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损害的治理--兼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_制度创新论文

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损害的治理--兼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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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3)07-0038-04

一、引言

信息不完备,又称信息不完全,指既定交易场合中的行为人掌握的有关交易的信息不足够充分。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在有关交易信息之数量和质量的拥有上不相等,即信息的不均匀分布(在涉及交易各方的具体场合,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信息不完备不对称广泛存在于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导致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损失(风险、不确定性)。例如,由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选择和道德危害等机会主义行为给信息弱势者带来的损失,由信息不完备导致的交易费用以及行为人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次优行为,不同于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等等,都构成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损失。因此,如何治理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不经济性,已成为经济学特别是信息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焦点。

从根源上看,信息不完备不对称源自人的认知能力有限以及社会分工。因此表面上看,只要解决了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问题和消灭分工,信息不完备不对称引致的消极外部性自然得到根除。但是,尽管人的认知能力在不断的提高和增强着,却从未达到尽善尽美的境地。社会分工也是这样,人类社会自分工产生以来,分工在不断地扩展着,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分工也照常存在。可见,企图根限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消极外部性是不现实的;可行的是尽量减少引发这种外部性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要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最根本的莫过于提高或者增强人的认知能力(因为信息不对称属于信息不完备),而人的认知能力之所高或者增强又依赖于生产知识的劳动分工即知识分工。可见,总体上看,社会分工的演进一方面使信息趋于不对称;另一方面又提高或者增强人的认知能力,使行为人的信息趋于完备化,从而改善既存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换言之,分工所带来的规模报酬的递增收益中,已内在的包含了人的认知能力之提高或者增强对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改善作用。如果不是这样,随着分工的日益细分化和复杂化,分工发展带来的递增报酬将逐渐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协调分工的交易费用所抵消,社会分工和生产率就会稳定在某种收益与费用的均衡状态中,分工的网络效应使市场扩展与分工的演进之间的良性循环——这种正反馈关系就不会是动态的,社会分工与市场规模就不会进一步的互动扩展。所以,分工的发展尽管使信息日益不对称,但由于分工尤其是知识分工的发展促进了人的认知能力的提高,人们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来迅速、及时、低成本地、准确地搜寻、处理和传递信息,从而达到个人信息的逐渐完备化,以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形,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不仅如此,随着分工的演进及人的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渐渐习得,既然不能根除信息不完备不对称,就必须防范和制约机会主义行为。为此,就必须有能够有效规制交易双方行为的确定的、为人们普遍遵守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行为人来说,是个信用问题(承诺遵守规则并兑现这种承诺),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它本身就是制度。

上述分析表明,围绕着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完备不对称导致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可能的危害,人类在“干中学”和专门化的学习过程中,技术、制度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因此,技术、制度的创新不仅是分工的结果,且是消除分工进一步发展、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展之障碍即信息不完备不对称引致的消极外部性之需要。

二、技术创新:对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改善

格鲁奇认为,“技术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动力,社会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以吸收和使用新的技术知识,同时更好地利用这些新的技术知识,而且社会中的基本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等,实际上是由适合技术水平的可利用自然资源决定的。”[1](P141)可见,科学技术在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技术对生产力递增收益的促进作用中,就包含了技术创新所导致的信息生产、信息传递方式和渠道的更新对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改善作用。例如,古代人们依靠人自身、笨重的直至轻巧的书本、动物、人力船舶来传递信息,信息传递的规模(受众)是相当有限的,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也较差,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状况相当明显。到了近代和现代,工业革命中出现的内燃机,使海陆交通发达起来,信息传递可以通过汽车、火车、机动轮船来快速的实现。航空技术、通讯技术的出现,广播、飞机、收音机、电话、电视、传真机、录音(像)机、移动电话的出现,信息传递的速度大大加快了,规模明显扩展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多样化和现代化了,信息的存储、管理也更方便了。这样,信息可以更快速、更方便、更准确地传输到个人手中,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当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创新,信息生产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信息处理的能力不断增强,信息传递或流动的渠道、手段愈来愈多样化,信息传输的速度越来越快速化和方便化,信息传输的规模越来越扩展,由此个人拥有的信息渐趋完备化,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

信息技术创新意味着信息生产、管理与传输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和丰富化。人们对信息的处理、加工能力愈来愈强,信息传输得输来愈迅捷,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获取信息的费用越来越低,人们能更方便、更迅捷、更准确地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由此,信息不完备不对称情形与以前相比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例如,闻名全球的美国纳斯达股票市场之所以对全球的许多企业具有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这个市场运用了当代最前沿的电脑和通讯技术来提高柜台交易证券市场中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可得性、丰富性、连续性,这使得投资者随时能获取较充分的市场交易信息,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交易的高效率得到了保证。

以上分析表明,分工的演进,知识分工的演进,促发了分工中的技术创新直到信息技术的创新,使得个人信息愈趋完备化,信息不对称状况也愈来愈得到改善。

三、制度创新:对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改善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

“制度”一词,在制定经济学文献中使用的频率相当高。然而,对制度这一术语的确切含义至今未统一起来。“凡勃伦把制度归结为在人们主观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和习惯”[1](P19);“康茫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1](P39);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1](P104);“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上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2]他还进一步把经济制度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可见,制度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概念,它可以指称某种社会现象,如国家、家庭、工会、垄断、法律、企业、市场等等;可以理解为社会心理、行为动机、和思维方式等的表现。一句话,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分工,都可以看作是制度或制度的延伸。显然,在制度主义者眼中,制度几乎成了一个无所不能的概念。因此,科斯的产权经济学兴起后,新制度主义者着重研究产权制度的安排及其演进的重要意义。

相比而言,格鲁奇对制度的阐释较具说服力。因为制度具有规则性、系统性、规律性的特点,所以,“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有必要对一般社会规则(有时称作制度环境)与特定组织形式(有时称作制度安排)加以区别……”[3]由此,制度可以被分解为特定组织形式与社会规则。按照新制度主义者的看法,特定组织形式即制度安排向着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演进,而交易成本中很大一部分由相关信息费用构成。这也即是说,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与原有的制度安排相比,在达到同样的目标上,或者所需的信息量能够有效简约,或者能够更容易、更方便、更及时、更精确、更低成本地获取同样多或更多的信息。换言之,在新的组织里,相关行为人的信息不完备不对称情形有了很大的改善。组织行为理论也认为,组织的重要功能是传递信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即组织形式的创新意味着能够降低信息方面的交易费用,相对改善信息不完备尤其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制度环境或社会规则,从总体上看,是协调分工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组织中的规则,组织中的规则在组织内部实施,在组织内部有效。社会规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它规范或者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分工和市场规模互动扩展,因为分工使信息不对称,任何一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侵害,于是人们之间不能相互信任,不确定性随之产生。如果社会不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交易无法高效地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难以有效或受阻,分工和市场的演进也就难以为继。所以,社会规则必须能够有效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谓“有效约束”,一是规则必须是确定的,任何模糊的规则都会给机会主义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如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规则在运行层次上的模糊性,既不能有效激励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更不能有效约束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规则必须有普适性。普适性的最好例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法治理念以及国际金融界的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管理银行风险的一些规则,如资本充足率等(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任何超越国家之上的监管特权,但是由于它所制定的规则对银行风险管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这些规则事实上成为各国银行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则)。普适性意味着社会规则为人们共同接受和遵守。只有建立在普适性或“普遍主义”基础上的规则,才能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方向上发展的权利是平等的,即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追求利益的自由权利。比如,“市场经济效率竞争的规则要取代其他基于出身、种族、权利的竞争规则”[4]。在这种非人格化的、普适性的、确定的游戏规则下,人们要改善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不能通过出身、种族、权利、“关系”来实现,而只要通过参与社会分工提高效率,在各个可能的领域尝试创新才能达到的目。这样,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或“自发秩序”才能得以构建和演进,市场经济也才能不断地发展下去。既然社会规则被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随着分工的日益细分化和复杂化,信息不对称状况也日益严重,规则就越详细或具体。这里,制度环境或社会规则的创新就体现在确定性的演绎上。

有必要指出,与社会规则一样,制度安排或组织也可被视为一套一套的规则,因此组织内部的规则对组织内的成员同样有约束力,它能够规制组织内成员的行为,防范组织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相对而言,制度创新在制度安排即特定组织形式的演进上体现得最为显著。这是因为,组织处在经济活动的前沿阵地,对信息不完备不对称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冲击感受得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加之,组织形式的变更只涉及组织内部的成员,因而组织形式的创新也更容易发生。例如,效率工资制(它体现了高效率高收益的原则)、信贷配给制(它反映了收益、风险成正比的规律)、厂商声誉模型(它体现了优质优价的公理性认识)、证券市场上的做市商制度(它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报价规则)和“踩点报价规则”(它直接体现了投资者对交易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连续性的要求)、小商品市场上的“讨价还价”(它是习俗化了的交易规则,意在互探对方的私人信息以使收益或效用最大化)以及学历甄别制(它反映了人力资本的高生产率这种规律性认识)等等,都是具体在场的行为人面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击在组织内率先做出的反应,这些反应促成了安排上的演进。而制度环境创新的涉及面广,它更具宏观性。而且一种新的社会规则要为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守,依赖于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长期磨合,依赖于人们长期积累的制度知识,更依赖于社会更深层次上的传统文化、习俗等长期积淀下来的不易改变的因素。所以制度环境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如果由外部力量人为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环境,则由于缺乏社会广泛的支持与遵守,新的制度环境的运行成本是相当高的。正是缘于此,制度(包括制度安排)是内生的,内生于分工中交易与合作的摩擦和协调;制度也是扩展的,扩展的动力在于制度创新的收益与成本的对比。这样,内生、扩展的制度演进合成为人类社会一种动态均衡的秩序,即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扩展秩序”。可见,理性的社会建构主义或社会工程主义对制度创新利多弊少。

还必须指出,正如公共选择学派所批评的那样,“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科学分析上所取得的成功,是以削弱制度本身的一般性含义为代价的”[5](P354)。因此,以布坎南为代表的立宪经济学试图重新寻找既能回归制度的一般性含义又能对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一种概念。例如,在不确定性与信息问题上,布坎南更关心游戏规则的确立。因为,制度规则虽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但其形成要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而在确定游戏规则的时候,即在选择游戏规则的时候,“以前的信息在某种情形下是不需要的,或者说是不能予以考虑的”[5](P362);但选择规则意味着朝后看,以后的信息在选择时又是不能获取的。可见制度选择时,无所谓信息不完备不充分,制度选择本身使所需的无信息要求得到满足。不仅某种制度选择时可以无所谓信息,即使某种特定的制度被选择后,该制度本身也会使行为人选择的无信息要求得到满足。例如杨小凯等人的研究表明,价格制度能够“促进有效率的信息不对称并使人们不去探求他们不应该知识的信息”[6]。由此可知,布坎南与新制度主义者在制度分析上的分歧点一是对制度概念的理解,二是对不确定性的界定。如前所述,制度这一术语在新制度学那里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模糊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而且,新制度主义者注重的是规则确立后的不确定性,而布坎南关心的是制度选择时的不确定性。我认为,对制度这一概念的理解固然需要进一步讨论,但这并不能否认信息不完备尤其不对称对制度创新或演进(制度选择)的重要意义。因为人类的活动总具有连续性、类似的递进性,所谓“历史会重演”就是这个道理。在制度选择时,过去的信息不完备尤其不对称带来的危害——这样的经验或信息总会对现时的选择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至于选择时,对未来具体情况的不可知,则本身是认知能力这种深层次的问题,不能把它直接归之为现时的信息问题(如果人们能够精确知道未来的具体行为,制度就无从产生)。而制度选定之后之所以能激励人们不去追求信息,恰恰说明这种被选定的制度能够有效简约信息(例如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就高效地简约了有关政府官员的私人信息),它本身已经高效地配置了行为人所需的信息,并非是说信息与制度无关。所以综上所述,制度的自我生成、自我扩展——制度演进或制度创新能够相对改善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状况,有效防范机会主义行为。

四、结束语: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演进

前文分析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对防范信息不完备不对称所引发的消极外部性的作用。总体上看,技术创新可以让人们低成本地获取信息,使交易主体的信息渐趋完备化,从而相对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形,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制度创新可以有效简约信息,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显然,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这些作用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因为技术与制度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一种高效的制度必然促发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反过来,如果过分注重技术模仿或技术引进,会削弱制度创新的动力,推迟下一步的技术创新。进一步说,在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与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勉强发生了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创新的效率也是令人怀疑的,它的生命力注定不久持久(例如,二战后日本之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技术创新与模仿,但是与此同时日本却忽视了组织制度的相应创新,因此导致对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房地产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约束不力,最终使日本卷入了东亚金融危机之中)。所以要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备不对称问题,必须让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动地演进,使它们相得益彰、各显其能。例如,现今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是科层次、等级式的。这是因为信息技术不发达所限,组织内的信息传递只能靠一级一级的科层组织来实现。互联网出现以后,信息网络能够准确、及时、大规模地处理与传输信息,因此今后的组织形式必定向扁平小方向发展(这就意味着信息在组织内外的共享具有现实性,增强了组织间和组织内部的信息沟通。决策者通过信息网络可以随时知道其他决策者同时作出的决策与计划,这种交易信息的完备化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由此可见一斑,它们之间的这种互动演进必定能极大地改善信息不对称不完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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