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力的商品化理论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论社会主义劳动力的商品化理论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是不是商品?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我国经济学界争论了多年,一直意见分歧,见仁见智。现在发表《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一文,希望持有不同见解者进行商榷。不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如何,体制如何,都有劳动力。劳动力是商品或不是商品,这是就劳动力的社会形式、社会性质(不是自然形式、自然性质)而言。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如果不是商品,那么,究竟能否与现实社会主义劳动产品是商品资金、是商品的判断一致?那么,其社会形式、社会性质是什么?希望见到回答这问题的文章。无疑,通过将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的社会形式的现象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的社会形式的现象进行外在的、静态的比较,而寻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并将寻找到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合起来,不能解决问题。寻找出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是抽象的,将二者合起来仍然是抽象的,而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的社会形式是具体的,具体概念才能与它相符。无疑,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的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的社会形式是本质不同的,而要弄清现实社会主义劳动力的社会形式是什么,必须抓住其本质。现象是本质的表现。本质不同,现象必有差别。本质不是绝对静止的,而是辩证发展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否定之否定过程。

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者证明劳动力是商品的目的,是要通过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来说明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但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并不能说明现实问题。

我不同意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但是,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是商品,之后再看一看按着劳动力商品的观点能否说明现实问题。

证明劳动力是商品的一个目的是要通过劳动力价值范畴来说明工资,并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就能实现按劳分配。①下面我们就看一看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能否实现按劳分配。

我们都知道,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程度教育的劳动者本身的培养、教育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都是一定的,而且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所以,劳动力的价值也是一定的和能够直接计量的。劳动是劳动者发挥自己的体力、脑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法直接计量的。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一般是很小的,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则往往是很大的;即使在劳动力价值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也可能会有差别,甚至有可能会有很大差别。同劳动的差别相比较,各个劳动者之间劳动力价值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只能说是略有差别。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必然会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同时,劳动与劳动力价值并不是简单的等量相关关系。劳动力价值一般是通过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体现出来的。从多数情况看,劳动者的学历高、工龄长,其劳动能力相对就强一些,因而付出的劳动也会多一些。但是,从个别劳动者的情况看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人的个体差异是很大的,受同等文化教育和具有相同工龄的人的劳动能力会有很大差别。劳动是劳动能力的发挥过程,劳动能力的发挥又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具有同等能力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也会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在不同的场合也会完全不同:在有些人那里,劳动差别比劳动力价值差别稍大一些,在有些人那里则大出许多,在有些人那里也许会形成反比例关系。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是简单明了的,而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则是比较复杂的。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尤其严重的问题是,当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时候,必然会挫伤和抑制劳动积极性。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象普通商品的价值一样,“它(指劳动力──引者注)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②了。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事前确定的,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各个劳动者的工资在进入市场以前就已经确定了,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可照拿不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既然工资是在事前确定的,而且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相关联,谁还会有劳动积极性呢(至少从普遍意义上说是这样)?这种工资决定原则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必然会促使劳动者展开偷懒的竞争。③

以往我们基本上就是按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决定工资的。因为学历和工龄是劳动力价值的主要指标,所以按学历和工龄决定工资实质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引出了怎样的结果,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事前确定的,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就会在事前确定了工资,这样必然会导致工资与劳动相脱钩,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经验表明,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引出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现在怎么还能走回头路呢?

也许有人会问,资本主义社会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是没有这样的问题吗?这个问题是似是而非的,提出这个问题本身表明我们还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是劳动,但却没有得到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实际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划分成两部分,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在这里,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但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却说劳动是商品,他们受阶级立场的局限不可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关系。马克思批判了劳动商品的说法,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马克思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就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就是反映这种本质关系的一个范畴,它只是说明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它并不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数量的决定,即它不说明甲的工资是多少、为什么比乙的工资多和多多少的问题。实际上,资本主义工资只是从两个阶级之间本质关系的角度才能说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就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而言并不是由事前就已确定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如果工资的数量由劳动力价值决定那就是在事前决定,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工资都可照拿不误。试想,资本家能这样干吗?比如有这样两个劳动者,一个是鳏夫,一个负担九口之家的生活,两者的劳动力价值是不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那就不管后者是否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都要给后者支付较多的工资。但是,实际上能否根据他们劳动力价值的那种不同而给后者支付较多的工资呢?或者两者具有同等的学历和工龄,家庭负担也相同,两者的劳动力价值是相同的,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那就不管他们付出的劳动有多大不同都要给他们支付相同的工资。但是,实际上能否根据他们劳动力价值的相同而支付相同的工资呢?不能。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交换之前决定的,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后果。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资本家决不会这样干,事实上他们也不是这样干的。我们说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这只是就资本主义工资所反映的本质关系而言的,而就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来说,并不是按照事前就已确定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在此需要强调指出,工资反映的本质关系是一回事,工资的数量决定又是一回事,两者不能互相代替。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工资的数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这倒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是在交换过程中决定的,它是与个人劳动挂钩的,具体说工资所支付的就是必要劳动。④在统一工时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的个人劳动时间都是相同的。在剥削率一定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提供的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相同的。但是,劳动者之间劳动的复杂程度则是有差别的。当工资与个人劳动挂上钩时,工资就会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从而就能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促进劳动者展开劳动的竞争。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工资的数量并不是由事前就已确定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另外的某种东西决定的。现在有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工资的数量决定时使用了带引号的按劳分配,⑤还有的使用了准按劳分配的说法。当前,在研究资本主义的工资决定问题时使用按劳分配这一说法是不适当的。但是,资本主义工资的数量决定与劳动挂上了钩,这是没有疑问的。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的工资就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因而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定的活力,有的甚至还有较快的发展速度,这与他们的个人的工资数量体现了劳动差别绝不是没有关系的。如果他们也象我们过去那样,个人工资的数量在事前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不管干多干少,不管干好干坏都可照拿不误,那他们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

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说过,劳动力的价值高就能卖得贵些。是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确表达过这个意思。⑥如果从本质关系和一般结果来看,这样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从工资决定的动态过程来看,这却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学历高、工龄长,他的劳动力价值就高,相应的他的工资就会多一些。但是,这只是事情的结果,其原因则在于工资与劳动相挂钩。因为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所以每个劳动者都会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能力较高的劳动者就会承担比较复杂的劳动或比较重要的岗位,因而其工资收入就会多一些;如果相反,工资是与劳动脱钩,而仅仅与学历和工龄相联系,那么,人们就会片面追逐学历,把工龄当作资本,而不注重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可见,劳动力价值高就能卖得贵些,这只是就一般的结果而言的;而就工资的数量决定来说,它还是与劳动挂钩的。与劳动相挂钩,这是工资数量决定的基本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凭着学历和工龄取得工资,尽管懒散怠惰也照拿不误,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思议的。

工资与劳动挂钩,还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人们现在似乎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比如有的同志说,工资、必要劳动和劳动力价值是衡等式,他们把工资决定于必要劳动和决定于劳动力价值简单地说成是一回事了。⑦但是,实际上问题并不这样简单。如果从本质关系上说,可以说必要劳动与劳动力价值是衡等关系;但是,工资的数量决定于前者还是决定于后者其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当工资的数量决定于必要劳动时,人们就会展开劳动的竞争,而当工资的数量决定于劳动力价值时,人们就会展开偷懒的竞争。这怎么能说是一回事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分析工资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工资反映的本质关系,而不在于具体地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决定。而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恰好相反,这里的工资的本质问题早就解决了,它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形式,它是从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中做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剩下的部分,即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些都是清楚明白的;现在的问题是个别劳动者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即某一个劳动者的月工资是多少,甲的工资为什么是乙的工资的2倍,而不是1倍或3倍等等问题。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而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并不说明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既然是这样,引入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有什么意义呢?

可见,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而且恰好与按劳分配相悖。

证明劳动力商品的另一目的是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理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开放劳动力市场。⑧但是,问题在于现实中需要开放的是劳动力市场吗?现实中作为商品的是劳动力吗?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开放要素(这里指活的要素)市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开放的要素市场并不是劳动力市场。所以,劳动力市场的理论并不能说明现实所要开放的要素市场。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于社会各个部门是社会性生产的一般规律,不论何种性质的社会性生产都不能不遵循这一规律。在商品(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劳动在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实现的。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了劳动,但所得的工资却并不是自己的全部劳动,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勉强能够维持自身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也就是说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在这里,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这里是劳动力买卖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劳动之后又直接和间接地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劳动力市场的说法与资本主义社会要素市场上反映的本质关系是相吻合的,所以用这种说法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要素市场还是合适的;但是,用这种说法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的要素市场就是不合适的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将要通过市场来配置。开放了要素市场以后,劳动者就能够通过市场自由地选择职业,通过竞争过程取得工资收入;企业也能够通过市场选择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并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通过这种双向选择机制就能使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组合,取得最佳效益。在这里,传统的计划配置要素的方式被市场配置要素的方式所取代了。但是,这里改变的仅仅是要素的配置方式,劳动者生产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他直接得到了工资,同时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里还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不是劳动力买卖的关系。现实需要的要素市场并不是劳动力市场,证明劳动力是商品并不能为现实中需要开放的要素市场做出正确的说明。

劳动力商品的理论说明劳动者在生产中仅仅得到了工资而与生产资料没有关系,这种理论歪曲地反映了我国现实中的本质关系,人民群众不会接受这种理论。我们要“破三铁”,要搞双向选择,要通过市场配置生产要素,这些都是必然的。但是,其理论基础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劳动力是商品。正确的理论能够解除疑虑鼓舞人心,错误的理论则会使人们产生困惑以至抵触情绪。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人们为什么对“破三铁”和双向选择的做法又有些不愿接受以至有抵触情绪呢?当然,这里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但是与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市场这种不正确的理论的指导和宣传也绝不是没有关系的。

可见,劳动力商品的理论不仅无助于开放要素市场,而且还会引出抵触情绪。

劳动力是商品的说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现实,假设劳动力是商品以后无法说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指的是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样一种社会关系,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真实写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一方面领取货币工资,一方面又作为“扣除”部分的主人,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既然是这样,怎么还能说劳动者是出卖了劳动力呢?劳动力商品的说法不符合劳动者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这种基本现实。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其基础就在于劳动者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如果说劳动者是出卖了劳动力,那就等于说劳动者只得到了货币工资,而与“扣除”部分无关。就等于说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这样怎么能够说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呢?当然有的学者也说,劳动者虽然是出卖了劳动力。但他还是主人。这是自相矛盾的。主人翁这种政治地位不是主观规定的,它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全部劳动,这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哪里还有主人翁地位可言呢?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可以割裂吗?

马克思创立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的意义在于向工人阶级指明,工人在生产中付出了劳动,但是所得的工资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本来就是劳动者创造的,从而唤起劳动人民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我们已经完成了剥夺剥夺者的革命,社会“扣除”的部分也是归劳动者所有的,这时候提出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有什么意义呢?

以上的分析说明,劳动力商品论不仅不能合理地说明现实问题,而且恰好与现实相矛盾。

下面我们再看一看证明劳动力商品性质的几个主要论据能否成立。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劳动力作为商品是所有商品经济的共有现象,只要是商品经济,劳动力就要作为商品,既然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经济,那么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也要作为商品。这种推论似乎很有说服力,实则不然,因为这个推论的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商品经济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因而就有几种不同性质的商品经济,比如有简单商品经济,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它们有共同的规律,同时不同阶段的商品经济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说所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都要作为商品,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我们认为,劳动力商品范畴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中。现在我们所能肯定的仅仅就是这一点,至于其它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我们是不能给予肯定的回答的。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直接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他无需出卖劳动力。所以,简单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是毫无疑问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的性质,这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至少可以说现在还没有定论。所以,断言所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都是商品是不正确的。首先断定所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都是商品,然后推论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的结论,这实际上是一个循环推论,因为这个结论的前提的真实性是以其推论结果的真实性为前提的。循环推论是什么也不能证明的。既然所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都是商品这个前提不能成立,那么,由此推论出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的结论就是不能成立的。

有些学者说,现在劳动者付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还要通过交换过程,所以劳动力还是商品。劳动者付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这的确是个交换过程,但是这并不证明劳动力就是商品。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认清这里交换的是什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里交换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既然交换的是劳动,怎么能说劳动力是商品呢?当然,劳动力与劳动是有联系的,劳动是劳动能力的发挥过程,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就是劳动。但是联系归联系,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有联系就把它们混同起来,否则,交换的是劳动,却说劳动力是商品,这是不正确的。比如说,我们到北京街头去买酸奶喝,那里的酸奶是用瓶装的,一元钱一瓶,我们付出一元钱之后得到一瓶酸奶,喝完酸奶之后要把奶瓶退还给卖主。在这里,我们花一元钱买的是酸奶,买卖的对象是酸奶,而不是奶瓶。奶瓶仅仅是个容器,它并没有被买卖。所以,作为商品的是酸奶,如果因为奶瓶与酸奶有联系就说奶瓶是商品那就不对了。既然买卖的并不是奶瓶,说奶瓶是商品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又有谁能说这里作为商品的是奶瓶呢?

也有些学者用劳动者对劳动力具有所有权的理论来说明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这也是不正确的。说劳动者对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并没有错,因为这就象说劳动者对自己的手、脚等等具有所有权一样,是无可挑剔的。问题在于,在现实条件下论证这一点是没有意义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就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过程,所以研究商品交换时论证对商品具有所有权是完全必要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这时候论证对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就是有意义的。但是,现实中作为交换对象的并不是劳动力。既然是这样,证明对劳动力具有所有权有什么意义呢?

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仍然一无所有,劳动者只有通过出卖劳动力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他们就是根据劳动者一无所有这一点来证明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的。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能否说是一无所有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的确,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他不可能直接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比如占有某一台机床或某一间厂房。但是,在现代化生产中,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不应该通过直接占有机床或厂房来体现。在现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只能由社会去占有,在我国是以国家作为全体劳动人民的代表来占有生产资料,这是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必然要采取的形式,有其客观必然性。在现代化生产阶段,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不能象手工业生产阶段那样,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手工业生产阶段,生产资料都是比较简单的,这样的生产资料由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这在当时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进入现代化生产阶段以后,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就不能采取个人直接占有的形式了。以为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才算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是小生产者的占有观,与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占有观是格格不入的。从这种观点出发否定我国劳动人民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是不能成立的,说劳动者仍然一无所有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是不能成立的。

注释

①参见何伟:《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的一致性》(《学术月刊》1987年第10期),熊映梧:《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问题》(《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1期),胡瑞梁:《论劳动力价值、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经济研究》1988年第1期),陈秀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与按劳分配》(《社会科学》1993年第10期),等文。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10页。

⑤参见刘吉:《效率: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社会科学报》1991年8月1日)。

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9页。

⑦参见何伟:《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的一致性》(《学术月刊》1987年第10期)。

⑧参见“中国劳动力市场及工资改革”课题组:《培育劳动力市场必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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