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依法监管的几点思考论文

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依法监管的几点思考

文/李忠诚

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发展方兴未艾,引起业界、管理层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同时国内外有关学校都发出了区块链专业的广告招生,各种讲座、培训班如雨后春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站在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前沿,勇敢地担当起了自己应负的历史重任,积极开展密集调研、召开会议、举办电子商务和金融科技创新大竞赛活动,研究对策,推动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创新发展。继2018 年4 月21 日深圳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暨2018 全球区块链创新应用(春季) 峰会之后,2018 年5 月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研究与区块链相关的互联网科技金融创新问题。

需要提及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于2017 年5 月成功举办了首届中国区块链开发大赛后,为积极推动标准应用,培育国内区块链应用解决方案,营造我国区块链发展生态环境,2018 年5 月8 日发出通知,准备召开论坛、举办主题为“标准引导加快应用培育”的第二届中国区块链开发大赛。

应当说,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我们当前互联网科技金融应用的领头羊。当然,对于这样的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总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很正常,虽然有人说,“质疑和焦虑不能创造价值。”但是有批评会使我们更加清醒,不断改进工作,会少犯或者不犯错误。最近互联网上有人对区块链技术提出了质疑。如有人撰文认为,《区块链10 大真相:饿狼扑食,集体传销,500 万人涌入割韭菜》(赢家君2018-05-02)。该文从十个方面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了分析。虽然文章过于主观,但该文在对区块链技术提出质疑的同时,也给予必要的肯定,如“真相十:区块链依然有未来。市场既然如此混乱、币市行情也不好,那么,区块链还有未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前文也有提及,区块链更有价值的地方在于生产关系的重构。新的参与规则、信任机制、监管和约束机制,以及新的分配关系,落地到任何一个行业或者我们生活的某一个角落,那很有可能就是一次颠覆性的重新构造。因此,只要区块链这门技术和思想不没落,区块链的价值绝对不会取决于短期币市的起落。它的价值,自然是一个长期显现的过程……很显然,区块链的未来,绝对不是今天这样放任自由混乱下去。独立的监管约束机制、法制的规范、真正落地应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每一个参与主体的持续价值创造,或许可以给区块链一个可期的未来。”有未来就有希望。该文作者也提出了监管问题,他认为,“真相五:没有监管的交易所。说到交易所,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上交所、深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每个国家的交易所都会受到所在国家法律和经济政策的监控及管理。而区块链的交易所,则是一个没有任何监管的自由市场。唯一的监管者,就是交易所运营方。与其说它们是交易所,还不如说它们是赌场。每一个赌徒,持有不同数额的筹码,不管你输赢都会留下交易手续费。每一个项目方,进场开桌也要交大额的费用。这些交易所,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有的既有媒体又投项目。它们也可以通过控制舆论和交易量来操控市场,反正在没有监管之下,一切都可以自己说了算。”论者在这里提到了监管问题。其实,国家互联网金融科技管理部门一直在研究监管方法和治理对策。国家主管部门已经下发了多项法规。当然,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如何引导、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2015 年7 月18 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督要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五项原则。

笔者认为,贯彻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项原则,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明确底线

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应当预留试错空间。对于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应当允许先试先行先闯先干。何时说不呢?应当明确必要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什么?就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广大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应用者,应当成为真正的受益者,但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脆弱、最易受到侵犯,维权道路也多艰辛。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着眼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为是他们支撑起互联网金融的一片天地,如果没有消费者参与其中,互联网金融就没有广大的服务对象,互联网金融的效益也无从谈起。所以,爱护消费者这支互联网金融的生力军,才能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广大互联网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监管机关应当进行依法监管,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当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时,监管机关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法是风险提示。如据POS圈支付网讯,2018 年4 月12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提醒消费者注意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以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的行为。公告称,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创新应当以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前提,这是基本的底线。

各种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应用,使房地产估价从线下走向线上。相比线下作业模式,无论是接受询价、发起项目、分配项目等业务流还是外业查勘、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报告形成等作业流,线上作业模式的工作效率都极大提升。以最常见的住宅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为例,传统线下作业模式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线上作业模式可精减至1个工作日[4]。

二、划好红线

上述3种溶剂溶解纤维素转化制备5-HMF需要添加催化剂,如酸、碱、金属卤化物等,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设备腐蚀,因此使用单一的水作为溶剂不仅价格廉价而且符合绿色化学的理念,为纤维素的绿色转化提供新思路。

三、提示高压线

互联网金融科技的“高压线”就是刑事法律规范,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机关应当经常提示刑事法律风险这一“高压线”。当然,刑事法律也应当慎用。现代法治国家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和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不宜过早地介入社会生活。因为刑事法解决的是社会生活中严重的问题,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犯罪严重程度的,才能由刑事法律调整,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等到发生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出手,而应当发现苗头及时纠正、用行政法规调整,防止“一针不补十针难缝”的情况出现。慎用刑事法手段,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因为刑事法律的适用与监狱、警察、法庭紧密相连,动用的司法成本与行政法规的适用相比要大得多。慎用刑事法律手段可以发挥行政法规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的积极作为。因为一旦启动刑事法律手段,说明问题严重,而问题严重也反过来说明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了就有一个渎职失职的责任追究问题。慎用刑事法律手段,敦促行政法规先行,本质上是要求互联网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失职渎职。慎用刑事法律手段可促进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因为“用进废退”是事物进化的法则,同样,行政法规会在不断适用中与各种复杂的客观情况相碰撞,从而促进其法律体系的完善。慎用刑事法律手段不是说不用,而是慎用,该用还是要用的,不用刑事法律手段,没有监狱、警察、法庭的威慑作用,没有刑事强制措施,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得不到维护。所以,要坚持慎用,该用必须用。高压线要有,也要管用,当然不宜多用。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科技的红线?这就是行政管理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前置,事先划好红线。相对于刑事法律的监管而言,行政法规应当前置,以体现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能够用行政法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用刑事法律手段解决,应当把行政法律手段用足用够用活,只有当行政法规确实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动用刑事法律手段。从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上看,我国古代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重典治国的理念根深蒂固,枝繁叶茂。比如对醉驾入刑的问题就没有考虑将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手段用足用活,有区分地适用刑法调整,而一律用刑事法律来解决,其实这样做的结果是司法成本太大,社会效果也不一定好。现在的执法问题不是轻重的问题,而是不公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有效贯彻的问题。其实,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如果真正用足、用到位,同样可以起到遏制醉驾的问题。同理可证,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当避免走治理醉驾的老路,不要过早、过多启动刑事法律手段,让行政法规前置而不要闲置。我们把行政法规设置为红线,有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踩红线,要处罚。

3.畜禽发病时,重点是查明并清除病因,改善、加强饲养管理,饲喂富含硫胺素的日粮,饲喂符合营养需要的全价配合日粮,并注意搭配细米糠、麸皮、豆类、青菜、青草等多含维生素B1的饲料。

总之,底线是基本的,是以不危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分界线;红线是突破底线、触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情况,就是有违法的情况,这是违法与犯罪的分界线;高压线是构成犯罪的情况。

总之,希望区块链的创客们,“坚守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努力拼搏,不断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阳光大道上高歌猛进!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副局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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