生群体?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上面提到的“专门监督部门”笔者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六)获得赔偿权

这一权利是指由于学校工作上的失误或其他原因的过失,造成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生有权要求学校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这一权利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申诉权提出的。学生若提起申诉或诉讼,势必要花上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影响到学业,使用获得赔偿权则可以简便快捷一些。[7]因而,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申诉权的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实践中无法推广。

(七)质询权

这一权利是指学生有权对不明白、不清楚的学校的各项事务的决议提出质疑并得到满意的答复。而“满意”是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满意”的具体程度就是答复能够使质疑者明白、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即可。

(八)知悉权

这一权利是指对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改换情况,学生有权知晓其具体情况、细节。这项权利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质询权和知悉权的确立,是为了学生充分发挥作为学校主人翁的角色创造机会和条件,也是对学校工作透明化的要求,制约、避免 了暗箱操作,减少“内定”现象,为每一位学生争取到平等竞争、竞选的权利,这也是 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

(九)检举权

这一权利是指学生有权对不合理现象、工作或决策通过书信、广播电台、电子网络等 通讯方式向专门监督部门检举揭发或反映真实情况,校方无权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或对 举报学生施以报复。要注意,检举揭发或反映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情况,不能没有经过 实际求证而仅凭表面现象或主观臆断轻率行事。

(十)民主任免权

这一权利是指学生可通过民主评选对工作不负责、品德败坏的学生干部投不信任票,撤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此项权利来源于模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从根本上保证了学生干部来自学生、受学生监督、为学生服务,同时它也是促进学校工作透明化的有效措施。[8]此外,这一权利也是为了对抗学生中的“官本位”思想。在大学生干部 中,有不少受到社会影响,养成“官本位”思想,大大破坏了学生干部的形象。通过民主任免权的行使,可以真正实现了学生的自主管理。

关于前面提到的专门监督机关,笔者认为它的设立对大学生在校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这个监督机关是独立于教育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专门行使监督权,确保大学生在校权利得到保护的部门。此部门由教育部直接管理,它与各大院校是法律监督关系,与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是并行同等的地位。由教育部门行使对各大院校的行政管理权和仲裁申诉权,由监督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由教育部统一行使二部门的管辖权,这样形成一个“三权分立”的权力机制,相互制约。但专门监督部门的职权要求该部门的成员必须站在学生的立场上,这也就对其成员的来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是一个极难解决的问题。(注:另外需要强调注意的一点是,监督权与校学生会、党团机构的职权是相分离的。该监督权应由全体学生推举的同学行使,经监督 部门授权,并有一定任期。)

因此,笔者在此提出制定一部《大学生在校权益保护法》的设想,以此呼吁社会、教 育界、司法部门及早重视这一问题。因为大学生作为中高层知识分子,本身已具有一定 的素质和涵养,相较于一般公民有更大、更多的积极守法性和自觉守法的觉悟。他们肩 负祖国兴衰荣辱的重担,更应该知法守法。在大学这一阶段所灌输的思想,势必影响到 明天整个民族乃至国家、社会的思想。今天校园中这种民主制度应模拟社会的民主化制 度并应高于社会民主化制度;校园民主化将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得到充分展现,而社会 再反馈到校园中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国家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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