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价调控体系的理论思考_最高限价论文

我国粮价调控体系的理论思考_最高限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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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粮食市场体制目标的确立,使得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也相应暴露出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本身急待完善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诸如放开粮食市场后,粮食价格波动剧烈,政府应采取什么政策措施加以控制;粮食产品剪刀差日益严重,国家又将如何使之逐渐缩小;我国粮食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使得国家还无法过多依赖于经济杠杆加以间接调控等等。所有这些都从客观上迫切要求国家必须对粮食价格实行高效而强有力的调控。即便是西方市场体系十分发达的经济强国在对粮价问题上都不敢放任自流,而是加以特殊“关照”,更何况我国这样一个粮食经济还比较落后,发展又不很平衡的国家!由此看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粮价调控体系,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际意义。

我国粮价调控体系的特征。

粮价调控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两个方面。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粮食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情况对粮价指数整体水平进行的调控,而微观调控则指粮食品种、粮食区域价格水平的调控。应该说,宏观调控十分重要,它反映粮食供求在总量上及结构上的平衡,但同时,也决不能因此而忽略微观调控。国家应该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各地粮食不同情况,对局部粮价及某些品种价格进行有效调控,做到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我国粮价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国际上最流行且有效的粮价调控措施之一,它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粮价波动情况,国家通过直接控制粮价浮动的上下限,来达到稳定粮价的目的。结合我国国情和粮情,笔者以为,我国对粮价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粮食最低保护价格。其依据是:从理论角度来讲,粮食价格包括粮食生产成本(生产资料价格与劳动力价格之和)加平均利润,再加农业超额利润(地租)。由于目前我国农业超额利润水平较低,故保护价格的制定可暂不考虑这一因素,其它因素均应在考虑范围之内,即表现为:c+v+m”。而在这三个因素之中,c、v两个因素为必保的,关键问题在m的选取和确定,它直接决定着粮价保护的程度和规模。“c+v”的确定可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最低生产成本和最高生产成本,取其算术平均值,以此做为主要依据之一。具体测算时,生产成本应包括劳工费用、当年生产和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收等五个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工农之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因而,单凭粮食生产成本的测算来确定粮食生产者保护价格,势必会低于粮食本身所应具有的价值,因此,m这一因素的确定可以根据粮食与工业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及粮食经济作物合理的比价关系确定一个混合比价系数(此系数至少大于1),然后乘以粮食生产成本,得到一个包含m因素在内的比较真实的数据。当然由于保护价格的超前性,故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上一年度粮食生产成本加上当年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综合考虑。这里需要注意几种情况:一是由于我国各地粮食生产力发展水平大不相同,粮食生产成本相差较大,不同地区间的供求情况亦十分复杂,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保护价格不切实际,在具体实施中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中央统一规定的浮动区域内(15%—10%)上下浮动;二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品种差价政策,对于消费者欢迎、市场畅销的粮食品种及优质品种,可以提高最低保护价,反之可降低或者不实行保护价格;三是澄清人们头脑中对最低保护价的糊涂认识。如对保护价格定得比市场价高感到大惑不解,其实,保护价格本身的制定与市场价格没有本质联系,在表现形式上既可高于市价,又可低于市价,而恰恰当保护价高于市价时,才显示出保护价格的真正保护作用;四是现行按国家定购价为基础或有的主张以前5年平均价的95%作为标准,来测算的保护价格不但在理论上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许多“保护”的失真和僵化。

第二,最高限价的制定。从理论上讲最高限价的制定与最低保护价的制定依据是一致的,即c+v+m,在具体实施中关键在于m的高限测算和决策问题,笔者认为当粮价上涨超过c+v+m预测值20%—30%的时候,即可限定其再涨。一般情况下,保护价格小于(c+v+m),小于最高限价。当然,有些情况下,c+v+m小于保护价,c+v+m小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小于最低保护价。这里需指出的是,将粮食最低保护价与最高限价同粮食进出口价联系起来考虑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因为最低保护价与粮食出口价相一致,最高限价与粮食进口价相一致,只注重了实用性和简单的可操作性,但它却完全背离了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的调控宗旨和目标。同时,它也使价格制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

第三,为避免国外廉价粮食大量涌入造成我国粮食市场的巨大波动和粮农的损失,可以制定粮食进口限价。凡对进口报价低于这一价格的粮食要征收其差价税,一般情况下,差价税的标准可稳定在到岸价格的2—3倍,这里需说明一点,粮食进口限价不适用于国家用于调剂我国粮食缺口的计划进口的粮食。当然,对小批量的国外粮食进口可不必做此限制,只有当其累计量达到一定规模,便可实施其进口限价政策,这当然也是国际惯例所允许的。

第四,实行差价调控。即适当拉开粗粮与细粮之间的差价、拉开优质粮与一般粮食的差价、拉开出口粮与内销粮的差价、拉开工业用粮与食用粮的差价,同时,还应允许粮食有适当的季节差价、地区差价等等。

2.价格信息调控

价格信息调控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粮食价格监测和预测,二是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对粮食价格的监测和预测是制定粮食价格政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一。目前,最急迫的是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粮食价格监测及对主要粮食商品价格水平的监测和预测(如监测粮食产品的生产成本、供求变化、市场拥有量、库存量以及价格变动情况)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也是粮食价格信息调控的又一重要内容。市场信息是粮食再生产正常进行的一个灵魂所在,市场信息搜集不准,粮食生产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信息收集工作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深层次的价格变动原因,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为决策部门的正确决策打好基础。同时搜集来的信息一定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行细致有序地整理,然后将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及时地发布出去,让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能够尽快地了解、掌握,并以此来调整各自的粮食流通、经营活动等。

为此,笔者建议,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主要粮食品种的供求、价格监测系统,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并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完整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为粮农提供市场动态行情。

3.建立粮食缓冲库存

粮食缓冲储备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作用相当于蓄水池,吸收生产上的波动,慰平供给上的波动,同时也可减少粮食价格在年度、地区间的波动差异。具体而言,当粮食丰收,农民卖粮难时,为防止粮价大幅下跌,政府按最低保护价格敞开收购,使市场粮价回升,以确保粮农利益;而当粮食歉收,出现买粮难,粮食价格上涨至最高限价,就动用缓冲储备向市场抛售,以降低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由此看,缓冲储备就是利用粮食吞吐机制来维持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达到稳定粮价的目的。关于缓冲储备的数量确定问题原则上并非测算一个固定的数,笔者认为,它应是随粮食供求状况而自然变化的动态值,当然亦防止走极端,为此可根据历史数据确定一个较宽松的波动值范围,一旦超出该范围则考虑增加(补充)或减少(转化)缓冲库存。缓冲储备的存储地点最好应分散于全国几个主要的产粮区及缺粮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以便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国家能及时地将缓冲储备用于粮食价格平抑,充分发挥其作用。缓冲储备的管理应实行国家委托省、市、自治区来间接进行,实行二级管理,当某一地区粮价波动过大时,该地所在政府可向中央申请动用缓冲储备,以便更灵活地调控粮价的走势。

4.进出口调节

进出口调节与缓冲储备调节的根本思路大体一致,它也是通过国内粮价高时通过低价进口,国内粮价低时通过高价出口来平抑粮食价格,或从供给的变化上间接平抑粮价,但它与缓冲储备稍不同的是缓冲储备是一项长期而稳定的政策,而进出口调节则属短期行为。可以说,利用缓冲库存稳定市场,并与灵活运用粮食进出口机制结合,一方面可以减少世界粮价波动对我国国内市场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低价进口,高价出口赚得的利润来弥补储藏成本,以前我国每年进口粮食约在1500万吨左右,主要品种是小麦,出口粮食品种主要为大豆、玉米和大米。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国际市场,通过进出口调节,不仅平抑国内市场粮价,而且还可以收到实现储备增值,改善我国粮食储备结构之功效,此外它还有利于包括缓冲储备在内的粮食储备的推陈出新。

5.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粮食价格风险基金是国家进行粮价调控的又一重要举措,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的运用,国家可以尽快地平抑市场粮价的巨大波动。粮食价格风险基金的使用可采取灵活方式,一是可以结合粮食缓冲库存,当市场粮价过低时,国家可将其做为实施粮食最低保护价格政策的资金保证,避免因收购资金的匮乏和到位不及时造成收购困难或打白条现象;二是当粮价低于最低保护价时,国家可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将其差额直接补给粮农;三是当市场价格过高时,国家通过释放缓冲储备来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这样,国家便可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增长调控来达到间接调控价格的目的。(当然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不止于此)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大致有(1)中央、地方按实际财政收入额提取,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每三年或五年为一个提取周期,其所占比例以40%为宜;(2)中国人民银行拨付的无息或超低息贷款,所占比例应不低于30%;(3)向粮食生产者、粮食经营者、粮食消费者征缴一部分,其比例最好维持在10%以内;(4)其它,可将国家用于农民的部分补贴项目直接转划为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的动用应专款专用,并允许通过正常的途径(如增值投资等)来使其不断增殖。在其管理方式上,只能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有义务监督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且有权向中央政府申请并经批准后动用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以平抑局部地区范围内的市场大波动。

6.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粮价放开后,有没有一个成熟而发达的粮食市场体系为支点对价格调控来说将十分重要。目前,粮食初级市场和批发市场都已初具规模,虽然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但在地域性粮食流通中所表现出的粮价的公开、透明以及稳定作用已收到很好效果,而粮食期货市场却基本上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其对粮价的“慰平”作用还没有被广泛运用,这也正是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的重点所在。这里所需明确一个问题,即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是两种功能不同的市场形式,在功能上二者允许互补,但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替代谁的问题。只是它们处于不同的流通位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现货市场主要服务于流通和消费,它的流通对象主要是商品的实体,而期货市场目前最主要不是承担商品流通,而是发现价格、回避风险。而在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发展目标要明确,笔者认为,当今,我们应该把套期保值、发现价格作为期货业的主要目标,并适度引导投机。(2)在筹建方式上,未必每一粮食期货市场都由国家来建立,地方政府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组建专业粮食期货交易市场。(3)要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法制建设,粮食期货市场,在成立之初都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但这一支持切忌转换为行政隶属关系。(4)国家对粮食期货市场的审批、上市品种的审批等方面亦不可走极端(如简单的一刀切等),应考虑各期货市场所处的不同环境(地处产销区的不同、投机品种的不同、资金流向的差异、价格走势的差异等)采取针对性的对策。

7.财政补贴调控

财政补贴在粮食价格调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粮食最低保护价政策、缓冲储备政策、粮食进出口调节、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等方面都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这些笔者不再重述,这里,只想着重谈一下粮食剪刀差的财政补贴问题。据有关专家匡算,市场上现实的比价差,仅从89年到91年两年就扩大23%之多。且在近几年剪刀差扩大的态势中粮食依然处于受损害最严重的谷底,如90年农副产品剪刀差为7.1%,粮食剪刀差却达到12.2%,91年前者为12.8%,后者达到23.2%,95、96年仍未见根本好转。另外以粮食生产成本为基础的比价差也十分惊人,全国粮农每年因不计地租而减少的收入将达到100多亿元,此外,还存在以价值为基础的比价差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粮食剪刀差的现实存在急需国家通过调控措施加以矫正。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就是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当然这需要国家付出一些代价,但这代价是值得的。

8.粮价的立法调控

粮价的调控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应将粮食价格调控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最低保护价制度、最高限价制度、进口限价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如《粮食法》等)。可以说,以法律为标志的我国粮食价格调控体系的建立,将对我国粮食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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