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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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金融关系的演进

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起,两岸贸易和民间投资逐步发展起来。然而,台湾当局认为金融为“敏感”行业,所以人为地限制两岸金融的往来和合作,其开放的速度与程度远不如贸易与厂商投资。90年代以前,两岸的金融合作与金融交流基本上还是空白,近几年才有了初步的合作与间接的交流。

1991年7月,台“行政院陆委会”通过了“现阶段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地区间接通汇作业要点”,允许台湾与大陆间接通汇。但只限于办理电汇、信汇业务,不能办理票汇,限制还很严格。

1991年10月8日,台“财政部”还表示,不允许岛内银行到大陆设分支机构,证券业、保险业也不宜开放到大陆投资。

从1991年12月16日起,台银开办“大陆出口台湾押汇”业务。这算是金融业开始涉足两岸合作。

1992年3月15日,台国民党中评委会议通过一项决议,提出向大陆提供50-100亿美元的长期低息贷款,条件是大陆必须愿意共同谋求在自由、民主、平等分配财富的原则下实现统一,这显然是自欺欺人之谈。

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两岸间接通汇已成了公开的秘密。台当局不得不逐步放宽金融政策限制,并着手修订或删除现行法令中的不合宜部分,开放两岸的间接通汇业务,为台商投资大陆的资金往来提供服务。1992年5月和9月、台华南银行、台湾银行先后获准在香港设立代办处,次年7月和10月,又获准把代办处升格为分行,正式在香港开展银行业务。第一商业银行、彰化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华侨银行、中小企业银行等亦先后在港设立了代办处。它们都成了拓展大陆市场的先遣队。而一些岛内新设银行,则经往大陆“探路”,寻找未来的合作伙伴。

1992年3月30日,以民间出面的“闽台证券市场研讨会”首次在福州召开。台湾富有经验的国际金融市场、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不动产鉴定的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会计师、律师、台湾证交所上柜上市审议委员等,与大陆金融界、高校金融专家学者们济济一堂,共商发展两岸证券合作大计。台湾的部份代表还往北京拜会了人民银行官员,也访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两岸证券金融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

1993年4月30日,台“财政部”发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认可了两岸的金融往来。“办法”规定,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与外商银行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大陆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及在海外的大陆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金融业务往来,并规定了业务范围。

所有业务限于新台币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台湾的银行不得参加大陆地区银行主办的国际联贷,或接受大陆地区银行参加台湾地区银行主办的国际联贷。但大陆的银行参加由第三地区银行所主办的国际联贷,其借款人非大陆的单位或个人,台湾地区银行可受邀参加该项联贷。即两岸的金融机构往来仍然是间接形式的。

上述称台湾地区银行及大陆地区银行均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

由于工商资金持续大量地流向大陆,台湾当局担心会影响其产业在岛内投资的能力,所以1993年6月21日,台“中央银行”表示,为配合“振兴经济方案”,“央行”将采取适当的金融货币政策,配合“经济部”防堵资金外流漏洞。

据台湾当局对台商大陆的资金来源和调度情况的调查,台商在大陆营运所需之资金,一半以上来自台湾,25%来自大陆。因此,他们认为,通过台湾的金融机构对台湾贷款额度紧松的控制,将可影响台商在大陆的经营活动。

实际上,大陆台商资金的调度主要是以香港金融机构为中介。这一方面是因为两岸仍无法直接通汇,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香港金融业发达,金融服务甚为便利。

1993年,两岸保险业揭开了两岸金融广泛交往与合作的序幕。台“财政部保险司”拟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决定开放台湾保险业海外分支机构与大陆在海外个人或团体直接保险业务往来,准许台湾保险业到大陆设立办事处或服务处。

随后,台湾“财政部”又允许香港中资银行中资股份占20%以下者可在台设立分行;香港中资股份50%以下者,可与岛内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往来。

与此同时,台“中央银行”已把人民币列为计算新台币实质有效汇率指数的参考货币及调整汇率政策的重要指标。

1993年11月2日,应中国证券业协会之邀,台北市证券商公会首次公开正式组团访问上海、深圳和北京同业。

同月,台湾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则联合东亚、日本及大陆的著名银行,研究在厦门合资设立租赁公司。

金融服务于经济,又可反作用于经济。从两岸金融关系的现状看,由于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这种关系尚未起到促进两岸的经济合作与往来,反而还有拖后脚之嫌,表现在:

其一,由于两岸不能直接通汇,通过第三者辗转结算速度慢,手续烦,成本高,结算方式受到很大限制,给两岸进出口贸易带来很多不便。

其二,大陆的台商经营受到台湾金融机构的制约,如通过授信额度来限制投资规模。1993年6月10日,台湾的省属行库还决定,今后放贷业务将过滤资金可能流往大陆的案件;旧贷客户一经查出有前往大陆投资者,贷款到期即予收回不再续贷。这是明显阻碍台商对大陆的投资,是违背台湾人民和台商的愿望的。

二、两岸金融关系的重大突破

两岸的金融关系冷冻了40年以上,90年代初才得以解冻,至1994年,开始快速升温。

1994年1月份,我国已开放台湾居民在上海等地外汇指定银行新台币兑换人民币。

同期,在台北举行了首次两岸保险学术研讨会,台湾的国泰人寿等一批保险公司表示想到大陆设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开始以间接方式承接台湾保险公司签单的再保险业务。台湾金融界对此反响热烈,并期望早日实现两岸直接再保险业务。

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正式开放台湾财团来大陆申办台资银行。但对申请的资格要求颇严格,例如必须已在大陆投资1亿美元以上,故不少台商财团正在犹豫中。据悉最近台北企银总经理陈再来已提出辞呈,拟与台北几家财团来大陆办合资银行。

今年中国银行在香港发行60亿元港币后,台湾即许可大陆中银发行的港币在台湾兑换,同时,人民币也加速流往台湾。而台湾岛内银行发行的提款卡,拥有新台币帐户者今年底便可望在大陆直接提取人民币。国际万事达卡组织属下的CIRRUS系统今年将积极在大陆普设提款机,台湾存户赴大陆旅游或洽谈商务时即可直接在大陆领取人民币,两岸贷款亦可通过这个管道进行转换。

5月23日,台“财政部”表示,已拟定方便资金往来的新措施,包括100万美元以上的汇款,不必在第三地开立帐户转汇;大陆开出的信用证,不必再通过第三地银行转开,台湾的银行可直接受理。次日,5月24日,万事达卡组织在台北市召开亚太地区年会,大陆的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5家国营大银行的副行长均应邀赴会。1994年上半年的这些大举措,标志着两岸金融关系的重大突破。

紧接着,台“陆委会”协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为彻底解决大陆台商的融资问题,将先协助大陆台商共同筹建台资信用合作社,主要解决台商的短期经营资金的要求。“陆委会”还决定开放香港的13家中资银行信用证在台湾押汇,这13家中资银行即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中南银行香港分行、金城银行香港分行、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浙江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盐业银行香港分行。

三、两岸金融合作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大陆与台湾均实施金融改革,都在放宽限制及国际化方向迈进。因此,两岸金融的直接自由交往应为期不远。未来两岸建立直接金融关系时,台商金融业者在大陆可拥有相当的发展潜力。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有助于台方金融业在大陆的发展。至于大陆银行在台湾营运,则如同外商在台设立分行一般,有赖于自身的竞争能力。

那末,未来一段期间两岸的金融合作,将如何进行呢?笔者意见可先参照目前大陆与香港间金融合作的做法,然后逐步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具体来说,首先,两岸的民间金融专业团体,如银行公会、证券、保险同业公会之间可加强往来与合作,由民间向官方推进。其次,参照1993年大陆与香港证券业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方式,两岸金融业间亦可订立协议,促进双方技术交流、人员直访、学术研讨、资讯沟通等合作,作为未来两岸全面金融合作的铺垫。再次,两岸在未准许互设金融机构的分行、分公司之前,可先互相开放成立非营业性的办事处、代表处,彼此先熟悉市场情况和金融操作方式,开展咨询等服务,为设立分行打下基础。

总之,尽管台湾当局在开放两岸金融交往上,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但两岸金融关系逐步由间接转为直接、由低层次转向高层次,却是历史的潮流和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是谁也阻挡不了的。未来的两岸金融关系,在道路上可能还会有曲折,但前景是广阔的、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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