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马楼吴简看“官户”_走马论文

“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沙论文,吏户论文,献疑论文,楼吴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沙走马楼吴简公布之后,在讨论“吏民田家莂”的过程中,论者多认为吴简中的“吏民”是“吏户”与“民户”或“吏籍”与“民籍”合称之意,也就是说吴简中的“吏”与普通编户不同而被另立户籍。(注: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101—102页;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2年第1期,第130—131页;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第31—32页,等。)而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是学术界的一个传统观点,几成定论。孙吴一向被认为是“吏户”形成的重要时期和典型。长沙走马楼吴简是反映孙吴时期社会状况的第一手资料,那么,吴简中是否存在“吏户”呢?辨析这个问题对于认识“吏户”有重要价值,不仅有助于对吴简,也将有助于对魏晋南北朝社会的认识。本文以为不论吴简或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首先从选官角度对“吏户”问题提出异议,并作了详细的论证。见氏著上编第2章第2节《若干观点之商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1—113页。)兹不揣谫陋,略陈管见,就正于先进。

一 吴简中的“吏”与“民”同为基层编户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秦汉时期一样,也是与“民”一起被编制于乡里基层之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载主要为嘉禾四(235)、五年长沙郡境“吏民”交纳赋税的明细簿籍,其基本登录格式为:“××丘(里)××(身份)××(姓名),佃田(若干)……”。“身份”栏中分别为“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军吏”、“复民”、“士”等。(注: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简称《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可见所谓“吏民”是包括普通农民(男子、大女)、吏、卒、军吏、复民、士等六种身份的人民。“吏民”一词虽然从先秦以至明清都在应用,可谓与中国古代历史相始终,但其涵义并不太明确。吴简的发现,加深了我们对于“吏民”这一概念的认识,所谓“吏民”并非单纯指普通农民和政府机构中的吏员,实际上包含了乡里基层编户中的各种各类人员,就目前所见吴简而论,除了普通农民和州郡县吏之外,还有军吏、州郡县卒、复民、士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说,凡编制于乡里基层之中的编户均属“吏民”的范畴。那么,吴简中的这些“州吏”、“郡吏”、“县吏”等是否为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呢?不是。这只是当时簿籍登记中必须注明的户主身份而已。《嘉禾吏民田家莂》全书涉及基层“丘”(里)约140多个,其中户主为男子者1388人,为大女者86人,为州吏者39人,为郡吏者58人,为县吏者70人,为军吏者18人,为州卒者9人,为郡卒者9人,为县卒者13人,为复民者13人,为士者9人,合计1712人。简文残缺不清者不计入。他们均被编制于各个“丘”之中。其中“吏”共计167人,分属于州、郡、县三级地方政府之中,其人数亦由低级行政单位向高级行政单位依次递减。全书所载1712人实际就是1712户,因为这些簿籍所登记的是每个家庭交纳赋税的情况,故每个人都代表一个家庭。如以一户五口计算,则共有8560人。其中“吏”167人,则“吏”占全体人口中的1.95%。天纪四年(280)吴国有“吏三万二千”,“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其“吏”为全国“民”数的1.39%。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比率较吴亡时全国的“吏”“民”比率稍大。不过走马楼吴简的记载并不是完整的,而且嘉禾四、五两年中当有重复者,因此这种差别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两者的“吏”“民”比率大体上是一致的。可以认为走马楼吴简的“吏”“民”结构状况,基本上是当时吴国“吏”“民”结构状况的反映。这些“吏”分布于140多个“丘”中的84个“丘”中。这84个“丘”中都是既有一般的“民”,又有“吏”,其分布情况举例如下:

下伍丘:州吏1,郡吏3,县吏1,军吏1,州卒1,男子17,不详1。(4.5—4.29)

弦丘:州吏1,郡吏3,县吏2,州卒2,郡卒1,县卒5,男子26,大女1,不详1。(5.436—5.477)

梦丘:郡吏3,县吏2,州卒1,郡卒1,县卒1,男子18,大女3。(5.761—5.789)

丘:州吏1,郡吏3,县吏1,州卒2,郡卒1,县卒2,男子26,大女3。(5.921—5.959)(注:《嘉禾吏民田家莂》(上),依次见第73—76、216—219、251—255、270—274页。)

由此可见,“吏”与“民”是错杂居处于同一“丘”之中的,一个基层“丘”中,既有“男子”、“大女”等“民”和“卒”、“军吏”等身份的人,又有州、郡、县的“吏”。这种基层编制情况可以得到文献记载的印证,左思《吴都赋》:“横塘查下,邑屋隆夸。长干延属,飞甍舛互。”注云:“建业南五里有山岗,其间平地,吏民杂居。”(注:左思:《吴都赋》,萧统:《文选》卷5,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88页。)也是“吏民”错杂居处于同一邑里之中。(注:此类史例甚多,如曹魏明帝向青州刺史了解管宁的情况,刺史向魏明帝报告说:管宁“有族人管贡为州吏,与宁邻比,臣常使经营消息。”(《三国志》卷11《管宁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58页)表明州吏与普通编户居住在同一乡里中。晋孝武帝时豫章太守范宁“欲遣十五议曹下属城采求风政,并吏假还,讯问官长得失。”徐邈与范宁书曰:“知足下遣十五议曹各之一县,又吏假归,白所闻见。诚是足下留意百姓,故广其视听。”认为这是“纵小吏为耳目也。”(《晋书》卷91《徐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356—2357页)小吏与百姓同居住于乡里,故能访得属县官长情况。)

由于“吏”、“民”一起编制于乡里基层之中,故当时各乡、里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凡涉及户口数量时都是“吏民”一起进行统计和上报的:

平里新□□□□吏民合十三口□(4126)

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一千三百卅四钱(4985)

□□阳里领吏民合五十八户口食三百(5576)

□中里领吏民卅八户(8162)

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8482)

领吏民合廿七户口食七十四人(8677)

□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算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9407)

右小赤里领吏民户□□五口食一百廿二……(9420)

右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10229)

右平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百□□人(10248)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10397)(注: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释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分见第980、998、1011、1063、1070、1074、1088、1088、1105、1105、1108页。)

上列11简之表述形式主要有二:一是×乡(×里)领×年“吏民合××户,口食××人”;二是×乡领×年“吏民××户,民口××人,吏口××人”。前一种形式的共同特点是将“吏”与“民”的户数和口数完全合在一起统计,并不分开统计的;后一种形式有1简(4985),是将“吏民”户数合计而口数分别为“民口”“吏口”统计的。由此可知大部分是将“吏民”户、口合计而不分的,少数情况下虽然口数分别“民口”“吏口”,但是户数还是合计在一起的。这表明当时“吏”与“民”的户籍是被编制在一起的,因而统计时是不分的。上述诸简,除简4126、4985、8162、9420、10248之外,其余6简所载户数、口数基本完整,共有587户,2635人,平均每户4.49人,与所知当时户均人口数亦大体相符,表明当时所统计和上报的户口数是包括“吏”与“民”的,并不单独计算“吏户”的。

由于“吏民”均被编制于同一基层乡里之中,因此当时上报户口《年纪簿》时,也都是“吏民”一起而不分的,如:“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9088)、“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10153)。(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第1082、1103页。)这种《年纪簿》就是对于本乡里编户民的统计报表。又由于“吏民”的户籍均被编制于同一基层乡里之中,因此征收赋税时是将“吏民”一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的。《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载“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开头四简曰: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授吏姓名年月都莂(4.1)

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莂如牒(4.2)

乡谨列四年吏民田家别莂(4.3)

□□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4.4)(注:《嘉禾吏民田家莂》,第73页。)

这四简为征收赋税时各乡总结、上报明细簿籍前面的标题,其后便逐“丘”、逐户开列所租佃田亩种类数量及其赋税数量等。这表明上述六种身份的人,都属于“吏民”的范畴,都属于基层编户民;没有证据表明有独立于基层编户之外的“吏户”存在。

二 吴简中的“吏”与“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吴简中的“吏”不仅与其他身份的“吏民”一起编户,而且其权利、义务与普通编户相同,甚至还稍优于普通编户。

首先,走马楼吴简中的“吏”在经济上都有与“民”同样的“假公田”的权利。现已公布的第一批吴简主要为嘉禾四、五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田户曹署官吏制作的一种莂券,“记录了居住在当地的州郡县小吏与百姓佃租官家田地的块数、亩数,当年受旱与正常收获的田亩数。”(注:《嘉禾吏民田家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第71页。)也就是说这些“吏民”都是国有土地的租佃者。租佃国有土地即所谓“假公田”,是汉魏时期农民获得土地的重要方式之一。《汉书》卷8《宣帝纪》载,宣帝地节元年(前69)三月,“假郡国贫民田。”颜师古注曰:“权以给之,不常与。”“假公田”乃当时“名田”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名田”与“假公田”的性质虽然不同,但由于私田日益发展,可供“名”的土地日益减少,“假公田”遂日益成为无地少地农民获得土地的重要方式之一。当大部分土地成为私田之后,无地少地的“贫弱之家”除了“或耕豪民之田”之外,即通过租佃国有土地而获得生业之本,以占著名籍。《汉书》卷89《循吏传》载,胶东相王成治理有方,宣帝地节三年下诏表彰其政绩之一为“流民自占八万余口”,颜师古注曰:“隐度名数而来附业也。”可知“流民自占”即登记户口并得以“附业”者。所谓“附业”当多为通过租佃国有土地而获得耕地。故卷8《宣帝纪》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卷9《元帝纪》曰“无田者皆假之”,是当时国家招抚流民、驱民务本的重要措施。公田是否能够真正“假”予农民,一直是汉魏时期国家与官僚、豪强等大土地所有者在土地问题上一个斗争焦点。公田是官僚、豪强觊觎、争夺的目标,卷77《孙宝传》载,汉成帝时王立“占垦草田数百顷”不仅有国有荒地,还有大量农民耕种的公田就是一个著名的案例。在“贫者亡立锥之地”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假公田”多少无疑是农民经济权益实现的重要体现和主要标志。吴简中的“吏民”就是“假公田”者。现将《嘉禾吏民田家莂》一书中六种不同身份的吏民“假公田”的情况进行统计,得到如下的数据(参见表1):

表1

人(户)数

总田亩数

人(户)均田亩数 人(户)均田亩数名次

普通农民(男子、大女)1466 43396.26 29.6 6

吏(州史、郡史、县吏) 161

8271.3551.37 2

军吏17

58434.35 4

卒(州卒、郡卒、县卒) 32 961.8

30 5

复民13

49938.38 3

9

71379.22 1

合 计1698 54425.41

32

说明:(1)统计限于户主身份、占田总亩数均明确者。凡户主身份不明或占田总亩数不明、不完整者均不计入。(2)原简登记有误、缺者,一般依编者校改数补入。(3)有些“凡田”数缺载而编者未校补者,则笔者据该简下文之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亩数补入,如简4.485、4.493、5.414等。(4)简文田亩单位为亩、步,兹依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5月,第94—97页)以240步为一亩进行换算。

从表1可以获得如下认识:(1)“吏”与“民”一样享有租佃国有土地的权利。(2)当时长沙地区的人(户)均租佃国有土地田亩数为32亩。(3)六种身份的“吏民”人(户)均田亩数多寡依次为士、吏、复民、军吏、卒、普通农民。(4)士、吏、复民、军吏的人(户)均田亩数高于平均田亩数;卒和普通农民的人(户)均田亩数低于平均田亩数。前四者为“吏民”中假公田的相对优势群体,后二者相对为弱势群体。(5)“吏”居于六类社会群体之第二位,其假公田数量为普通农民的1.74倍。

由此可见,“吏”是当时基层编户中经济地位高于普通农民而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群体,仅从这一点来说,把“吏”说成是社会地位比普通农民低下的群体也是有问题的。

此外,从吴简可知孙吴时期已经实行户品制度,现已公布的简牍中可以看到的有上品、中品、下品、下品之下等品级。户品是家赀状况的反映。其中身份标明为“男子”、“大男”的普通农民有“上品”户13,“中品”户9;身份标明为“吏”者,有“上品”户3,“中品”户4。(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身份标明为“男子”、“大男”的普通农民者,“上品”见简170、171、172、177、291、377、396、420、430、433、468、1277、1278;“中品”见简378、379、466、1426、1518、1525、1542、1543、1552。身份标明为“吏”者,“上品”见简173、1226、1303;“中品”见简1519、1540、5472(此简曰:“其二户给库吏中品”,故以2户计)。)简中亦多有“吏”为“下品”及“下品之下”者,但由于普通农民中的“下品”及“下品之下”户缺载,无法进行统计,故现在只能将“吏”及普通农民中的“上品”、“中品”户进行对比(参见表2):

表2

总户数 上品 上品占总户数百分比 中品 中品占总户数百分比

普通农民147413 0.99 0.6

167 3 1.84 2.4

如以《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吏民”身份明确者户口统计总数为参照,则普通农民中的“上品”占总户口数的0.9%,“中品”占总户口数的0.6%;而“吏”的“上品”占总户口数的1.86%,“中品”占总户口数的2.4%。不论“上品”还是“中品”,“吏”均多于普通农民。这个统计当然不能说是十分确切的,但“吏”的户品高于普通农民大体上应该是成立的,这就进一步印证了上文统计所表明“吏”在六种“吏民”中处于第二位的优势地位情况。

其次,走马楼吴简中的“吏”在经济上与“民”同样都有交纳赋税或被优复的权利和义务。《嘉禾吏民田家莂》记录了当时“吏民”向国家交纳赋税的详细情况,他们在假公田的同时需要交纳相应数量的米、布、钱等。“吏民”租佃的国有土地主要分两种以纳税,一为“二年常限田”,一为“余力田”,这两种田又按照旱、熟不同情况交纳不同标准的赋税。嘉禾四年的征收标准:“二年常限田”熟田每亩收税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钱七十钱;旱田税米免收,唯每亩收布六寸六分、钱三十七。“余力田”熟田每亩收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旱田免收;布、钱与“二年常限田”同。嘉禾五年的征收标准有所调整:“余力田”中的熟田租米由四斗五升六合降为四斗,“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田”中的旱田所征每亩布六寸六分、钱三十七悉免,熟田每亩收钱由七十钱增加为八十钱。其余与嘉禾四年同。“吏”与普通农民一样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赋税。但是“吏”中的“州吏”享有一定的优惠,嘉禾四年州吏所佃“二年常限田”中的熟田每亩征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而不是按一般民众每亩一斛二斗征收,优惠率为48.8%。嘉禾五年有所变动,除一部分州吏继续按照每亩五斗八升六合征收外,一部分州吏则按照每亩一斛二斗征收。后者虽较嘉禾四年负担有所加重,但也仍然与普通农民征收标准相同,而总体上则仍较普通农民优惠。(注:州吏较郡县吏享有赋税方面优惠可能有如下两方面原因:一与州吏、郡县吏供职地点的远近不同有关。孙吴时期长沙郡与临湘县的治所均在今长沙市区,而它们的上级单位荆州州治则远在今湖北江陵。长沙地区的“吏”到郡、县服役的距离是一致的,而到州服役则远得多,相应的开支大一些,因此给予州吏一定优惠当在情理之中。服役远近与服役者的开销负担是有关系的,汉文帝时贾谊上书曰:“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汉书》卷48《贾谊传》,第2261页)淮南诸县属于汉的“吏民”到长安服徭役,中间经过两个诸侯属地,路途遥远,花费甚大,故他们苦于属汉而纷纷投奔诸侯。二与州吏的地位高于郡县吏亦可能有关。西晋时熊远被“县召为功曹,不起,强与衣帻,扶之使谒。十余日荐于郡,由是辟为文学掾。远曰:‘辞大不辞小也。’固请留县。”(《晋书》卷71《熊远传》,第1884页)功曹为县廷纲纪右职,为属吏之最高职位;文学掾为不掌实权之学官。但是熊远认为功曹“小”,文学掾“大”,实则表明郡吏大于县吏。由此可推知地方政府之属吏依所属政府不同级别而有大小高下之分。秦汉魏晋地方官府制度一脉相承,故孙吴之制亦当如此。)

上述六种“吏民”的假公田数量的排名次序与他们在交纳赋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基本上是成正比例的,与“吏”一样享受赋税优惠待遇者,尚有“士”、“复民”,此三者不仅假公田数量依次高于普通农民,而且比普通农民依次享有赋税方面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他们的社会地位的排列与上述经济地位的排列相当。

“士”是当时基层“吏民”中假公田数量最高者,远远高于其它五类群体,为普通农民的2.67倍。其享受赋税方面的优惠亦大于其它群体。他们租佃的熟田“依书不收钱布”,政府明令给予免除。税米亦不见征收。只征收旱田每亩布六寸六分、钱三十七。那么,这些“士”是什么人呢?颇疑这里的“士”,即《续汉志》所载之“学士”。汉代基层,每“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注: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4页。)这个记载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乡里之中是存在“学士”这样一个群体的;(注:两汉六朝乡里有“学士”之事实,如:东汉末,曹纯“承父业,富于财,僮仆人客以百数,纯纲纪督御,不失其理,乡里咸以为能。好学问,敬爱学士,学士多归焉,由是为远近所称。”(《三国志》卷9《曹纯传》注引《英雄记》,第277页)此曹纯少年乡居时接纳学士之事实。刘宋人沈驎士“少好学,家贫,织帘诵书,口手不息。宋元嘉末,文帝令尚书仆射何尚之抄撰《五经》,访举学士,县以驎士应选。”(《南齐书》卷54《沈驎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43页)此乡居学士被县政府选拔向朝廷推荐之事实。梁人宗懔“少聪敏好学,昼夜不倦,乡里号为‘童子学士’”。(《梁书》卷41《王规传》附《宗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584页)此乡里有学士之事实。)二是他们是受到政府重视的一个群体。大概他们之中足以“为民法式者”较多,故特别提出对于其中“为民法式者”加以表彰。因其对于社会风气之改良起着重要表率作用,故得以与“孝”、“义”之人一样受到表彰。由于这一群体之特殊作用和地位,(注:蔡邕在谈到明帝为光武帝起庙一事时说:“……自执事之吏,下至学士,莫能知其所以两庙之意。”(蔡邕:《表志》,司马彪:《续汉书·祭祀志下》,《后汉书》,第3196页)表明“学士”虽与“执事之吏”有别,但国家遇有疑难问题时均备咨询,非以其官职而以其学识受到尊重。)从而得到一些优惠照顾似亦在情理之中。“复民”是当时假公田数量次于“吏”,而赋税方面亦有所优惠的一个群体。他们同州吏一样,享受熟田每亩征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的优惠。

“吏”除了享受上述赋税方面的优惠待遇之外,还可与“民”一样享有复除的权利。试举例如下:

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五十四算一肿两足复(2957)

高平里户人公乘高郡年一算一苦腹心病复(3945)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算一盲右目复(3048)

富贵里户人公乘廖湛年卅六算一刑左手复(3372)

尾妻大女年十五算一刑右足复(3328)

子公乘末年廿一算一雀两足复(10544)

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算一八十一复(2971)

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复(2993)

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算一八十复(3322)

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六给县吏复(9435)

谷阳里户人公乘郑年卅六算一给州吏复(3323)

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复(3346)(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依次见第955、977、957、965、964、1111、955、956、964、1089、964、964页。)

上引12例资料的前9例表明,普通农民在患病、残疾和受肉刑伤残之后,或家中有八十以上老人时,可以得到复除的待遇,而后面3例则表明“吏”不必具备上述情况即可得到复除的待遇。这是继承汉代的制度。《周礼》记载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注:“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注:《周礼注疏》卷12《乡大夫》,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16页。)郑司农所谓“今”乃东汉,上述12例吴简包含了东汉时期对于“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的复除。汉代“吏有复除”的制度为孙吴所继承,表明吴简中的“吏”与前代“吏”的待遇是有承袭关系的。

第三,走马楼吴简中的“吏”在政治上与“民”同样都有赐爵的平等权利。自商鞅变法确立军功赐爵制度之后,赐爵成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政治、经济制度,是功臣将相获取政治、经济权益的保证。在此基础上,秦汉时期又派生出一种赐民爵的制度,统治者在赐给“吏民”钱、谷、布帛、牛酒的同时,有时也赐予爵称。这种赐爵虽无实际的政治、经济权益,但也是编户齐民政治待遇的一种体现。魏晋南北朝继续实行这种赐爵制度。曹魏时期的赐民爵,如黄初元年(220)“赐男子爵人一级”、黄初三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注:《三国志》卷2《文帝纪》,第76、80页。)甘露五年(260)陈留王奂即皇帝位,于是“大赦,改年,赐民爵及谷、帛各有差。”(注:《三国志》卷4《陈留王纪》,第147页。)等。那么,这个时期的赐民爵是否仍然包括“吏”呢?曹魏之外的孙吴是否也实行赐爵制度呢?因为《三国志》没有记载,过去我们并不清楚。现在通过走马楼吴简,这些问题可以得到答案。吴简记载显示,孙吴继续赐予“吏民”爵。《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所载有爵民户竹简共349例,其中明确为“吏”、“卒”而有爵者共53例。在这53例中,“给县吏”者6例,“给郡吏”者8例,“给州吏”者6例,“真吏”者29例,“给军吏”者2例,“给县卒”者2例。除2例“给县卒”、2例“给军吏”外,其余49例均为“吏”。除去53例为吏、卒的爵号之外,其余296例为普通农民所有。如果我们以《嘉禾吏民田家莂》一书所载户主身份明确者为参照数,比较一下普通农民与“吏”拥有爵号的比例,那里的普通农民有1474人,吏167人,则普通农民拥有爵号者占20%,吏拥有爵号者占29%。表明在孙吴时期各色“吏”人不仅与“民”同样有得到赐爵的权利,可能在这方面还优于普通农民。由此可见孙吴继承汉制,也是赐予“吏民”爵。目前所见吴简所记民爵全部为“公乘”。公乘为第八等爵,秦汉制度“吏民爵不得过公乘”,(注:刘劭:《爵制》,《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第3632页。)公乘为民爵最高一级。不过从吏民所赐爵称均为公乘,可以知道这种爵位完全是一种虚衔,已无多大实际意义。南北朝也实行赐予“吏民”爵的做法。宋孝武帝大明二年(458)诏曰:“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注:《宋书》卷6《孝武帝纪》,第121页。)北魏太和十七年(493)“以皇太子立,诏赐民为人后者爵一级,为公士;曾为吏属者爵二级,为上造;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粟五斛。”(注:《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第172页。)可见“吏”与“民”一样仍然可以得到赐爵。

由上所述可知,吴简中的“吏”与普通农民一样有着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方面还略优于普通农民,把他们说成比普通农民低贱的群体与事实并不相符。

三 “吏户”论若干文献资料依据之辨析

已有吴简资料既已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那么,文献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呢?吴简的发现,使我们对于相关文献资料也有了新的认识。

学界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的主要根据有如下几项材料,试辨析之。

一项是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三国志》卷33《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炎兴元年(263)蜀亡,后主“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米四十余万斛,金银各二千斤,锦绮采绢各二十万匹,余物称此。”卷48《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载,天纪四年(280)吴亡,王浚“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米谷二百八十万斛,舟船五千余艘,后宫五千余人。”论者据此认为吴、蜀两国都是民、吏、兵分籍的,“吏户”、“兵户”与“民户”分开,另立户籍,亦即上述统计数字中除了民户之外,分别还有“吏户”四万、三万二千。(注:参见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1页;张泽咸:《六朝的徭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中国古史论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24页;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48—549页。其他论著中持此说者不胜枚举。笔者于1983年曾草关于魏晋徭役制度稿在内部宣读,后即捐弃箧笥。1999年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捡出以《魏晋徭役制度三题》为题收入其中,一仍旧稿。其中有关吏役问题即全部套用“吏户”论观点。(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年,第279—284页))这种解释是值得商榷的。

欲探求这两则资料来源和性质问题,需先从汉代的上计制度谈起。如所周知,汉代已经确立了严格的上计制度,地方政府每年“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注: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语,《后汉书》第12册,第3623页。)郡国汇总所属县、邑、道所呈资料之后再上报中央。现在这种地方政府的上计集簿的实例已经在尹湾汉墓简牍中发现,这件东海郡的《集簿》是成帝晚年之物,(注: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页。)所记内容与上引胡广所说大体相符。由此可以知道汉代史籍所记各项统计资料实来源有自,许多资料就是来自地方政府的上计资料的,《汉书·地理志》所载全国的户、口数即来自这种上计《集簿》的户口数字的统计自不待言,其所载各郡国、县邑、侯国数,以及《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县、道、国、邑乃至乡、亭数,亦均来自这种上计《集簿》的统计数字,东海郡《集簿》中即有郡境县、邑、侯国直至乡、亭的统计数字。汉代国土资源资料(注:早在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中已提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24页)的国土资源调查思想。)亦来自这种上计资料,《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记载全国领土“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恳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注:《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第1640页。案:中华书局标点本这段话是逗点到底,本文引用时作了如是改变。)在记载全国领土总面积之后,将它们分为“群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定垦”三类,此亦来自各郡国之统计。东海郡《集簿》即有相应的“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注:《尹湾汉墓简牍·集簿》,第77—78页。)等项统计。这里的第一项与《地理志》所载完全相同,为东海郡的“提封”数;第二项中的头一个数字当为《地理志》所指“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之面积,其次一个数字当为《地理志》所谓“可垦不可垦”之面积;第三项数字当为《地理志》所谓“定恳田”之面积。现将《汉书·地理志》与东海郡《集簿》国土资源统计(顷数以下略)列表对照于下(参见表3)。

表3

提封群不可垦 可垦不可垦 定垦 后三项合计

提封与后三项差额

差额比率

《汉书·地理志》 145136405顷

102528889顷32290947顷

8270536顷

143090372顷 2046033顷 1.4%

东海郡《集薄》

512092顷 211652顷 190132顷107300顷 509084顷 3008顷

0.587%

从两者对照可见,汉志所载群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定垦田三项合计与提封数的差额比率较东海郡的相应统计差额比率稍大,但汉志所载为全国领土数,其差额比率略大于东海一郡领土数差额比率应属于正常范围内,故我们可以认为两者比率大体相当。也就是说汉志所载国土资源统计数字乃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如东海郡《集簿》的这种上计资料。

与此相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末的一个统计数字:“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注:《通典》卷19《职官一·官数》谓此为“哀帝时数,兼诸府州郡胥吏。”唯其所载吏员数与汉表有异,为“十三万二百八十五员”(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08页)。)亦当来自各郡国之上计。这个记载表明汉代统计“吏员”的范围上自中央政府的最高长官丞相,下至各级政府的小吏。东海郡《集簿》也分别统计了郡府、都尉府和县廷、侯府的吏员数,而总计全郡“吏员二千二百三人”,这个数字包括了上自太守下至各部门的佐史,其统计范围与汉表所载相同。中央政府将各地的这种上计资料,加上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吏员统计数字而得出了全国的吏员数字。(注:对吏员进行统计为国家要务之一,先秦已然,《商君书·去强第四》谓:“强国知十三数: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5册,第10页)这些统计项目大多已见于日后上计之内容,其中“官士之数”与汉魏统计资料中吏员之数相似。)我们还可以从汉代全国与东海郡“吏”、“民”的比例情况以证明其主要依据地方政府上计资料统计而成之推断不误。据尹湾出土的西汉《集簿》记载,东海郡有“吏”2203,“民”1397343,“吏”为“民”的0.158%。汉表所载全国吏员数为120285,《汉书·地理志》所载全国人口数为59594978,“吏”为“民”的0.2%。西汉全国的“吏”“民”比率略大于东海郡,因《汉书》所载吏员除了地方政府之外,还包括中央政府吏员,故比一个郡的吏员数稍大应属正常。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汉书》所记载的全国吏民比例关系与东海郡的吏民比例关系基本上是吻合的。显然,汉表所载全国吏员总数就是来自包括东海郡《集簿》这样一些上报材料的统计数字而成的。(注:论者或疑东海郡《集簿》所统计之有些项目不见于胡广所言集簿内容中,因而怀疑东海郡《集簿》不一定是上计资料,可能是郡府自己保存的资料。实则胡广所言为举其大略,并非包括集簿中的全部细节,何况注家引用前人说法时有所简略亦属常事。东海郡《集簿》为上计资料应无疑义。)而汉表与东海郡《集簿》所载吏员数均为吏员的人数而非户数。

魏晋继承汉代的上计制度,担任“上计掾”、“上计吏”(注:参见《三国志》卷23《裴潜传》、卷28《邓艾传》、卷44《姜维传》,《晋书》卷34《羊祜传》、卷37《义阳成王望传》等。)者史不绝书就是明证。从上面引述的蜀、吴两国簿籍资料可以看到它们的统计项目中也有户口、州郡县、吏员、钱谷等数字,与汉代的上计内容大体相同,因而它们也应当是根据上计资料编制的。(注:曹魏与蜀、吴两国一样实行上计制度,也应当有这些统计资料,但是三国之中独未见曹魏的统计资料,这是因为蜀、吴两国是在被敌国战败之后被迫交出国家档案,故得以公之于世。而曹魏与上述两国不同,它是被其政权内部权臣司马氏逐步篡权而亡,故国家档案没有被公布。)故蜀、吴两国“吏四万人”、“吏三万二千”这两项统计数字应与汉代一样也是根据各地上计资料加上中央各部门的吏员数字而总计的。蜀、吴两国的吏员统计数字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吏员统计数字的来源和性质是一致的,一脉相承的,是对现任中央直至地方各级长吏与下吏人员数的统计。

再来探讨这些吏员数是在蜀、吴两国户口总数之外还是之内的问题。从尹湾所出东海郡《集簿》来看,其吏员2203人中,属于“长吏”者有:郡府为“太守一人、丞一人”,都尉府为“都尉一人、丞一人”,县廷为“令七人、长十五人、相十八人、丞人、尉三人”(黎案:含盐官、铁官长吏),侯府为“侯家丞十八人”。以上合计为149人。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这149人均为东海郡之外的人。(注:《尹湾汉墓简牍》,第85—95页。)汉代地方官吏之任用有严格的籍贯限制,自武帝之后“凡中央任命之地方官,上自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边候、司马均用非本郡人。”(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7年6月影印四版,第347页。)而地方政府之掾属则皆为本地人,“盖其时惟守相命于朝廷,而自曹掾以下无非本郡之人。”(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8《掾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30页。)则其余2054人皆为本郡人,外郡人只占6.76%。由此可知东海郡吏员2203人绝大多数为本郡人,亦即东海郡之编户齐民——“吏民”。他们是东海郡总户口数之内的人员,并非在这个总户口数之外的人员。而那149位外郡人,亦分属于各自所在不同郡县的编户齐民——“吏民”,亦同样汇总在国家总户口数之内。这样我们可以知道汉表所统计之全国吏员人数,即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人员,并非在总户口数之外的人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对于汉代制度多所继承,其中地方官吏籍贯限制制度方面,“至此时或保存或废弃……废弃者,长官不能用本籍人……而汉制属吏必用本籍人,此乃地方豪族之特权,故不致放弃,是以此制亦终南朝不改。”(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中·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63年,第385页。)则不仅地方政府属吏为本地人,地方政府长官也日渐可由本地人担任了。亦即各地方政府吏员绝大多数为本地编户民——“吏民”。而继承汉代上计制度的三国,其地方政府吏员亦大多数为本地编户民无疑,证之于吴简中的州、郡、县吏均纳入基层编户的户口数之内进行上报,故上述蜀、吴两国吏员统计数字亦必然是在当时全国户口总数之内的数字,而非另外之“吏户”。

这些吏员数是“人”还是“户”?持“吏户”论的著述,往往将他们说成是“户”。(注:王永兴:《读敦煌吐鲁番文书札记》:“据此,魏常道乡公景元四年灭蜀时,蜀有吏户四万。晋武帝太康元年灭吴时,吴有吏户三万。”(《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第88页;又见氏著:《王永兴学述·我国中古时期的户籍及其反映的社会特点》,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1页)持此说法之论著甚多,不烦赘举。)如果蜀、吴之“吏四万人”、“吏三万二千”是在两国户口总数之外独立的“吏户”数,则上引蜀、吴两国的户口总数就不是原来的数字,而都应在原有“民”户口数基础上加上“吏户”的数字而发生了变动,蜀国的“户二十八万”,加上“吏户”四万,就成了三十二万户;如以每个家庭五口计算,则蜀国“吏户”四万,合二十万人,加上“男女口九十四万”,就成了一百一十四万人。吴国亦然,“户五十二万三千”加上“吏三万二千”户,总户数就成了五十五万五千;“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加上吏十六万人,就成了二百四十六万人。如果蜀、吴两国的“兵户”也作如是论,则其总户口数将发生更大的变动。故我们认为上述蜀、吴“吏”的统计数字都是指“人”而非指“户”。蜀国之“吏四万人”,明言为人数,已不待言,由此亦可以推知吴国之“吏三万二千”亦当为“人”而不是“户”。

由上所述可知,关于吴、蜀两国的簿籍资料并不能证明当时有所谓“吏户”的存在。

孙休永安元年诏也是论者经常征引以证明“吏户”存在的一项重要根据。《三国志》卷48《孙休传》载此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个材料也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首先,我们看一下永安元年诏书发布的背景。这是孙休即位伊始所下的诏书,太平三年(258)九月权臣孙綝废吴主孙亮,改立孙亮兄孙休为帝,十月己卯孙休即位,改元永安,十一月壬子颁发了这个诏书,亦即即位次月所颁诏书。一般新主继位多以革前朝弊政自诩,而孙休的帝位为意外所得,更需收揽人心。时孙休“方欲自显于天下”;而孙休本人又“素好善慕名”。(注:《三国志》卷48《孙休传》注引《襄阳记》,第1156页。)因而这个诏书未免有夸张前朝弊政以示革故鼎新之意,以收揽人心之嫌,故对其中所述问题应作客观分析。诏书所指“诸吏家”所受赋役之累虽然存在,但也不能认为当时所有“吏家”均如此遭遇,对其普遍性和程度究竟如何应有恰当估计。在这个诏书颁布后次月,孙休还有一份针对“吏民”的诏书,《三国志》卷48《孙休传》载是诏曰:“古者建国,教学为先。所以道世治性,为时养器也。自建兴以来,时事多故。吏民颇以目前趋务,去本就末,不循古道。夫所尚不惇,则伤化败俗。其案古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一岁课试,差其品第,加以位赏。使见之者乐其荣,闻之者羡其誉。以敦王化,以隆风俗。”建兴(252—253)为孙亮即位初的年号。诏书认为目前存在的诸社会问题是从“建兴以来”的五六年间导致的,亦即为孙亮朝所造成的问题,因而他要革除前朝弊政,重整学校,特别要从“见吏之中”和“将吏子弟”中选拔人才入学培养,以便加以职位。如果按照“吏户”论的说法,这时的“吏”被另立户籍,是比普通民户命运地位更低的依附民,而且世代为吏,不得改变云云。这不仅不能解释我们在上文中所揭示吴简中的种种事实,即以永安元年的两件诏书亦难于自圆其说。“吏户”及其子弟何以能够被选拔入学并“加以位赏”?而且孙休诏中还说到当时“吏民颇以目前趋务,去本就末。”其中的“吏”可以“去本就末”的情况又当如何解释?

其次,永安元年诏书中的“吏家”并非指“吏户”。论者或将这里的“吏家”一词径直认为即是“吏籍”或“吏户”,是值得商榷的。“吏家”一词秦汉时代已经出现,并非三国时期才产生的新词。《汉书》卷49《晁错传》载汉文帝时晁错对策曰:“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至其中节,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涂,所侵者宗室大臣也。”卷76《张敞传》载,汉元帝时太原太守张敞病故,其“所诛杀太原吏吏家怨(张)敞”而刺杀了其子。《后汉书》卷21《耿纯传》载,耿纯对光武帝说:“臣本吏家子孙”,因其父耿艾曾“为王莽济平尹”,即济平太守。可见“吏家”即官吏人员之家,并非特指“吏户”。魏晋时期亦然。“魏,景初中,阳城县吏家有怪,无故闻拍手相呼。”(注:干宝:《搜神记》,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368,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926页。此条或引作:“魏景初中,咸阳县吏王臣家有怪,无故闻拍手相呼。”(干宝撰,汪绍楹校注:《搜神记》卷18,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15页)则“吏家”乃指县吏王臣之家。)《三国志》卷50《妃嫔传》注引《江表传》,孙晧“使黄门备行州郡,科取将吏家女。”《晋书》卷31《后妃传上》,晋武帝以“司、冀、兖、豫四州二千石将吏家,补良人以下。”与汉代的词义是相同的,凡有家人为吏者均可称之为“吏家”,为将吏者则称为“将吏家”。汉代的“吏家”并非“吏户”,魏晋时期的“吏家”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变化为“吏户”了。

第三,永安元年诏书原义辨析。唐长孺先生对于永安元年诏书有这么一段解说:“这种‘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似是五丁抽三,也即征发兵士时常见的‘三五发卒’。但下文又说‘家事无经护者’,显然一家丁男(可能五人中包括次丁男)全被征发。诏书说‘朕甚悯之’,要改变这种情况,却是‘听留一人’,家有五人,三人从役,家中应有二人,只留下一人,还有一人怎样呢?诏书很不明白。总之,原先是那些吏家空户从役,经过‘宽恤’,准许留下一人。”(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第63页。)这种解释是否符合诏书原意呢?窃以为值得商榷。这个诏书是由前后相关的两段话组成,以“朕甚悯之”一句为其分界。第一段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所指出的问题有二:一是诸吏中的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即“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的情况;二是“既出限米,军出又从”。以上二者导致的结果是“家事无经护者”(因为丁男或半丁男都已征发,只剩下妇孺)。后一段是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的纠正措施。其措施亦有二:一是如果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则三人中听留一人,改为二人从役;二是改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通过这样两项措施才能改变“家事无经护者”的状况(由吏家自主选择,则可将最为有利于“经护”“家事”之人丁留下)。并非在继续坚持三人从役的前提下,只是将家中二人留下一人。按照唐先生那样的解释,自然就会产生“还有一人怎样呢?诏书很不明白”的情况,而且那样也是不可能改变原来“家事无经护者”状况的。所以“空户从役”之说似并不符合诏书原意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从诏书全文观之,并非全部“吏家”皆然,第一段说“诸吏家有”如此如此“者”,第二段便说“其有”这种情况存在者应当如何如何。可见永安元年诏书中关于“诸吏家”境遇的情况虽然存在,但这只是一部分人、一个时期的遭遇,并非全体吏人的遭遇均如此,不可将这一材料过分夸大、扩展。从诏书原意观之,认为此乃非正常情况,属于弊政,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永安元年诏书中的“吏家”与吴简中的“吏”乃一脉相承。《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载为孙权嘉禾四、五年事,下距永安元年(258)约22年左右。永安元年诏书所反映出来的吏家境况,在嘉禾年间都已经不同程度存在:吴简中的“吏”须交纳“限米”,永安诏中的“吏家”亦然;吴简中“吏”的“父兄子弟”需承担吏役,永安诏中的“吏家”亦然,不过是更加繁重而已。

吴简资料显示孙权时政府经常对于“吏”的“父兄子弟”进行核查,如: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注:《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第3章《简牍》第2节《关于户口簿籍内容的简牍》,《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32页。)

□乡郡县吏兄弟合十五人前后各叛走□趣刘阳吴昌醴陵(7454)

郡县吏兄弟叛走人名簿(7849)

县吏毛章弟颀年十五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七日叛走(7865)

县吏毛车世父青年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7868)

吏史僦弟政年十五 嘉禾四年四月十日叛走(7882)

郡吏黄□弟□年十三 嘉禾二年十月十八日叛走(7893)

吏谷汉兄子□年廿九 嘉禾三年二月十九日叛走(7905)

郡吏监训兄帛年卅 嘉禾四年四月十五日叛走(7975)

县吏五训兄年卅 嘉禾三年十一月九日叛走(7980)(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依次见于第1057、1048、1057、1057、1058、1058、1058、1060、1060页。)

根据上级政府指令,地方基层政府须对于本地州郡县吏家的“父兄子弟”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造册上报。所谓“父兄子弟”,不仅指其直系的父亲、兄弟和儿子,而且包括旁系的叔伯子侄。不过他们应为“伙处”者,亦即尚未分家析产之人。简7868县吏姓名如作“毛车”,则叛走者为其“世父”。目前所见吴简人名均为单名,故此条之县吏当为毛车。简7905表明郡吏谷汉之“兄子”也在核查范围。不仅现职吏,而且故吏的父兄子弟也在核查之列。可见政府不仅要控制吏人本身,还要控制吏人的“父兄子弟”。为什么政府需要调查吏家的“父兄子弟”情况呢?就是因为吏家“父兄子弟”中的丁男、半丁男都有可能被征召服吏役,因此孙吴政权需要及时掌握吏家“父兄子弟”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国家需要掌握吏家“父兄子弟”情况,以便赋役。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为了保持“吏”这个队伍的稳定性,以保证吏役的需求,防止其脱离编户的一种努力。在汉末、魏晋编户大量流失,劳动力争夺激烈的时代背景下,这样的努力是不足为奇的。

永安诏中吏家的状况是吴简吏家的进一步发展形态。上引区光简所载广成乡之州吏7人,共计有“父兄子弟”23人,平均每户3.29人,除去12人“细小”不在服役范围之内,其余11人当属服役范围内的丁男、半丁男。这11位服役范围内的丁男、半丁男,存在四类情况:一类因病残在家,有5人;二类逃亡,简文所记“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为4人,姑且各以2人计,则“真身已逸”者为2人;三类“随本主在官”,从上述简文中析出为2人,他们是自行随州吏到荆州任所,故不属于服吏役者;四类在服吏役,其中1人“出给县吏”,属于服吏役者无疑,还有1人耕种“限田”,也属于吏役,因为吏及其“父兄子弟”是需要交纳“限米”的。(注:看来孙吴时吏家交纳的“限米”不是在所假公田中支付,而是通过耕种“限田”来交纳。)是则服吏役者共为2人。据此,则广成乡7位州吏的23位“父兄子弟”中只有2人在服吏役,约占8.7%,平均每户0.29人;11位役龄范围内的丁男、半丁男只有18%的人在服吏役。广成乡资料所见州吏家庭服役的情况是:7位州吏自己在服吏役,加上“父兄子弟”0.29人服吏役,则每户有1.29人服吏役。区光简是迄今所见记载孙权时期吏家服役状况的完整资料,在没有其它新资料发现之前,我们暂且以此为准。以上情况表明吴简中的“吏”除了自己服役之外,家属也是需要服役的,孙亮时“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那样的情况已经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吏家有“父兄子弟”叛走之后,还“以下户民自代”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但是另一方面又表明嘉禾年间的吏役并没有孙亮时期那么严重。嘉禾年间的吏家约有1.29人服吏役,到孙亮时期已发展到3人服吏役,加重了一倍以上。

从孙权时期到孙休时期二十多年间,吏役之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孙权时期(嘉禾年间)吏家之“父兄子弟”被征发的情况已经出现,这时大约每户1.29人服吏役;孙亮时期发展到有些五口之家3人从役的严重状况;孙休时期则加以纠正,规定五口之家从役者不得超过2人,恢复“军出不从”。孙休时期吏役状况优于孙亮时期而逊于孙权时期。

那么,上述状况能否说明“吏户”的存在呢?不能。

上述状况之一是吏家除了自己服役之外,其“父兄子弟”也是需要服役的。论者往往据此认为吏人“全家服役”,“空户从役”,以此作为“吏户”之重要标志。笔者认为,一方面吏家之服役状况往往被过分夸大,实际上嘉禾年间和孙休诏中经纠正之后的规定应为其常态,亦即五口之家有1.29—2人服役。而孙亮时期3人服役那种状况乃非正常状态,属于弊政、暴政之表现;另一方面,户主自己服役之外,其“父兄子弟”也需要服役的情况并非只是吏家如此,而是除了少数享有免役特权者之外的各种基层民众均如此。

如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历代均规定了民众徭役之年龄起止,根据年龄不同而区分为“老”“小”“中”“丁”等,不论其役龄如何变化和调整,一般来说前二者不服役,后二者均需服役则是各个朝代一致的,因而家有1人以上服役的情况是普遍的现象,“吏”“民”皆然。汉代徭役号称宽简,但仍然存在“今五十已上至六十,与子孙服輓输,并给徭役”(注:桓宽:《盐铁论·未通第十五》,诸子集成本,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18页。)的情况,家中“老”者尚与“小”者同时服役,则“中”与“丁”同时服役更不足为奇。孙吴亦然。《三国志》卷57《骆统传》载,孙权时由于“征役繁数”,以致“郡县荒虚,田畴芜旷,听闻属城,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卷65《华覈传》载,华覈上疏揭露孙皓徭役繁重时说:“军兴以来,已向百载,农人废南亩之务,女工停机杼之业。”由于家中丁男、半丁男乃至妇女被征发,所剩多为病残和老人,同吏家一样也出现了“家事无经护者”的状况,以致农桑失修,耕织俱废。陆凯指出,在繁重的徭役压迫下“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有的妇女被皇室征为乳母之后,其家之徭役并不能得到减免,“夫妇生离,夫故作役,儿从后死,家为空户。”(注:《三国志》卷61《陆凯传》,第1402、1406页。)这些都是普通民户服役者为1人以上之反映。

上述状况之二是吏家的“父兄子弟”叛走的情况比较普遍和严重。这显然是孙吴时期赋税徭役苛重的结果。从上引简9435、3323、3346可以知道,吏在“给吏”期间是可以得到复除的。大概这种复除还不足以平衡吏家沉重的负担,故逃亡现象仍然是严重的。但是,叛走的情况并非吏家独然,民户亦然。以三国时期而论,虽然百姓不堪赋税徭役的繁重而逃亡的现象都很普遍,但是孙吴政权较魏、蜀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孙吴以江南一隅之地而与天下争衡,故百姓赋役格外沉重,《三国志》卷47《吴主传》载,陆逊曾向孙权建议“宽赋息调”,孙权辩解道:“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便用也。”后来他又对大臣说:“自孤兴军五十年,所役赋凡百皆出于民。天下未定,孽类犹存,士民勤苦,诚所贯知。然劳百姓,事不得已耳。”赋役之苛重可以说贯穿于孙吴政权之始终,以致百姓逃亡现象一直十分严重。卷65《贺邵传》载,贺邵上疏指出孙皓时期由于“征发赋调,烟至云集”,“是以父子相弃,叛者成行。”可见百姓叛走情况之严重。卷48《三嗣主传》载,凤凰三年(274)“秋七月,遣使者二十五人分至州郡,科出亡叛。”就是百姓逃亡情况严重的反映。

孙吴统治区叛走情况严重,还与其民族构成和地理特点有关。这里广泛分布着许多被称为山越的少数民族,一方面山越所受赋役之累更加苛重,因而他们的叛逃现象就更为严重,如《三国志》卷60《贺全吕周钟离传》称,“山越好为叛乱,难安易动。”另一方面,山越地区又为其它地区百姓逃避赋役提供了条件,卷64《诸葛恪传》载,山越比较集中的丹杨“地势险阻,与吴郡、会稽、新都、鄱阳四郡邻接,周旋数千里,山谷万重……逋亡宿恶,咸共逃窜。”卷56《朱治传》曰:“丹杨深地,频有奸叛。”卷53《薛综传》载,岭南的交州地区也是“百姓怨叛,山贼并出,”卷65《华覈传》称,“合浦以北,民皆摇动,因连避役,多有离叛。”广义而言,吴简出土的长沙郡也属于山越地区,卷52《张昭传》载,孙权曾以张承“为长沙西部都尉。讨平山寇,得精兵万五千人。”卷55《黄盖传》载,黄盖为武陵太守,“后长沙益阳县为山贼所攻,(黄)盖又平讨。”故吴简中的吏民叛走现象比较严重,与此也有一定关系。所以,孙吴时期不论普通农民还是“吏”,叛走情况都是严重的,其性质是一致的,不能据此而断定“吏”是比普通农民低贱的“吏户”。

从孙权至孙亮、孙休时期,吏家之状况发生了量而非质的变化,吴简中并无“吏户”,则孙亮、孙休时期也不存在“吏户”。

“吏”一方面较一般编户民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又受到政府严格的管束和繁重的役使。这是他们作为国家机器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下层小吏)的地位所决定的。他们因为是“吏”而不因为是“吏户”而处于这种境况。国家编户民中存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他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不足为奇。普通农民通过一般的徭役为封建国家承担义务,“吏”则通过“吏役”而为封建国家承担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后者可以说具有“特殊户口”的性质。但作为国家赋役之承担者,则两者又是一致的。

吴简资料表明核查吏家亲属的情况是通过他们户籍所在乡里基层组织进行的,进一步证明当时并无另外独立的“吏户”。从吴简存在的嘉禾年间至孙亮、孙休时期大约二十余年,吴简中的吏并非“吏户”,二十余年间这些吏何以变成“吏户”了呢?这么重大的户籍制度演变有什么资料得以证明呢?似乎没有。因此,孙亮、孙休时期也不存在独立于编户之外的“吏户”。

尽管笔者认为从国家户籍制度而言,魏晋乃至南北朝时期并不存在“吏户”。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吏役的繁重、卑贱化及其范围之扩大,以致吏员数量膨胀等情况都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些问题也不能表明“吏户”的存在。由于篇幅所限,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容另文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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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沙马楼吴简看“官户”_走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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