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及其伦理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主体及其伦理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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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应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活动及相应的伦理关系入手。不同的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活动特征,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展开的竞争活动,使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表现为利益直接性、权益互惠性、自主自由性、平等竞争性的特点。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自觉追求和维护,是社会主义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内动力。承认并正确解决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生动活泼、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道德建设 市场主体 利益主体伦理关系

如何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不同时曾经指出,唯物史观“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 页)这是我们认识当前道德问题的最根本的方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点,在道德上的反映,一方面应当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但是这种结合,仅仅在原有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中是无法找到的。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场伟大的物质实践,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活动及相应的伦理关系中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立足点。

一、市场运行过程及市场主体活动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中介机构及非赢利机构,我国现阶段的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也具有市场主体的特征。这里,我们依据市场运行过程和不同主体的活动,着重对几种主要的市场主体的特性及其伦理关系进行分析。

依据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市场运行过程的全部内容是:生产经营者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进入市场,在市场中进行要素及销售选择,通过市场而建立社会经济联系,其生产经营决策以市场为依据,并且利润的获取及内部的收益分配也受到市场的制约;同时,居民要在市场活动中获取收入,确定收入分为储蓄与消费的比例,并作为消费者而进入市场自主地进行消费选择,在市场中对社会产品及劳务进行购买,其购买行为受到价格及利率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和调节,与市场内在地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从市场主体活动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目标和经营方式的选择,以及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行为、分配行为、投资行为、技术及管理的创新行为等。由于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最终要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的内在素质,因而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必然还要涉及到影响生产经营者素质的各种因素,例如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结构、动力机制及约束机制等。因此,从市场运行过程来看,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实际上就是生产经营者的全部经济行为的总和,以及决定和制约其经济行为的各种因素的变化过程。

第二,居民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居民在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活动,主要是获取收入,确定收入的使用,即收入分为储蓄与消费的比例,并进行消费选择。居民的收入、储蓄及消费活动,内在地决定着整个市场运行,是市场活动的重要内容。居民收入是居民储蓄与消费的基础,居民储蓄与消费是居民收入的使用。居民收入选择与居民储蓄与消费选择,共同构成了居民在市场运行中的活动。居民的收入选择,储蓄与消费比例的选择,以及居民对不同消费品的选择,表现为极为复杂的选择过程,其中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因素,因而居民的市场活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经济运行过程。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与不同的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生产经营者包括各类企业及联产承包制下的农户。因此,我国现阶段下的市场活动主体主要就是企业、农户和居民。

二、不同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1.企业的市场主体特征

企业是产品及劳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但是,并不是所有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经济组织,都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因为,一个生产和经营产品与劳务的经济组织,能否成为真正的企业的重要标志,是看这个生产经营组织是否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企业的严格含义是指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产品与劳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企业具有两重属性:既是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又体现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前者是企业的共性,后者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性质的特性。从企业的共性来看,我国现阶段的任何企业,都是社会生产力的具体组织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为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以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从企业的特性来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企业的社会经济性质也就不同,不同的企业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在企业中得到了具体结合,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有机结合的现实载体。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企业根本性质,因为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利益主体的本质所在。

一般来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条件,是企业必须同市场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如果不同市场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成为市场主体。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企业主要是听命于政府的命令及各种规定,不是面对市场,更谈不到内在地同市场联系在一起。在新的经济体制下,企业要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同市场内在地联系在一起,这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最一般条件。从我国的状况来看,要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首先使企业内在地依赖于市场,要把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同市场利润挂钩,割断企业对国家的各种依赖,消除目前严重存在的双重依赖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双轨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把企业的全部活动都推向市场,使之与市场建立起内在的有机联系,使其经营活动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市场。为此,必须使企业:(1)拥有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和决策权, 在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能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任何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干预其正常经济活动;(2)独立地进行经济核算, 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完全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承担所有责任,并根据盈亏状况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3 )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完全有权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同任何性质的企业建立各种经济联系,独立地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以推动本企业生产和经营事业的发展;(4)具有充分的法人资格,厂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义务,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而充分享有法人权利和义务;(5 )具有充分的企业内部管理方式选择权,能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确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分配方式及各种经营制度,以形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

总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具有充分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具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性质和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

2.农户的市场主体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农户之所以能成为市场活动主体,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农户已有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实体而存在。农户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从集体经营中分离出来后,并没有完全取消集体经营,而是形成了保留集体经营的新的双层经营体制,即: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的分散独立经营相结合。农户的分散独立经营表现在:土地分别由各家各户包种;耕畜和一般农具分别由各个承包户所有和使用;流动资金也由承包户投放;生产经营决策由承包户独立作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主要靠农户自己完成。集体的统一经营表现在: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农业设施和公共财产;确定公共提留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向;组织农民从事某些农业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和道路等;为承包户提供各种服务,如植物保护、畜禽防疫、推广农业技术、传递市场信息等,实行社会化服务。这种新的经营体制使集体与农户及农户与农户之间形成了明晰的经济利益边界。这种经济利益边界的明晰化,构成了联产承包后广大农民生产的动力机制及自我约束机制。

农户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在交纳农业税和集体提留资金的前提下,会完全接受价值规律的调节,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办事,具有微观经济活动主体所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户的经济活动虽然会受到集体经营层次的制约,但其基本上还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地进行独立经营活动,因而相比之下,农户比现阶段的国有制企业更能发挥市场主体的功能。当然,农户由于其抵抗自然灾害及突发性灾难的能力较低,因而会对集体经营有很大的依赖性,特别是农户商品化程度还有限,市场活动并不充分,但从总体上讲,农户具有更为充分的市场活动主体属性。

农户这个市场活动主体,与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相比,在内部结构上也有很大区别。在企业内部,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公有制企业内部,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着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但是,农户则不是这样。农户的内部关系主要是靠姻亲关系和亲子关系来维护的,属于血缘亲属关系。如果说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也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供养与赡养关系。但这种经济关系也是由姻亲关系和亲子关系派生出来的。因此,农户内部的关系不是产生于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产生于农户成员之间作为夫妻、父子的天然联系,这种天然联系显然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农户的任何成员个人都不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而总是把农户的整体要求与价值取向作为自己的要求和价值取向,与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整体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建立经济联系。农户的这种内部结构,使得农户内部的关系主要是靠血缘关系准则来调节,而无需像企业那样,经过特别的经济利益平衡机制(如按劳分配等)来调节。

3.居民的市场主体特征

从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全部含义来看,很显然,我国现阶段的居民还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活动主体,即:我国现阶段的居民在市场运行中主要是作为消费者,而并不是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除了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之外,广大居民还是处于公有制经济联系中,并不是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而存在。就是到了改革目标实现以后,劳动者有了充分的就业选择权和储蓄选择权,广大居民也仅仅只是自身劳动及自身储蓄资金的所有者,而不是全部意义上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因此,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居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活动主体,只是作为消费者和部分生产要素所有者而存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居民这个市场活动主体的特征。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运行中,如果从产品与劳务的最终实现来看,企业与农户作为社会产品与劳务的供给者而进入市场,形成市场供给一方;而居民则作为社会产品与劳务的购买者而进入市场,形成市场需求一方。居民作为需求主体而与作为供给主体的企业与农户共同在市场中实现着市场经济运行。居民的收入行为及储蓄与消费行为,是市场活动的重要内容,因而居民也是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

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首先要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收入,居民收入的目标是收入最大化。围绕收入最大化目标,居民会对收入进行选择。收入选择是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重要经济行为。居民的收入选择会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并会受到一定时期居民收入的数量界定的制约,因而居民的收入选择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经济过程,特别是居民的收入选择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经济体制的现状从根本上决定着居民收入选择的程度。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中的就业制度及收入分配体制等,还很不完善,还不能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因而居民的收入选择还并不充分,甚至是扭曲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居民具有更为充分的收入选择权利,使居民收入选择的经济行为规范化。当然,居民收入选择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必须要在宏观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因而居民收入选择是宏观约束下的经济行为,而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活动。

居民在取得收入之后要确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及数量,即进行储蓄与消费的决策。一般来说,首先是根据自身的需求及现实经济状况确定储蓄在收入中的比例,进行储蓄选择。因此,储蓄选择是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又一个重要经济行为。居民储蓄选择既要比较储蓄与消费的实际效益,又要比较不同储蓄形式的收益。居民储蓄选择涉及到居民储蓄动机及各种影响居民储蓄的因素,例如市场价格及利率等,因而居民储蓄选择是极为复杂的经济过程。居民储蓄选择在原有经济体制下,仅仅是居民延期消费与当前消费选择,储蓄资金还只是消费基金的属性;而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居民储蓄选择已超出了当前消费与延期消费选择的范围,储蓄资金也已不仅仅只是消费基金的性质了。因此,居民储蓄选择是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行为。

居民在进行储蓄选择的基础上,要进行消费选择。居民消费选择是居民经济行为的最终目标,涉及到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价格变动等市场活动过程,因而居民消费选择是居民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重要经济行为。居民消费选择是居民消费动机与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居民消费行为既受制于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总水平及消费发展的总水平,又受到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及消费结构变动的影响,因而居民消费行为并不是居民自身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满足的过程,而是与整个经济运行相联系的经济活动。居民消费行为能否正常进行,取决于居民是否真正成为市场活动主体,收入选择、储蓄选择及消费选择能否自主而规范地进行。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为居民消费行为的正常进行而提供良好的体制基础,当然,居民消费行为的正常进行,也有赖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应该注重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

三、市场主体间的伦理关系

在市场活动中,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相互间的联系或关系。市场交易表面上看是物品的转让,但实质上是这种物品产权的转让,即原来“属于我”的东西变成“属于你”的东西。因此,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实质上是代表以商品或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所有权的利益主体,而市场交易关系则是一种以商品或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因为“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就是物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8、49页)。因此,往深层次透视这种关系,我们就不难发现隐藏在商品货币形式之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对此,黑格尔曾通过“所有权的转让”的分析,深刻地阐明了其中的伦理性质,他指出:“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所以,一般说来,我可抛弃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但是,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然而,“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这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3页)。这就是说,人们在市场交易中通过商品、货币等外在物的转让,实现的却是人的内在的人格、意志和享受福利的权利等不可转让的东西。市场主体,作为现实的利益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其关系的形成表面上是物的让与,但内在的联系却是人格的实现、意志的贯彻和享受福利权利的获得。这正是人们市场关系的伦理本质。

市场经济相对于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具有两个明显的运行特点,这就是社会成员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的确立,各利益主体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为了自身利益的竞争活动。这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也表现出不同于在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

(1)利益直接性:在市场经济中, 每一个商品生产者乃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没有什么能像市场经济这样造就出普遍存在的利益主体及其主体意识。在这里,对利益的追求以简洁明快的方式进行。每个利益主体总是立足于自身利益展开思考、从事活动,市场经济的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手段也正是建立在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关注基础之上的。在市场活动中,人们的关系直接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等价交换是基本的行为法则,这里既没有强暴,也没有温情,只有天平及其金钱砝码。一切关系在这里都简单化为买与卖的关系,人们的所作所为均围绕利润而展开。失却了利润,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全部动力机制。虽然在市场活动中也会出现某些自愿的非等价交换,甚至提供无偿的劳动,但是,这种现象一方面并不是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法则,另一方面要么是出于聪明人的远虑,欲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要么便是被社会伦理精神矫正过的社会行为。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

(2 )权益互惠性:市场经济在造就出相对独立存在的利益主体的同时,又将这些利益主体组织起来并构成一个统一的市场,成为利益休戚相关的统一体。市场活动开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各利益主体不仅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市场活动的另一个基本前提是交易双方的互惠性,所谓等价交换,就是以一定的社会劳动换取同等的社会劳动或利益享受,否则交易便无法实现。市场经济是整体的,在一个比较健全、规范化了的活动机制中,每个利益主体不仅自利,同时又应当利人,如此,才能实现他的现实利益。市场离不开竞争,其目标指归是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原动力。追逐利润的竞争,有可能造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离,唯利是图的动机又可能导致竞争手段的卑劣,这在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尤为明显。然而,随着市场发育的成熟、社会管理的完善、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每个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及其实现的认识会逐渐由肤浅趋于深刻,由狭隘趋于全面,趋于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中、在互利互惠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3 )自主自由性: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既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拥有自主经营和选择消费的各种权利,市场主体间可以自由结成交易关系,自主地进行交易活动。在法律和市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他无须被动地听命某种身外的意志,也无须违心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只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客观条件与可能所确定的计划与目的进行活动。

(4)平等竞争性:平等竞争同等价交换一样, 是市场运行过程中最本质的要求。平等是竞争的前提。人们常说,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主体一旦进入市场,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出身”如何(国有、集体、私营、个人),均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如果有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将会受到损害。如果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那么市场体制也就不复存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关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论述中曾指出:“作为交换主体,它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自愿的交易, 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3、196页)。市场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进化原则,这是保持市场活力、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机制。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要面临市场竞争的考验,进而同其他主体形成竞争关系。良性竞争机制可以促进竞争各方面的共同发展,因此,这种关系本质上不是一种对立或对抗性关系,而是一种互促互进、共生共存的关系。

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性质和表现也会有所不同。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政治,人们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充分的平等权利,但经济上我们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因而也就必然会产生多种利益主体并存、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差别并存的局面,这种状况是由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现阶段,公有制企业作为主要的利益主体,它同时包含着多个利益个体。劳动者相互间以平等的身份,通过相互联合的方式共同劳动,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不过,这种联合一方面孕含着一个前提,即每个劳动者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或利益个体,另一方面它又是通过社会分工实现的,即社会劳动同时又包含着个别劳动。个别劳动之间以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社会总劳动的流动。劳动者劳动的谋生性,个别劳动及其差异性,要求劳动集体承认并实现其正当的个人物质利益要求。个体劳动者以及由单个劳动者组成的各劳动集体之间同样也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不同的利益要求,构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自觉追求与维护,是社会主义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内动力。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承认劳动者及劳动者集团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承认其利益差别,调动起人们的劳动热情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进步。历史已经表明,无视或者否认现实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存在,人为地缩小或否定利益差别,在整体上只能压抑人们的创造热情,阻碍社会进步。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此这种利益差别会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逐步缩小,最终实现利益的平等。

当然,存在着多元利益主体就意味着存在利益矛盾。这也是基本社会事实。现阶段的劳动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谋生性的,社会劳动又是通过个别劳动的方式实现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个体差异,等等,决定了各主体间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呈现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表现为双重目的的追求:在社会整体上,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是W—G—W',但是,对于个别利益主体而言,其自主劳动在等价交换 原则下的具体经营形式是G—W—G'。社会整体所追求的是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各个别利益主体一方面作为社会整体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存在,体现为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为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单独的利益主体存在,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他与社会经济运动的联系、实现自身利益的体现物或直接方式是货币。货币是各个别利益主体的直接追求目的。只要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分,存在不同利益主体,那么,自主劳动中的使用价值与价值间相互转化所潜伏着的矛盾,在其展开过程中就是现实的利益主体矛盾,就存在着个别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与追求,将个别利益凌驾于整体与他人利益之上的可能。利益矛盾将在不同利益主体中长期存在,并制约着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承认并正确解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生动活泼、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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