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工的二次市场选择--以深圳市为例_农村人口论文

城市农民工第二市场择业——关于深圳市的个案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市论文,个案论文,农民工论文,城市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庇奥尔(M.J.Piore)的劳动市场分割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分成第一市场和第二市场(即二元劳动力市场体系)(Piore,1970)。第一市场是技能劳动者市场,工资较高、劳动条件较好、岗位较有保障、职业前景较好,求职者往往受过良好教育、出身富裕家庭;第二市场往往是非技能劳动者市场,工资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和暂时性,求职者往往是穷人、年轻人、移民、妇女等。第二市场就业(也可称为非正规就业)往往指在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且规模很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即“非正规部门”,见ILO,1991)的就业。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也表现出明显的分割性,城市农民工大多选择在第二市场就业,如在小型微型私营企业就业或成为个体劳动者,而城市居民往往不愿涉足这个市场。

农民工为何选择在第二市场就业?固然,户籍、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障碍,是导致我国城市就业市场分割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农民工自身条件也可能导致他们在第二市场择业。本文中,我们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劳动局近年来有关统计、调查资料等,分析了深圳市农民工在第二市场择业与其自身因素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对深圳市的个案剖析,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我国大城市农民工迁移、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等问题。

二、农民工的第二市场就业特征

深圳市作为一个新型特区城市,吸收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2001年为252.12万人,占深圳市劳动力总数的59.1%,占深圳市外来劳动力的73.4%(注:据《深圳市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计算所得。))。进城的农民工,实现了非常充分的就业,不过,绝大部分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体系中的所谓第二市场就业。

1.农民工就业的经济类型结构和产业及工种结构

通过农民工就业的经济类型结构和产业及工种结构等指标,可以反映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和农民工第二市场择业倾向。

首先,从就业部门的经济类型来看,深圳市农民工主要以私营个体经济等“非正规部门”为主。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农民工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三资和股份制等单位就业的人数仅占10.2%。也就是说,如果把这些“单位”看成是正规部门,那么,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达到89.8%。其中,在城镇私营个体部门中从业的农民工比例达到44.5%,其余农民工则成为深圳市镇村经济部门的劳动者。与此相比,深圳市常住人口在“单位”(即所谓正规部门)从业人员占73.5%。

另据深圳市劳动局(2001)抽样调查,农民工在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业的占72.7%,其中城镇私营经济部门占25.9%,个体经济部门占13.3%,三资企业占18.4%。(注:应当指出,由于无法掌握调查点全部民工的名单,问卷调查只是根据有关比例劳务用工手续的人员进行,一些零散的个体业农民工往往并不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实际的服务业民工和个体私营业民工所占的比重都可能更高一些。)

其次,从农民工从业行业和从事工种来看,他们往往以“体力型”、“劳动密集型”为主。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农民工所从事工种中,以生产设备操作工最多,占66.4%;其次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占20.6%;如果把办事员和有关人员归于服务业,那么,商业、服务业所占比重为27.3%。建筑、保洁、保姆、保安、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容纳了很多农民工。这些行业都是低地位的(见许欣欣,2000)。另外,个体出租车司机、个体商贩等也占一定份额。在深圳市福田区的石厦村、皇岗村、大望村、水围村等,形成了由许多出租车司机居住的“准社区”——“的士村”。也有些农民工依靠捡拾垃圾为生,据深圳市劳动局(2000)调查估计,深圳市的“垃圾村”准社区有20多个,人数不下2万。

2.第二市场就业的相关特性

农民工较低的工资收入及相关福利待遇、较长的劳动时间、较强的不稳定性和临时性等,都反映出“第二市场”特征。

(1)较低的收入和待遇。

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822元,其中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629元,家庭保姆的月平均工资408元。农民工月净收入处在601元及以下者占4.5%,601—1000元者占49.1%,1001—1500元者占27.4%,月净收入在1500元以者为19%。而2000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0元(注:据《深圳市统计年鉴》(2001)。)。可见,农民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较低,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在私营个体经济等非正规部门工作。从家庭收入分布也可以看出农民工的低收入特征。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农民工家庭占88.7%,超过20000元的只占11.2%;而深圳市常住人口中年收入超过20000元的家庭占30.6%。(注:应当指出,农民工和常住人口并不是两个互斥概念,有少部分农民工属于常住人口,但是更多的农民工属于流动性人口。本文中,农民工泛指所有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而进城从事经济活动的乡村劳动力。)

另据深圳市劳动局(2001)调查,农民工月净收入超过800元的有87.4%,超过1200元的有59.4%,超过1500元的有33.6%,超过2100元的只有16.1%。而2001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2元(注:据《深圳市统计年鉴》(2002)。)。可见,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要低于深圳在岗职工工资收入。

同时,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一些雇工单位漏缴保险费、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各种福利。因而,如果考虑工资外的福利待遇,农民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更低。

(2)较长的工作时间。

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深圳市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个小时以上的占64.3%,其中工作超过50个小时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小时以上者占29.2%(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

表1 常住人口和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比例(%)

资料来源: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深圳市统计局,2000);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

通过对照分析,我们发现,深圳市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比全国移入城镇的农民工总体的工作时间还长;深圳农民工工作50个小时以上者所占比例,比全国移入城镇的农民工总体中工作50小时以上者所占比例多出7.4个百分点。同时,我们还发现:来自省外的农民工比省内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更长,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个小时以上,比省内高出近10个百分点。

(3)较强的工作不稳定性和临时性。

据深圳市劳动局(1999)的调查,深圳市农民工进城后更换工作的比例接近40%(见表2),其中更换过3次及3次以上的占3.4%,更换过2次的占17.4%,更换过1次的占18.9%。可见,城市农民工的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他们往往较频繁地更换工作(注:亦可参见蔡昉(1997)、李强(1999)等的研究。)。

表2 农民工进城后变换工作的次数分布(%)

资料来源: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课题组,深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情况调查,1999。

在传统正规部门即“单位”里工作的城市居民,由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单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而更换工作的比例较低。而大多在私营或个体企业等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其工作往往具有临时性,他们与雇主的关系是一种市场化的、比较松散的雇佣关系。由于不稳定的雇佣关系,农民工被“炒”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农民工往往根据对工资、对工作环境满意度,以及自身社会网络资本积累和择业能力,决定是否更换工作。应当指出,虽然农民工能较自由地更换工作,但是这种变换往往只局限在“第二市场”内部的变换。而且,这种变换往往不会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见李强,1999)。

从表2还可以看出,职业和工种不同,工作的流动性也有一定的差异。在酒店、宾馆、招待所等服务部门打工、在修理服务业从业的农民工更换工作最为频繁,更换工作的比率接近70%。在工业企业打工、餐饮及集市贩卖从业人员更换工作的比例也接近或超过50%。而从事建筑业农民工,从未变换过工作的比例达69.3%。这可能因为,一些从事纯体力型工种的农民工如建筑工人往往难以变换工作,一旦找到工作机会就干下去,同时,因为建筑工程队成员的地缘亲缘网络关系更加明显,这些人对传统社会资本的依赖性可能更强。而技术性相对比较强的工种,如制衣、修理等,从业农民工更换工作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因为这些技术性农民工的教育程度较高或有一技之长,追求较高工作待遇和更满意工作环境的倾向更强,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他们与城市人接触面相对较广,社会资本的积累相对较快。

三、自身因素与第二市场就业

既然在第二市场就业比较辛苦,收入比较低,农民工为何还在第二市场择业?其原因可能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如户籍制度、工资及用工制度、社会福利政策等人为限制和分割,使得农民工难以进入正规市场。同时,也有劳动力市场供求层面的原因。

其中,需求层面上又可以从两个具体方面认识。其一,随着深圳这个新型特区城市的整体发展,结构简单、规模小的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非正规部门也迅速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工种如建筑、保洁、保姆、餐饮等,需要大量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这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入城市提供了就业可能。其二,由于规模小、制度不健全、透明度差,作为雇主的非正规部门,往往不愿或者没有能力支付较高工资、甚至可能故意漏交保险费或不支付各种福利,在劳动时间方面的要求也较苛刻,城里人往往不愿涉足非正规市场。

供给层面上,也可以从两个角度认识。其一,由于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人口增长,农村存在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需要寻找转移的机会。据农业部(2002)估计,2000年,我国农(林牧渔)业富余劳动力达到15236.6万人;2001年我国跨乡、跨县、跨省流动就业的乡村劳动力分别达到8961万人、6361万人、3933万人;劳动力流入广东省的份额最多,占37.9%,远远超过其他省份。不断扩张的城市,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城市正规部门难于容纳,城市非正规市场也面临着供大于求的局面(注:实际上,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8)估计,我国近5000万农村居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但这些迁移者没有进入大城市,而是将近2/3的人沉淀在县城和县城以下城镇以及发达地区的村庄中。)。因而农民工可选择的就业机会和空间是较小的。其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条件,如教育和人力资本水平、社会资本水平等,也导致他们难以进入城市正规劳动力市场;同时,农民工自身的风险厌恶特性、家庭收入最大化决策准则,也往往导致他们在第二市场“屈就”。以下,我们将主要探讨农民工自身因素与其第二市场择业行为的关系。

1.人力资本因素

一般地,人力资本包括教育等智力要素和营养、健康等体能要素。城市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总体偏低,但年龄结构较年轻。也就是说,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具有教育和技能水平相对较低、但年轻、体能相对较好等特征。

首先,农民工虽然在农村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偏低。(见表3)。表3显示了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各种受教育程度的比例。可以看出,深圳市农民工不识字的比例为1.2%,远低于农村人口总体的不识字比例;高中以上人口比例,农民工的比例为31.2%,远高于农村人口的5.7%,但低于深圳市常住人口的37.4%。受初中以上教育的人口,农民工比例为77.5%,低于深圳常住人口比例83.6%。

表3 农民工和常住人口受教育程度比例(%)

资料来源:同表1。

其次,农民工具有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特征,其中青壮年人口所占比例较高。通过“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人口第五次普查资料”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比较,可以看出深圳市农民工具有非常年轻的人口结构(见表4)。农民工中15—49岁青壮年劳动适龄人口占农民工总数的93.54%,其中,农民工中16—24岁占36.78%。25—29岁是农民工的峰值年龄组,占进城农民工总数的25%。与此相比,深圳市常住人口中16—24岁占30.70%,低于相应年龄组比例6.08个百分点;15—49岁青壮年劳动适龄人口占78.54%,低于深圳市农民工相应年龄组比例15个百分点。通过年龄中位数、平均年龄等指标也反映出深圳市农民工较年轻的人口年龄特征。农民工年龄中位数为24.6岁,平均年龄为24.3岁。而深圳市常住人口的年龄中位数为32.5岁,平均年龄33.8岁。

表4 常住人口和农民工的年龄结构(%)

资料来源:同表1。

通过对照分析,我们发现进入深圳市的农民工年龄结构也比全国城镇总体和农村总体的常住人口年龄结构年轻。

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影响人们的择业行为和择业效果。受教育程度高者往往可以谋到技术性的、地位较高、收入较高的职业和岗位,受教育程度低者不能谋到技术性岗位,即使在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城市正规部门也难以应聘成功,他们往往从事一些简单、非技能型、低收入的工作,而这些劳动密集型、体力型工作往往又对劳动力的体能又较高的要求。对于深圳农民工来讲,低教育水平人力资本特征,决定了大部分他们不得不选择低技能型、体力型的职业和工种;而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特征、相对较好的体能,决定了他们具有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基础,有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可能和机会。我们还可以推测,只有那些年轻的、能找到工作的农民工才选择进入深圳等这样的大城市谋生,而那些年龄偏大、体力不好、不能胜任体力型工作的,往往也难以在非正规部门找到工作,于是,他们也不选择迁移。

2.社会资本因素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具有广泛的内涵,包括社会网络、信任和社会规范等要素(见Put tnum,1995等)。社会资本的高低可以通过诸如社团组织的数量、社会关系的多少、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等指标来衡量和表征。社会资本的功能在于促进信息的流通、降低信息障碍,促进协调合作,控制违规行为,减少交易费用、增进交往,提供非正式风险化解手段和社会支持,增加互惠行动、促进集体行动等。丰富的社团组织、宽广的社会网络、较高的信任,可以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帮助人们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增加化解社会经济活动风险的非正式手段。生活在传统农村社区的农民,他们社会资本主要基于传统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这决定了获取向城市迁移和择业方面信息渠道的单调性;移入城市的农民工,由于制度分割、社会歧视、居住环境等使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社会资本相对贫乏。

(1)农民工获取转移与择业信息的资源较单调,打工亲朋居多。

农民工向城市迁移和就业方面的信息获取渠道较为单一,他们主要依赖于传统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据深圳市劳动局(2000)调查,将农民工进城所依赖的信息来源渠道构成列示于表5。可以看出,基于亲戚、朋友或同乡等传统网络关系的社会资本是农民工寻找就业机会的主要信息渠道。农民工中,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获取就业信息的比例达87.2%。其中,就业信息来源于“在深圳市打工的同乡或朋友”的达42.7%,来源于“在深圳市居住的亲属或朋友”的达31.3%,来源于“本村居住的亲属或朋友”的占13.2%。就业信息来源于传统社会网络以外的比例不到13%,包括“当地政府部门”、“报纸广播电视”和“招工广告”。(注:有几项对其他城市的农民工获取迁移决策信息来源的调查研究,也显示出相似的结果。见Xiang(1996)、李培林(1996)、劳动部(1996)、蔡昉(1997)、Zhao(2001)等。)

表5 流动民工进城就业的信息来源(%)

资料来源: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课题组,制度创新:建立外来劳动力管理新机制,2000。

而且,由于农民工进城就业信息来源最多的是在深圳打工的同乡或朋友,这些人往往是在第二市场就业,所以,可以认为他们传递的信息也绝大部分是第二市场的择业信息。接受这些信息的农民工,也只能在第二市场择业。

(2)进城后社会融入性差、社会资本较低。

城市社会本来属于被称为匿名社会,许多交往和交易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往往由于职业地位低下、社会偏见或歧视,使得他们难以融入真正的城市社会;同时,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中介组织和农民工自己的组织都较不发达。进城后农民工的社会资本水平不但难以提高,反而由于人生地不熟、语言特别是地方方言交流方面的障碍,社会分割,导致他们的社会资本可能下降(由于他们丢弃了一些在传统农村社区积累的社会资本)。关于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状况,我们可以通过农民工的居住方式、进城后的社会交往圈子、对社会经济层级的评价等加以认识。

其一,与城里人分割的居住方式。由于物质条件差,农民工往往只能住在工棚或由单位提供的简陋集体宿舍、或租住简易、廉价、偏远的民房,从而与当地城市人隔离开来。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或有地缘关系的农民工,往往聚居在一起,形成了如“的士村”、“垃圾村”等具有准社区性质的“移民村落”。偏僻的居住环境,使得农民工和城市的联系是非常薄弱的,他们的住所与当地人几乎完全隔绝。同时,他们与家乡亲人来往也因相距较远而减少。他们与家乡亲人的联系主要是通过有人回乡时带上书信或口信,亲人来信一般只能通过有固定地址的同乡转交。

其二,生活圈子仍以原有的亲缘地缘网络为主。由于社会歧视、居住条件等因素,农民工进入城市后的社会活动往往仍局限于传统圈子,仍然建立在亲缘和地缘关系上,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深圳市劳动局(1998)对农民工的调查中,关于“进城打工后最亲密的朋友是谁”的问题,41.2%的进城民工认为是“一同来打工的老乡”,31.6%的民工认为是“进城后认识的农民朋友”,另有27.2%的人认为是“进城后认识的城里人”。

其三,对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层级评价较低。农民工对自己在城市社会中地位评价较低。据调查(深圳市劳动局,2001),有23.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城市社会的下层,37.6%的认为是中下层,28.5%的认为是中层,7.9的认为是中上层,只有2.4%的认为自己是上层。

农民工地位自我评价较低,不仅仅与收入有关,还与职业及工种、从业经济类型有关。如:2001年深圳市职工的平均月工资约2162元,而深圳市外来人口月净收入在2000元收入组的人员中,76.4%的人认为自己是城市社会中低层,还有23.6%的人认为自己是中层;IT业从业者认为自己属于上层的占65.5%,而从事家庭保姆、酒店宾馆招待和在机关、院校、医院打工的外来人员认为自己是城市下层的分别占67.5%、60.6%和60.1%。

在深圳市劳动局(1998)一项调查中,当询问农民工进城后“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时,可选择的答案有8个,即“没有困难”、“住房困难”、“社会关系少、感情孤独”、“生活艰苦”、“本地人排挤,遭受歧视”、“找不到工作”、“城里物价太贵”、“其他”。农民工对这些备选答案的选择中,“受到的社会歧视”占34.2%,“社会关系少、感情孤独”占16.3%,分别列第一、第二位。

可见,社会经济地位的低评价,实际上是农民工对职业地位、对户籍、用工制度、社会福利等歧视性待遇所持态度的一种综合反映。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资本比较贫乏,这必然限制他们的择业空间。

3.风险厌恶特性

依据哈里斯—托达罗人口迁移模型(Harris and Todaro,1970),人口迁移的均衡条件是城市部门预期工资与农村收入相等。这个均衡条件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均是风险中立(risk—neu tral)者的假设(注:所谓风险中立者,指从不确定的事件中获取的预期收入与等量的确定性收入,对他们而言都是相等的,不存在差别;而一个风险厌恶者,他更倾向于确定性预期值。)。如果引入风险厌恶(Risk aver sion)概念,这个均衡条件不再成立(见Ray,1998)。如果农业部门的确定收入与城市部门不确定的预期工资相同,一个风险厌恶的潜在移民可能不会迁移。可以认为,在有许多风险厌恶者的经济中,人口流动要比风险中立者为主的经济少一些。城市部门预期收入与找到工作的概率是有关的,但是,同等的预期收入,找不到工作的概率越大,意味着当事人面临的风险越大。实际上,风险和社会资本是相关的。社会资本少,风险更大,一是找工作的不确定性大,二是一旦找不到工作,可能救助的人比较少。风险越大,风险厌恶者向城市迁移的可能性越低。反之,可以推测,已经迁移的农民工,一般是择业风险比较小的。农民工降低择业风险的方式,一是迁移之前就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找到工作;二是降低对工资报酬和工作条件的要求,接受在条件差的第二市场就业。深圳市农民工具有明显的风险厌恶反映。

(1)尽量降低迁移风险的“理性”进城。

农民工进城并非盲目的,他们充分地利用亲戚、朋友或同乡等社会网络关系,获取就业方面的信息,从而,大部分农民工进城以前就已经找到了工作。

深圳市劳动局(1998)的调查中,关于“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回答中,“找不到工作”只占3.5%,列在第六位。对农民工另一项调查中(深圳市劳动局,1999),问道进城后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时,回答“找不到工作”的只占0.7%,是各项困难选择中人数比重最少的。该调查还显示:有61.2%的人在迁入城市之前就已经事先找好了工作。(注:蔡昉(1997)对济南市民工调查中发现,本省民工中迁移前已经找到工作的占74%,外省民工中占30%以上。把迁移前已经找好工作的与迁移后1个月内找到工作的加起来,占全部民工的95%以上。)

这反映出农民工具有很强的风险厌恶特征,他们往往不愿冒在城里找不到工作的风险,不愿意也无力承担在城里无业流浪造成的损失。

(2)“好失业不如赖就业”。

由于不愿冒失业或待业风险,农民工可能减少对工作性质、条件、收入的挑剔。因而,深圳市农民工的就业率较高,这也可以看作是他们风险规避特征的一个体现。

依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深圳市农民工的就业率为98.4%,高于常住人口4.1个百分点。其中,16—24岁年龄段农民工就业率达到97.9%,高于常住人口13.1个百分点;25岁以上年龄段农民工就业率高达98%以上,高于常住人口4个百分点。

(3)短距离迁移。

迁移距离与迁移成本及风险程度之间呈正向相关关系。距离越远,迁移交通费用越高,迁移成本越大;距离越远,在迁移目的地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越少,对迁移及就业方面的信息了解也就越少,意味着迁移风险越大。同时,由于迁移距离长,迁移者因迁移而丢弃的原迁出地积累的社会资本也较多。因而,风险厌恶者,往往选择短距离迁移(注:据Mamermesh & Ress(1993)研究,美国国内的人口迁移,距离每增加1英里而增加的迁移成本,需要5美元的预期收入才能补偿;北欧国家居民向瑞典迁移,到迁移目的地距离每增加1倍,该目的地被迁移者选中的概率降低50%。)。

据“深圳市外来劳动力情况统计表”,1994年外来劳动力中,来自本省的占53.8%,来自邻省(如湖南、广西、贵州、江西等省)的占19.23%,来自较远省份的占26.94%,来自本省和邻省的总共占73.06%。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来自较远省份的农民工份额有逐渐提高的趋势,但仍少于本省和邻省的总和。如2001年,本省和邻省的外来劳动力共占58.89%,高于较远省份的所占比例41.11%(注:蔡昉(1977)对济南市的调查中发现,外地劳动力中,外省流入的占6.7%。)。

农民工特别是对那些来自外省、长距离的迁移者,进入城市后,人生地不熟,社会资本少,加上语言交流方面的劣势,面临的风险更大。而他们承受“待业”或“失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而择业的挑剔性较小。往往依靠亲戚、朋友的帮助,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找到工作,只要有与心目中最低“保留工资”水平相吻合的就业机会,即使苦点累点、劳动时间长一点、收入低一点,也会接受,特别是刚进城的第一份工作。

4.家庭收入最大化决策准则

因为户籍制度及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子女就学等方面的限制,农民工迁移往往是不彻底、非持久的(注:Wu和Zhou(1996)估计,1990年来,每年大约有5000-6000万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但只有1000-1500万人口(即大约1/5)成为永久性转移者,居住在城市。)。他们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但把“家”仍留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家庭都有承包的“责任田”。部分农民工在农忙季节要返乡忙农活,节假日要回家探亲。同时,由于大部分农民工的非持久性迁移,他们在钱的方面与家庭保持密切联系,把大部分打工收入寄回家,用于家庭消费、子女教育或农业投资,与在农村的家庭成员分享着打工收入。

(1)迁移的非持久性。

深圳市农民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流动特点。据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02)调查,在秋收季节返乡的农民工比例为25.0%,春耕季节返乡的也占10.3%,周末或节假日回家探亲的也占7.4%(见表6)。

表6 农民工每年返乡探亲、帮工的比例(%)

资料来源: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春节民工流动情况调查,2002

从表6还可以看出,外省农民工返乡比重要低于本省农民工,如:春节返乡过年的外省农民工有47.2%,而本省农民工有78.3%,在元旦返乡的外省农民工有2.6%,而本省农民工有18.3%,在秋收季节返乡的外省农民工有11.3%,本省农民工有45.3%,在春耕季节返乡的,外省农民工有5.2%,本省农民工有21.3%。本省和外省农民工在返乡方面的差异,可能与返乡交通费用有关。外省农民工迁移距离大,离家远,每次回家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或误工成本)都较大,所以回家的频率相对较低。

另外,从进入方式也可以看出农民工迁移的非持久性。据深圳市劳动局(2000)调查,在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不同方式中,“和老乡和朋友一同”者占总数的42.9%,“自己一人前往”者占31.4%,“和自己的配偶一同”者只有12.3%(见表7)。可见,携家带口一起进城的农民工比重较小,说明大部分农民工仍把家庭(也就是他们的“根”)留在农村。正由于他们的非持久性迁移,他们的迁移与择业受“家庭决策模式”影响。

表7 流动民工移入城市方式

资料来源:同表5

(2)家庭决策模式中的家庭收入最大化准则。

我国农民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决策单位,其收入分配规则遵循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所有收入的准则,而非根据个人边际贡献大小决定其收入的边际准则。不管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经营的收入还是在城市打工获取的收入,都是在家庭成员间分享的。那么,劳动力转移者是从家庭收入最大化而不是个人收入最大化出发,进行转移及择业决策。

当存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时,家庭的成员平均产出往往大于边际产出(因为此时的边际产出几乎近于零)。只要城市预期收入大于农业的边际产出(甚至在预期城市收入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时),一个寻求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农民,还是会向城市转移,并接受即使是收入较低的工作。

如前所述,深圳市农民工收入水平低于深圳城市居民工资收入。但与农村居民收入相比,农民工月收入水平的确较高,后者甚至高于城镇常住人口。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农村常住人口的月均收入仅为403元,城镇常住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为696元。从图1,可以较直观地看出农民工与常住人口的收入差异。

图1 农民工与常住人口的月平均收入

也就是说,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偏低,但与其输出地——农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还是比较高的(注:多数农民工认为自己与家乡的农民收入水平相比,属于中等或偏上,如认为自己属于中层的占44.0%,属于中上层的占32.8%,属于上层的占16.6%,而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和下层的只占5.2%和1.2%。见深圳市劳动局(2001)。)。从家庭收入最大化准则出发,农民工依然会进城打工赚钱(注:据赵耀辉(1997)研究,外出劳动力人数是影响家庭收入的最重要变量,每增加一个外出劳动力,可以使家庭纯收入增加55%。)。因此,深圳市外来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首先进入条件较艰苦、收入较低的非正式部门就业。

四、小结、讨论与政策取向

通过分析发现,大部分进城农民工在非正规的第二市场就业,他们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地位低、收入低、劳动时间长、不稳定性和临时性强。除了户籍、社会福利、用工制度或政策限制等造成的直接因素以外,农民工自身因素也是导致他们在第二市场择业行为的重要原因。其中,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因素致使他们不得不选择在第二市场就业,而风险厌恶特性、家庭收入最大化决策模式诱使他们可能愿意接受非正规部门的工作。

但是,这种带有明显市场分割特征的农民工就业格局,存在着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距以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隐患。一是可能导致农民工低人力资本局面长期存在。由于进城打工赚钱,农村的一些年轻人可能过早离开学校,使他们丧失了接受基础教育和积累人力资本的机会。同时,还可能强化农村“大家庭”观念,因为此时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低于生孩子的收益率(注:可参见Becker(1981)对孩子数量和质量需求的分析。)。二是可能强化农民工社会资本低水平状态。因为农民工选择的职业或岗位地位低、居住环境与城市居民分离,城市融入性差,导致他们生活圈子狭小,社会网络资源贫乏。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他们的了解和信任受到影响,从而强化社会分割与社会分层,加大城市内部的“城乡差别”。三是可能抑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迁移的持久性。由于获取转移及就业信息渠道单一,政府提供的信息服务相对不足(或是政府很少甚至没有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或是提供服务的价格很高)(注:据深圳市劳动局(2001)对深圳市外来劳动力的调查,关于“最需要政府提供的帮助”多个备选项中,“招工信息和统一的劳务市场”的频率为55.3%,仅决于“和本地人享有相同的户口政策”的频率75.4%,列第二位。另据深圳市劳动局(1999)调查估计,农民工人均迁移的货币成本(包括交通、食宿费用、证照费、信息费,以及外出而减少的收入)为1620元,其中农民工向输出地中介部门支付的信息费,人均达到350元,占迁移成本的21.6%。),具有风险厌恶倾向的潜在迁移者可能不选择向城市迁移。同时,由于户口、子女就学、健康及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不公平待遇的限制,或者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往往不能持久地迁移。四是可能降低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影响农业发展。由于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往往是男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青壮年,而留在农村的往往是女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以及老年人和儿童。

由此,我们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取向:

(1)有效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一是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青少年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防止他们过早进入城市就业市场。二是增加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支出,尽可能提供一些公益性的继续教育机会。三是帮助农民工更好地理解和充分地利用城市的公共文体设施,如图书馆、公共报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等,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和健康水平。

(2)帮助农民工提高社会资本积累水平。一是逐步消除制度障碍,减少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二是尽可能创造机会促进农民工适应和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如组织一些联谊活动、聚会等,增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帮助他们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

(3)提供降低城乡转移和择业风险的手段。一是提高转移和就业信息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打破农民迁移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的局面。输出地政府应适当增设外出劳动力管理服务机构和网点,规范中介机构信息服务行为,降低服务价格。输入地也适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改善服务效率。二是扩展城市职能覆盖面,提供诸如居住、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帮助,帮助他们消除对后代教育、居住等方面的顾虑。三是逐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也能享受诸如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社会保险。

(4)提高农业收入水平,促进农村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一是通过促进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发布、信贷、保险等农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同时,通过税费改革等,减少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经营的实际收入,从而提高农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二是通过促进农村城镇化、乡村中小及微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农村非农就业机会,从而降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成本,同时也可能缓解对大城市就业市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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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的二次市场选择--以深圳市为例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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