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员履约检查与考评论文_乔志强

摘要:合同履约管理的重点就是人员的管理,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履约是合同履约的关键内容,是实现合同交易目的的决定性因素。本文通过从主要管理人员履约的重要性和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出发,分析目前管理人员的履约现状和履约问题,指出了人员履约检查考评的主要方法和内容,以规范施工现场的合规管理和提高管理人员的履约意识。

关键词:管理人员;履约;检查;考评。

一、立项背景及现状分析

(一)立项背景

合同履约是兑现合同承诺的根本,主要管理人员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是直接参与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指挥者和监督者,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素质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守法遵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项目成功的保障。本文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入手,分析优化人员履约检查的考评方式,目的在于规范施工现场的合规管理和提高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水平。

(二)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人员履约检查情况,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总监)履约到位率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工程涉嫌转包,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其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现场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二是主观意识不重视,部分参建单位认为自己的管理人员虽然没有相应的证件,但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足以满足施工要求,不需要按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三是“点卯迎检”现象严重,为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时上报的都是一套资格高、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项目管理机构,但实际派驻现场的完全是另外一班人员,只在检查时到岗履约,实质上缺少合同履约人员的现场管理痕迹;四是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稳定,变更频繁,且未申报变更审批,变更后的人员资格履历多数低于原合同人员,甚至无证上岗;五是检查单位对现场人员履约检查的方式和标准不统一,检查不细致或要求不严,未刚性执行合同违约处罚,降低了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意识。

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人员履约的政策法规分析

(一)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或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进行组织管理,将被认定为转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对以下行为认定为工程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对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如下:

(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3)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安全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部和住建部分别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要求如下:

(1)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持交通运输部印发的A证、B证和C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持有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A证、B证和C证。

 三、常见的人员履约问题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存在违法转包嫌疑。合同签订单位为二级公司,但其成立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人事聘用令、与劳务人员的用工合同及其他现场管理资料反映,实际实施主体为其子公司或其他单位。

(二)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实际履约。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实质上在现场开展管理活动,如会议纪录、公文流转、施工签证资料等缺少管理痕迹,只在履约检查时到岗应付检查,存在“点卯迎检”现象。

(三)未按合同要求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参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或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拟任该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和数量都作出了承诺,但实际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或现场实际到岗人员的资质不满足合同要求等。

(四)主要管理人员证件不满足要求。如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持有相关证件、证件的执业范围与工程施工类型不一致、证件的注册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等。

(五)人员更换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现场实际履职人员与合同履约人员不一致,已发生实质变更,但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加强人员履约检查考评的方法

(一)检查依据

1. 住建部或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置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合同履约检查的相关要求。

2. 参建单位《投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承诺。

3. 检查单位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检查方法

1.合同主体合规性检查

检查参建单位的组织机构令和人事令的下达单位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派驻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总监等与合同签订单位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且是否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杜绝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转包给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转包给其他单位。

2.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检查

按照《投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人员配置承诺及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检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配置到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约。

3.证件符合性检查

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明等,是否满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文件要求,职称证是否与学历证明匹配,注册单位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

4.主要管理人员履约痕迹检查

检查主要管理人员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活动,包括员工花名册和三类人员台帐登记、计工表和工资支付书、近期会议和公文流转的签署痕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和标识标牌的符合性等。

5.检查样表

(四)考核评价方法

1.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方式主要包括限期整改验证、违约处罚和信用评价扣分三种形式。

(1)限期整改验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参建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检查单位负责验证。

(2)违约处罚。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参建单位,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或处罚通报,处罚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处罚后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按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继续处罚,直至完成整改。对于连续三次及以上仍未整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约谈参建单位法人,督促整改。

(3)信用评价扣分。检查结果与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挂钩,对评价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信用评价可不进行扣分;对评价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可按照检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要求进行顶格扣分,直至完成整改。

2.考核评价工作流程

检查单位现场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开具问题整改通知书→参建单位在限期内上报整改回复(附证明材料)→检查单位进行验证→对未完成整改的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信用评价扣分。

 四、结束语

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履约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保证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需要。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应主动兑现合同承诺,尤其是主要管理人员均应到位履约,确保施工现场管理的依法合规。

 参考文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论文作者:乔志强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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